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2015年)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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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高素質幹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把「三嚴三實」要求貫穿幹部教育培訓全過程,培養造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推動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建設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不斷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執行本條例。

  第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服務大局,按需施教。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幹部崗位職責和健康成長需求,開展教育培訓,全面提高質量和效益。

  (二)以德為先,注重能力。貫徹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規黨紀教育,將能力培養貫穿始終,全面提高幹部德才素質和履職能力。

  (三)分類分級,全員培訓。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教育培訓,把教育培訓的普遍性要求與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幹部的特殊需要結合起來,增強針對性,確保全覆蓋。

  (四)聯繫實際,學以致用。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圍繞中心工作,以問題為導向開展教育培訓,引導幹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五)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遵循幹部成長規律和幹部教育培訓規律,堅持開放辦學,完善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不斷推進幹部教育培訓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

  (六)依法治教,從嚴管理。建立健全乾部教育培訓法規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從嚴治校、從嚴治教、從嚴治學,保持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風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制度建設、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等職能。

  全國幹部教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研究部署。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幹部教育領導小組或者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幹部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應當作為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條 垂直管理部門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部門負責。

  雙重管理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經協商,也可以由協管方負責。

  第十條 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社會監督。

  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二條 幹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和優秀中青年幹部。

  第十四條 幹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輪訓;

  (二)黨的基本理論和黨性教育的專題培訓;

  (三)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四)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五)在職期間的崗位培訓;

  (六)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七)其他培訓。

  第十五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1年內完成培訓。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規劃,統籌安排。

  其他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

  第十六條 幹部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幹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幹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幹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堅持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道德品行教育培訓為重點,並注重業務知識、科學人文素養等方面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幹部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條 政治理論教育重點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培訓,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史國史、國情形勢等教育培訓,引導幹部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提高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領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對黨員幹部,必須加強黨性教育,重點開展黨章、黨的宗旨、黨規黨紀、黨的優良傳統、黨風廉政建設等教育培訓,引導黨員幹部增強黨的意識、宗旨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規矩意識,做到對黨忠誠、個人乾淨、敢於擔當。

  對黨外幹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二十一條 政策法規教育重點加強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教育,開展黨中央關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部署的培訓,提高幹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開展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幹部國家安全意識和推進國家安全建設的本領。

  第二十二條 業務知識培訓應當根據幹部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加強各種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幫助幹部提高專業素養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科學人文素養教育應當按照提高幹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開展哲學、歷史、科技、文學、藝術和軍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訓,幫助幹部加快知識更新、優化知識結構、拓寬眼界視野。

  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以脫產培訓、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幹部調訓計劃,選調幹部參加脫產培訓,對重要崗位的幹部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幹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應當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為基本內容,在自學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季度不少於1次集體學習研討。

  第二十七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絡培訓制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範的幹部網絡培訓體系。提高幹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乾部在職自學制度。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幹部在職自學,並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範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三十條 幹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幹部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幹部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加強社會主義學院建設。

  第三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專業化辦學水平,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本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增強辦學活力和實力。

  充分發揮現場教學基地作用,統籌規劃、規範管理,提升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培訓內容,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優化學科結構,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辦好基礎較好、優勢明顯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六條 實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相應的准入標準。不得組織幹部到沒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培育和規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和推動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規範運作、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能進能出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規範幹部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嚴禁借幹部教育培訓之名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實行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八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培養,嚴格管理,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理論研究。

  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

  第三十九條 按照政治合格、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四十條 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聯繫實際開展教學,有的放矢,力戒空談,嚴守講壇紀律,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對違反講壇紀律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和實踐鍛煉製度,保證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三條 選聘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領導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先進模範人物、優秀基層幹部等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揮兼職教師的作用。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上講台制度。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到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高等學校等授課。

  第四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應當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

  第四十五條 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課程開發和更新機制,構建富有時代特徵和實踐特色、務實管用的幹部教育培訓課程體系。

  第四十六條 加強精品課程建設,重點開發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領域理論和實踐創新的精品課程。

  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幹部教育培訓精品課程庫,實現優質課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七條 適應不同類別幹部教育培訓的需要,着眼於提高幹部綜合素質和能力,逐步建立開放的、形式多樣的、具有時代特色的幹部教育培訓教材體系。

  第四十八條 堅持幹部教育培訓教材的開發和利用相結合,做到與時俱進、科學規劃、編審分開、講求實效。

  第四十九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教材編寫、出版、發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全國幹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幹部教育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審定全國幹部教育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按照教材建設規劃的要求,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幹部教育培訓教材,積極選用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編寫、推薦的權威教材和學習讀本,並可以選用國內外優秀出版物。

  第五十條 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需要。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幹部教育培訓支持力度,推動優質培訓資源向基層延伸傾斜。

  第八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五十二條 建立幹部教育培訓考核和激勵機制。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脫產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培訓和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和幹部所在單位實施。

  幹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完善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強對幹部學習培訓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當將幹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幹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年度考核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五十六條 建立健全乾部教育培訓評估制度,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項目及課程的評估。

  第五十七條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對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評估。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學風建設、基礎設施、經費管理等。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改進工作。

  第五十八條 幹部教育培訓項目評估由項目委託方組織實施。

  項目評估的內容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評價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作為確定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幹部教育培訓課程評估由教育培訓機構組織實施。

  課程評估的內容包括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

  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指導教學部門和教師改進教學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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