布告赦免刑罰文
布告赦免刑罰文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袁世凱 |
本日臨時大總統令:
國體變更,首在蕩滌繁苛,與民更治。我國民積受專制官吏之弊,失教罹罰,政多未平,陷於囹圄,或非其辜。當茲民國初基,正宜剪除舊染,咸與維新。
凡自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初十日以前,我國民不幸而罹於罪者,除真正人命及強盜外,無論輕罪重罪,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者,皆除免之。
我國民其自納於軌物,懷茲刑辟,毋蹈匪彝,以保我同胞之身命榮名於無極。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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