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革命遺址認定標準(暫行)》的通知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革命遺址認定標準(暫行)》的通知 2024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有效期:2024年4月24日至今 |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住房城鄉建設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有關市自然資源局:
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廣東省革命遺址認定標準(暫行).doc
附件
編輯附件
為規範革命遺址認定工作,根據《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的調查、認定和公布工作。
第三條【認定職責】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遺址、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調查、申報工作,申報名錄報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遺址、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初審和複查工作,初審名錄報地級以上市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革命遺址的評估、審核與公示工作;報省委宣傳部組織召開省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四條【總體認定標準】
(一)本標準所稱革命遺址,是指見證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抵禦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爭取人民自由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
(二)認定革命遺址應當優先認定見證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救國興國強國偉大貢獻的遺址。
(三)認定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遺址、遺蹟,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為革命遺址,必須保存有與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同時期確證的物質遺存。
(四)認定烈士墓地,各類烈士陵園、紀念堂、紀念館、紀念園、陳列館、紀念碑、紀念亭,以及其他紀念設施為革命遺址,必須保存有與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同時期確證的物質遺存,或者經依法依規批准設立。
(五)認定革命遺址的歷史資料必須能夠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革命事件、革命事實,應當來源於各級黨組織相關決議、文件,公開出版的文獻資料,各級檔案館、圖書館所藏檔案資料,黨政軍等機關部門內部資料,權威正史著作等。
(六)革命遺址的本體構成及產權應當明確清晰,本體及周邊環境保存狀況較好,能夠確保革命遺址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對於革命史實依據不足、事實不清,革命遺址本體構成不清晰,或者具體地點不明確,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況的,暫不認定為革命遺址。
第五條【革命文物認定標準】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已被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認定為革命遺址:
(一)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保存下來的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活動相關的重要史跡。
(二)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時期保存下來的重大標誌性事件和承載革命精神的見證物。
(三)在抗日戰爭時期保存下來的與抗日戰爭密切相關的,以及實證侵華日軍罪行的重要史跡。
(四)在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保存下來的與太平天國、義和團運動、辛亥革命密切相關的,以及與其他反帝反封建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相關的史跡。
(五)在舊民主主義革命和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保存下來的與著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相關的重要史跡。
第六條【歷史建築認定標準】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已被公布為歷史建築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認定為革命遺址:
(一)建成30年以上,能夠體現我國近現代變革發展、中國共產黨誕生與發展、新中國建設發展、改革開放偉大進程等某一特定時期的建設成就,或者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的歷史建築。
(二)對建成時間雖不滿30年,但反映廣東改革開放時代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特點,凸顯廣東地域標誌性,增強群體心理認同感的歷史建築。
第七條【烈士紀念設施認定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可以認定為革命遺址。
第八條【其他革命遺址認定標準】
(一)符合革命遺址認定標準,但尚未公布為革命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先行公布為革命文物、歷史建築或烈士紀念設施。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經依法依規批准設立的各類陵園、紀念堂、紀念館、紀念園、陳列館、紀念碑、紀念亭等紀念設施,符合革命遺址認定標準,但不宜公布為革命文物、歷史建築或烈士紀念設施的,可以認定為革命遺址。
第九條【調查與申報】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保存的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遺址、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進行調查,通過實地調查、查閱相關檔案文獻、收集整理口述歷史,建立調查檔案,形成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廣東省革命遺址申報表》,反映革命遺址現狀的圖紙、照片、影像等資料,反映革命遺址歷史沿革的相關檔案、文獻資料,已出版或發表的相關專著、論文、期刊等研究成果,被公布為革命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相關文件等。革命遺址所有人、使用人證明文件,如果屬於集體、私人所有的,應附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申報的書面意見,並簽訂保護管理使用協議書。
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意見和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申報名錄,報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報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初審。
第十條【初審與複查】
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對縣級主管部門上報的革命遺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抽選20%以上的革命遺址進行實地複查,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和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址初審名錄,報地級以上市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後,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
第十一條【審核與公示】
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上報的革命遺址初審材料進行審核,組織革命文物、歷史建築、紀念設施領域和黨史研究部門相關專家進行價值評估,形成省革命遺址保護建議名錄,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二十日。
第十二條【認定與公布】
省文化和旅遊廳將省革命遺址保護建議名錄公示結果報省委宣傳部組織召開省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審定通過的省革命遺址保護名錄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十三條【附則】
(一)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或者烈士紀念設施的革命遺址,分別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二)其他革命遺址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三)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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