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各地級以上市調整實施《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各地級以上市調整實施《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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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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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各地級

以上市調整實施《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授權省政府下放各地級市實施有關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中有關直通港澳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准(貨物運輸)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整為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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