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6)粵0605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605刑初10號

2016年6月16日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刑終771號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關某,女,於佛山市南海區,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南海區,因本案於2015年9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押於佛山市南海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雲,廣東廣美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以佛南檢公訴刑訴(2015)46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某犯尋釁滋事罪,於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晶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公訴機關補充偵查而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開始,被告人關某因不滿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政府的行政行為多次上訪。2014年9月5日,大瀝鎮政府與關某丈夫楊某某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和息訴罷訪承諾書,解決了該問題。然而關某拒不接受,拒不配合政府工作,多次到北京上訪,並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訓誡和行政處罰。2015年9月3日,北京市天安門舉行全國紀念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及大閱兵活動。當日14時許,關某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中國鐵道博物館門前,拋灑傳單,喊口號,對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嚴重影響,且傳單的內容已在境外網站公布。後關某被執勤武警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書證

1.起獲的傳單,內容為:楊某某、關某控告佛山市南海區公安局非法關押、不作為、亂作為等違法行為。

2.被告人關某拋撒傳單的視頻截圖。

3.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內容為:(1)2015年9月3日13時許,關某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鐵道博物館門前以拋撒傳單的方式製造影響,引起群眾圍觀,後民警將其帶回公安機關。(2)2015年9月2日22時30分至9月3日12時,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等路段實施交通管制和安全檢查措施,公安機關要求管制區域內的小區居民憑有效證件和持有專用證件的人員按指定路線進入。

4.境外博訊新聞網於2015年9月4日刊發標題為「佛山關某天安門地區撒傳單喊口號被抓」的報道截圖(附有關某和其他人士的合照、視頻、傳單照片),內容為:2015年9月3日,關某在天安門地區拋撒傳單,並喊「打倒貪官」等口號。

5.行政處罰決定書、訓誡書,內容為:2013年至2015年,關某因違法到北京市西城區中南海周邊地區上訪、在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門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機關訓誡、行政拘留。

6.四川省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出具的關於外省纏訪人員來綿的情況報告,內容為:綿陽市重點人員鄧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該市上訪人員賈某某和無業人員趙某某在網上發布虛假消息,勾聯在北京等地的上訪人員來綿陽市「唱紅歌」,實為鄧某某「喊冤」,在網上造勢。2015年7月19日,關某等11名上訪人員由北京到達綿陽。次日,民警在賈某某的出租房內抓獲關某等11名上訪人員。經審查,11名上訪人員均以「來綿旅遊,互不認識」為由進行狡辯。審查結束後,11人以民警亂抓人為由,拒絕離開綿陽,並通過趙某某在網上發布題為「敬請關注外地中國人來綿陽旅遊的遭遇」的不實帖子。此外,根據技偵部門通報,該11人還積極聯繫其他人員,要將在綿陽的「遭遇」發布到「六四天網」和「美國之音」,準備將事情鬧大。

7.本院及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內容為:楊某某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於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本院判決確認大瀝鎮政府於2011年10月20日對楊某某養殖棚架實施強制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駁回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楊某某不服本院判決,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楊某某的上訴。楊某某又先後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均被駁回。

8.和解協議書及息訴罷訪承諾書。

9.談話筆錄。

10.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入所健康檢查筆錄。

(二)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的證言,內容為:2015年9月3日13時許,我在轄區巡邏防範時接到通知,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大街鐵道博物館前有一名婦女在撒傳單及喊口號。我馬上駕駛警車前往該地點,當時該婦女已經被武警控制,我與其他工作人員將該婦女帶回派出所。經初步審訊,該婦女名叫關某,是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平地村人。事發地點有很多人圍觀及有人用手機拍攝,而且當天是閱兵,群眾很多,核心區內的很多群眾都往這個方向走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關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內容為:2015年7月,我獨自一個人步行、坐車從佛山市南海區到北京市。到了北京市後,我通過寫信的方式將整理出來的伸冤材料郵寄給一些政府部門,還去過一些政府部門反映申訴的相關情況。同年9月3日下午,我將打印出來的伸冤材料拿到北京市的街頭派發給過往的群眾,後來我去到一個馬路邊將手上幾十張伸冤材料拋灑在馬路上。我拋撒完材料後就走到旁邊,很快就有民警過來問我幹什麼,我說是來維權的。民警將我拋灑在地上的材料撿起來後,將我帶到派出所。我拋灑伸冤材料時,沒有留意周圍群眾的情況。

(四)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內容為:現場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路中國鐵道博物館門前。

(五)視聽資料

1.審訊錄像。

2.案發現場錄像(博訊新聞網),內容為:關某在北京市大街的圍欄邊上揮舉手臂反覆高呼「打倒貪官,打倒蒼蠅,打倒老虎」,圍欄外的路面上散落一些紙張。武警到場後,關某仍高呼「打倒貪官」。後民警到場將關某帶走。現場有群眾圍觀、拍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關某辯稱其沒有拋灑資料,也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的秩序混亂,其系被迫才去北京維權的。

辯護人以被告人到北京上訪系事出有因,且其行為也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秩序混亂,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其上訪行為情節較輕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關某尋釁滋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人關某的辯解。經查,關某在國家舉行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期間,在紀念活動現場附近拋撒傳單,舉臂高呼口號,引發現場群眾圍觀議論、拍照錄像,造成現場的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且案發現場的錄像及關某散發的傳單均被境外網站公開散播,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綜上,關某的行為依法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其辯解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波

代理審判員  李江婧

人民陪審員  莫小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冰冰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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