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運動 帝制運動始末記
二 帝制之進行
各省之反抗 

(一)國民代表大會

《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各省及特別區域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初選當選之覆選選舉人及有覆選被選舉資格者選舉之;其他各項之國民代表,則由《國民會議組織法》所規定之單選選舉人舉之。初由選舉人投票選舉代表,繼由代表投票決定國體。此項《組織法》雖有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及他項之單選選舉人爲之基礎,可省繁重之手續,然選舉人散居各地,召集必需時日,且國民會議初選舉原定十月二十日舉行,必經過通知、答覆各項手續,始可詣省報到,是國民代表之選舉,決非一月內所可舉行。然自十月八日《組織法》公布後,不及一月,各省區之決定君憲者,已有十八處,所以如此迅速者 ——(一)緣九月下旬,《組織法》尚在起草,未經參玫院通過以前,帝制派已將內容通電各省軍巡,先事預備。(二)《組織法》中各條,多留各監督以活用之餘地,如第四條之選舉法及第十一條之舉行選舉事項,均授監督以伸縮操縱之權,故各監督得以隨機應付,尅期從事。(三)各省區辦理此事,表面雖依法舉行,而暗中則自由處置,不受法律之拘束。(四)遇有窒礙,得以隱加強制,是以進行絕無阻滯。有此數端,故各省區各團體之國民代表,自十月二十五日以後卽開始選舉,國體投票亦於十月二十八日以後繼續進行。其票面標題經參政院決議,印成「君主立憲」四字,而令投票者書「贊成」「反對」字樣。至十一月二十日,各省區及蒙藏、青海、回部國體投票,一律告竣,中央四項決定投票亦於十二月十日舉行,其結果全數贊成,無一反對者。

不特此也,《組織法》中對於國民代表,僅予以決定國體之權,而推舉元首,當然別爲一事,乃國民代表大會於決定國體之後,卽推戴袁總統爲中華帝國皇帝,且委託參政院代行立法院爲總代表,是雖受中央之指示及各監督之指揮,然經此推戴,經此委託,可省選舉元首之手續,且參政院得使用國民代表之全權,於是帝制進行遂一無阻礙矣。

(二)參政院之推戴及帝制之承認

參政院代行立法院旣先後接到各省區各團體之國民代表大會通告,一律贊成君主立憲,並推戴袁總統爲皇帝,復經各國民代表委託爲總代表,初擬俟各省區票匭解運到京,始行總開票,故定於十二月十五日爲總開票之期,嗣忽提前辦理,於十一日開會舉行。因票匭未到齊,故省略檢票之手續,由祕書長報告全國國民代表大會之人數與票數,計全國代表一千九百九十三人,一千九百九十三票全體一致贊成君主立憲。當由副院長汪大燮提議謂:「各地推戴書送院者,已二十三件,雖黑龍江、新疆、甘肅、雲南四省尚未送到,然已有電文推戴,中央選舉之國民代表推戴書亦經送來,應否轉送政府?」經衆決議咨送,並由參政院以總代表名義,恭上推戴書。書中敷陳袁氏功德,備極尊崇,大致謂:「有清失政,我聖主應運而出,將傾之國家,聖主實奠安之。南京政府,舉非其人,民心惶惶,無所託命,聖主實蘇息之。民國告成,羣醜竊柄,怙惡不悛,自逃覆載,聖主實撫育而安全之。皇天景命,凡三集於聖主,而聖主終不居也。今者天牖民衷,民歸盛德,全國一心,建立帝國,並戴爲皇帝。伏願俯順民情,早登大寶」云云。是爲參政院第一次之推戴,其咨文中,並聲言「民國各法令,除與國體牴觸不適用各條款外,仍應存其效力。帝室典章,歷代均有通例。其選舉大總統法,當然廢止。」袁總統接到院咨並推戴書後,卽日咨覆,並申令宣示,略謂:「民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國民代表大會旣表決改用君主立憲,本大總統自無討論之餘地。惟自問功業不足稱述,若驟躋大位,帝制自爲,對於故君及前此就任之宣誓,道德信義,不能無慚,望國民代表大會總代表等,另行推戴。」並將推戴書送還,參政院卽於是日下午重開會議,孫毓筠等提議再上推戴書,對於袁總統謙謝之三事,瀝誠解釋,首頌其功業之宏,疊舉經武、匡國、開化、靖難、定亂、交隣六事以證之,次言其德行之盛,謂對於有清,仁至義盡,決無慚德可言,末謂當日誓詞,根諸民意,民意旣改,則誓詞亦隨而變更,民國元首之誓詞,當然消滅。此書卽晚送呈,是爲參政院第二次之推戴。計是日初次開會爲上午九時五十分,經彚查票數及討論表決,至十一時半而第一次推戴書已擬就繕送,下午袁總統之復咨到院,五時復行開會,至六時而第二次推戴書亦卽擬呈,僅僅八小時,而參政院與政府文書往還兩次,且鴻文鉅製,頃刻而成,大計大疑,片言立決,自有議會以來,辦事手續未有如此之捷速者也。袁總統接參政院第二次推戴書後,卽於十二日申令宣示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予之愛國,詎在人後。前次掬誠陳述,非故爲謙讓,乃國民責備愈嚴,期望愈切,竟使予無以自解,無可推諉。第創造宏業,不可急遽舉行,應飭各部院就本管事務,會同籌備,俟籌備完竣,呈請施行。」同時並以此意咨復參政院,蓋經第一次推戴而帝製成,經第二次推戴而帝位定,程序先後,固有不得不爾者也。

(三)承認後政治之施行

袁氏旣於十二日承認帝位,十三日頒布申令,申明改變國體,出於民意,如有好亂之徒造謠煽惑,當執法嚴懲。

十四日,申令各部院,對於籌備事宜,務從簡略,又令參政院推薦通達憲法人員,以便擬定憲法,並諮詢該院,以制定憲法之程序。

十五日,封黎元洪爲武義親王。黎氏自國體問題發生以來,卽辭參政院院長,雖未得許,然參政院屢次因國體開會,黎氏均未出席,至是復辭爵不受,政府雖以極優崇之親王官制示之,不爲動也。

十六日,政事堂准清室內務府咨,稱奉清帝諭,對於改變國體並推戴大總統爲皇帝,清皇室極表贊成,申令清室優待條件,載在約法,永不變更,將來制定憲法時,自應附列憲法,繼續有效。同日,令籌辦立法院事務局,將關於立法院議員選舉事宜,迅速籌辦,准來年以內召集;又以釐稅弊端百出,派員馳赴各省考察,預備加稅裁釐;並定次年六月舉行文官高等考試暨文官甄用;又修正政事堂組織令,於第四條「設國務卿一人,贊襄大總統政務」句下,加「負其責任」四字,於第五條第二項「大總統發布之命令,國務卿副署之」,改爲「大總統發布之命令,由政事堂奉行鈐印,國務卿副署」,嗣是而後,凡舊時公報所載之大總統命令,鈐用大總統印者,均改爲政事堂奉策令或申令,下鈐政事堂印,與前清之內閣奉上諭一律矣。十一月上旬,凡已經國民代表投票解決國體並推戴皇帝之各省,其將軍巡按來電,均改稱大總統爲大皇帝,奉天將軍段芝貴通飭所屬,以後凡有所陳請於中央者,當從君主制度,改呈爲奏,前稱官職,均改稱臣,中央雖通電各省阻止,然其所公布之政府公報,則自十二月一日起,已將各項奏摺刊登,時國體尚未變更也。

十八日,申令凡舊侶及耆碩故人,均勿稱臣。同日,因蒙回藏國民代表、滿州王公等具呈推戴,申令滿蒙回藏待遇條件,應列入憲法,繼續有效。是日法律顧問日人有賀長雄,因奉頒碑帖,上謝摺,稱外臣,其後復有陸軍中將西洋人曼德亦上謝摺,稱外臣,公報均爲登佈。

十九日,政事堂會同各部院奏請設立大典籌備處。該處設立已久,特本日始見諸公牘耳。前此各省軍巡雖用奏,而各部院仍用呈,至是各部院亦皆改呈爲奏。同日,申令定明年五月以前舉行學績試驗之道試及京兆屬縣試,十二月以前舉行文官普通考試;並令法制局將民國元年以來各法令,分別留存廢止,悉心修正。

二十日,以徐世昌、趙爾巽李經羲、張謇爲「嵩山四友」,各頒嵩山照影一幀。

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等日,錫龍濟光等五等封爵,共百二十八人,計公爵七人、侯爵十人、伯爵十三人,子爵十二人、男爵八十六人。又給予一二等輕車都尉七十餘人。受封爵者除各將軍巡按使外,皆屬護軍使、鎭守使、各師師長及現握軍權之人。此外復追封趙秉鈞爲一等忠襄公,徐寶山爲一等昭勇伯,合之前此追封鄭汝成爲一等彰威侯,計追封者三人。

二十二日,申令革除太監名目,內廷供役,改用女官。

二十五日,申令改各部院、各局處參事、司長、廳長爲簡任職,並革除挑選宮女之例。

三十一日,申令改明年爲洪憲元年,加衍聖公孔令貽郡王銜。

一月一日,公布洪憲元年總預算,此預算案提出於參政院時,稱爲民國五年預算案,至是乃改爲洪憲元年。同日,總統府改稱新華宮,公府收文處改爲奏事處,府內總指揮處改爲大內總指揮處。

自是而後,關於帝制之進行,暫形停頓,大典籌備,亦概從緩辦,蓋雲南已於十二月二十五日獨立,事實上發生窒礙,不得不稍示澹定也,故湖北發見石龍,該省軍巡指爲祥瑞,奏請表彰並宣付史館,申令毋庸置議。惟一月二十八日,因惠州肅清,加龍濟光郡王銜,封李嘉品一等男,二月二十一日,因川省獲勝,封熊祥生三人男爵,然皆屬於軍事上之作用,與前次封爵,意義已不相侔矣。三月上中旬,入川北軍屢傳捷報,乃又有洪憲元年六釐公債條例及頒爵條例之公布,顧不久廣西獨立,於是帝制進行,遂告終止。

(四)典禮之籌備

典禮籌備。當十月下旬國民代表尚未選出之時,內務部已會同政事堂之禮制館開始研究,分爲對外、對內、祭祀、家族四項。如與各國元首文電往來、外賓晉謁以及皇帝登極、臣下朝賀,與夫祭天祭孔、君主家祭暨皇族相見、皇族婚喪慶賀等禮節,均在研究之中。其後復議及年號、國旗、朝服以及冊立皇后皇儲典禮暨皇帝臨朝時一切之儀仗,並由內務部通電各省,徵求意見。

十一月下旬,陸國務卿與各部長商定,每部派參事或祕書一人,會同禮官處會議皇帝卽位之儀節。卽位樂章早經撰就,由國樂傳習所之樂舞生在先農壇演習數次,並由內務部派員監視,御用至寶亦經印鑄局開鑄。二十九日,設立大典籌備處於昭德門內之東朝房,十二月一日,開成立會,朱啓鈐爲辦事員長,政事堂之禮制館人員全體加入於該處之禮制股,時各省區投票雖已完竣,而中央各項選舉會之投票尚未舉行也。處中職員均頒發金質徽章。旋發電各省,催令派員來京與議。各部總長各就本管事務提出應行籌辦事件,與該處協商 —— 內務部提出者,爲土木工程及貧民調查諸事;財政部提出者,爲豁免錢糧及緩舉新稅諸事;教育部提出者,爲修改各種書籍,俾與國體相宜之事;交通部提出者,爲印行開國紀念郵票之事。其登極詔書及卽位後通告各國之照會,則議定歸內史及外交部分頭撰擬。

至宮殿修造工程,一月以前,業由內務總長朱啓鈐派員督修,自中華門以內,天安端午各門,修飾業已完畢,內廷太和門太和殿,已改名爲承運門承運殿,中和殿改名體元殿,保和殿改名建極殿,均已將匾額更換。各殿蓋瓦,舊爲黃色,以新朝尚赤,故均塗以朱紅,其門窗舊爲方格,用紙糊裱,亦均改用西式,嵌鑲玻璃。太和門旁之宏儀體仁兩閣,午門旁之左翼右翼,闕左闕右、協和熙和、左腋右腋等八門,亦皆加工修理,且將協和熙和兩門,改名經文緯武。

大典籌備處成立後,其內容分討論、執行兩大部,一切籌備事宜,先由討論機關議決,然後付之執行,並聞當日曾奉袁總統面諭,如有疑難不易解決之事,可以隨時面請訓示,勿用公文呈請,以免周折。十九日,國務卿、各部院長官等,以國體已定,奏請正式設立大典籌備處,摺中聲明:「前由內務部組織集議機關,會同各部院局處派員辦理,並電各省長官派員與議」云云,是次該處之設立,政府絕不自諱也。

經正式奏設後,一切籌備,較前更積極進行。辦事機關分爲六股:一總務股、二禮制股、三內儀股、四撰擬股、五法典股、六會計股。所辦事項,如御用冠服、宮內鋪陳、朝賀典禮等,尤極意經營,力求美備。御座早經招工雕刻,至十二月中旬,承造完竣,價值四十萬元。龍袍兩襲,用眞金織成,嵌以珠寶,一祭天用,一登極用,價共八十萬元。襪一雙,價四十元。金質御寶五顆,價六十萬元。玉質御璽一方,價十二萬元。御用鑾儀,借自清室,修理添置之費,亦在數萬元以上。安置法駕之處,擇定南海西首牆外,十二月上旬,圈入府內,開工建築。宮內陳設,居仁堂均按照清制鋪陳,堂簾亦用黃緞繡龍。帝位承認後第一次公府會議,袁氏坐椅卽用黃緞墊披。登極時,各部院應上賀摺,概由籌備處代爲撰就,先期函索各官銜名,並索取蓋用印信之黃色綾紙,以爲封緘之用。太和殿中本有品級山,前清舉行朝賀大典,各官皆按級排列,革命後已經移存西華門內石庫,亦由處中派員前往查驗,擬移回該殿以應用。此外如國旗之形式,疊經商議,至十二月中旬始行議決 —— 式爲長方形,中以紅十字劃分四小幅,左上角黃色,右上角黑色,右下角白色,左下角藍色,旗面長與闊爲七與五之比例。旗樣進呈後,卽經批交內務部照製,嗣復由部頒示各省,飭令預爲製備。開國紀念銀幣,亦經鑄幣局開工鑄造。官吏朝服,擬於大禮服之外,另訂一種爲朝賀大典之需,大約與祭天服式相同,且有須用朝笏之議。

籌備處經費,初由發起人擔任,迨奉令正式成立,卽咨請財政部一律補還。用數無正確之報告,有云三四千萬者,有云千餘萬或五六百萬者。蓋三四千萬云者,乃廣義之籌備,包恩賞及運動收買等費而言。千餘萬或五六百萬者,爲狹義之籌備,乃指籌備處直接所用之各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