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廣東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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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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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公布 自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六章 紅色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老區精神,促進本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革命老區,是指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根據地,其中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據地為原中央蘇區。

本條例所稱重點老區,是指本省原中央蘇區和海陸豐革命老區困難縣(市、區)。

本省革命老區及重點老區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應當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傾斜支持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自我發展相結合的機制,增強革命老區內生動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推動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的領導,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政策,建立革命老區發展協調保障機制,統籌解決革命老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發展的工作機制,制定本地區革命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類資源,組織動員各方力量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根據自身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上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開發、產業共建、人才培養、科技推廣、文化教育、旅遊開發、捐資捐助等各種途徑和方式,支持、參與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統籌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貸款等資源,加強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均衡通達程度。

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將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納入省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並在年度投資計劃中給予傾斜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向革命老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傾斜。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重點老區教育、衛生、政法、水利、信息網絡建設等納入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範圍的公益類基礎設施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的國家幹線鐵路、高速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項目資本金,免除重點老區出資責任,由省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革命老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優先推進革命老區高等級公路和紅色旅遊景區公路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加強鐵路、機場、港口、碼頭、航道建設,形成內外連通、相互配套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農村公路建設,發展農村公交客運,改善革命老區鄉鎮和村莊的交通條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大中型水庫水閘工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灌區續建配套工程、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災害防治工程和江海堤圍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設,設立公益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小型水利基礎設施的管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水電、風電、太陽能、天然氣、沼氣等清潔能源,加快推動電網建設,實施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工程。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重點老區風電、光伏等發電項目建設,並協調電網企業優先接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寬帶鄉村、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優先在革命老區布局下一代互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等現代化信息基礎設施。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力度推進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補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短板,對重點老區實行統一分類分檔、按比例分擔的有關共同財政事權項目,統籌省級以上資金承擔百分之百支出責任。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落實責任,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優先用於革命老區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保障民生政策落實到位。

鼓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提升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教育經費投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改善革命老區辦學條件,強化師資力量配備,推進革命老區教育的信息化、現代化,提高革命老區教育質量。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發展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特殊教育,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新建和改擴建縣城中小學、鄉鎮中心小學和公辦幼兒園;傾斜支持革命老區發展高等教育與職業教育,統籌安排省屬高校「地方專項計劃」對革命老區的招生規模。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捐資辦學和發展民辦教育。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現三甲醫院和三級中醫院市級全覆蓋,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三甲醫院,並完善革命老區縣、鄉鎮、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實施「一鎮一院」標準化和「一村一站」規範化建設工程;加強革命老區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組建跨區域醫聯體,開展網絡遠程診療,推動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和服務向革命老區延伸。

省統一部署的鄉鎮中心衛生院升級改造、縣級中醫院升級建設項目資金,由省級財政按照規定標準對重點老區予以全額補助,對其他革命老區按比例補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建設廣播電視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和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支持革命老區完善鄉鎮、街道和村居文化服務機構,加強全民健身設施建設,開展群眾文化活動和全民健身活動。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遊、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發展特色文化產業、特色體育產業,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革命老區社會保障水平,加強社會服務體系建設,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社會福利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優撫政策,按照國家規定提高「五老」人員、「三屬」人員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等優撫對象撫恤和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措施。

前款所稱「五老」人員,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在冊的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幹部、老黨員;「三屬」人員是指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市場監管、信用信息、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專業人才培養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從規劃引導、項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財稅扶持等方面對革命老區產業發展給予重點支持,增強革命老區發展內生動力。

鼓勵企業通過資源開發、產業培育、市場開拓等形式推動革命老區產業發展,對在革命老區投資興辦的企業落實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的產業類和創新類發展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傾斜支持革命老區。

對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產業項目,省有關產業投資基金給予優先支持,省有關部門優先支持其申報國家有關產業投資基金。

省級財政設立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專項獎補資金,以重點老區企業所得稅省級分成部分為參考進行獎補,支持其招商引資、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等。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省級產業園區提質增效,拓展空間,提升配套服務功能;優先支持重點老區創建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申報設立綜合保稅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推進特色產業與城鎮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鄉村振興,建設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優先將革命老區納入「萬企幫萬村」行動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鄉村休閒旅遊、健康養生、農村電子商務等鄉村新型服務業,採取多種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將自然資源條件好、集中連片、適宜規模化開墾的地塊優先納入省墾造水田計劃,對重點老區單獨選址公益類項目購買省級持有的水田指標設立保護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推進革命老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耕地提質改造工程和農田灌排工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生態建設,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實施天然林保護、沿海沿江防護林建設、岩溶地區石漠化治理、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濕地保護與恢復等重點生態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申報建設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加強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與管理,加大革命老區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治理等工程實施力度。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重點流域生態環境整治;統籌安排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補助資金,優先支持革命老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產業環境准入規定,推動革命老區產業集中入園發展,支持革命老區工業企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和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保護、水資源保護、流域環境保護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制度,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納入生態補償範圍,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的生態補償力度。

第六章 紅色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制度,實行紅色資源名錄管理,加強對革命遺址遺蹟的保護、管理和研究。

省級財政在現有專項資金中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對符合條件的革命遺址遺蹟、故居、舊居、紀念設施、烈士墓等進行搶救、整理、保護和維修。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整合與開發利用,研究、挖掘和展示紅色資源文化價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建設紅色旅遊經典景區和線路,完善紅色文化旅遊配套設施,指導旅遊企業開發、推廣具有紅色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產品及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宣傳教育,支持革命老區建立紅色文化教育培訓基地,傳承弘揚老區精神。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革命老區公益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革命老區發展的氛圍。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財政穩定投入機制,設立革命老區專項財力補助資金,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轉移支付力度。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革命老區發展專項補助資金,扶持革命老區欠發達鄉鎮、村的發展。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信貸資金投向革命老區的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再貸款、扶貧再貸款對革命老區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合理調整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保障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和重點民生項目建設用地。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老區給予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扶持,優先安排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定額;根據革命老區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情況、重大產業項目供地情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等,給予計劃指標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加大農村拆舊復墾力度,復墾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閒置用地,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以公開交易方式在省內流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革命老區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區流動。

省相關部門應當有計劃組織省直部門、省屬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教育機構以及有幫扶任務的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工作人員到重點老區開展服務。

省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選派高校、科研院所中的專業技術人才到革命老區開展服務,通過科技項目規劃、課題合作、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幫扶革命老區加快發展。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區域合作機制,支持革命老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建設跨區域合作平台,發揮比較優勢,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統籌安排珠江三角洲發達地區人民政府通過產業共建等方式,對口幫扶粵東西北地區的革命老區,提高革命老區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評估機制,定期評估本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政策的實施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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