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廣東市人民政府 1997年3月11日 |
1997年3月11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檔案管理,維護鄉(鎮)檔案的完整和有效地開發檔案信息,為鄉(鎮)經濟建設和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檔案是指鄉(鎮)行政區劃內各單位〔包括鄉(鎮)機關、上級派駐單位、村民委員會(管理區)、居民委員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下同〕在工作活動、生產建設和各項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對鄉(鎮)和國家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材料、圖表、帳簿、憑證、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工作列入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檔案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鄉(鎮)成立檔案工作領導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有關單位負責人擔任。檔案工作領導小組對鄉(鎮)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
第五條 鄉(鎮)應設立機關綜合檔案室。綜合檔案室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各項規章制度制訂鄉(鎮)檔案工作計劃;
(二)統一管理鄉(鎮)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形成的檔案資料;
(三)對鄉(鎮)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對鄉(鎮)機關、社會團體的文書工作和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歸檔工作進行指導;
(五)開發檔案信息資源,並提供服務;
(六)依法向縣(市)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開展檔案工作目標管理,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第六條 鄉(鎮)城建、國土、公安、財政、稅務、民政、農業科技、醫院、林業工作站、學校等部門和鄉鎮企業以及村民委員會(管理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應建立和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立卷歸檔、檔案保管、檔案利用制度和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並編制檔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尚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的,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半年內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管好本部門或單位形成的檔案資料和其它與本地區有關的參考材料。
第七條 鄉(鎮)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應按照要求進行統一分類、整理,向綜合檔案室移交。綜合檔案室每年應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並按規定向上級檔案管理部門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除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其它單位形成的檔案,可向綜合檔案室移交,也可以只向綜合檔案室移交目錄,檔案自行保管。
第八條 鄉(鎮)機關綜合檔案室和各單位的專門檔案室應有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措施,有條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現代先進技術設備管理檔案,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九條 鄉(鎮)機關綜合檔案室和各單位的專門檔案室應編制必備的檢索工具(即案卷目錄,案卷文件目錄,專題目錄)。
第十條 鄉(鎮)綜合檔案室應根據檔案保管期限的有關規定,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鑑定。檔案鑑定工作由檔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經檔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後銷毀。銷毀檔案應指定兩人監銷,防止檔案遺失和泄密。監銷人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字。其它單位的檔案鑑定工作由本單位分管檔案工作領導負責,並將鑑定、銷毀情況報鄉(鎮)機關綜合檔案室備案。
第十一條 長期保存的檔案超過5000卷以上的鄉(鎮)應成立檔案館,集中保管本鄉(鎮)中各單位形成的檔案。檔案館是鄉(鎮)永久保管檔案的基地。除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鄉(鎮)各單位形成的檔案在本單位保管10年後,按國家有關規定,連同案卷目錄、案卷文件目錄向檔案館移交。檔案館應將各單位移交的檔案按不同全宗進行管理。
未成立檔案館的鄉(鎮),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的檔案在綜合檔案室保管10年後,應按有關規定向縣(市)檔案館移交。移交檔案時應同時移交案卷目錄、案卷文件目錄。
第十二條 鄉(鎮)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編輯鄉(鎮)史志或其它參考資料。
第十三條 鄉(鎮)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的檔案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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