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2157號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03民初2157號

2020年12月20日於深圳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035號民事判決書
(終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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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03民初2157號

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建中路59號702A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618514927N。

法定代表人:丁磊,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庭,原告公司法務。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洋,原告公司法務。

原告: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79號3樓3265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4MA1FR2WN76。

法定代表人:王怡,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夢琪,原告公司法務。

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東濱路南荔源商務大廈A棟1401-140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42751066X。

法定代表人:張澤湘,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盧鵬,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榮煜,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網易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網之易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迷你玩公司」)侵害作品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混淆行為)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網易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梁庭、孟洋,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夢琪,被告深圳迷你玩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盧鵬、陳榮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包括:立即停止一切對《我的世界》遊戲畫面改編及信息網絡傳播,刪除《迷你世界》遊戲中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內容,停止運營所有版本《迷你世界》遊戲);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立即停止對《我的世界》遊戲各核心元素的整體抄襲行為,立即刪除《迷你世界》遊戲中涉及抄襲的全部侵權元素);3.判令被告連續三十天在其官網(www.mini.cn)的首頁醒目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帶來的不利影響;4.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公證費等維權支出,共計5000萬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我的世界》是由網易公司代理運營的一款世界頂級遊戲,在國內外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我的世界》(英文名:MINECRAFT,簡稱:MC)是由瑞典Mojang公司於2009年5月研發完成並在全球範圍發行的一款風靡世界的沙盒類遊戲。截目前,《我的世界》全球銷量已超1.22億份,是全球史上銷量第二的電子遊戲,在Youtube網上相關的遊戲視頻一年播放量超600億次,被評為YouTube上最受用戶歡迎的遊戲視頻。在中國,《我的世界》同樣擁有極高人氣,2016年《我的世界》日均百度指數超50萬,百度貼吧關注數超100萬,是總搜索指數最高的遊戲。此外,《我的世界》還多次榮獲國內外權威機構頒發的「最佳家庭遊戲獎」、「最佳電子遊戲獎」、「青年遊戲設計傑出獎」等各大獎項,是全球最成功的遊戲之一。

2016年5月,Mojang公司與網易公司簽署獨家授權協議,將《我的世界》遊戲(包括PC版和移動版)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權授權給網易公司。2016年5月20日,網易公司召開主題為「網易520遊戲熱愛日」的新聞發布會,Mojang公司和網易公司聯合對外宣布,網易公司獲得《我的世界》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權,同時還公布了《我的世界》中國區官網mc.163.com。根據Mojang公司的授權協議,《我的世界》中國版具體將由網易公司旗下的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二)獨家運營該遊戲,為期五年,由網易公司旗下的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原告一)運營《我的世界》中國區官網(mc.163.com)。兩原告有權在中國大陸地區對任何侵犯《我的世界》遊戲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提起訴訟。

二、《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告研發運營的《迷你世界》遊戲嚴重抄襲《我的世界》遊戲畫面,構成著作權侵權。

如前所述,《我的世界》是一款世界知名的沙盒類遊戲,該遊戲獨創了一個由立方體構成的像素風格的三維網格世界,該遊戲世界方塊為基礎,其中設置了包括自然元素方塊和合成元素方塊在內的數百種方塊,同時該世界裡還有各種動物、植物、物品道具等遊戲元素,在具體玩法上,該遊戲為玩家提供了包括採集、合成、煉製、建造、破壞等多種豐富的交互設計,由上述《我的世界》遊戲內容所形成的整體畫面,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迷你世界》是由被告研發並運營的一款沙盒類遊戲,其手機安卓端於2016年5月上線,其後又陸續上線手機ios版及電腦版,其電腦版與手機版內容完全相同且數據互通。被告將《我的世界》中包括:自然元素方塊、合成元素方塊、動物、植物、物品道具、各遊戲交互設計的外觀、功能、組合規則等遊戲內容,整體移植到《迷你世界》遊戲中,導致兩遊戲無論是遊戲機制、方塊設計、元素設計、交互設計等均高度相似,以致遊戲呈現的整體畫面高度近似,構成對《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抄襲,嚴重侵犯《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作品的改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被告研發運營的《迷你世界》遊戲,整體抄襲《我的世界》的核心元素,使玩家產生混淆,同時亦違反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除著作權侵權外,《迷你世界》對《我的世界》各核心元素設計抄襲,已明顯超出了遊戲行業間的合理借鑑,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元素名稱、元素外觀、元素功能設計等各方面均存在高度相似,以致《我的世界》用戶無需任何適應,即可在《迷你世界》中使用相似的遊戲元素,合成相似的遊戲道具,完成相似的遊戲任務,感受相似的遊戲體驗,造成了玩家混淆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以致大量用戶對其給出了「抄襲我的世界」、「山寨我的世界」等評價。被告惡意抄襲的目的就是為了搶占《我的世界》的市場份額,2017年6月,根據相關報道顯示,《迷你世界》的月活量MAU持續攀升,已高達1322萬人,足見其非法獲利巨大,給原告造成了巨額損失,已嚴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被告的答辯意見如下:

一、《迷你世界》是一款被告自主研發,培養青少年創造力和想象力的益智類遊戲;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排擠競爭對手,以達到壟斷沙盒遊戲進行收費之目的。

被告自2015年3月開始研發《迷你世界》,2016年正式上線,比原告二正式代理運營《我的世界》(中國版)早一年多,《迷你世界》是被告自主研發的一款給予玩家基礎的方塊等道具,在沒有遊戲規則世界裡生存、創造建築和創建其他遊戲玩法地圖並分享其他玩家,或與其他玩家共同在他人已創建的遊戲地圖中遊戲的平台類沙盒遊戲。迷你世界的遊戲大部分受眾人群是5到17歲的青少年,《迷你世界》是國內沙盒類遊戲的第一名,獲得眾多獎項,其中獲得全球最有影響力的谷歌公司2018年Google Play年度「最佳創新力」獎項。

二、《迷你世界》作為沙盒類遊戲,是一個給予青少年利用方塊來創造世界的開放平台;玩家在遊戲內可以建造藝術品和創設新的遊戲玩法是該遊戲的特性,這種開放性遊戲不存在整體抄襲的可能性,原告訴請沒有事實依據。

遊戲玩法提供三種玩法:1、冒險模式:新手玩家可以進入的是冒險模式,是在隨機生成的世界裡破壞方塊,收集材料,生存和探索世界,沒有任務和等級約束,屬於初級玩家熟悉遊戲的引導過程。2、創造及開發者模式:在隨機生成的世界中,自由使用所有道具和資源,創造建築物、藝術品和場景等。也可自行設定遊戲規則作出一個遊戲新的玩法地圖,比如用方塊基礎搭建場景,設計出跑酷、解謎、足球賽等遊戲。3、迷你工坊:是個開放的玩家地圖和作品的展示區。《迷你世界》的任何玩家,可以將其在遊戲中所創造出人物形象、建築、藝術作品和玩法地圖上傳到迷你工坊,其他玩家可以下載欣賞該玩家上傳的人物形象、建築、地圖等藝術作品;也可以在下載的作品基礎上再次創造;或者在其他玩家做好的地圖內按照規則進行新遊戲。《迷你世界》的三個玩法都可以聯機進行。目前百分之九十用戶集中在第二種、第三種模式,即以創造建築和藝術品、創造遊戲地圖、下載和遊戲他人上傳的地圖為主。

《迷你世界》這種沙盒類遊戲沒有傳統的武器裝備、等級、屬性,沒有過關、打野提升等級,也沒有具體的遊戲情節,是提供基礎的遊戲方塊元素和模塊組件,由玩家自由組合和創造。《迷你世界》所有的核心玩法均由玩家自主決定,遊戲的目的和最終結果是玩家通過遊戲中提供的基礎方塊元素等工具構建的建築、藝術造型、遊戲地圖等作品;在行業內這種遊戲玩家原創內容稱為UGC(UserGeneratedContent,即用戶生成內容)。所以對比兩款遊戲的遊戲類別、遊戲目的,核心玩法,因同屬於一個開放式平台性質,不存在整體抄襲可能性,《迷你世界》中的元素有5000餘個,原告主張的231個元素和37個數值只是5000餘個元素中非常小的部分,不應作為認定遊戲整體抄襲的依據。原告主張侵權的元素均不是遊戲畫面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元素,無法得出兩遊戲整體相似的結論。

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侵權的遊戲是《Minecraft》國際版,但原告二並未獲得著作權人Mojang Synergies AB與訴請有關的關於《Minecraft》國際版的遊戲畫面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實體性授權;且原告二也並未實際運營《Minecraft》國際版,原告二訴請的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四、《我的世界》整體遊戲畫面不構成作品,沙盒遊戲畫面不能否認玩家著作權意義上的勞動,法院對原告有關類電作品侵權之訴請應予駁回。

《Minecraft》、《迷你世界》均屬於沙盒類遊戲,其核心玩法是在計算機隨機生成的虛擬世界中,給青少年玩家提供基礎的道具,由玩家創造和破壞世界。兩遊戲都屬於沒有規則、沒有劇情、讓玩家自由發揮想象類型的沙盒建造遊戲。玩家可以在遊戲中自由的個人或與他人合作構建建築、藝術品,也可以設置一個新的遊戲規則。《Minecraft》遊戲本身提供的只是基礎元素,這些基礎元素來源於現實世界客觀物質(例如各類礦產、各類木材、豬牛等生物),不受獨占性保護;玩家在《Minecraft》遊戲內的操作、創作的作品、地圖等,絕不是沒有超出遊戲本身設定的、沒有創作意義的勞動,而是具有獨創性的成果,每個玩家所創造的遊戲畫面、作品,都不具有可複製性,故《我的世界》遊戲內的畫面不構成類電作品。《迷你世界》玩家可以下載欣賞其他玩家上傳的人物形象、建築、地圖等藝術作品並在作品基礎上再次創造,或者在其他玩家做好的地圖內按照規則進行新遊戲。

五、因兩遊戲所有元素美術設計的使用軟件、底層成像方式不同,兩遊戲的遊戲全部畫面和元素美術外觀上根本不可能相似;直觀即可分辨,故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不存在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兩遊戲元素美術設計外在表現完全不同,直觀可見。《Minecraft》的美術設計偏於模糊和方塊構型,突出稜角,分辨率低,像素風格明顯。而《迷你世界》所有美術設計偏於清晰、明亮、立體、圓潤。兩者感官不同是因為採取了不同設計流程、不同軟件技術和不同成像方式,從美術作品的顏色、圖案、線條來比對,二者明顯不同。

六、《迷你世界》48個遊戲畫面與《Minecraft》48個遊戲畫面不存在任何實質性相似。

(一)原告對比視頻中,核心比對的是遊戲規則,而該規則是自然界客觀規律或其他遊戲中普遍存在的基礎規則,屬於公有領域,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另原告在48個視頻的規則描述中,均為其主觀描述,不具有客觀性。

(二)48個非常短暫的比對視頻中,除了玩家遊戲操作上的相似外,美術外觀和整個畫面的UI界面明顯不同,不構成任何相似。

七、除原告所控的48個畫面,整體比較兩遊戲,《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兩遊戲的連續畫面不存在實質性相似,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從畫面美術風格看,《我的世界》遊方格狀的像素風格與《迷你世界》通過3Dmax建模和構建模型骨骼動畫的方式來進行製作整體視聽效果完全不同;從音樂上來看,《迷你世界》在遊戲中的配樂輕快、卡通,《我的世界》的音樂選擇風格低沉;從整體內容上看,兩遊戲作為沙盒類遊戲,僅提供給玩家基礎的方塊等道具,玩家可以在虛擬世界構建的建築、汽車等構造物、甚至自己設計的遊戲的玩法。遊戲內的地圖、藝術作品、遊戲規則都是玩家自行設計的,因玩家自行設計的遊戲玩法,遊戲畫面視聽效果完全不能事先安排,而基於玩家設計不同,呈現遊戲畫面的不同性表現。

(一)兩款遊戲都不具有故事情節,不存在故事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僅提供基礎方塊等道具,不存在任何相同的遊戲設計。

(二)兩個遊戲角色、技能、裝備等特定體系架構或特殊的畫面細節設計不同。《迷你世界》具有多個遊戲角色具有不同的角色技能和裝扮,而《Minecraft》國際版遊戲角色不分性別,角色僅有一個形象,角色不具備特殊技能,原被告遊戲中都存在着大量的源於現實生活的裝備,比如鋤頭、方塊、斧頭、樹木等等,這些皆屬於公有領域而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

八、原告所控的侵權內容並非全部為《迷你世界》的核心內容;也並非新手用戶必須進入遊戲所必須經歷的使用和採用的遊戲畫面和遊戲元素;不能代表整個遊戲內容;不構成對原告所稱對遊戲整體侵權。

(一)《迷你世界》基礎遊戲元素包含5千多個元素,原告所控的侵權內容為231個元素,非全部為遊戲的核心內容。原告主張的48個遊戲對比畫面,因沙盒遊戲的開放性,不同玩家創作所形成的遊戲畫面有億萬種組合;該48個遊戲畫面,占比極低,不能代表遊戲整體。

(二)《迷你世界》中的遊戲元素是開發的,可由用戶創作產生,並非遊戲商提前預先設定。在《迷你世界》中,用戶可以通過創造模式、開發者模式創作新的遊戲元素,使用到遊戲作品中,用戶可以創造出遊戲中沒有直接提供的遊戲元素,遊戲元素由用戶自我衍生出新的元素。

(三)原告所控的元素並非《Minecraft》國際版、《迷你世界》兩遊戲新手用戶必須進入遊戲所必須經歷的和採用的元素。

原告所控的《我的世界》侵權公證中,百分之九十是在使用創造模式展示。在創造模式下,《Minecraft》國際版提供的遊戲元素可由玩家自由選擇使用,並非新手用戶必須進入遊戲所必須經歷的使用和採用的元素,而是由用戶在幾千的元素中,自己選擇是否使用,同樣在《迷你世界》也是如此,原告所控侵權元素也並非在遊戲過關或者情節發展中必須使用的。《迷你世界》新手用戶可以不進入冒險或者生存模式,而是可以選擇進入迷你工坊玩家創作的遊戲作品中,或者在聯機大廳進入別人的聯機房間(使用創作的作品),《迷你世界》的遊戲元素可以由玩家編輯創作出全新的遊戲元素,並且使用到玩家創作的遊戲作品中,遊戲元素由用戶自我衍生出新的元素,並且分享給其他用戶,新手用戶完全有可能接觸到非原告所控的侵權內容。

九、被告《迷你世界》並未侵犯原告所控《Minecraft》國際版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在證據交換中已經明確請求確認侵犯《Minecraft》國際版改編權,那麼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請應該直接予以駁回。

改編權的定義是對原作品整體的改編。絕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是指在保留原作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原作品而形成新作品,因此,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侵害原作品改編權的重要基礎是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內容,而且所使用的作品的基本內容必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從原告舉證上看,原告僅舉證48個短視頻遊戲畫面的改編,僅為《迷你世界》億萬以上的遊戲畫面中為極小部分,該證據無法證明涉案遊戲畫面整體,應當承擔不能證明兩遊戲整體實質性相似的不利後果。而涉案兩遊戲整體看,沒有情節安排,也沒有固定唯一的遊戲路徑和畫面表現,生存地圖的場景也是完全隨機的,玩家在遊戲內操作所形成的動態畫面,也取決玩家自由發揮而成,沒有固定的表現以及最終走向。故每個遊戲玩家對遊戲畫面的操作不同,兩遊戲整體畫面完全不可能有相同。因此,《迷你世界》的遊戲連續畫面不可能是在保留《Minecraft》國際版遊戲畫面基礎上再進行獨創性表達而形成新的作品。

十、原告所控遊戲規則屬於思想範疇,且屬於公有領域;原告所要求保護的規則過於抽象,是自然客觀規律在遊戲中再現,不能作為原告的智力成果;原告請求保護的遊戲元素的功能、獲取方式、合成方式、數值都屬於公有領域,不屬於不正當競爭保護範圍。

十一、原告對231個元素的侵權舉證存在重大缺陷,且故意錯誤描述,不能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被告遊戲元素與原告所控涉案231個遊戲元素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一)原告對《Minecraft》國際版231個元素中的195個元素舉證,不符合證據要求,不能證明侵權事實。原告舉證的《我的世界》231個元素,原告只對來源於059069號公證視頻的36個元素進行了合法證據固定,且該36個元素屬於《Minecraft》國際版的內容,其它195個元素中有116個來源於075366號公證視頻,該公證書的公證手機未恢復出廠設置,公證的遊戲軟件未經下載,早已存在於手機中,不能作為侵權認定的證據:195個元素有79個來源於沒有進行公證的第三方網頁,無法證明其在《Minecraft》國際版遊戲中是否真實存在;不能作為侵權認定的證據。

(二)原告舉證的《迷你世界》的231個元素,舉證中有175個元素來源於075364、075365公證書,該公證的手機沒有恢復出廠設置,遊戲公證前早已在手機存在,無需下載,無法判斷是否是涉案遊戲;來源於059074號公證視頻的元素有26個、來源於059071號公證視頻的元素有1個,雖然元素經過公證,但原告對該部分該元素描述存在錯誤;來源於網頁的元素有12個,因來源於第三方網頁,無法核實截圖的真實性。

(三)原告對比圖中存在大量故意描述錯誤,意圖造成相似後果。原告所列《Minecraft》國際版所有元素的物品功能和獲取方式的描述均是其自行編造或者引用網站內容,均不能從公證書中得出直觀得出結論;是原告二單方為了使得兩遊戲相似而故意捏造,上述物品功能和獲取方式描述不應被法院採信。

(四)就原告證據23載明內容來看,排除公有領域後,無法得出實質性相似的結論。

(五)就37個數值對比而言,從比表中直觀看出所列兩遊戲數值完全不同;而且,公證視頻並未體現《我的世界》的對應數值,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且數值不屬於法律保護的客體。

十二、被告並未實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違背公認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以其他權利人享有的權利之客體向被告主張不正當競爭,應予以駁回。

(一)原告所控48個遊戲畫面和231遊戲元素的相似,實際是指向遊戲規則。規則應歸於思想,且這種少量規則相似,與情節不關聯、與玩法可分割、並不能造成一般玩家對兩遊戲混淆,被告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從遊戲的類型和受眾人群來看,《迷你世界》不僅沒有違背誠實信用,沒有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反而帶有公益性。

從成本和收費來看,涉案遊戲根本就不能成為「換皮」遊戲的標的;《迷你世界》在遊戲進程中,遊戲地圖方塊的變化以及玩家操作需要大量數據交換,占用大量服務器資源,使得《迷你世界》運營須負擔巨大服務器租用成本,被告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間支付的服務器費用共計5100餘萬元;《迷你世界》是免費下載,受眾群體絕大數為7到15歲以下青少年,沒有支付能力,被告也很少設置消費誘導,僅僅在遊戲皮膚和特定道具上進行非強制性收費,遊戲月平均付費率為0.1%-0.17%;月平均ARPU值(月平均用戶的消費金額)為3分錢。被告投入研發並兩輪巨大投資後,仍處在盈虧平衡線上。《迷你世界》成本上看,單憑遊戲元素和玩法並不能直接吸引用戶;服務器運算給予玩家的一個可以創造的世界才是玩家遊戲目的所在。故《迷你世界》投入巨大,是為廣大青少年免費使用,具有公益性。

十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運營《迷你世界》沒有法律依據。目前所訴請的遊戲元素的規則已經因版本更新,在《迷你世界》最新版本已完全不同(除個別體現現實世界客觀規律或者計算機算法不可避免),無停止侵權必要。《迷你世界》的主要元素有5000多個,原告所控的231個元素和37個數值僅僅是其中最不重要部分,與遊戲的情節以及遊戲最終通關的目的完全不相關,原告所控的元素的有無並不影響遊戲的運行。在不考慮相似性情況下,即使構成侵權,判令刪除相關元素即可達到停止侵權目的,無需判令停止涉案遊戲運營。

十四、原告請求賠償金額沒有事實依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中國境內合法經營者的合法利益,《Minecraft》國際版運營主體和發行行為均發生在國外,國內玩家通過正常的網絡渠道不可能接觸到遊戲的內容,且運營主體並非原告,原告無權就《我的世界》國際版主張賠償。即使《我的世界》中國版上線前,《Minecraft》國際版曾在國內上線過一段時間,但根據《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以及《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等的規定,未經審批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屬於非法出版物。原告所訴請保護《Minecraft》國際版,屬於非法出版物,原告無權就非法出版物的損失主張相應賠償。

從所控的侵權時間上看,原告取得《我的世界》中國版運營權後,《Minecraft》國際版即在中國大陸地區全面下架,即使認定侵權,所控侵權時間也應當從《Minecraft》國際版在中國的公證時間起算至原告取得《我的世界》中國版運營權之日止。《Minecraft》國際版公證時間為2017年8月18日,《Minecraft》國際版下線時間為《我的世界》中國版上線時間,即2017年9月份。即使認定侵權,侵權賠償的期間也應當不到一個月時間。《迷你世界》且因為版本迭代,原告僅有權對所控《迷你世界》2017年0.18.10版本至其認為仍然侵權的版本時間段主張權利。因原告對之後的版本是否侵權未予以舉證,且即使被認定侵權,侵權時間也應該從公證2017年的0.18.10版本到公證的更新後0.19.1.0版本計算。

原告主張權利的231元素、48個遊戲畫面僅是被告被訴侵權遊戲中極少的一部分,且兩者還存在大量的重複主張。而涉案遊戲有5000多元素,並且還因玩家創造生成更多元素;對於兩遊戲的畫面,基於玩家操作不同,數以億萬計,且能無窮無盡。因此,假使認定原告所控全部構成侵權,那麼應當按照所涉及的侵權元素占整個遊戲的比例和對整個遊戲的貢獻率來計算損失,亦即按照「侵權損害賠償分攤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數額。

原告沒有舉證實際損失,獲得授權的相應代價並不屬於侵權損失,而是其權利基礎的必然支付,其主張5000萬元損害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被告雖然用戶量巨大,但經舉證證明運營涉案遊戲服務器成本非常驚人,涉案遊戲提供免費下載與使用,又面向青少年,在虧損數年後僅仍處於盈虧平衡邊緣。原告主張被告獲利巨大沒有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一、原告主張提起訴訟的權利依據

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成立於2008年4月2日,於2008年6月13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註冊,註冊號為556759-7686;Mojang AB公司於2010年9月17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註冊,註冊號為556819-2388。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的公司地址均為「c/o Maria skolgata83,118 53 斯德哥爾摩」,特別授權簽字人均為「770803-0031Martensson,Jonas Fredrik」。

201611月30日,Mojang Synergies AB在我國取得軟著登字第1526057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軟件名稱為「我的世界:移動版(Minecraft: Pocket Edition)遊戲軟件[簡稱:我的世界]V0.1.0」,開發完成日期為2011年8月15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1年8月16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範圍為全部權利。2016年12月12日,Mojang Synergies AB在我國取得軟著登字第1544664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軟件名稱為「我的世界(Minecraft)遊戲軟件[簡稱:我的世界]V1.0」,開發完成日期為2010年12月8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0年12月20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範圍為全部權利。

2016年5月1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簽訂《分銷和託管協議》(Distribution and Hosting Agreement),約定:雙方自願訂立關於被許可方定製和分銷Mojang的Minecraft遊戲、在線遊戲託管和貨幣化以及支持(包括營銷及相關服務)(均限於「區域」)的本協議;1.5「中國Minecraft」是指Mojang自行決定向被許可方提供由被許可方僅為在區域內在平台上使用而提供且可獲得中國Realms服務的Minecraft遊戲的中國客戶端版本(包括任何增量更新),包括整個遊戲體驗和其作為被許可方雲服務的…;1.6「中國Realms服務」,是指Mojang為其自行決定向被許可方提供中國Minecraft、被許可方隨後又向用戶提供供用戶僅在區域內在線玩中國Minecraft而提供的在線服務的版本(包括任何增量更新),包括但不限於構成訂購內容一部分的多玩家模式和遊戲數據備份的能力;2.1有限的獨家分銷和託管許可,在被許可方遵守本協議所有條款和條件的前提下,Mojang向被許可授予有限的、不可轉許可的、不可轉讓的、獨家(如果管轄區域內的法律允許,則包括Mojang和其關聯方,但明確不包括任何非關聯第三方)許可,在有效期間,根據Mojang擁有的涵蓋中國Minecraft和中國領域服務的知識產權,僅在區域內,以:2.1.1直接和通過渠道運營商為用戶製造、修改、出版和發行中國Minecraft(按照第2.4節)僅供在區域內下載和使用以及與中國領域服務一起使用,並:2.1.2託管、運營、維護和向用戶授予中國領域服務和Mojang授權的任何其他被許可方雲服務的訪問權;2.2有限廣告許可,如果被許可方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且Mojang事先書面批准任何廣告活動,則Mojang授予被許可方僅在區域內廣告中國Minecraft和中國領域服務的有限獨家(例外情形為Mojang和其關聯方)許可;2.3權利保留,除了在本協議中明確授予的許可外,Mojang保留關於Minecraft、中國Minecraft、中國領域服務和所有相關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利,為清楚起見,特此明確,如果對區域內適用的法律允許,Mojang和其關聯方保留通過Minecraft.net、Windows Store和任何其他渠道提供Minecraft的任何版本或服務(區域內的中國Minecraft和中國領域服務除外)的權利。

2017年11月15日,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共同出具《授權委託書》,聲明:我的世界遊戲版本電腦版從2010年12月20日首次發表1.0版本,其間經過多次版本更新,至2016年12月21日已發表1.11.2版本;移動版從2011年8月16日首次發表0.1.0版本,其間經過多次版本更新,至2017年3月28日已發表1.0.5版本。該《授權委託書》主要內容為: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獨家授權上海網之易公司,就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開發、由上海網之易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分銷運營的中國Minecraft遊戲(Distribution and Hosting Agreement中定義為「Minecraft(中文名《我的世界》)」)的授權版本(PC版和移動版)進行分銷和運營;同意上海網之易及其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廣州網易公司有權在授權地域內,就侵犯有關授權遊戲的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和/或者針對授權遊戲的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名義向包括《迷你世界》遊戲在內的侵權產品的開發商和運營商深圳迷你玩公司和/或其涉及《迷你世界》遊戲侵權行為的任何關聯公司及一切運營推廣分發渠道提起行政投訴和民事訴訟。本授權委託書具有追溯效力,適用於任何迷你玩及渠道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對授權遊戲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意廣州網易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就迷你玩及渠道是否侵犯其權利出具書面鑑定,廣州網易有權委託適格的中國公民、公司、事務所、其他組織和/或律師辦理有關事務;維權所獲收入之分配,由我的世界公司和上海網之易公司另行簽署《維權分配協議》約定;本授權委託書有效期為我方簽署授權委託書之日至Distribution and Hosting Agreement終止之日或我方書面通知終止本授權委託書之日;本授權委託書不影響我方在授權地域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資格。該《授權委託書》落款方有Jonas Martensson作為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的CEO簽名,並由我國駐瑞典大使館於2017年11月26日認證。

2019年9月10日,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共同出具《授權確認函》,聲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是依據瑞典法律成立並存續的關聯公司,是Minecraft 遊戲(中文名《我的世界》)的著作權人,有權在全球範圍內授權該遊戲知識產權的使用,我Mojang AB公司(經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授權)與上海網之易公司於2016年5月1日簽署的《分銷和託管協議》(Distribution and Hosting Agreement)目前處於正常履行中,沒有任何違約、中止及終止的情況發生,針對該協議下的授權情況,特釋明如下:我方獨家授予上海網之易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已向有關我的世界遊戲的獨家權利,以根據該協議在授權地域製作、修改、在PC和移動平台發行並出版我的世界遊戲的本地化版本(下稱「中國版遊戲」),上述權利適用於我的世界遊戲和中國版遊戲在過去、現在或授權期內更新的所有版本。我方已同意上海網之易公司與廣州網易公司就侵犯我的世界遊戲及其中國版遊戲的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和/或針對我的世界遊戲及其中國版遊戲的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地域向《迷你世界》的開發商和運營商深圳迷你玩公司及一切運營推廣分發渠道提起行政投訴和民事訴訟,未免疑義,本授權確認函適用於任何迷你玩及渠道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對任何遊戲版本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授權確認函》落款方有Jonas Martensson作為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的CEO簽名,並由我國駐瑞典大使館於2019年10月7日認證。

文網遊進字[2017]0072/0074號《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批准單》顯示,2017年6月21日,我國文化部批准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從版權提供單位瑞典MojangAB公司引進《我的世界(Minecraft)》和《我的世界:移動版》。

2017年6月2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具《網絡遊戲出版物號(ISBN)核發單》顯示遊戲《我的世界》的運營單位為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網絡遊戲出版物號(ISBN)為ISBN978-7-7979-8877-3;2017年8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具《網絡遊戲出版物號(ISBN)核發單》顯示遊戲《我的世界:移動版》的運營單位為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網絡遊戲出版物號(ISBN)為ISBN978-7-7979-9971-7。

原告廣州網易公司是《我的世界(Minecraft)》遊戲中國地區官網「mc.163.com」的域名運營方。

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對象以及權利

(一)原告主張以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為:《Minecraft》(我的世界)遊戲。原告在庭審中明確,原告獲得授權時並無國際版、中國版之分,是原告獲得《Minecraft》遊戲移動版(手遊)和電腦版(端遊)的授權後,再在中國市場運營《Minecraft》遊戲,對國際版進行登錄界面的調整和中文翻譯,才形成《Minecraft》中國版即中文名《我的世界》遊戲,中國版對遊戲核心元素和遊戲畫面均無改動,所以相對中國版,此前獲得授權的是《Minecraft》國際版。原告主張《Minecraft》國際版整體遊戲動態畫面構成類電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主張,將兩款遊戲中的268個基礎核心元素進行靜態比對,上述基礎元素相似已構成兩款遊戲整體的相似;原告提交48個動態視頻畫面(包含在268個基礎核心元素之中),以輔助證明兩款遊戲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所產生動態畫面的相似度。

原告明確被告侵害的是上述作品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原告以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保護的權利為:原告遊戲中的268個基礎核心元素,包括151個合成元素、71個基礎元素、9個生物元素、37個遊戲數值。

庭審中,原告主張兩款遊戲的268個基礎元素的相似度足以造成用戶混淆,大量的玩家評論和第三方媒體的報道說明因為大量元素近似,已經造成事實上混淆的結果,即便有人能識別兩款遊戲來源於不同公司,但因為體驗上的混淆必然會使用戶可以選擇被告,侵害原告市場權益。原告主張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依據為: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指向的足以引人誤認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指向的違反商業活動的誠信原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行為。

原告在庭審中明確,如果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無法被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才選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三)原告在庭審中明確:優先選擇以著作權法整體保護其作品《Minecraft》(我的世界)遊戲,如果法院認定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其作品《Minecraft》(我的世界)遊戲中的268個基礎核心元素。

三、原告請求保護的遊戲《Minecraft》(我的世界)與被訴侵權遊戲《迷你世界》比對基礎的確定

(一)《Minecraft》(我的世界)、《迷你世界》遊戲上線時間。

2016年11月30日,Mojang Synergies AB在我國取得軟著登字第1526057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我的世界:移動版(Minecraft:Pocket Edition)遊戲軟件[簡稱:我的世界]V0.1.0」的開發完成時間為2011年8月15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1年8月16日。

2015年9月11日,被告深圳迷你玩公司在我國取得軟著登字第1064261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迷你世界手機遊戲軟件[簡稱:迷你世界]V.1.0」的開發完成日期為2015年7月1日,首次發表日期為「未發表」;2017年2月9日,被告深圳迷你玩公司在我國取得軟著登字第1622187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迷你世界IOS手機遊戲軟件[簡稱:迷你世界IOS版]V.1.0」的開發完成日期為2016年10月1日,首次發表日期為「未發表」;被告答辯時自認於2015年3月開始研發《迷你世界》,被告舉證網頁報道顯示《迷你世界》遊戲安卓版於2016年5月份上線,《迷你世界》遊戲IOS版於2016年12月21日正式上線。

(二)原告公證取證的時間及固定內容

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對《Minecraft》遊戲的手機端的進行固定取證的公證書為:2017年8月8日進行取證的(2017)粵廣南方第059069號公證書、2017年9月29日在(2017)粵廣南方第059069號公證書取證留存的手機遊戲軟件上繼續取證的涉及《Minecraft》遊戲的(2017)粵廣南方第075366號公證書;原告明確上述取證用於比對的遊戲均為《Minecraft》遊戲國際版。

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對《迷你世界》遊戲的手機端的進行固定取證的公證書為:2017年8月8日進行取證的(2017)粵廣南方第059071、059074號公證書,2017年9月29日在(2017)粵廣南方第059071號公證書取證留存的手機遊戲軟件上繼續取證的涉及《迷你世界》遊戲的(2017)粵廣南方第075364、075365號公證書。

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對《Minecraft》和《迷你世界》兩款遊戲在各遊戲網站上的攻略進行固定取證的公證書為(2017)粵廣南方第071111號公證書。

1.(2017)粵廣南方第059069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8月8日《Minecraft》遊戲IOS端第1.1.5版在創造模式和生存模式的動態畫面及遊戲元素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8月8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蘋果iPhone6S(型號A1700)手機在app store下載「minecraft:pocket edition」,下載安裝後進行遊戲操作並截屏255張圖片,公證員將手機用數據線連接計算機,將上述截屏圖片複製到計算機桌面新建文件夾「網之易-1、pocket-ios截圖」,並將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代理人操作手機過程全程拍攝視頻錄像,並將錄像視頻與上述「網之易-1、pocket-ios截圖」文件夾拷至U盤保存。

2.(2017)粵廣南方第075366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9月29日《Minecraft》遊戲IOS端第1.1.5版在創造模式和生存模式的動態畫面及遊戲元素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9月29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蘋果iPhone6S(型號A1700)手機,打開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於2017年8月8日辦理保全公證[公證書編號(2017)粵廣南方第059069號]時留存的「Minecraft PE」遊戲,進入該遊戲頁面後進行相關操作,公證員將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代理人操作手機過程全程拍攝視頻錄像,拷至U盤保存。

3.(2017)粵廣南方第059071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8月8日《迷你世界》遊戲IOS端第018.10.0版在創造模式和冒險模式的遊戲動態畫面及遊戲元素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8月8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蘋果iPhone6S(型號A1700)手機在app store下載「迷你世界-跟好友一起創造和改變世界」,下載安裝後進行遊戲操作並截屏230張圖片,公證員將手機用數據線連接計算機,將上述截屏圖片複製到計算機桌面新建文件夾「網之易-2、迷你-ios截圖」,並將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代理人操作手機過程全程拍攝視頻錄像,並將錄像視頻與上述「網之易-2、迷你-ios截圖」文件夾拷至U盤保存。

4.(2017)粵廣南方第059074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8月8日《迷你世界》遊戲安卓端第0.19.1.0版在創造模式和冒險模式的遊戲動態畫面及遊戲元素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8月8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華為P10Plus(型號VKY-AL00)手機,點擊手機自帶瀏覽器搜索頁面選擇推薦的「迷你世界」,網址http://mini1.cn/mobile下載遊戲,下載安裝後進行遊戲操作並截屏41張圖片,公證員將手機用數據線連接計算機,將上述截屏圖片複製到計算機桌面新建文件夾「網之易-3、迷你-安卓」,將上述遊戲應用文件(com.minitech.miniworld.apk)導出到該文件夾,並將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代理人操作手機過程全程拍攝視頻錄像,並將錄像視頻與上述「網之易-3、迷你-安卓」文件夾拷至U盤保存。

5.(2017)粵廣南方第075364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9月29日《迷你世界》遊戲IOS端第018.10.0版在創造模式和冒險模式的動態畫面及遊戲元素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9月29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蘋果iPhone6S(型號A1700)手機,打開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於2017年8月8日辦理保全公證[公證書編號(2017)粵廣南方第059071號]時留存的「迷你世界」遊戲,點擊「開始遊戲」-「創建新世界」-「開始遊戲」進入該遊戲頁面後進行相關操作,退出上述遊戲的冒險模式,選擇生存模式,點擊「開始遊戲」,進入後進行相關操作。公證員將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代理人操作手機過程全程拍攝視頻錄像,拷至光盤保存。

6.(2017)粵廣南方第075365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9月29日《迷你世界》遊戲IOS端第018.10.0版在創造模式和冒險模式的動態畫面及遊戲元素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9月29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蘋果iPhone6S(型號A1700)手機,打開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於2017年8月8日辦理保全公證[公證書編號(2017)粵廣南方第059071號]時留存的「迷你世界」遊戲,進入該遊戲頁面後進行相關操作。公證員將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委託代理人操作手機過程全程拍攝視頻錄像,拷至U盤保存。

7.2019年8月26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出具《情況說明》,對該公證處出具的(2017)粵廣南方059069、059071、075366號公證書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大致內容為,因公證處使用的手機不僅限某個當事人保全使用,會用於不同當事人的保全操作,部分當事人要求完成一個保全證據公證後,在手機上留存操作時安裝的軟件(APP),便於後續取證時繼續操作使用,但當事人要求保密,經辦公證員會在手機中新建名為「參考」的文件夾,將上述要求留存的軟件圖標拖至該文件夾。(2017)粵廣南方059069號公證操作完成後,當事人要求留存「Minecraft PE」軟件,故經辦公證員將「Minecraft PE」軟件圖標拖至上述文件夾,由於該文件夾首頁僅能顯示9個圖標,故在(2017)粵廣南方059071號公證操作時,手機桌面只顯示上述文件夾首頁,該軟件留存期間,公證手機設備均由經辦公證員保管,軟件內容未經刪除、修改,在(2017)粵廣南方075366號公證操作前,經辦公證員將上述「Minecraft PE」軟件圖標拖至手機桌面後,交由當事人保全操作,故上述(2017)粵廣南方075366號公證書中步驟2的表述無誤。

8.(2017)粵廣南方第071111號公證書及所附電子數據是2017年10月17日各大遊戲網站上《Minecraft》和《迷你世界》兩款遊戲的遊戲攻略,具體表現為遊戲玩法文字描述和遊戲畫面截圖的記錄過程,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代理人在公證處,在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網絡和計算機,點擊計算機桌面的360極速瀏覽器進入各大遊戲網站獲取有關《迷你世界》的遊戲攻略,包括:4399遊戲資訊網(news.4399.com)、九游網官網(www.9game.cn)、18183網站(www.18183.com)、小皮助手網(sj.xiaopi.com)、87G網(www.87g.com)、優遊網(www.yoyou.com)、PC6資訊網(www.pc6.com)等;點擊計算機桌面的360極速瀏覽器進入各大遊戲網站獲取有關《我的世界》的遊戲攻略,包括:多玩遊戲網「我的世界多玩專區」(mc.duowan.com)、「遊戲狗我的世界專區」(minecraft.gamedog.com)、「遊戲園我的世界中文網」(minecraft.yxzoo.com)、4399遊戲資訊網(news.4399.com)、蟹遊戲網(www.douxie.com)、游迅網(www.yydown.com)、飛翔下載網(www.52z.com)、攻略頻道網(gl.gao7.com)、西西軟件園網(www.cr173.com)、電玩巴士網(shouji.tgbus.com)、52PK單機遊戲網(pc.52pk.com)、18183網站(www.18183.com)、太平洋電腦網(pcedu.pconline.com.cn)、3DMMAME網(shouyou.3dmgame.com)、跑跑車遊戲網(www.paopaoche.net)、我的世界中文分享網站(www.secretmine.net)等。

原告將上述(2017)粵廣南方第059069、075366、071111號公證書中涉及《我的世界》遊戲的元素與上述(2017)粵廣南方第059071、059074、075364、075365、071111號公證書中涉及《迷你世界》遊戲的元素製作成兩款遊戲268個基礎核心元素的比對表(原告證據23)和48個動態畫面比對視頻(原告證據24),作為起訴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依據。經核對,原告證據23所涉圖片與上述公證書中取證的對應截圖一致,48個動態畫面亦是取自上述公證取證時操作遊戲軟件形成動態畫面。上述兩款遊戲268個基礎核心元素的比對表(原告證據23)和48個動態畫面比對視頻(原告證據24)均是源於原告公證取證,且公證處已對上述公證取證中存在兩個時間段的對兩款遊戲手機軟件的操作進行了情況說明,在無相反證據推翻公證書的情況下,本院對被告關於公證手機未恢復出廠設置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認定以上述公證書內容中截取的兩款遊戲的元素及動態畫面可以作為本案的比對基礎依據。

(三)關於粵鑫證司法鑑定所[2019]司鑒字第1098號司法鑑定意見書

原告於2019年1月7日,單方委託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對《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遊戲畫面是否存在實質相似性進行鑑定並對送檢的《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遊戲的客戶端中指定的代碼關鍵字進行檢索,鑑定意見為:送檢視頻中《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遊戲所展現的靜態或動態畫面存在實質性相似;分別對《我的世界》版本為1.7.10和《迷你世界》版本為0.10.8的客戶端進行反編譯,並委託方提供25組代碼關鍵字進行檢索,都檢索出對應的代碼文件名,這些關鍵字中都存在相似,甚至部分相同。

該鑑定系原告單方委託,其進行比對的遊戲版本與原告在前述公證取證中確定版本並不相同,且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著作權侵權中亦未包含計算機軟件侵權,故本院不將該司法鑑定書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比對依據。

(四)關於被告提交的有關《迷你世界》遊戲元素與《我的世界》遊戲元素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公證書

被告提交了(2018)深鹽證字第2445、2447、2448、2567號公證書、(2019)深鹽證字第6301、6302號公證書以主張《迷你世界》的遊戲元素及遊戲規則與《我的世界》遊戲元素遊戲規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上述公證書取證時間均晚於原告前述取證時間,也晚於原告起訴時間,亦不是原告主張進行比對的《迷你世界》的版本,故上述公證內容不能作為認定本案是否構成侵權的比對素材。

根據(2019)深鹽證字第6302號公證書(2019.7.31)中的公證內容,《迷你世界》遊戲創造模式的「背包」中有713個基礎核心元素,原告主張的前述基礎核心元素中有221個包含在該713個元素中,說明即使在原告起訴後,被訴侵權的基礎核心元素仍占《迷你世界》中基礎核心元素的30.9%;被告承認上述713個元素的基礎元素可以合成原告主張的221個基礎核心元素,但辯稱該713個元素均屬基礎元素,這些方塊、木頭、木板等基礎元素屬於自然界的基礎體現,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原告請求保護的遊戲《Minecraft》(我的世界)與被訴侵權遊戲《迷你世界》268個元素的比對情況(《迷你世界》V《我的世界》)

本案中,《我的世界》是一款具有像素風格的開放式場景(也稱「沙盒類」)遊戲,自由度很高,沒有特定的故事情節,該遊戲創設了一個由方塊構成的像素風格三維世界,玩家可以通過遊戲開發者提供的自然元素方塊、合成元素方塊、動物、植物、物品等基本元素,根據遊戲開發者設計的遊戲規則,對遊戲中的不同方塊元素進行組合、拼湊或破壞,或者採集、合成、煉製、建造等方式構建一個虛擬世界。《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同屬沙盒類遊戲,兩款遊戲的冒險模式/生存模式與創造模式均是遊戲開發者預設的遊戲畫面內容,該模式下的遊戲畫面均顯示用戶在遊戲初期所擁有的資源,特別是在其中配備了遊戲玩家進入遊戲中所需的基礎核心元素,包括各種基礎方塊、道具、生物等遊戲不可或缺的基礎內容,是遊戲初始提供給玩家必須經歷和使用的,供玩家進行破壞、合成,玩家可以此為基礎進行生存和搭建,逐步進階遊戲,故取該兩種模式下的元素進行比對,能夠充分反映出兩款遊戲在受眾心中的客觀呈現。

(一)151個合成元素

相同之處:兩款遊戲的合成元素中的合成物品名稱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即使存在少數元素名稱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不同,其所屬類別和實現功能也是基本相同;合成物品存在數值的,《迷你世界》合成物品的數值均為《我的世界》合成物品數值的5倍。

不同之處:《迷你世界》元素圖案的合成規則有文字描述性表達,《我的世界》元素圖案的合成規則由公式和圖案表達,較為抽象。具體為:

1.合成材料名稱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合成規則相同的有:6.普通的紙V紙;9.果木板V橡樹木板;10.小木棍V木棍;17.精鐵錠V鐵錠;33.電能比較器V紅石比較器;36.發射裝置V發射器;40.地心傳送門V下界傳送門;43.鑽石礦鎬V鑽石鎬;44.淡灰染料V淡灰色染料;45.灰色染料V灰色染料;46.橙色染料V橙色染料;47.淡藍染料V淡藍色染料;48.粉紅染料V粉紅色染料;49.青色染料V青色染料;50.紫色染料V紫色染料;53.岩石磚V石磚;58.沙石V沙石;82.雪方塊V雪;83.閃金塊V金塊;84.精鐵塊V鐵塊;85.藍鑽塊V鑽石塊;87.大煤塊V煤炭塊;89.果木門V橡木門;99.方南瓜燈V南瓜燈;100.白色毛料V白色羊毛;132.烤土豆V烤馬鈴薯;151.雪層V雪;

2.合成材料名稱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合成規則略有不同的有:1.閃金野果V金蘋果;2.麥包V麵包;3.閃金野蘿蔔V金胡蘿蔔;4.餅乾V曲奇;5.美味蛋糕V蛋糕;7.空白手冊V書;8.工具箱V工作檯;11.木圍欄V橡木圍牆;12.爬梯V梯子;14.鐵柵欄V鐵欄杆;15.鐵桶V桶;16.熔煉爐V熔爐;18.舒適度床V床;20.融合附魔箱V附魔台;21.儲物箱V箱子;22.相框V物品展示框;25.觸碰按鈕V木質按鈕;26.普通按鈕V石質按鈕;27、觸碰感壓板V木質壓力板;28.普通感壓板V石質壓力板;30.電石塊V紅石塊;37.鐵道車V礦車;38.鐵軌道V鐵軌;41.木斧V木斧;42.木礦鎬V木鎬;60.平滑沙石V平滑沙石;68.沙石樓梯V沙石階梯;69.岩石磚樓梯V石磚階梯;70.硅石樓梯V石英階梯;71.石塊台階V石磚台階;72.岩石台階V圓石台階;73.果木台階V橡木台階;79.沙石台階V沙石台階;80.岩石磚台階V石磚台階;81.硅石台階V石英台階;95.精緻大床V紅床(均為紅色);96.豪華大床V橙床(均是橙色);97.公主床V淡藍床(均是淡藍色);98.書櫃V書架;101.橙色毛料V橙色羊毛;102.淡藍毛料V淡藍色羊毛;103.黃色毛料V黃色羊毛;104.粉色毛料V粉紅色羊毛;105.灰色毛料V灰色羊毛;106.淡灰毛料V淡灰色羊毛;107.青色毛料V青色羊毛;108.紫色毛料V紫色羊毛;109.藍色毛料V藍色羊毛;110.綠色毛料V綠色羊毛;111.紅色毛料V紅色羊毛;112.黑色毛料V黑色羊毛;113.白色地毯V白色地毯;114.橙色地毯V橙色地毯;115.淡藍地毯V淡藍色地毯;116.黃色地毯V黃色地毯;117.淡綠地毯V黃綠色地毯;118.粉色地毯V粉紅色地毯;119.灰色地毯V灰色地毯;120.淡灰地毯V淡灰色地毯;121.青色地毯V青色地毯;122.紫色地毯V紫色地毯;123.藍色地毯V藍色地毯;124.炸藥桶V TNT(炸藥);125.木弓V弓;127.鐵剪V剪刀;128.藍鑽鋤頭V鑽石鋤129.藍鑽鏟V鑽石鏟;131.小木船V橡木船;133.方南瓜餅V南瓜派;135.硬砂塊V硬化粘土(均可與染料合成);136.橙色硬砂塊V橙色硬化粘土;137.白色硬砂塊V白色硬化粘土;138.淡藍硬砂塊V淡藍色硬化粘土;139.黃色硬砂塊V黃色硬化粘土;140.粉色硬砂塊V粉紅色硬化粘土;141.灰色硬砂塊V灰色硬化粘土;142.淡灰硬砂塊V淡灰色硬化粘土;143.青色硬砂塊V青色硬化粘土;144.紫色硬砂塊V紫色硬化粘土;145.藍色硬砂塊V藍色硬化粘土;146.綠色硬砂塊V綠色硬化粘土;147.紅色硬砂塊V紅色硬化粘土;148.黑色硬砂塊V黑色硬化粘土;149.蘑菇湯V蘑菇煲;

3.合成材料名稱文字表述不同、合成規則相同的有:31.藍色電能線V紅石;51.落葉松木板V雲杉樹木板;52.小火棍V火把;54.紅杉木板V叢林木板;55.白楊木板V樺木板;56.楠木板V金合歡木板(一種珍貴木材);57.胡桃木板V深色橡木木板;59.花紋沙石V鏨(在金石上雕刻)制沙石;86.藍晶石塊V青金石塊(均是藍色);88.孔雀石塊V綠寶石塊(均是綠色);90.落葉松木門V雲杉木門;91.白楊木門V樺木門;92.紅杉木門V叢林木門;93.楠木門V金合歡木門;94.胡桃木門V深色橡木門;150.藍晶石V青金石;

4.合成材料名稱文字表述不同,合成規則略有不同的有:13.岩石圍欄V圓石牆(功能均為阻擋);19.修理台V鐵砧(功能均為修理、修復物品);23.留言板V告示牌(功能均為留言告示);24.開關V拉杆(功能均為控制供能開啟);29.電能產生器V紅石火把(功能均為供能);32.電能增幅器V紅石中繼器(功能均為信號接收);34.機械臂V活塞(功能均為可推動方塊);35.推拉機械臂V粘性活塞(功能均為可推動或拉回方塊);39.加速軌道V充能鐵軌(功能均為使37鐵道車或礦車接收能量後加速);61.石塊樓梯V石階梯(均是石質樓梯);62.果木樓梯V橡木階梯;63.落葉松樓梯V雲杉木階梯;64.白楊木樓梯V樺木階梯;65.紅杉樓梯V叢林木階梯;66.楠木樓梯V金合歡階梯;67.胡桃樓梯V深色橡木階梯(62-67均是不同木質的樓梯);74.落葉松台階V雲杉木台階;75.白楊木台階V樺木台階;76.紅杉台階V叢林木台階;77.楠木台階V金合歡台階;78.胡桃台階V深色橡木台階;126.點火器V打火石(功能均為產生火);130.電石信號燈V紅石燈(接收能量後均會發光);134.動物肥料V骨粉(可使作物生長)。

(二)70個基礎元素(原告主張71個,其中10和31重複)

相同之處:兩款遊戲的基礎元素中的物品名稱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即使存在少數物品名稱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不同,不論物品名稱相同與否,其獲得方式也是基本相同;物品存在數值的,《迷你世界》的數值均為《我的世界》合成物品數值的5倍。

不同之處:《迷你世界》元素圖案對物品及獲得方式有文字描述性表達,《我的世界》元素圖案對物品沒有文字描述。具體為:

1.物品名稱完全相同或僅有細微差別的有:1.果樹V橡樹(均為動物肥料/骨粉施肥後可瞬間長大);2.野果V蘋果(均為打掉果樹/橡樹後按一定機率掉落,《迷你世界》遊戲中的「野果」的圖案就是一個紅色蘋果);3.小麥種子V小麥種子(均為打掉草後按機率掉落);4.麥子V小麥(均為小麥成熟後掉落)5.野蘿蔔V胡蘿蔔(獲得方式均為種植收成);9.細甘蔗V甘蔗(均長在水邊);10/31.黑晶石V黑曜石(均只能用鑽石鎬開採,用於建造地心門框/下界傳送門);11.毒土豆V毒馬鈴薯(食用後均會中毒);14.泥土塊V泥土(隨處可見,鋤耕後變為耕地);16.草V草方塊(均可長在泥土上);17.細沙塊V沙子(均是受重力影響的方塊);18.硬砂礫V砂礫(按一定比率出現火石);19.果木V橡木(可製作木工具);25.煤礦石塊V煤礦石(可作燃料);26.精鐵礦石V鐵礦石(可熔煉為鐵錠);27.閃金礦石V金礦石(可熔煉為金錠);28.藍鑽礦石V鑽石礦石(可采出藍鑽/鑽石);32.冰塊V冰塊;34.樹藤V藤蔓(可攀爬);36.向陽花V向日葵(可作種子和黃色染料);37.丁香花V丁香(可做洋紅/品紅染料);38.小蘑菇V蘑菇(長在陰暗處);39.小紅菇V蘑菇(紅色)(長在陰暗處);40.方西瓜V西瓜(西瓜種子可種新的瓜,都是綠色方塊形);41.桂形仙人掌V仙人掌(可作綠色染料);42.方南瓜V南瓜(南瓜種子種植);43.果木樹苗V橡樹樹苗(可種出樹);48.果木樹葉V橡樹樹葉;54.坐騎的鞍V鞍(馴服的生物可以騎乘);55.小雪球V雪球(可投擲);56.獸骨V骨頭(用於馴服狼,可作染料);57.小雞蛋V雞蛋(可投擲,按機率生成雞);58.鮮魚V生魚(食用恢復飢餓度);60.烤魚V熟魚(食用恢復飢餓度);61.生豬肉V生豬排(食用恢復飢餓度);62.熟豬肉V熟豬排(食用恢復飢餓度);63.生雞腿V生雞肉(食用恢復飢餓,有機率中毒);64.熟雞腿V熟雞肉(食用恢復飢餓);65.生羊腿V生羊肉(食用恢復飢餓);66.烤羊腿V熟羊肉(食用恢復飢餓);67.生牛排V生牛肉(食用恢復飢餓);68.烤牛排V熟牛肉(食用恢復飢餓);70.方南瓜種子V南瓜種子(在相鄰空位上長出南瓜);71.方西瓜種子V西瓜種子(在相鄰空位上長出西瓜);

2.物品名稱文字表述不同的有:6.紅杉樹苗V叢林樹苗;7.紅杉樹V林木(均為動物肥料/骨粉施肥後可瞬間長大);8.球球豆V可可豆(均可在紅杉樹叢林樹上生長);12.奇怪的肘子V腐肉(食用會中毒或可能中毒);13.岩石塊V圓石(隨處可獲得);15.灰砂土V粘土塊(均在水下,可用於燒制硬砂塊/硬化粘土);20.落葉松木V雲杉木(可製作木工具);21.白楊木V白樺木(可製作木工具);22.紅衫木V林木(可製作木工具);23.楠木V金合歡木(可製作木工具);24.胡桃木V深色橡木(可製作木工具);29.藍晶礦石V青金石礦石(用於染色);30.孔雀石礦石V綠寶石礦石(均是開採出的綠色寶石);33.荷葉V睡蓮(可承重);35.小白菊V濱菊(可合成淡灰色染料);44,落葉松樹苗V雲杉樹苗(可種出樹);45.白楊樹樹苗V樺樹苗(可種出樹);46.楠木樹苗V金合歡樹苗(可種出樹);47.胡桃樹苗V深色橡樹樹苗(可種出樹);49.落葉松樹葉V雲杉樹葉;50.白楊樹葉V樺樹葉;51.紅杉樹葉V叢林樹葉;52.楠木樹葉V金合歡樹葉;53.胡桃樹葉V深色橡樹樹葉;59.三文魚V生鮭魚(食用恢復飢餓度);69.土豆V馬鈴薯(食用恢復飢餓度)。

(三)9個生物元素

相同之處:兩款遊戲中的生物是否主動攻擊玩家、在受攻擊後是否會還擊的規則相同。

1.動物名稱完全相同的有5個:雞V雞(餵養方式均是小麥/南瓜種子等,可繁殖小雞,即使受到攻擊也不還擊);牛V牛(餵養方式均是小麥,即使受到攻擊也不還擊);豬V豬(餵養方式均是胡蘿蔔,即使受到攻擊也不還擊);羊V羊(餵養方式均是小麥,兩隻羊可生出一隻小羊,被殺後會掉羊毛和羊肉,即使受到攻擊也不還擊);狼V狼(均不會主動攻擊玩家,餵養方式均是用骨頭,是否馴服成功均為隨機,當出現項圈且狼坐下來均意味着被馴服成功);

2.臆造遊戲生物名稱的有4個:地心人V末影人(均不主動攻擊玩家,均會掉落物品);野人V殭屍(均會主動攻擊玩家,均會按機率掉落腐肉);野人獵手V骷髏射手(均會主動攻擊玩家,被玩家打敗時會掉落裝備);大眼珠V蜘蛛(均會主動攻擊玩家,被打敗時會按機率掉落蜘蛛身體部位)。

(四)37個遊戲數值

相同之處:《迷你世界》可食用元素的飢餓度數值均是《我的世界》的5倍;《迷你世界》可燒煉物品的數值與《我的世界》相同;《迷你世界》元素的比較器輸出信號強度數值與《我的世界》相同;《迷你世界》血量數值及掉落傷害數值均是《我的世界》的5倍。

1.飢餓度指數:1.野果V蘋果(20:4);2.閃金野果V金蘋果(20:4);3.麥包V麵包(25:5);4.閃金野蘿蔔V金蘿蔔(30:6);5.餅乾V曲奇(10:2);6.方西瓜片V西瓜(10:2);7.蘑菇湯V蘑菇煲(30:6);8.烤土豆V烤馬鈴薯(25:5);9.毒土豆V毒馬鈴薯(10:2);10.方南瓜餅V南瓜派(40:8);11.生牛排V生牛肉(15:3);12.烤牛排V熟牛肉(40:8);13.生雞腿V生雞肉(10:2);14.烤雞腿V熟雞肉(30:6);15.鮮魚V生魚(10:2);16.烤魚V熟魚(25:5);17.生豬肉V生豬排(15:3);18.熟豬肉V熟豬排(40:8);19.奇怪的肘子V腐肉(20:4);20.生羊腿V生羊肉(10:2);21.烤羊腿V熟羊肉(30:6);22.野蘿蔔V胡蘿蔔(15:3);23.土豆V馬鈴薯(5:1);24.美味蛋糕(一塊)V蛋糕(一塊)(10:2);25.美味蛋糕(全部)V蛋糕(全部);

2.燒煉數值:26.樹苗V樹苗(可燒煉物品數0.5);27.木板(可燒煉物品數1.5);28.木圍欄V木圍牆(可燒煉物品數1.5);29.木圍欄門V木圍牆大門(可燒煉物品數1.5);30.爬梯V梯子(可燒煉物品數1.5);31.火炭V木炭(可燒煉物品數8);32.小煤塊V煤炭(可燒煉物品數8);33.大煤塊V煤炭塊(可燒煉物品數80);34.裝岩漿的桶V岩漿桶(可燒煉物品數100);

3.電能/紅石比較器輸出信號強度數值:兩款遊戲對應的電能/紅石輸出信號強度0-10對應的收集傳輸器內的最好物品數均相同;

4.血量數值與及掉落傷害數值:《迷你世界》的血量上限及掉落傷害的數值是《我的世界》的5倍。

五、原告請求賠償的事實依據

(一)原告提交的第三方移動數據分析平台App Annie顯示,從2017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間,《迷你世界》在所有ios設備上的下載量為1757.6萬次,收入為207萬美元;原告提交的司法聯盟鏈IP360取證數據保全證書顯示截至2019年7月31日,《迷你世界》在歷趣網、360手機助手、豌豆莢、PP助手、愛思助手、百度手機助手、太平下載中心、應用寶、360遊戲、華為應用市場、4399手機遊戲、TapTap、安智、魅族、QQ遊戲、7K7K遊戲等安卓渠道的下載量已突破10億。原告主張被告的《迷你世界》均為免費下載,遊戲中有付費環節,根據上述數據顯示安卓渠道下載量是ios渠道同期下載量的50倍以上,而同期《迷你世界》在App Annie統計的收入為207萬美元,故可保守估計《迷你世界》在安卓設備獲得的收入為1億美元以上,且被告作為《迷你世界》ios版開發者,可以登錄自己的賬號查詢該應用的收入和用戶量情況,卻未提交給法院。

原告主張App Annie統計數據已被(2017)粵73民終1094號案件中採納作為判賠依據,原告主張在被告並未就侵權獲利進行舉證的情況下,請求本案確定賠償金額時參考在先生效判決中有關侵權獲利的計算依據及推算方法。根據該案查明事實,AppAnnie是一家從事移動應用和數字內容時代數據分析和市場數據的公司,數據來源包括通過自身安裝的傳感器捕捉數據、來自應用市場的一些公開數據、來自一些上市公司互聯網公司公布的數據等;該生效判決認為,雖然AppAnnie提供的數據並不是最原始的,但為綜合各方通過科學推算得出,故具有較高的可信度,遂根據AppAnnie統計的收入金額作為該案被告運營被控侵權遊戲《仙語》在ios渠道的利潤(ios官方渠道平台與開發者收入分成為3:7),並以該利潤額為基礎,同時根據《仙語》遊戲在其他渠道的下載量,推算出安卓渠道的營業收入,在扣除該案被告需支付給其他安卓渠道的運營成本及利潤分成後(雖然遊戲運營方與各渠道、平台約定分成不完全相同,但經統計後安卓渠道的遊戲運營方與平台渠道方的分成大致均為0.46:0.54,即遊戲運營方在安卓渠道的利潤占營業收入的46%),得出該遊戲官網及其他安卓渠道的利潤,由此計算出該案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該案賠償數額的認定依據。

(二)根據《分銷和託管協議》,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需支付MojangAB公司授權許可費,該授權許可費總金額高於原告在本案的訴求金額,另外,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在中國大陸發行《我的世界》中國版時及發行後第一至四年,還需每年向MojangAB公司支付最低預付分成金,發行當年的預付分成金與授權許可費相同,後四年的每年預付分成金均高於授權許可費,即最低年份的分成預付金也高於原告在本案中訴求金額。因上述費用涉及原告公司商業秘密,根據原告申請,本院在此不披露具體金額。

(三)原告主張以《迷你世界》遊戲在ios渠道及其他渠道的收入來估算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本案賠償金額的首選依據;以《我的世界》遊戲的許可費作為本案賠償金額的次選依據。

(四)被告對原告的上述主張均不認可,稱自己處於虧損狀態,但被告並未提交《迷你世界》遊戲在各渠道的下載數據及收入數據,僅提交了遊戲服務器費用支付憑證,以證明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已為《迷你世界》遊戲支出的服務器成本約人民幣5261萬元。另,被告提交的有關《迷你世界》知名度的報道《文娛創公司註冊用戶破四億,沙盒遊戲,〈迷你世界〉的下一步是生態和IP》一文中稱《迷你世界》遊戲的註冊用戶已突破4億。

六、《我的世界》遊戲知名度以及玩家認為《我的世界》與《迷你世界》構成混淆的評論

《我的世界》遊戲自發布以來,獲得玩家廣泛關注並贏得了眾多獎項,曾獲得我國「2017年度十大最期待客戶端網絡遊戲」、「2016年度中國遊戲十強大獎」,2014TIGA年度最佳電子遊戲獎、2014年BAFTA(英國電影與電視藝術學院獎)兒童表決獎、2015年BAFTA最佳家庭遊戲獎、2015年BAFTA青年遊戲設計傑出獎、2016中國泛娛樂指數盛典「中國IP價值榜-遊戲榜top10等。

2014年12月16日,騰訊網報道《我的世界》遊戲視頻2014年YouTube總觀看次數超過627億,成為最受YouTube用戶歡迎的遊戲視頻;2016年6月5日,搜狐網報道《我的世界》銷量過億;2015年9月23日遊戲大觀報道《我的世界》在我國的暑期及周末百度日搜索量超過了50萬次/天。截至2017年2月20日,《我的世界》中文論壇會員已達2038509人,帖子量已達9918826個。

《迷你世界》新浪官方微博、其他安卓手遊平台用戶評論中大量玩家評論《迷你世界》「盜版、抄襲《我的世界》」、「迷你世界是我的世界的迷你版」,遊戲論壇中有玩家評論「第一次看別人玩迷你世界時,還以為是換了材質的MC」、「MC是開源的,別人用了我們MC的源碼」等。

七、原告支出維權費用的情況

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為涉案公證書支付公證費共計人民幣24700元,兩原告均為公司員工擔任訴訟委託代理人,沒有聘請律師。

另查,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於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發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函》,內容為:《我的世界》(Minecraft)是由瑞典Mojang公司開發運營的一款風靡全球的沙盒類遊戲,我司已於2016年5月與Mojang公司簽署授權協議,根據該協議,我司享有《我的世界》遊戲(電腦版和手機版)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分銷權和運營權,我司亦有權在中國大陸範圍內對任何損害《我的世界》遊戲權益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打擊。貴司開發的《迷你世界》遊戲(電腦版和手機版),抄襲《我的世界》遊戲源代碼,同時在遊戲內大量抄襲《我的世界》上百個遊戲核心元素,包括但不限於遊戲核心玩法、遊戲美術設計、遊戲元素設置等,嚴重侵犯了Mojang公司和我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違反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司已對侵權行為採取公證保全,現函告貴司:在收到本函後,立即停止運營《迷你世界》遊戲,包括電腦版和手機版,立即刪除在各互聯網渠道傳播的《迷你世界》遊戲內的全部侵權素材,並確保此類侵犯行為不再出現。被告承認收到該函件,但主張自己沒有侵權,原告此舉系詆毀被告商譽。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遊戲軟著登記證書、Mojang公司主體資料及翻譯公證件、《分銷和託管協議》及翻譯件、《授權委託書》及翻譯件、《授權確認函》及翻譯件、《我的世界》中國區運營審批文件及中國區官網及備案查詢、《我的世界》所獲獎項及相關媒體報道、《我的世界》商業價值相關報道、《迷你世界》遊戲軟件著作權查詢、《迷你世界》官網及ICP備案、《迷你世界》文化部官網備案、《迷你世界》Appannie下載量及收入統計、《迷你世界》安卓下載量、《迷你世界》用戶評論及媒體報道、《我的世界》與《迷你世界》兩款遊戲元素比對表及視頻比對、《我的世界》與《迷你世界》兩款遊戲畫面的公證書、公證書發票;有被告提交的京東拿下《我的世界》教育版的網絡報道,《迷你世界》遊戲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迷你世界》上線及知名度報道,玩家解說視頻、《迷你世界》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建模演示視頻、《迷你世界》遊戲界面展示及元素展示的公證書、其他遊戲的解說及相關報道、《迷你世界》租用服務器及支付服務器費用憑證、原告向被告及相關合作渠道的致函,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作品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總結如下:一、本案原告請求保護的《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作品類型如何確定;二、兩原告是否是本案適格原告;三、被告《迷你世界》遊戲是否侵犯了原告《我的世界》遊戲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四、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其他混淆行為;五、是否停止《迷你世界》遊戲的下載和運營;六、如何計算本案賠償數額;七、關於刊登聲明消除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一、《我的世界》遊戲整體動態畫面是否構成作品及作品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類電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遊戲動態畫面是指隨着玩家操作而由電子設備所呈現的包括文字、美術、音樂等要素連續動態畫面的集合,是網絡遊戲的外在表現形式,若遊戲動態畫面關於遊戲核心玩法和實質內容的綜合表達是遊戲開發者獨立製作且不屬於公有領域或司空見慣的表達,則符合前述有關獨創性智力成果的定義,應當認定為作品。即便遊戲畫面的呈現可能因為不同玩家的互動操作具有差異,但在遊戲畫面生成的時刻即已固定,具有可複製性,即遊戲畫面看似隨機,其實仍受遊戲開發者設計遊戲時的預設情境和素材的限制,即使不同玩家玩遊戲時呈現的遊戲畫面存在差異,也是在遊戲開發者的預設範圍內。

本案中,原告展示的《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是由元素名稱文字、場景圖案、動態影像、聲音配樂等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畫面,上述動態畫面中的元素名稱文字、場景圖案、動態影像、聲音配樂等均是遊戲開發者的個性化設計,具有獨創性,且遊戲軟件本身可被複製下載到不同的終端設備上運行,在運行過程中生成的遊戲畫面在生成時相對固定,也可以有形複製,故遊戲軟件本身及其運行時產生的遊戲動態畫面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的認定。上述遊戲動態畫面實質上是遊戲開發者將遊戲規則設計、數值設定、場景轉換等設計構想編寫成可被計算機識別執行的代碼,通過玩家在運行遊戲時發出的不同操作指令,調動遊戲素材中的元素名稱文字、場景圖案、動態影像、聲音配樂進行有機組合,在終端屏幕上動態呈現出可供感知的綜合試聽表達,該遊戲畫面的試聽表達是在遊戲開發者的預設範圍內,相當於遊戲開發者將遊戲素材「攝製」成了可視動態畫面,故《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構成類電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主張《我的世界》遊戲僅提供了基礎元素,而元素來源於客觀世界,玩家使用元素構成的畫面才是獨創性成果,且該畫面不具有可複製性,從而否定《我的世界》遊戲畫面構成類電作品,被告還主張遊戲中的規則是自然界客觀規律,亦不構成獨創性表達,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我的世界》遊戲中的基本元素即便來源於客觀世界(如石材、木材、雞、羊、蘋果、南瓜等),其遊戲開發者亦對上述元素在遊戲中進行了像素風格、方塊造型的獨創性表達,不能因為上述元素在自然世界存在,其元素的表達就不構成作品;第二、與現實世界中的相應動物的餵養方式相比,遊戲設計對動物餵養方式都進行了固定設置,形成特有表達,而非如被告辯稱這些動物均是自然界客觀存在,就不屬於遊戲開發者的獨創性表達,也非被告辯稱的涉案遊戲無劇情即無規則可循,如雞餵養方式均是小麥/南瓜種子等、牛和羊的餵養方式均是小麥、豬的餵養方式均是胡蘿蔔,而現實世界中牲畜餵養方式更加多樣化,並非僅用胡蘿蔔/小麥/南瓜種子來飼養豬/羊/雞,故遊戲元素中的動物餵養方式並非自然界的客觀規律,權利作品對來源於自然界素材的遊戲元素進行了創造性的表達;第三,《我的世界》遊戲中的基本元素並非如被告所說均源於客觀世界,如紅石、傳送門等元素並非自然世界存在,而是遊戲開發者臆想、創造出來的元素,其在遊戲中的表達具有獨創性;第四、玩家在一定場景下產生的遊戲畫面,仍然要以使用遊戲開發者提供的基礎元素為前提,並非如被告所說的隨機生成,而是遊戲設計者預設的結果,且遊戲畫面生成之時具有可複製性,原告舉證的原被告兩款遊戲動態畫面中均未脫離遊戲開發者提供的基礎元素,其截取的遊戲畫面也充分說明遊戲畫面的可複製性,故本院對被告關於《我的世界》遊戲動態畫面不構成類電作品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二、原告廣州網易公司及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是否具有訴權

(一)《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是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

根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記載,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及移動版遊戲軟件的著作權人,並聲明《我的世界》遊戲已於2010年12月創造完成並發表,手機版也於2011年8月創作完成並發表,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書足以證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包括移動版)軟件的著作權人。

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於2017年11月15日共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聲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開發者,並對遊戲版本的更迭進行了說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於2019年9月10日共同出具的《授權確認函》中聲明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是依據瑞典法律成立並存續的關聯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進口網絡遊戲產品批准單》顯示《我的世界》遊戲的版權提供單位為Mojang AB公司。故雖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僅登記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及移動版遊戲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但根據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兩公司地址相同、特別授權簽字人相同,並綜合兩公司共同出具的《授權確認函》和《授權委託書》等內容,本院認定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是《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

(二)兩原告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根據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於2017年11月15日共同出具《授權委託書》的聲明內容,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獨家授權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就《我的世界》遊戲(PC版和移動版)進行分銷和運營,同時授權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廣州網易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犯上述遊戲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並對維權所獲收入分配進行了約定,另保留了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

根據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於2019年9月10日共同出具的《授權確認函》的聲明內容,Mojang Synergies AB公司與Mojang AB公司獨家授予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有關《我的世界》遊戲的獨家權利,包括在授權地域製作、修改、在PC和移動平台發行並出版《我的世界》遊戲的本地化版本(中國版遊戲),上述權利適用於《我的世界》游戲和中國版遊戲在過去、現在或授權期內更新的所有版本,同時授權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廣州網易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犯《我的世界》遊戲及其中國版遊戲的知識產權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

上述兩份授權材料的表述可以看出,《我的世界》遊戲的著作權人在中國大陸地區對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進行了《我的世界》遊戲著作權的專有許可,並授權上海網之易公司出版發行、運營《我的世界》遊戲的本地化版本,即《我的世界》遊戲中國版,同時還授予了兩原告對侵犯《我的世界》遊戲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的權利。原告上海網之易公司作為《我的世界》遊戲著作權的專有使用權人當然具有訴權,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由於Mojang Synergies AB與Mojang AB公司在《授權委託書》中保留了單獨訴權,其作為著作權人仍有權禁止其他人使用作品,此時,著作權人當然享有再將訴權授權給原告廣州網易公司的權利,廣州網易公司作為《我的世界》遊戲中國地區官網「mc.163.com」的域名運營方,與上海網之易公司一樣,也是《我的世界》中國版的運營參與方,兩原告均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且兩份授權材料在對兩原告有關訴權的授權中均體現了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一致性,兩原告之間、兩原告與Mojang Synergies AB/Mojang AB公司之間的利益在本案中均不存在衝突,故本院確認兩原告享有對在中國大陸地區侵犯《我的世界》遊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被告《迷你世界》遊戲是否侵犯了《我的世界》遊戲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迷你世界》遊戲與《我的世界》遊戲的267個基礎核心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

根據「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從原告列舉的《我的世界》遊戲中的基本核心元素可以看出,遊戲中元素的名稱叫法、合成物品的名稱叫法及合成的數值、生物元素的攻擊規則、遊戲數值的比例等均是遊戲的核心玩法的具體表達,不屬於「思想」範疇。本案中,進行比對的151個合成元素和70個基礎元素中的物品或合成物品的名稱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即使存在少數元素名稱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不同,其所屬類別和實現功能也是基本相同,即便《迷你世界》元素圖案的合成規則是文字描述性表達,《我的世界》元素圖案的合成規則是較為抽象的公式和圖案表達,但呈現的畫面效果相同、用戶感知相同,體現了對相同遊戲規則的表達,比如:麥包V麵包、餅乾V曲奇、硬砂塊V硬化粘土、楠木板V金合歡木板(二者名稱不同,但都屬於珍貴木材)、花紋沙石V鏨制沙石(「鏨」的意思為「在金石上雕刻」,與前者「花紋」雖字面表述不同,但表達的意思相同)、留言板V告示牌(功能均為留言告示)、開關V拉杆(功能均為控制供能開啟)、野果V蘋果(均為打掉果樹/橡樹後按一定機率掉落,《迷你世界》遊戲中的「野果」的圖案就是一個紅色蘋果)、荷葉V睡蓮(均可承重);進行比對的9個生物元素在遊戲中是否主動攻擊玩家,在受攻擊後是否會還擊的規則相同,特別是其中動物名稱完全相同的就有5個,且餵養食材均相同,如雞餵養方式均是小麥/南瓜種子等、牛和羊的餵養方式均是小麥、豬的餵養方式均是胡蘿蔔、狼的餵養方式均是用骨頭;進行比對的37個遊戲數值中,元素名稱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有的數值相同,有的數值是5倍係數,均有一定規律可循;上述267個基礎元素的玩家操作、使用、合成元素的步驟和方式幾乎完全一致。原告主張保護的並非遊戲中元素的命名的文字作品、也非遊戲中元素圖像的美術作品、也非背景配樂中的音樂作品,故對被告有關兩款遊戲元素美術外觀、配樂和UI界面不同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兩款遊戲的267個基礎核心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根據上述兩款遊戲中267個基礎核心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可以認定《迷你世界》與《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

涉案兩款遊戲均是沙盒類遊戲,兩款遊戲的元素也遠遠不止267個,原告主張上述基礎核心元素的實質性相似,足以認定被告侵犯了《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著作權,被告則主張其遊戲元素多達5000多個,即使上述元素構成近似也不能認定構成侵權,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是著作權中的改編權,由於涉案遊戲作品不可能像美術作品、文字作品一樣具有時空和表現上的邊界限制,故客觀上無法窮盡遊戲的全部元素進行靜態或動態比對,而涉案遊戲是以方塊為基石,通過破壞方塊、合成方塊為主題的遊戲,遊戲設計者以方塊的形式設置各種各樣的遊戲元素,遊戲玩家通過在遊戲中不斷破壞各種方塊獲得基礎元素方塊,再按照遊戲中設定的規則和數值,將基礎元素方塊去進行合成新的物品,物品之間再進行搭建和合成,從而體驗遊戲樂趣,原告列舉並用於比對的是涉案遊戲中最為基礎的元素及合成規則的動態表達畫面,均是遊戲玩家開啟遊戲時必經的過程,故本案不宜根據原告列舉元素在全部遊戲元素中所占的比例來判斷遊戲整體畫面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因為即便玩家與遊戲進行深度人機交互後呈現出的遊戲畫面的靜態元素或動態畫面已相當豐富宏大或相對獨立,也不可能脫離上述基礎元素而憑空出現,即被告主張的玩家直接使用「迷你工坊」中形成的遊戲畫面,就不屬於使用上述元素的主張是不成立的,故上述267個元素的出現、破壞、合成等動態畫面均是《我的世界》、《迷你世界》兩款遊戲作為類電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在整體遊戲動態畫面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位,是遊戲玩家實現用戶視聽操作體驗的最主要因素即通俗稱為的核心玩法,這些元素的相似性能夠決定玩家利用這些元素進行合成物品、再搭建破壞物品時構成的遊戲動態畫面的相似程度,故通過上述元素的實質性相似足以判斷兩款遊戲的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

(三)被告《迷你世界》遊戲侵犯了《我的世界》遊戲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是對原作品進行修改、增刪,改變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方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新作品再現了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使得接觸新作品的受眾能夠直接感受到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本案中,《我的世界》遊戲發表在先,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具備接觸權利作品的條件,通過上述基礎核心元素的比對,這些元素的實質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礎核心元素是來源於《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鑑的範疇,可以看出被告對遊戲元素名稱命名、呈現出來的美術畫面、數值比例等基礎內容進行了直接套用或簡單替換,但仍使得遊戲玩家能夠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來源於《我的世界》,侵害了權利作品的改編權。被告通過互聯網發布運營《迷你世界》遊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遊戲畫面內容,同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關於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的世界》遊戲發表早於《迷你世界》,在世界範圍乃至中國大陸地區均具有很高知名度,前述已經論證兩款遊戲的核心基礎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遊戲用戶在進行遊戲時必然會使用到上述元素,玩家在遊戲體驗過程中容易誤認為兩款遊戲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原告舉證大量玩家對《迷你世界》遊戲的評論,也足以說明被告的抄襲行為實際上已造成遊戲用戶的混淆,故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混淆行為。

由於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依據是兩款遊戲基礎核心元素構成相似足以造成用戶混淆,該被訴行為與前述原告主張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被訴行為相同,本案已根據基礎核心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比對結果對權利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且原告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優先選擇以著作權法整體保護權利作品,由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起補充性保護的作用,在已支持原告有關著作權保護主張的前提下,本院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涉案行為進行重複評判。

五、關於是否停止《迷你世界》遊戲的下載和運營

認定本案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公證取證遊戲版本已經更迭,原告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現在的《迷你世界》遊戲中是否還使用了本案中認定的基礎核心元素或使用的具體數量是否足以構成侵犯權利作品的著作權,故基於原告舉證的基礎核心元素,被告僅需在《迷你世界》遊戲中不再使用本案認定的上述267個基礎核心元素即可,無需停止《迷你世界》遊戲的下載和運營。

六、關於賠償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賠償。

本案中,有關被告獲利的證據,原告僅提交了第三方移動數據分析平台App Annie中《迷你世界》遊戲ios渠道下載量(1757.6萬次)和收入(207萬美元)以及《迷你世界》遊戲安卓渠道的下載量(10億次);被告作為《迷你世界》遊戲的開發運營方,理應掌握經營所得的相關數據,卻未提交任何有關其經營《迷你世界》遊戲獲利的證據;被告提交的有關《迷你世界》知名度的報道中稱《迷你世界》遊戲的註冊用戶已突破4億。故雖然原告提交有關被告獲利的證據比較薄弱,但相對於被告未提交獲利證據,原告證據仍是優勢證據,在被告未舉證的情況下,本院採信原告有關以在先生效判決中計算被告侵權獲利依據的主張,在確認App Annie統計數據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安卓渠道的下載量,參考前述生效判決中有關ios渠道和安卓渠道的利潤計算方法來計算本案被告侵權獲利。

1.《迷你世界》遊戲在ios渠道的獲利:

根據App Annie的統計數據,《迷你世界》遊戲在ios渠道下載量1757.6萬次,收益為207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426.23萬元(以2019年平均匯率6.89折算)。

2.《迷你世界》遊戲在安卓渠道的獲利:

由於ios官方渠道平台與開發者的收入分成為3:7,故《迷你世界》遊戲在ios渠道的營業收入為人民幣2037.47萬元(1426.23萬元÷0.7);

《迷你世界》在歷趣網、360手機助手、豌豆莢、PP助手、愛思助手、百度手機助手、太平下載中心、應用寶、360遊戲、華為應用市場、4399手機遊戲、TapTap、安置、魅族、QQ遊戲、7K7K遊戲等安卓渠道的下載量已突破10億次,由於該統計數據系各安卓渠道自行統計,而各安卓渠道不像ios渠道用戶那麼一一對應,會存在大量重複下載的情況,如以該10億次的下載量來估算《迷你世界》在安卓渠道的營業收入恐存在較大偏差,故本院對該10億次的下載數量不予採信;而根據被告提交的知名度報道《迷你世界》遊戲註冊用戶已達4億,該註冊用戶包括安卓和ios渠道用戶,如前所述,同一用戶會存在多次下載的情況,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以該4億遊戲註冊用戶中的50%(使用ios和安卓渠道下載遊戲的註冊用戶各占一半)即2億來確定《迷你世界》安卓渠道下載量,已體現公平原則,可得出安卓渠道下載量是ios渠道下載量的11.38倍(20000萬÷1757.6萬)。由於不論ios渠道還是安卓渠道,《迷你世界》遊戲的內容和充值方式都是一致的,所以本院根據常理推定用戶的消費習慣和付費率基本一致,故《迷你世界》在安卓渠道的營業收入約為人民幣23186.41萬元(2037.47萬元×11.38倍)。

根據網絡遊戲行業的慣例,遊戲在應用平台的營業收入必然要由遊戲開發者與平台方進行分成,ios渠道的遊戲開發者與平台分成固定為7:3,但各安卓平台與遊戲開發者有關渠道費和收入分成的約定不盡相同,本案中,被告掌握與其他安卓平台渠道有關《迷你世界》遊戲的渠道成本和收入分成的有關證據,有能力有條件提交,但無正當理由未提交,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本院採納原告主張,參考原告主張作為計算依據的前述生效判例中遊戲開發者在安卓渠道所獲利潤占遊戲營業收入的46%這一較低利潤分成比例,來計算《迷你世界》遊戲在安卓平台的收益,確定在扣除渠道成本、收入分成後,《迷你世界》遊戲在安卓渠道的獲利為10665.75萬元(23186.41萬元×0.46)。

3.《迷你世界》遊戲的侵權獲利

根據上述分析,扣除被告的服務器成本5261萬元後,《迷你世界》遊戲在ios和安卓渠道的總獲利約為6830.98萬元(1426.23萬元+10665.75萬元-5261萬元),雖然本案以267個核心基礎元素來判斷遊戲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但除上述核心基礎元素以外,《迷你世界》遊戲還創作了大量的其他遊戲元素,這些元素也為整體遊戲的收益作出了貢獻,故確定被告侵權獲利時,仍應考慮上述核心基礎元素在《迷你世界》遊戲中的合理比例,故本案根據原告主張的有221個基礎核心元素在《迷你世界》遊戲713個基礎核心元素中的占比約30.9%,確定被告侵權獲利為2110.77萬元(6830.98萬元×0.309)。

至於原告主張依據《我的世界》遊戲許可費確定賠償損失的數額,本院認為,《迷你世界》遊戲並非全盤複製《我的世界》遊戲,該許可費無法客觀體現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或被告侵權獲利,故本院不予採納原告該賠償損失的計算依據。

綜上,本案賠償數額為被告侵權獲利人民幣2110.77萬元及原告為維權支出費用人民幣24700元。

七、關於刊登聲明消除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行為遭受到商譽貶損或社會評價降低,故對原告有關被告刊登聲明以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十四)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著作權的行為,包括停止侵害《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立即刪除《迷你世界》遊戲中涉及的267核心基礎元素;

二、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10.77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247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1800元,由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91800元,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00000元,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所負之數200000元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長   王
員   應
員   潘
(國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員   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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