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河湖環境保護條例

常德市城市河湖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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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常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常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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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市河湖環境保護條例

(2017年4月26日常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河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常德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江、河、湖、庫、渠、濕地等地表水體的環境保護。

第三條 城市河湖環境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河湖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城市河湖環境保護工作中規劃、管理、執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主要負責人擔任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河長、湖長,並建立責任制。

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管轄區域內城市河湖環境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其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市河湖的水面保潔工作,引導村(居)民自覺保持河湖水面及周邊的環境衛生。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工商、財政、公安、監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河湖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河湖環境保護財政投入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河湖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機構)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湖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河湖環境保護的有關活動,對侵害河湖環境的違法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河湖環境的義務。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支持和鼓勵公眾參與城市河湖環境保護的宣傳、巡查和監督等工作,依法支持因城市河湖環境污染或者環境破壞而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接受相關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對舉報違法填占河湖、污染水體等危害城市河湖環境的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河湖環境保護的內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城市藍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對城市藍線立界。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規劃,水行政部門應當編制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規劃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藍線、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條 城市藍線、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報送批准前,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二條 城市藍線、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之間應當協調一致。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湖造田、築壩攔汊、明河改暗河等填占和分割水體的行為;

(二)建設除防洪、交通、水質水文監測、通訊、取水、排水、文化景觀等公共設施以外的建(構)築物;

(三)炸魚、毒魚、電魚,設置攔網漁具,投放有害水生生物,捕殺野生鳥類;

(四)養殖珍珠,從事網箱、投餌、施肥養殖等污染水體的養殖經營活動;

(五)直接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傾倒、填埋垃圾、渣土、工業廢渣、畜禽糞便等廢棄物;

(六)設置洗車場;

(七)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從事水上餐飲經營活動;

(八)開採地下水資源;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除防洪、交通、水質水文監測、通訊、取水、排水、文化景觀等公共設施以外,其他已經建成的建(構)築物和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已經依法建成的珍珠養殖場和網箱設施應當依法拆除,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邊的植被、水體、地貌環境,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圍堰以及其他施工設施和廢棄物。

第十五條 鼓勵沅江上行駛的船舶及其他水上載人工具使用清潔能源;其他水域行駛的船舶及其他水上載人工具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船舶廢棄物應當集中回收,移交港口碼頭或者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向水體傾倒垃圾。

港口碼頭、船舶修造廠、船閘閘室應當建設回收船舶污染物並實施無害化處理的設施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

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排入污水管網。污水管網暫未覆蓋區域內的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採取分散式污水處理等方式處理後達標排放。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不得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不得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已經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限期關閉,並對垃圾滲濾液進行處理,防止污染城市河湖水體。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設立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經依法設立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依法搬遷或者關閉,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違法設立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依法組織拆除。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規劃部門審查批准城市建設項目時應當符合城市藍線、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規劃、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與水生態環境相適應。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城市河湖保潔責任單位,及時清理河湖水體及堤岸周邊的垃圾。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種植或者放養淨化水體的生物,清除有害水生生物及其殘體,清淤疏浚,構建人工濕地、雨水花園、生態駁岸、調蓄池,增強地表涵水功能,優化水生態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季節科學確定城市河湖控制水位,合理調控河湖水量,通過開閘放水、開渠引水等補水方式改善水動力條件,增強水體的自淨能力,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城市管理、規劃等部門開展巡查、現場檢查和聯合執法,對違法填占河湖、污染水體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城市河湖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發現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管轄機關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確定。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城市河湖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互通行政執法和司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五條 沅江、漸河、馬家20BB7河、花山河、沾天湖、枉水、東風河等跨行政區域的河湖實行交接斷面水質發布制度。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點建設,適時公布交接斷面水質信息和監測情況,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水質保護目標的,上游地區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採取綜合治理措施,限期實現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城市藍線範圍內,圍湖造田、築壩攔汊、明河改暗河等填占和分割水體的;

(二)在城市藍線範圍內,建設除防洪、交通、水質水文監測、通訊、取水、排水、文化景觀等公共設施以外建(構)築物的;

(三)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拒不改正的,或者已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關閉的,或者對垃圾滲濾液未及時採取處理措施導致河湖水體受到嚴重污染的;

(四)沅江、漸河、馬家20BB7河、花山河、沾天湖、枉水、東風河等跨行政區域河湖的交接斷面水質未達到水功能區水質保護目標,限期整改後仍不能達標,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負有責任的;

(五)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六)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過程中,未優先安排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的;

(八)截留、挪用城市河湖環境保護資金和物資的;

(九)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個人、企業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水上餐飲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行政、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拒不停業的,沒收餐飲經營設施工具,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養殖珍珠,從事網箱、投餌、施肥等養殖經營活動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體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藍線範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投放有害水生生物的,由農業部門責令改正。設置洗車場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及時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圍堰以及其他施工設施和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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