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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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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
中華民國內政部命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內政部(89)台內役字第8981272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20081280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1083015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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