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道路檢查站的命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道路檢查站的命令
1992年6月15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
本篇法規已被《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止執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發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實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執行(原因:與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規定相衝突。)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為制止在公路上隨意設卡查車、亂罰亂扣的現象,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促進經濟、文化交流,保障人民群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省人民政府決定清理在各地道路上設置的檢查站(卡)。特發布命令如下:

一、除我省與毗鄰省(區)接壤的公路交通要道設立必要的檢查站外,省內國道上的所有檢查站(卡)從6月16日起一律撤銷。

二、公安、交通、工商、稅務、林業、畜牧等部門需要在省道、縣道及與毗鄰省(區)接壤的交通要道上設置檢查站(卡),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自行設置的檢查站(卡)均為非法,群眾和車輛駕駛人員可拒絕接受其檢查。

三、除公安幹警追捕刑事案犯、打擊車匪路霸、維護交通秩序及處理交通事故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上路流動檢查,不得攔截在公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不得對旅客實施人身檢查。

四、經批准設立的檢查站的執勤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統一核發的《公路檢查證》,佩戴行業檢查標誌。無上述證件、標誌的為非法檢查。

五、各類檢查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不得超越本職檢查範圍,不得搞非法扣罰。被檢查者應尊重執勤人員執行檢查。省各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檢查人員要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六、本命令責成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監察廳及各級法制、監察部門監督執行,並負責對各類檢查站及執法人員進行監督。被檢查單位、群眾認為檢查人員有違反本命令的,可以向監察部門反映、舉報,監察部門應及時作出處理。(省監察廳的監督電話專線號碼:廣州3350244;監督專用信箱號碼:廣州318信箱)

七、省人民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牴觸的,一律以本命令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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