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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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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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

機構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

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

(2019年1月16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原則,平穩有序調整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現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現行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省以下各級行政機關承擔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實施《廣東省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規定涉及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予以調整。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

六、本決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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