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3928號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03民初3928號

2021年4月30日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粵03民初3928號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仙營街道建設北路129號大唐科技大廈綜合樓405。

法定代表人:張璐。

委託訴訟代理人:柴寶玲,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寅彬,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軟件大道89號福州軟件園F區1號樓20層。

法定代表人:陳興柏。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文韻,該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呂元輝,福建知與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創業路8號5號樓5層5-7號524。

法定代表人:鄭友勝。

委託訴訟代理人:呂元輝,福建知與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高新南一路飛亞達大廈5-10樓。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正澤,該司法務。

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風靈公司)、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託訴訟代理人柴寶玲、陳寅彬,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高文韻、呂元輝,被告北京風靈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呂元輝,到庭參加了本案的訴訟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起訴,庭審時明確訴請為判令:1.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即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提供所有版本的「點心桌面」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2.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3.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50萬元;4.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主要事實與理由:原告系主要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及技術推廣服務的公司。其獨立開發「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以下稱涉案軟件),並在國際著名的軟件託管平台GitHub上公開了涉案軟件的源代碼,同時在該平台上鄭重申明,任何人如需將涉案軟件用於商業用途,需向原告購買商業授權。2017年11月8日,原告就涉案軟件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依法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的全部權利。由於涉案軟件在Android平台上具有豐富的應用場景和優異的用戶體驗,在商業上獲得了巨大成功。2018年9月,原告調查發現名為「點心桌面」的軟件(以下稱被訴侵權軟件)可以通過「點心桌面官網」(dxzm.felink.com)、「應用寶」(sj.qq.com)、「360手機助手」(sj.360.com)、「百度手機助手」(shouji.baidu.com)、「婉豆莢」(wandoujia.com)、「華為應用市場」(app.hicloud.com)、「2345軟件大全」(doute.com)等多個互聯網平台獲得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證據顯示,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系被訴侵權軟件的著作權人。被告北京風靈公司亦被有關互聯網平台標示為「點心桌面」的開發者,並被登記為「點心桌面」軟件的著作權人。此外,提供被訴侵權軟件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的「點心桌面官網」和「應用寶」網站分別由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和騰訊公司經營。將被訴侵權軟件的源代碼與涉案軟件源代碼進行分析比對,兩者間421個可比代碼中有308個代碼具有實質相似性,有27個代碼具有高度相似性,有78個代碼具有一般相似性。因此,被訴侵權軟件與涉案軟件構成實質相似。自被訴侵權軟件上線以來,其用戶數量在各第三方手機桌面軟件中長期位居前列,占據的市場份額近五分之一。截至公證取證之日,被訴侵權軟件已經在各大互聯網平台積累了巨大的下載量。其中,有記錄可查的包括在「應用寶」的下載量為1642萬次、在「360手機助手」的下載量為761萬次、在「百度手機助手」的下載量為3117萬次、在「豌豆莢」的下載量為1020萬次、在「華為應用市場」的下載量為193萬次,共計達6733萬次。通過遊戲及應用分發、廣告收入、增值服務付費等盈利方式,被訴侵權軟件給被告創造了巨額利益。由於被訴侵權軟件的貢獻,2018年第一季度僅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即實現主營業務收入9,411,988.11元。綜上所述,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未經原告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擅自在其開發的被訴侵權軟件中大量使用與涉案軟件源代碼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源代碼,並在多個互聯網平台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侵害了原告的軟件著作權;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以自身經營的互聯網平台為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提供服務,亦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其中,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應當就本案中原告指控的全部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共同答辯稱:一、涉案代碼的權屬不清晰,原告非本案適格主體。1.原告在起訴狀中宣稱「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trualApp]V1.0」為其獨立開發,並於2017年11月8日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著作權證書上顯示涉案軟件的開發完成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首次發表日為2015年7月18日。但是,從GitHub上公開的開發文件看,2016年7月7日尚處於初創期,沒有任何的代碼文件,正在號召大家共同開發。因此,原告不能證明其宣稱有著作權的軟件與GitHub上公開的軟件為同一軟件。退一步說,即使是Lody通過轉讓方式將V1.0的涉案軟件轉讓給原告,也不能證明GitHub上的後續迭代開源版本的相關著作權也一併轉讓給原告。2.從GitHub公開的開發文件上看,VirtualApp為開源軟件,按照開源軟件的開發過程,「作者」Lody僅為開發工作的召集者和開發者之一。該軟件顯名的作者達到34人。原告為共同開發還組建了QQ群55307*****,有多少代碼來自群友的貢獻不得而知。並且涉案軟件大量使用了他人的開源代碼。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34個作者都將著作權轉讓給其行使,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他開源代碼的作者允許原告將代碼整合併進行商業化使用。原告以獨立開發作者自居並打破開源規則向被告主張著作權缺乏依據。二、退一步說,即使原告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原告將涉案代碼自行區分為開源版本和商業版本,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使用的是開源版本。原告在發布開源版本的時候已經申明涉案代碼為「開源、允許商業使用、遵循開源協議」,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基於對原告承諾放棄部分著作權的信賴,對開源版本進行合理使用。1.原告自行將涉案軟件分割為商業版和開源版,且描述了大量商業版的優點。GitHub上載明「VirtualApp對外開放的源代碼將於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VirtualApp商業版代碼將持續更新」。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在被訴侵權軟件中使用的是2017年8月16日的開源版本,並未使用VirtualApp商業版代碼。商業版目前在GitHub的私有庫中,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也不可能接觸和獲取。2.原告對其開源版在GitHub上於2016年7月7日、8日、12日、18日、27日及8月12日反覆聲明:「VirtualApp is an open platform for Android that allows you to create a virtual space」「VirtualApp是一個App虛擬引擎的開源實現」;並且採用的開源許可證為「LGPL3.0」「Everyone is permitted to copy and distribute verbatim copies of this license document」。翻譯為「所有人均可複製和分發本許可文件的完整副本。」Lody本人於2016年7月27日發表過一個警告申明,「給微商雙開神器的警告:微信雙開神器將VirtualApp的演示App的界面改為綠色,並添加微信支付(售價28元)……再次申明,VA可以使用於商業項目中,但這種赤裸裸的斂財行為,是嚴格禁止的」。2016年8月12日起,原告將開源協議改為GPL協議,也仍然為開源協議的常規替換,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且原告始終聲明「VirtualApp is an open platform for Android that allows you to create a virtual space」。在Lody本人於2017年10月29日發布的聲明中,雖然刪除了具體的開源協議,但仍然保留「openplatform」的表述,屬於原告在GitHub上宣稱的「VirtualApp對外開放源代碼」。由此可見,VirtualApp開源版是一個遵循(LGPL或GPL)開源協議的軟件,允許複製和分發,允許商業化使用,但不可以通過下載軟件本身來收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公眾(包括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可以認為VirtualApp開源版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在開源版實現功能、代碼主體均未作明顯改變的情況下,原告不能出爾反爾,在開源版VirtualApp實現主要功能的代碼在前後迭代中並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將開源版中已經明確放棄的複製、分發等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重新收回。3.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使用的Github上2017年8月16日的版本就是開源版,系合理使用,並未針對軟件下載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對涉案軟件採用「類庫」引用的方式且未對源代碼進行任何實質性改動,保留了Lody在代碼中的全部權屬聲明。在原告宣稱的2018年商業化之後,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就沒有對被訴侵權軟件中的涉案軟件部分進行過任何的更新,且在收到起訴狀之後第一時間對涉案軟件進行了斷鏈和刪除,由此可見,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對涉案軟件的使用沒有惡意。4.雖然在2017年3月10日後的聲明中偶爾出現「商業化」的字眼,但是同時表述開源並使用開源協議等。同時,實現相關功能的代碼在2017年3月10日前已經形成,後續的迭代大部分工作為針對安卓系統升級的適應性調整。普通公眾可以合理的認為原告宣稱的「商業化」是針對商業版或者開源版售後的商業化服務,並不會打破開源版的開源屬性。5.由於原告是發布者,也是代碼版權協議的選擇和使用方。開源協議類似於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用戶在使用其發布的代碼時,就與發布者訂立了合同關係。由於是格式合同,原告應對合同的選擇、表述和締結具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正是因為原告未盡到注意義務,在同一版本代碼的權屬聲明中即同時出現了開源和商業化的表述,讓使用者產生歧義。那麼按照格式合同解讀發生歧義時的解釋原則,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動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進行解釋。即應當按照被告關於開源的理解進行解釋。三、VitualApp從2016年8月16日開始的版本及其後續版本均應適用GPL3.0協議,原告刪除GPL3.0協議及私有化行為不符合GPL3.0協議的規定,其私有化行為缺乏法律基礎,無論其如何更改權利表述,其後續版本的源代碼仍受GPL3.0協議限制。VitualApp從2016年7月8日的版本開始引入開源協議,起初為LGPL3.0協議。從2016年8月12日開始更換為GPL3.0協議。2017年10月29日開始刪除適用GPL3.0協議的表述,但英文介紹中仍保留「openplatform」的表述。GPL3.0協議第4條「發布完整副本」載明:「你可以通過任何媒體發布你接收到的本程序的完整源代碼副本,但要做到顯著而恰當地為每一個副本發布版本通告;完整地保留關於本協議及按第七條加入的非許可性條款;完整地保留免責聲明;並隨程序給接收者附上一份本協議的副本」。第5條「發布修改過的源代碼版本」載明:「你可以根據第四條的條款以源代碼形式發布基於本程序的軟件或從本程序中製作該軟件所做的修改,只要你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a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修改聲明及相應的日期。b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聲明,指出其在本協議及任何符合第七條的附加條件下發布」。由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只要原告後續版本中所使用的代碼是基於前序版本開發的,並且其前序版本使用GPL3.0協議,則後續版本也必然受GPL3.0協議的約束。原告更改或刪除開源協議不符合GPL3.0協議的規定,缺乏法律基礎,不可基於此對外主張權利。四、GPL3.0協議中要求發布者不得就所授權利本身收取授權費,如果一定要收費則不應當對外發布。1.原告一方面在GitHub上發布源代碼,聲稱開源軟件,引用GPL3.0協議。另一方面,又同時聲明索要授權費或版稅。這不符合GPL3.0協議的規定。GPL3.0協議序言載明:「就大多數軟件而言,許可協議被設計用於剝奪你分享和修改軟件的自由。相反,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力圖保障你分享和修改某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確保軟件對其所有用戶都是自由的」。第10條規定:「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例如,你不可以索要授權費或版稅,或就行使本協議所授權利徵收其他費用。你也不能發起訴訟(包括交互訴訟和反訴),宣稱製作、使用、銷售、批發、引進本程序或其部分的行為侵害了任何專利權」。第12條規定:「例如,當你同意了要求你向從你這裡發布本程序的人收取版稅的條款時,唯一能同時滿足它和本協議要求的做法便是不發布本程序」。由此可見,GPL3.0協議是不允許發布者就協議規定的自由權利(包括複製、修改、使用等權利)向被授權人收取授權費或版稅的。若一定要收取且獲得被授權人的同意,應當不對外發布該源代碼。2.協議中表述收費的部分實際上指的是就發布源代碼的行為本身(比如刻錄光盤、租賃服務器等)可能產生的合理成本,可以就發布行為本身的不超過成本收取一定的費用,並且明確通過網絡發布應當免費。也可以就提供技術支持或責任擔保來收取費用。GPL3.0協議序言「所謂自由軟件,我們強調的是自由,而非價格免費。本GNU通用公共許可協議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發布自由軟件副本的自由(你可以就此服務收費)。」第6條規定:「以非源代碼形式發布:(1)包含本協議覆蓋的產品全部軟件的對應源代碼的副本,常用於軟件交換的耐用型實體媒介,且收費不超過其執行源代碼發布的合理成本;或者(2)通過網絡免費獲得對應源代碼的途徑」。原告的高額索賠金額明顯不屬於發布成本,而屬於對協議所受或確認的權利設置限制,不符合協議要求。五、GPL3.0協議中並未禁止對源代碼所編譯的目標代碼的商業化使用,且僅規定對修改後的源代碼要再行發布。被告的商業化使用(未修改、保留權屬)符合協議要求。被告並未對涉案代碼進行任何修改,而是直接引用了完整開源代碼。同時,完整的保留了開源代碼中的所有聲明。由於被告沒有修改,則無需對外重複發布(與GitHub上現有版本一致)。並且,被告使用涉案代碼的軟件並未直接收取下載費用,涉案代碼所對應的雙開功能的開啟使用也沒有收取費用,對該代碼的使用也不屬於商業化使用。六、原告的訴訟行為不符合GPL3.0協議關於爭議解決的方式,並且在原告違反協議的情況下,其權利基礎存疑。由於VitulApp遵循GPL3.0協議,被告的使用行為屬於在GPL3.0協議下的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權行為。退一步說,即使被告的行為一定程度上違反了開源協議的條款,GPL3.0協議也不允許發布者發起訴訟。GPL3.0協議第10條「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例如,你不可以索要授權費或版稅,或就行使本協議所授權利徵收其他費用。你也不能發起訴訟(包括交互訴訟和反訴),宣稱製作、使用、銷售、批發、引進本程序或其部分的行為侵害了任何專利權」。即使特定版權持有人要中止授權,也應當遵循GPL3.0協議有關「中止授權」的相關程序規定,即應當向違反本協議的對象發出通告,如果能夠改正,則繼續享有授權。然而被告從未接到原告有關違反GPL協議的通知。更重要的是,當原告自身已經違反GPL3.0協議「關於後續版本保留GPL3.0協議和不得私有化」的相關規定,其自身權利也應當中止,不屬於特定版權持有人。GPL3.0協議第8條規定:「中止授權:除非在本協議明確授權下,你不得傳播或修改受保護的作品。……並將自動中止你通過本協議獲得的權利。……然而,當你不再違反本協議時,你從特定版權持有人處獲得的授權恢復……再者,如果你第一次收到特定版權人關於你違反本協議(對任意軟件)的通告,且在收到通告後30日內改正,那你可以繼續享有此授權。當你享有的權利在本條款所述被中止時,根據本協議從你那獲得授權的被許可方的權利不會因此中止。在你的權利恢復之前,你沒有資格憑第10條獲得同一材料的新授權。七、GitHub的用戶協議可以看出,若將代碼公布在GitHub上,則視為授權每個用戶使用、展示和使用該內容。GitHub是一個知名的開源共享社區,用戶將代碼上傳至GitHub,可以選擇開源發布或閉源不發布,一旦發布(允許公開查看)應當意味着與其他用戶共享內容(使用、展示和執行),鼓勵社會化合作開發。用戶協議第4條,授予我們的許可:「我們需要合法原理來做一些事情,比如託管、發布、共享您的內容……」。第5條「授予其他用戶的許可」規定:「如果您將您的頁面和倉庫設置為可公開查看,那麼您就授予GitHub上每個用戶非排他性、全球性許可,允許他們通過GitHub服務使用、展示和執行您的內容……」。八、GitHub允許新版本的貢獻者在遵循在先版本所含許可證的前提下,就其新貢獻的部分設置獨立的許可協議。但由於GPL3.0協議的「傳染性」,只要在先版本使用了GPL3.0協議,新版本就必須持續採用GPL3.0協議,這與GitHub用戶手冊並行不悖,也是業界共識。而非原告所說的隨意更換,甚至惡意商業化。GitHub是允許在版本更迭的時候,更改許可協議的。但有兩個前提,一是要遵循在先版本所含的許可證的條款。二是新的許可協議只適用於新貢獻的部分。用戶協議第6條「倉庫許可下的貢獻」規定:「每當您對含有許可證通知的倉庫做出貢獻時,您將按照相同的條款許可您的貢獻,並且您同意您有權按照這些條款許可您的貢獻。如果您有一個單獨的協議來根據不同的條款許可您的貢獻,例如貢獻者許可協議,那麼該單獨的協議將會取而代之」。在上述原則下,一些弱傳染性的開源協議,比如LGPL、Mozilla、BSD、MIT、Apache協議等均允許就新增代碼改用新協議。然而GPL3.0協議具有強傳染性,因此新增代碼部分也必須採用相同的許可協議,即仍然採用GPL3.0協議。因此,VirtualApp之前採用了GPL3.0協議,因此在後版本是不允許更換其他許可證的。GPL3.0協議第4條「發布完整副本」規定:你可以通過任何媒體發布你接收到的本程序的完整源代碼副本,但要做到顯著而恰當地為每一個副本發布版本通告;完整地保留關於本協議及按第七條加入的非許可性條款;完整地保留免責聲明;並隨程序給接收者附上一份本協議的副本」。第5條「發布修改過的源代碼版本」規定:你可以根據第4條的條款以源代碼形式發布基於本程序的軟件或從本程序中製作該軟件所做的修改,只要你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a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修改聲明及相應的日期。b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聲明,指出其在本協議及任何符合第七條的附加條件下發布……」。九、GitHub用戶協議上不存在任何關於發布者權利高於其他貢獻者的表述,更不存在其他貢獻者將訴訟權力讓渡給發布者行使的表述。十、涉案代碼所實現的「雙開」功能較為簡單。涉案軟件為比較大型的軟件程序,涉案代碼僅占非常小的比重,實現的功能也為輔助功能。去除該功能後對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和客戶並沒有任何影響。因此,涉案代碼在涉案軟件中的技術貢獻度微乎其微。原告承認涉案軟件較為簡單,事實上涉案軟件所實現的功能屬於「雙開」功能(指在點心桌面應用上可直接點擊打開APP,而不用下載,有大量的替代代碼庫可以實現。而被訴侵權軟件「點心桌面軟件」的主要功能包括支持多點觸控手勢、黃曆天氣、一鍵清理、壁紙管理、電池管理、應用管理、運行管理、文件管理、鈴聲管理、存儲管理、備份管理、來去電顯示、屏幕循環切換、滑屏特效、百度快捷搜索、語音搜索(部分支持語音識別功能的手機)等手機應用技術。涉案軟件的「雙開」功能在被訴侵權軟件中只起到輔助作用。整個被訴侵權軟件總文件數量達到45330,而涉嫌侵權的總文件數量僅為599,占比僅1.32%。被訴侵權軟件(2016SR119892)是2013年11月13日首次公布,登記批准日期為2016年5月26日,那時代碼和功能上不可能使用任何涉案軟件,當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目前被訴侵權軟件也沒有繼續使用任何涉案軟件,消費者感受沒有明顯的變化。可見,無論是從技術上還是商業上來看,涉案軟件對被訴侵權軟件的貢獻度都是極低的。十一、涉案軟件的下載和使用並沒有收取費用,對涉案代碼的雙開功能也沒有額外收費。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的盈利能力有限,不存在原告所說的巨額侵權所得。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看,手機桌面軟件的主要盈利來源包括遊戲及應用分發、廣告收入、增值服務付費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涉案代碼的使用能夠為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帶來盈利。並且從原告的下載和使用過程來看,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和使用均為免費的。原告提供的《2016-2017中國手機桌面行業研究報告》的數據非常過時,被告福建風靈公司那時的成就也與涉案軟件沒有任何的關聯。但正如該報告的預測,「第三方手機桌面應用曾經的產品優勢正在被手機原裝桌面和操作系統消除,用戶使用第三方手機桌面的意願因此不斷下降」。近年來,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佳,2018年第一季度,淨利潤僅為384000元,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巨額侵權所得。十二、再退一步說,有原告針對「商業版」涉案軟件對外宣稱的許可費用可供參考,並且該費用還包括溝通、開發、上架等多種工作。原告的巨額索賠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通過號碼為1*****的QQ(自稱「張璐」),對外發布商業版涉案軟件的價格表,該QQ與原告提供的GitHub上聯繫人QQ號、電話號碼等信息一致,其發布的信息可以代表原告。從價格表可以看出上架一款App的價格為1年30萬元(3年50萬),並且該費用包括「獲取VirtualApp商業授權後可得到商業版代碼、說明接入文檔、微信和QQ群全年技術支持」。被告福建風靈公司所使用的開源版的合理授權費用(不含原告任何技術支持等服務)不可能超過每年30萬,從被訴侵權軟件相關版本發布日2018年6月28日到原告起訴的日期2019年5月27日,涉嫌侵權時長僅為11個月。原告提出的巨額索賠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十三、被訴侵權軟件與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無關,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1.原告指控被告北京風靈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理由僅為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有登記為「點心桌面」的軟件著作權,但是該著作權2014SR004781的登記日期為2014年1月13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3年11月13日,登記日期和發表日期均早於原告的涉案軟件。客觀上,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登記的軟件著作權不可能使用來自原告的涉案軟件代碼。2.被告北京風靈公司並未參與被訴侵權軟件的發布和運營。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與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僅為持股關係,未參與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的管理和市場運營。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北京風靈公司通過互聯網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被告騰訊公司答辯稱:一、涉案移動應用軟件並非騰訊公司開發運營,騰訊公司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平台,未實施侵權行為。二、騰訊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無主觀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綜上,本案中,騰訊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客觀上不可能且法律也未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對平台上的海量應用進行實質性審查。騰訊公司不清楚涉嫌侵權應用的存在,且事後及時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義務,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一、原告及涉案軟件的相關情況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原告於2017年8月8日成立,其股東為羅迪、張璐、張淼和廣州壹龍投資管理企業(有限合夥)。

國家版權局於2017年11月8日頒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號為20177SR613528)記載:軟件名稱為「羅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虛擬引擎系統[簡稱:VirtualApp]V1.0」的著作權人為原告,開發完成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5年7月18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權力範圍為全部權利。 (2018)粵廣南粵第6915號公證書記載:2018年9月10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溫源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登錄Github網站,在「SearchGithub」一欄輸入「VirtualApp」進入相關頁面的情況如下:1.VirtualApp的簡介載明「VA目前被廣泛應用於插件開發、無感知熱更新,APP多開、APP雲加載、移動辦公室安全、軍隊政府保密、手機模擬信息、隱私保護、腳本自動化、自動化測試、遊戲手柄免激活等技術領域,但它決不僅限於此,Android本身就是一個極其開放的平台,免安裝運行APK這一Feature打開了無限可能……這都取決於您的想象力」。2.VirtualApp的聲明載明:「VirtualApp是羅盒科技開發運營,羅盒科技在深圳及山東設有公司,於2015年至2018年陸續申請有多項VirtualApp知識產權,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購買商業授權。您如果未經授權將VirtualApp的代碼作為您自己的代碼用於內部使用、商業牟利或上傳應用市場,我們將直接報警(侵害著作權罪)或起訴,這將對您所屬公司造成刑事責任及法律訴訟,影響到您公司的商譽和投資。目前VirtualApp擁有各行業眾多授權客戶,集成VirtualApp代碼的App日啟動量超過2億次。購買商業授權為您節省大量開發、測試和完善時間,讓您有更多時間用於創新及盈利。獲取VirtualApp商業授權後您將得到商業版代碼、說明接入文檔、微信和QQ群技術支持」。3.VirtualApp開源軟件的貢獻者顯示有34人。4.2017年12月30日由Lody提交的更新(對應Git碼為8e6d9cd925af55b53a7e93046c469dd69676c38b)的CHINESE.md文件內載明「VirtualApp(中文名為羅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購買商業授權。您如果未經授權將VirtualApp的代碼作為您自己的代碼用於商業牟利、內部使用或上傳軟件市場,我們將直接報警(侵害著作權罪),這將對您所屬的公司造成法律訴訟和刑事責任,影響到您公司的商譽和投資。購買商業授權為您節省大量開發完善時間,保障產品高效上線運營,讓您有更多時間用於創新及盈利。VirtualApp商業授權包含商業版代碼、說明接入文檔、微信和QQ群全年技術支持。VirtualApp源代碼將於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5.原告主張權利的VirtualApp(2017年12月30日版本)下載後公證封存在軟件光盤中。

(2019)粵廣南粵第13546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6月13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鍾令頤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登錄Github網站,在「SearchGithub」一欄輸入「VirtualApp」進入相關頁面的情況如下:1.Lody於2016年7月7日在Github網站上傳了VirtualApp的初始源代碼共計31097行,次日附加了LGPL3.0協議。2.2016年9月10日,Lody將LGPL3.0協議變更為GPL3.0協議。3.2016年9月23日,Lody標註「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件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項目或是項目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4.2017年1月24日,Lody標註「您無權免費使用項目,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件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項目或是項目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若需使用本項目,請與作者聯繫」。5.2017年3月12日,Lody申明「您沒有權利將VirtualApp的app模塊作為您自己的app上架到軟件市場,一經發現,後果你懂的。您需要授權才可以使用lib的代碼,VirtualApp已申請國家專利,並獲得軟件著作權保護,當你的行為對項目或是項目作者構成利益衝突時,我們將追究法律責任。若需使用本項目,請與作者聯繫」。6.2017年7月3日,Lody申明「當您需要將VA用於商業途徑時,需要進行授權,因此請務必與作者聯繫(聯繫方式見下)」。7.2017年9月12日,Lody申明「您無權將VirtualApp的APP模塊作為您自己的APP上傳到軟件市場,一經發現,我們將起訴或報警。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與授權負責人聯繫QQ/微信1*****。購買授權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和鼓勵,您將得到我們1vs1技術支持和幫助,並獲得未開放的商業版本」。8.2017年10月8日,Lody申明「VA目前被廣泛應用於雙開/多開、應用市場、模擬定位、一鍵改機、隱私保護、遊戲修改、自動化測試、無感知熱更新等技術領域,但它決不僅限於此,Android本身就是一個極其開放的平台,免安裝運行APK這一Feature打開了無限可能--這都取決於您的想象力。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購買商業授權。您如果未經授權將VirtualApp的App模塊作為您自己的App用於牟利或上傳軟件市場,我們取證後將直接報警(侵害著作權罪)。購買商業授權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和認可,我們將投入更多精力和時間來不斷完善優化VirtualApp,作為購買商業授權的回報,您可以獲得未開放的商業版本和1vs1的支持(技術、運營、預警)!同時我們也支持基於VirtualApp的APP訂製開發,請聯繫QQ1*****洽談」。9.2017年10月29日,Lody刪除GPL3.0協議。10.2017年12月7日,Lody申明「VirtualApp開放源代碼只能用於個人技術研究和開拓思路。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購買商業授權。您如果未經授權將VirtualApp的代碼作為您自己的代碼用於商業牟利、內部使用或上傳軟件市場,我們將直接報警(侵害著作權罪)。購買商業授權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和認可,同時也為您節省了大量的開發完善時間,保障您的產品可以高效的上線運營,讓您有更多的時間去創新和盈利。作為購買商業授權的回報,您可以獲得說明文檔、未開放的商業版和專人1vs1對接項目(全年24小時隨時微信群、QQ群、電話等1vs1負責制,保證響應時間。包括接入對接、BUG解決、技術解答、運營建議、同行非保密運營信息分享(營收、經驗、推廣、彎路)、涉足行業預警)!同時我們也支持基於VirtualApp的訂製開發,請聯繫QQ1*****洽談」。11.2017年12月30日,Lody申明「VirtualApp(中文名為羅盒)2017年8月份正式公司化運作,當您需要將VirtualApp用於商業用途時,請務必聯繫QQ1*****購買商業授權。您如果未經授權將VirtualApp的代碼作為您自己的代碼用於商業牟利、內部使用或上傳軟件市場,我們將直接報警(侵害著作權罪),這將對您所屬的公司造成法律訴訟和刑事責任,影響到您公司的商譽和投資。購買商業授權為您節省大量開發完善時間,保障產品高效上線運營,讓您有更多時間用於創新及盈利。VirtualApp商業授權包含商業版代碼、說明接入文檔、微信和QQ群全年技術支持。VirtualApp對外開放的源代碼將於2017年12月31日停止更新,VirtualApp商業版代碼將持續更新」。

(2019)廈鷺證內字第102944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11月26日,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委託代理人呂元輝在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林安靜和工作人員方鑫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檢查後,登錄GitHub網站並進入「VirtualApp」頁面的情況如下:1.關於VirtualApp。類似LBE平行空間,VirtualApp是一個App虛擬引擎的開源實現。VirtualApp在你的App進程內創建一個虛擬空間,你可以在虛擬空間內任意的安裝、啟動和加載APK,這一切都與外部隔離,就如同一個沙盒。VirtualApp亦是一個插件化框架,運行在VirtualApp的插件不需要任何的約束。2.關於VirtualApp的背景。VirtualApp最早誕生於2015年初,最早它只是一個簡單的插件化框架,但是隨着Author對AndroidFramework層的感悟,它最終發展成了一個虛擬容器。3.討論技術話題的QQ群55307*****。4.2016年7月27日,Lody給微商雙開神器的警告。經過驗證發現,微商雙開神器將VirtualApp的演示App的界面改為綠色,並添加微信支付(售價28元),廣州市比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這一斂財行為,嚴重侵害了作者的利益。請在一個月內下架你們的產品。再次聲明,VA可以使用於商業項目中,但這種赤裸裸的斂財行為,是嚴格禁止的。

二、被訴侵權行為的相關情況

被告北京風靈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18日,被告福建風靈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4日。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系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確認「點心桌面」App(V6.5.8)使用了原告於2017年8月16日在GitHub網站上發布的VirtualApp開源版本,發布日為2018年6月28日。「點心桌面」App主要具有桌面美化、桌面配色、桌面主題、桌面特效以及應用管理、文件夾管理等功能。VirtualApp是一個虛擬化引擎,允許在其中創建虛擬空間,並在這個虛擬空間中運行其他應用。原、被告雙方對VirtualApp具有「對第三方手機應用免安裝直接運行的功能」無異議。

(2018)粵廣南粵第6917號公證書記載:2018年9月10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溫源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登錄相關網站的網頁情況如下:1.在被告騰訊公司運營的「應用寶」網站上顯示「點心桌面」App有1642萬下載,附有「加入QQ群13411*****、官方微博weibo.com/dianxinhome、官方微信dx_home、點心官網dxzm.felink.com、更新內容為點心桌面V6.5.8」等信息。2.在http://dxzm.felink.com(點心桌面官網)的登記信息顯示為閩ICP備15026663號、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60145、閩網文許字(2014)1186-017號、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版權所有」。3.在豌豆莢網站上搜索到「點心桌面」App有1020萬次下載,相關信息顯示V6.5.8、開發者為被告北京風靈公司」,附有「加入QQ群13411*****、官方微博weibo.com/dianxinhome、官方微信dx_home、點心官網dxzm.felink.com」等信息。4.百度手機助手網站搜索到「點心桌面」App有3117萬次下載,附有「加入QQ群13411*****,官方微博weibo.com/dianxinhome,官方微信dx_home,點心官網dxzm.felink.com」等信息。5.2345手機應用寶庫網站上搜索到「點心桌面」App的相關信息V6.5.8,附有「加入QQ群13411*****、官方微博weibo.com/dianxinhome、官方微信dx_home,點心官網dxzm.felink.com」等信息。

(2018)粵廣南粵第7602號公證書記載:2018年9月25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林潮維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提供的手機和網絡,在點心桌面官網(http://dxzm.felink.com)下載被訴侵權軟件「點心桌面」App(V6.5.8)。

(2019)粵廣南粵第7846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登錄相關網站的網頁情況如下:1.在百度上搜索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與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官方網站,其結果均指向www.felink.com.cn。2.在網站www.felink.com.cn「關於我們」中載明「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以下簡稱風靈創景)成立於2010年,為實現百度分拆上市戰略布局,2015年7月百度將旗下91桌面等系列產品納入風靈創景獨立運營。風靈創景致力於為全球用戶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移動互聯網體驗,成為最具影響力的移動應用開發商。公司成立至今,已累積獲得國家各類知識產權逾50件,居行業領先水平。公司先後推出多款平台類產品,包括手機個性美化工具91桌面、點心桌面、手機系統管理工具91鎖屏、時尚生活服務應用黃曆天氣等。其中91桌面用戶已超3億,在第三方手機桌面市場行業排名第一。」

(2019)粵廣南粵第7847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在百度中輸入「天眼查」,並在「天眼查」平台分別查詢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軟件著作權信息,相關頁面的情況如下:1.點心桌面Android終端軟件V4.0的申請公布日期為2013-11-13、登記號2016SR1*****、軟件簡稱為點心桌面、申請人為被告福建風靈公司。2.點心桌面Android終端軟件V4.0的申請公布日期為2013-11-13、登記號為2014SR004781、軟件簡稱為點心桌面、申請人為被告北京風靈公司。

(2019)粵廣南粵第7848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保全證據專用手機及網絡作清潔性檢查無異常後,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方微信平台查詢的情況如下:1.軟件全稱為點心桌面Android終端軟件、軟件簡稱為點心桌面、版本號V4.0、著作權人為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登記號為2016SR119892、首次發表日期為2013-11-13、登記日期為2016-5-26。2.軟件全稱為點心桌面Android終端軟件、軟件簡稱為點心桌面、版本號V4.0、著作權人為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登記號為2014SR00****、首次發表日期為2013-11-13、登記日期為2014-1-13。 (2019)粵廣南粵第31874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11月27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陳寅彬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保全證據專用手機及網絡下載、安裝、運行「點心桌面」App(V6.5.8),顯示點心桌面的主要交互界面內容中有提供第三方軟件下載鏈接、淘寶商業推廣等內容。 2018年9月26日,原告委託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鑑定被訴侵權軟件「點心桌面」App(V6.5.8)【檢材來自於(2018)粵廣南粵第6917號公證書內含附件光盤一張,該光盤內有「點心桌面」軟件安裝包「點心桌面-應用寶.apk」】與原告涉案軟件VirtualApp(2017年12月30日在GitHub網站上的開源版本)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鑑定意見載明:送檢的「VirtualApp」源代碼與「點心桌面」軟件安裝包反編譯得到的源代碼共有421個可比代碼文件中,其中有27個可比代碼具有高度相似性,有78個可比代碼具有一般相似性,有308個可比代碼具有實質相似性,有8個可比代碼不具有相似性。另該鑑定意見的分析說明中載明:雙方可比代碼所在的目錄結構相似,且雙方對應目錄中同時有「lody」目錄,而「lody」為原告代碼的開發者,在原告代碼有多處的注釋都表明(原告代碼中均有注釋「@authorLody」),而這種目錄相似情況和上述代碼相似程度在軟件的獨立開發過程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三、開源網站Github及GPL3.0協議的相關情況

(一)開源網站Github的相關情況

(2019)粵廣南粵第22340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8月23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陳寅彬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登錄Github網站相關頁面的情況如下:1.「授予我們許可」的內容:我們需要合法權利來做一些事情,比如託管、發布、共享您的內容。您授予我們和合法繼承者們存儲、解析和展示您的內容的權利,並根據呈現網站和提供服務的需要進行附帶複製。這其中的權利包括將其複製到我們的數據庫進行備份;將其展示給您和其他用戶;將其解析為搜索索引或在我們的服務器上進行其他分析;與其他用戶分享;如果您的內容是音樂或視頻,那就播放一下。本許可並不授予Github在提供的服務範圍之外銷售或以其他方式分發或使用您的內容的權利。2.「授予其他用戶許可」的內容:您公開發布的任何用戶生成內容,包括問題、評論和對其他用戶倉庫的貢獻,都可能被其他人查看。您將倉庫設置為可公開查看,表示您同意並允許其他人查看和複製您的倉庫(這表示其他人可以在他們控制的倉庫中從您的倉庫複製自己的內容)。如果您將您的頁面和倉庫設置為可公開查看,那麼您就授予Github上每個用戶非排他性、全球性許可,允許他們通過Github服務使用、展示和執行您的內容,並在Github的功能允許的情況下(例如,通過複製forking)僅在Github上複製您的內容。如果您採用許可證,您可以授予更多的權利。如果您上傳的內容不是您自己創建或擁有的,那麼您有責任確保您上傳的內容是按照授予其他Github用戶這些權限的條款授權的。3.「倉庫許可下貢獻」的內容:每當您對含有許可證通知的倉庫作出貢獻時,您將按照相同的條款許可您的貢獻,並且您同意您有權將按照這些條款許可您的貢獻,如果您有一個單獨的協議來根據不同的條款許可您的貢獻,例如貢獻者許可協議,那麼該單獨的協議將會取而代之。4.自項目人將其獨立撰寫的軟件源代碼發布在項目中後,Github網站的註冊用戶或者遊客皆可以獲得該軟件的源代碼,而網站的註冊用戶有機會根據自己的意願將修改內容上傳「提交」(commit),並向項目人發出「拉請求」(pullrequest),此時「提交」的有關源代碼只存在於用戶的「分支」(branch)中,而並不能直接對項目人發布項目軟件的「主分支(masterbranch)」產生修改,若這樣的「提交」被項目人認可則項目人可以進行「合併(merge)」操作,將「提交」的修改內容用於項目軟件的「主分支」中並形成新的項目軟件版本。藉此「提交」被項目人執行「合併」操作的註冊用戶,成為該項目的貢獻者。

(二)GPL3.0協議的相關規則

(2019)粵廣南粵第35454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12月27日,原告委託代理人陳寅彬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高夢櫻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登錄www.fsf.org並點擊「GNUGPL」進入相關頁面,相關內容如下:1.通用公共許可協議第3版(簡稱GPL3.0協議)於2007年6月29日由自由軟件基金會公司發布。該許可協議聲明「每個人都可以複製和發布本許可文件的完整副本,但不允許對它進行任何修改」。2.序言載明:①GPL3.0協議是一份針對軟件及其他類型作品的自由的,公共版權許可文件。②就大多數軟件而言,許可協議被設計用於剝奪你分享和修改軟件的自由。相反,GPL3.0協議力圖保障你分享和修改某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確保軟件對其所有用戶都是自由的。我們,自由軟件基金會,將GPL3.0協議用於我們的大多數軟件,本協議同樣適用於任何其他作者以這種方式發布的軟件。你也可以將本協議用於你的軟件程序。③所謂自由軟件,我們強調的是自由,而非價格免費。GPL3.0協議設計用於確保你享有發布自由軟件副本的自由(你可以為此服務收費),確保你可以在需要的時候收到或獲得軟件的源代碼,確保你可以修改軟件或者將它的一部分用於新的自由軟件,並且確保你可以做這些事情。④為保障你的權益,我們需要作一些限定:禁止任何人否認你的上述權利。或者要求你放棄這些權利。因此,當你發布這些軟件副本時,你需要肩負起尊重他人的自由的責任。⑤例如,如果你發布這種程序的副本,無論以收費還是免費的模式,你必須把你獲得的自由同樣給予副本的接受者。你必須確保他們也能收到或得到源代碼。而且,你必須向他們展示這些條款以確保他們知道自己享有這樣的權利。⑥採用GPL3.0協議的開發者通過兩步保障你的權益:ⅰ聲明軟件的版權;ⅱ向你提供本協議使你可以合法地複製、發布和/或修改該軟件……。3.定義部分載明:①「本程序」指任何在本協議下發布的有版權保護的作品。被許可方稱作「你」,「被許可方」和「接受者」可以是個人或組織。②「修改」作品指從軟件中複製或作出全面的或部分的修改,這不同於精確複製,是需要版權許可的。所產生的作品稱作前作的「修改版」,或「基於」前作的作品。③「受保護作品」指未被修改過的本程序或基於本程序的程序。④「傳播」作品指那些未經許可就會在適用版權法律下構成直接或間接侵權的行為,不包括在計算機上運行和私下的修改。傳播包括複製、分發(無論修改與否)、向公眾公開,以及在某些國家的其他行為。⑤「發布」作品指讓他方能夠製作或者接受副本的傳播行為。僅僅通過計算機網絡和用戶交互,沒有傳輸副本,則不算發布……。4.第4條「發布完整副本」載明:你可以通過任何媒介發布你接收到的本程序的完整源代碼副本,但要做到:顯著而恰當地為每一個副本發布版權通告;完整地保留關於本協議及按第7條加入的非許可性條款;完整地保留免責聲明;並隨程序給接受者附上一份本協議的副本。5.第5條「發布修改過的源代碼版本」載明:你可以根據第4條的條款以源代碼形式發布基於本程序的軟件或從本程序中製作該軟件所做的修改,只要你同時滿足以下幾點要求:a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修改聲明及相應的日期。b該軟件必須帶有醒目的聲明,指出其在本協議及任何符合第7條的附加條件下發布。這個要求修正了第4條關於「完整保留所有通告」的內容。c無論如何將軟件組織在一起,你必須按照本協議將整個軟件向想要獲得許可的人授權,本協議及符合第7條的附加條款就此適用於整個軟件及其每一部分。本協議不允許以其他方式授權該軟件,但如果你單獨收到許可則另當別論。d一個在存儲或分發媒介上的受保護作品和其他分離的單體作品的聯合作品,在既不是該受保護作品的自然擴展,也不以構築更大的程序為目的,並且自身及其產生的版權並非用於限制單體作品給予聯合作品用戶的訪問及其他合法權利時,稱為「聚合作品」,在聚合作品中包含受保護作品並不會使本協議影響聚合作品的其他部分。6.第7條「附加條款」載明:①「附加許可」用於補充本協議,以允許一些例外情況。合乎適用法律的對整個程序適用的附加許可,應該被視為本協議的內容。如果附加許可作用於程序的某部分,則該部分受此附加許可約束,但整個程序仍受制於本許可,與附加許可無關。②當你發布受保護作品的副本時,你可以選擇性刪除副本或其部分的附加條款(當你修改程序時,附加條款可以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將自身刪除)。在你擁有或能授予恰當版權許可的受保護作品中,你可以在你添加的材料上附加許可。③儘管已存在本協議的其他條款,對你添加到受保護作品的材料,你可以(如果你獲得該材料版權持有人的授權)以如下條款補充本協議:a表示不提供擔保責任或與本協議第15或16條不同的方式限制責任;或b要求在此材料中或在包含適當的法律聲明的程序中保留特定的合理法律聲明或作者屬性;或c禁止誤傳材料的來源,或要求合理標示修改以別於原版;或d限制以宣傳為目的使用該材料的作者或授權人的名號;或e降低授權級別以便在商標法下使用商品名稱、商品標識或服務標識;或f要求任何發布該材料(或其修改版)並對接收者提供契約型責任許諾的人,保證這種許諾不會給作者或授權人帶來連帶責任。g此外的非許可性附加條款都被視作第十條所說的「進一步的限制」。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序或其部分,聲稱受本協議約束,並補充了這種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你可以刪除這些條款。h如果某許可協議包含進一步的限制條款,但允許通過本協議再授權或發布,你可以通過本協議再授權或發布加入了受前協議管理的材料,不過要同時移除上述條款。如果你根據本節向受保護作品添加條款,你必須在相關的源文件中加入適用那些文件的附加條款的申明,或者指出哪裡可以找到這些適用條款的通告。i附加條款,不管是許可性的還是非許可性的,可以以獨立的書面協議出現,也可以聲明為例外情況,兩種做法都可以實現上述要求。7.第8條「終止授權」載明:①除非在本協議明確授權下,你不得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其他任何傳播或修改受保護作品的企圖都是無效的,並將自動終止你通過本協議獲得的權利(包括第11條第3段條款中授予的專利授權)。②然而,當你不再違反本協議時,你從特定版權持有人處獲得的授權恢復:暫時恢復,直到版權持有人明確終止;永久恢復,如果版權持有人沒能在終止侵權60天內以合理的方式指出你的侵權行為。③再者,如果你第一次收到了特定版權持有人關於你違反本協議(對任意軟件)的通告,且在收到通告後30天內改正,那你可以繼續享有此授權。④當你享有的權利在本節條款所述被中止時,根據本協議從你那獲得授權的被許可方的權利不會因此中止。在你的權利恢復之前,你沒有資格憑第10條獲得同一材料的新授權。8.第9條「持有副本無需接受協議」載明:你不必為接收或運行本程序副本而接受本協議。類似的,僅僅因點對點傳輸接收到副本引發的對受保護作品的輔助性傳播,也不要求接受本協議。但是,除本協議外沒有什麼可以授權你傳播或修改任何受保護作品。如果你不接受本協議,這些行為就侵害了版權。因此,一旦修改和傳播一個受保護作品,就表明你接受本協議。9.第10條「對下游接收者的自動授權」載明:①每當你發布一個受保護作品,其接收者自動獲得來自初始授權人的授權,依照本協議可以運行、修改和傳播此程序。你沒有要求第三方遵守該協議的義務。②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例如,你不可以索要授權費或版稅,或就行使本協議所授權利徵收其他費用;你也不能發起訴訟(包括交互訴訟和反訴),宣稱製作、使用、銷售、批發、引進本程序或其部分的行為侵害了任何專利權。

四、其他相關情況

(一)「點心桌面」App的應用情況及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

(2019)粵廣南粵第7846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4月19日,原告委託代理人李小剛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員孫洪艷和工作人員陳嘉雯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處理後,登錄相關網站的網頁情況如下:1.艾媒網顯示:①2016年中國手機桌面應用活躍用戶分布,91桌面以34.7%的比例占據第一,魔秀桌面、點心桌面位列二、三位。點心桌面的活躍用戶占比為19.3%。②國內手機桌面應用主要盈利來源為「遊戲及應用分發」、「廣告收入」、「增值服務費」。2.證券日報網顯示:①2018年4月27日發布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公告》,該公告載明的相關財務數據:截至2018年3月31日,關聯方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資產總額為209,223,144.91元,資產淨額為168,766,390.93元;2018年第一季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為9,411,988.11元,淨利潤為384,088.89元(未經審計)。截至2018年3月31日,關聯方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資產總額為270,086,549.23元,資產淨額為268,045,537.5元;2018年第一季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為810,142.28元,淨利潤為996,128.85元(未經審計)。②2017年3月28日發布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事項的公告》,該公告載明的相關財務狀況:截止2017年2月28日,福建風靈公司的營業收入為6,228,517.79元,淨利潤為-7,565,851元,總資產為81,907,525.57元,淨資產為75,579,431.41元。③2017年4月27日發布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7年度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該公告載明的相關財務狀況:關聯方被告福建風靈公司2016年度的資產總額為84,868,107.63元,資產淨額為76,823,565.65元,營業收入為35,369,938.4元,淨利潤為-25,325,331.91元(經審計)。截止2017年3月31日,福建風靈公司的營業收入為10,654,601.49元,淨利潤為-10,043,962.55元,總資產為79,959,853.51元,淨資產為73,119,319.86元(未經審計)。3.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的官方網站(www.felink.com.cn)宣稱:該司先後推出多款平台類產品,包括手機個性美化工具91桌面、點心桌面、手機系統管理工具91鎖屏、時尚生活服務應用黃曆天氣等。在「里程碑」一欄記載2011年6月點心桌面正式發布。

(二)原告VirtualApp商業版本對外授權許可的相關情況

(2019)廈鷺證內字第102614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12月4日,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委託代理人呂元輝在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林安靜和工作人員陳子強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作清潔檢查後,運行「騰訊QQ」程序,以「14533195」賬號登錄,與QQ1*****聊天的主要內容為: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以杭州數盒魔方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的聯繫人商談VirtualApp商業版本的許可費事項。原告提供的羅盒(VirtualApp)引擎系統報價單載明:1.價目明細表。上架或內部開發一款APP為期1年的金額為30萬元;上架或內部開發一款APP為期3年的金額為50萬元;遊戲行業、廣告聯盟、軟件市場、互聯網金融、軍政安全客戶使用為期1年的金額為40萬元;遊戲行業、廣告聯盟、軟件市場、互聯網金融、軍政安全客戶使用為期3年的金額為80萬元;不限上架應用市場APP數量和類型為期1年的金額為50萬元;不限上架應用市場APP數量和類型為期3年的金額為100萬元;終身授權買斷則價格另議。2.關於我們的宣傳中稱:羅盒科技2015年推出了全球首個基於安卓平台的APP虛擬化引擎「羅盒」,並申請軟件著作權權,著作權登記號2017SR613528。羅盒APP虛擬化引擎被廣泛應用於插件化開發、無感知熱更新、APP多開、APP雲加載、移動辦公安全、軍隊政府保密、手機模擬信息、隱私保護、腳本自動化、自動化測試、遊戲手柄免激活等技術領域。聯繫人張璐CEO、微信/QQ1*****、13032177777、濟寧市大唐科技大廈4F、上海市虹橋龍湖天街4F。

(三)被告騰訊公司抗辯不侵權的情況

(2018)深南證字第17027號公證書記載:2018年7月2日,被告騰訊公司委託代理人楊芳在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公證員孫逸宏和工作人員王瑜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刪除瀏覽記錄,通過百度進入「應用寶官網」的相關頁面,在《騰訊開放平台開發者協議》中規定用戶不得侵害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2018)深南證字第17026號公證書記載:2018年7月2日,被告騰訊公司委託代理人楊芳在深圳市南山公證處公證員孫逸宏和工作人員王瑜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刪除瀏覽記錄,通過百度進入「應用寶官網」的相關頁面,在《騰訊開放平台侵權投訴指引》中規定若權利人認為第三方在騰訊開放平台提供的服務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按該指引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進行投訴,並載明相關流程和注意事項。

(2019)深鹽證字第7351號公證書記載:2019年8月23日,被告騰訊公司委託代理人王斌在深圳市鹽田公證處公證員梅利斌和工作人員彭志許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刪除瀏覽記錄,通過百度進入「應用寶官網」,在搜索框中輸入「點心桌面」,未顯示「點心桌面」App的相關信息。

(四)原告維權支出的相關費用

原告提交的公證費票據共計13800元【除發票號碼24949293中的金額1300元、發票號碼45179089中的金額2000元系本案單獨支出外,其他金額系與(2019)粵03民初3929號案件共同支出的費用】。原告提交的鑑定費發票金額為30000元(發票號碼45391043)。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涉及開源軟件的相關問題。根據雙方訴辯意見及舉證情況,本案爭議焦點為:一、GPL3.0協議的法律效力。二、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三、被訴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權。四、若侵權成立,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於焦點一。開源軟件是開放源代碼軟件的簡稱,其倡導的「自由共享、開放協作」精神對促進軟件產業快速發展與創新發揮着重要作用。開源軟件通常指授權人遵循某種開源許可證協議,其源代碼向公眾公開,並允許用戶在許可證約定的條件內自由使用、修改和分發。開源軟件的授權人將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和部分人格權授予用戶,其目的是創設一種自由開發、使用或傳播的環境。現今,開源許可證已經成為國際行業內共同認可和遵守的契約文本,履行相關義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只有信守開源軟件所附的許可證條款,才能保證將開源軟件不斷散播出去,讓社會公眾能夠享有開源軟件帶來的便利與發展成果,不致於被私人占有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開源軟件依賴於現有著作權及相關法律體系的保護,授權人只在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其通過許可證將權利有條件進行許可或讓渡才有法理依據。關於GPL3.0協議的法律性質。其一,協議的內容具備合同特徵。GPL3.0協議屬於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因此GPL3.0協議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該協議授予用戶複製、修改、再發布等權利,實際上在授權人和用戶間形成了權利變動,屬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授權人許可的權利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其採用開源許可證發布源代碼,將自己的大部分著作權授予不特定用戶,完全是出於自願。用戶在許可證下複製、修改或再發布源代碼,通過行為對許可證作出承諾,也是出於自願。用戶在對源代碼進行複製、修改或發布時許可證成立,同時許可證發生法律效力。其二,協議的形式亦具備合同特徵。GPL3.0協議以電子文本方式表現其內容,而電子文本是一種有形的表現形式,屬於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綜上所述,GPL3.0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可認定為授權人與用戶間訂立的著作權協議,屬於我國《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關於違反GPL3.0協議的侵權責任。著作權法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專有權,僅規定非權利人可以在如「合理使用」等範圍內使用作品,諸如複製、修改、發行等權利則專屬於權利人,任何人非經許可實施這些行為將構成侵權。根據GPL3.0協議第8條「終止授權」的約定,授權人許可用戶在遵守許可證規定的前提下行使某些權利,但用戶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若用戶違反GPL3.0協議的使用條件來複製、修改或傳播受保護的作品,其通過GPL3.0協議獲得的授權將會自動終止。對此,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開源軟件的特性,GPL3.0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如開放源代碼、標註著作權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權人許可用戶自由使用的前提條件,亦即協議所附的解除條件。一旦用戶違反了使用的前提條件,將導致GPL3.0協議在授權人與用戶之間自動解除,用戶基於協議獲得的許可即時終止。用戶實施的複製、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明確違反開源軟件許可證的侵權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他人對開源軟件的不正當利用;另一方面能夠有效保護授權人的利益,使他們保有繼續創作的動力,促進源代碼共享和知識的傳播。

關於焦點二。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原告是否系Github網站上開源軟件VirtualApp的著作權人;二是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Github網站上顯示的VirtualApp貢獻者授權;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是否符合GPL3.0協議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針對原告是否系Github網站上開源軟件VirtualApp著作權人的問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經查,Github網站上顯示VirtualApp由羅盒科技開發運營並於2017年8月正式公司化運作,項目發起人Lody在Github網站上傳了VirtualApp的初始源代碼、聯繫方式為QQ1*****。其中,羅盒系原告的字號,2017年8月為原告的成立時間,QQ1*****的使用者與項目發起人Lody亦指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張璐及股東羅迪。其次,涉案軟件登記證書載明原告系「羅盒(VirtualApp)V1.0」的著作權人,與前述Github網站上載明的內容可相互印證。原告方將VirtualApp初始版本的源代碼上傳至Github網站,VirtualApp後續開源版本系在此基礎上迭代演進而來。再次,被告對涉案軟件權屬雖不認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證據。綜上所述,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系Github網站上開源軟件VirtualApp的著作權人。

針對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否需要Github網站上顯示的VirtualApp貢獻者授權的問題。根據Github網站的規則,自項目人將其獨立撰寫的軟件源代碼發布在項目中後,Github網站的註冊用戶或者遊客皆可以獲得該軟件的源代碼,而網站的註冊用戶有機會根據自己的意願將修改內容上傳「提交」,並向項目人發出「拉請求」,此時「提交」的有關源代碼只存在於用戶的「分支」中,而並不能直接對項目人發布源代碼的「主分支」產生修改,若這樣的「提交」被項目人認可則項目人可以進行「合併」操作,將「提交」的修改內容用於「主分支」中並形成新的項目源代碼版本。藉此「提交」被項目人執行「合併」操作的註冊用戶,成為該項目的貢獻者。對此,本院認為:其一,原告股東羅迪作為項目人已將VirtualApp初始版本的源代碼共計31097行在Github網站上公開發布,此系原告主張權利的基礎。其二,Github網站的用戶對涉案源代碼作出修改、補充後,若要將相關內容併入項目人的「主分支」中,則需符合項目人的開發意圖並由其做出取捨。本案項目人對「主分支」中VirtualApp源代碼的形成起到了決定作用,貢獻者的內容未對原告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產生實質性影響。其三,貢獻者選擇在GPL3.0協議的VirtualApp項目中上傳自己的源代碼,貢獻者亦將按照GPL3.0協議許可其貢獻,即視為同意將貢獻內容許可給項目人及其他用戶使用。最後,開源項目的貢獻者往往人數眾多、互不相識又身居世界各地;且隨着項目內容的不斷修訂完善,貢獻者的數量亦處於持續增加、變動之中。若開源項目的起訴維權需經全體貢獻者一致同意或授權,實則導致維權行為無從提起。綜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無需貢獻者的同意或授權。

針對原告的訴訟行為是否符合GPL3.0協議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問題。被告認為根據GPL3.0協議第10條的規定,不允許開源代碼的授權人發起訴訟。回歸該條的相關內容,其表述為:「你不可以對本協議所授或確認的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例如,你不可以索要授權費或版稅,或就行使本協議所授權利徵收其他費用;你也不能發起訴訟(包括交互訴訟和反訴),宣稱製作、使用、銷售、批發、引進本程序或其部分的行為侵害了任何專利權」。由此可見,該條款僅限制授權人不得向用戶主張任何專利權,而並未限制授權人對違反許可協議的用戶主張著作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行為並未違反GPL3.0協議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關於焦點三。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原告將VirtualApp分為開源版本與商業版本以及在後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GPL3.0協議」的影響;二是GPL3.0協議是否允許用戶商用;三是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應否開源。

鑑於原告在本案中系以VirtualApp開源版本而非商業版本作為其權利基礎,故本案中不必對VirtualApp開源版本與商業版本的關聯及影響作出認定。針對原告在VirtualApp後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GPL3.0協議」的影響。經查,VirtualApp從2016年7月8日的版本開始引入開源協議,起初為LGPL3.0協議,2016年8月12日更換為GPL3.0協議。2017年10月29日,原告在VirtualApp後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GPL3.0協議」的表述。根據GPL3.0協議第4條、第5條的規定,只要後續版本中有使用先前開源版本中的源代碼,並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3.0協議,則後續版本也必然受GPL3.0協議的約束。因此,VirtualApp後續開源版本仍然受GPL3.0協議的約束。授權人與用戶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協議的約定。

針對GPL3.0協議是否允許用戶商用的問題。GPL3.0協議的序言部分載明:「所謂自由軟件,我們強調的是自由,而非價格免費」。綜觀整個GPL3.0協議的內容,強調的是許可用戶享有運行與獲得源代碼的自由、複製源代碼的自由、發布源代碼的自由、修改源代碼並將修改版本向公眾傳播的自由。GPL3.0協議並未限制用戶進行商用,只是必須遵守開源的規定。原告雖在GitHub網站上聲明禁止用戶對VirtualApp開源代碼進行商用,但根據GPL3.0協議第7條、第10條的規定,附加條款適用的情形和內容是明確的,限制商用不在其列;授權人亦不可以對GPL3.0協議所授或確認權利的行使施以進一步的限制。故在GPL3.0協議允許用戶進行商用的情況下,授權人不得對此作出限制。原告主張「點心桌面」App進行商用違反GPL3.0協議及其附加條款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應否開源的問題。經查,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中使用了原告採用GPL3.0協議發布的VirtualApp,被告對此亦予以確認。根據GPL3.0協議第5條第1款c項、第7條和第10條規定的相關內容及「強傳染性」特徵,對在邏輯上與開源代碼有關聯性且整體發布的派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是採用GPL3.0協議發布,那麼整個派生作品都必須受到GPL3.0協議的約束。一項遵循GPL3.0協議的源代碼不能同非自由的源代碼合併。因此,被訴「點心桌面」App(V6.5.8)應當遵循GPL3.0協議向公眾無償開放源代碼。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辯稱未實質性修改所使用的開源代碼,故無需公開「點心桌面」App(V6.5.8)的源代碼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使用了附帶GPL3.0協議的開源代碼,卻拒不履行GPL3.0協議規定的使用條件。根據GPL3.0協議第8條自動終止授權的約定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福建風靈公司通過該協議獲得的授權已因解除條件的成就而自動終止。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對VirtualApp實施的複製、修改、發布等行為,因失去權利來源而構成侵權。至於被告稱VirtualApp中有使用他人開源代碼的問題。在軟件開發過程中借鑑、使用他人開源代碼只要未違反所附許可協議的約定即屬於正常的使用行為。從被告的舉證看,VirtualApp中保留了相關開源代碼的權利人信息,VirtualApp已對外開源的情況下,被告主張VirtualApp使用他人開源代碼後再行維權有違開源規則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四。被告福建風靈公司作為「點心桌面」App(V6.5.8)的開發、運營和發布者,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VirtualApp著作權的行為。即對使用了VirtualApp的「點心桌面」軟件立即停止提供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關於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經查,其一,提供「點心桌面」App(V6.5.8)下載的豌豆莢網站顯示開發者還指向被告北京風靈公司。其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方平台查詢的信息顯示,「點心桌面Android終端軟件V4.0」分別登記在被告北京風靈公司與被告福建風靈公司名下。其三,在百度上搜索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與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官方網站,其結果均指向www.felink.com.cn。該網站在「關於我們」的宣傳中將兩被告的經營行為混同。根據前述事實,另鑑於被告福建風靈公司系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的情形,原告指控兩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騰訊公司對其「應用寶官網」上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制定了相關規則、設置了投訴渠道,且對被訴軟件作了及時下架處理。原告亦未對被告騰訊公司提出具體訴請。因此,被告騰訊公司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賠償問題,原告主張以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的侵權獲利來計算。鑑於開源許可協議締約方式和締約主體的特殊性,導致違約或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應有助於敦促締約方誠信履行開源義務,確保開源社區規範、持久的發展。開源軟件大多都是免費的,但授權人付出的開發成本是必然存在的,按照侵權獲利來承擔賠償責任更為公平合理。對此,本院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涉案VirtualApp在侵權軟件中所起的作用。在VirtualApp開源代碼的幫助下,用戶通過侵權軟件「點心桌面」App(V6.5.8)獲取的第三方手機應用可以實現免安裝直接運行。雖難以評判具體的技術貢獻度,但無疑有助於侵權軟件用戶獲得更好的體驗和增強下載的意願。2.侵權軟件在各平台的下載次數多達數千萬,被告可通過侵權軟件引導用戶下載其他開發者提供的APP,接受APP提供商的利潤分成;另通過增值服務收費、廣告收入等多種盈利模式實現流量的變現。3.被告福建風靈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公司在2017年度、2018年度的相關財務數據。4.原告履行GPL3.0協議的情況及VirtualApp商業版本對外授權許可的情況。5.被告的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時間及拒不履行開源協議的情況。6.維權合理費用。原告提交了鑑定費、公證費的票據,本院予以支持。律師費雖未提交相關證據,但確有委託律師出庭且本案涉及的爭議較複雜,對其產生的費用將酌情考慮。綜上所述,本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原告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損失數額範圍之內。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VirtualApp著作權的行為,即對使用了VirtualApp開源代碼的「點心桌面」軟件立即停止提供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

二、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三、駁回原告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後,被告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被告應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430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負擔134300元,由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000元。被告福建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風靈創景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丘  慶  均
審判員 潘    亮
審判員 應    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余麗君(兼)


附相關法律條文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害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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