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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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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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三章 職業教育實施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培養創新型、技能型人才,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

第三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應當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職業精神和職業素養教育,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條 發展職業教育應當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堅持面向市場、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學合理的層次結構,適應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第五條 發展職業教育應當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創新職業教育模式,引導社會支持職業教育,提高職業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全省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優化職業教育結構和布局,推動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履行發展職業教育職責,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督導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組織的指導,支持行業組織發揮職業教育服務功能,並強化監管。

行業組織應當履行發布行業人才需求、推進校企合作、參與指導教育教學、開展質量評價等職責,建立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和就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層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分別由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省人民政府統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以及其他職業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

職業培訓主要由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分為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和普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重點培養高級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級技工學校重點培養中級工、高級工;普通技工學校重點培養中級工。

技工學校按隸屬關係由省、市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市場化、社會化和多元化,建立各類培訓主體平等競爭、人員自主參加、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能培訓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託企業、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建立現代化產業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在資金、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貧困地區、民族地區職業教育發展的扶持,改善其職業學校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新型職業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構建農村職業教育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各類職業教育資源,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學分制度,通過學分積累、轉移和互換,促進學歷與非學歷教育銜接連通、互通互認,推進非學歷教育學習成果與職業技能等級學分轉換互認,構建普通教育、職業教育以及業績成果互認的終身教育資歷框架體系。

受教育者通過繼續教育或者培訓等方式,積滿中等職業教育要求的相應學分,經認定可以獲得中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相應技能等級證書。

受教育者通過繼續教育或者培訓等方式,積滿與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要求的相應學分,經認定可以獲得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相應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承擔公共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

第三章 職業教育實施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可以納入高等學校序列。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依法制定體現職業教育特色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創新辦學體制機制。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可以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自主設置、調整專業,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職業學校設置國家控制專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職業學校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建設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實習實訓基地。

第二十條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教師聘任和職稱晉升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和培訓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職業學校分別負責編制本區域和本學校教師培訓規劃。

第二十一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根據省制定的教職工編制標準,按照職業學校辦學規模和發展定位,結合本地實際,動態核定公辦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創新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方式。

鼓勵職業學校面向社會和企業聘用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

第二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適當,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招生計劃。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招生平台,對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實行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統一招生錄取。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職業學校類別招生錄取辦法和高等職業學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辦法。

中等職業學校採取註冊入學制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或者高中畢業學生申請並經學校批准,可以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或者培訓。

高等職業學校主要採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考察相結合的考試入學制度。中等職業學校應屆及往屆畢業生可以通過職業教育類別考試方式或者普通高考方式進入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本科高等學校學習。

完成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應屆及往屆畢業生,可以通過職業教育類別考試方式進入本科學歷教育。完成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可以通過考試進入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教育。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專業教學標準和質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學制度,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內部質量保證機制。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教育的特點,加強職業道德和職業生涯規劃等教育,開發、編寫、引進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等具有職業教育特點的課程和教材。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支持體系,可以在課程研發、學時學分、師資保障、場地建設、專利保護、資金支持、獎勵措施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創業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組織用人單位和第三方機構對職業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編制年度質量報告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教育可以實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修業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分制的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在保證完成教學總學時和修滿總學分並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修業年限。

職業學校可以制定學分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

學生的科技發明創造、競賽活動成績,以及被社會有關部門採用或者在解決生產實際問題中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論文、設計、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為課程學分。

第二十七條 鼓勵職業學校聯合開設優質課程並推進師資、課程、實訓基地的共享與學分互認。

職業學校應當制定課程免修、學分替代等管理辦法。

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之間,可以實行學生學籍互轉、學分互認。具體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職業教育實行學歷、學位、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等證書制度。

職業學校的學生,按照專業教學標準完成課程學習任務,經學校考核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書;經具有資質的職業資格考核機構、職業培訓考核機構考核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國有資產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支持各地政府以閒置土地、校舍等要素參與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辦學。鼓勵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舉辦民辦職業學校。

鼓勵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職業教育。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議託管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職業學校辦學。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進職業學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許社會力量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依法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

第三十條 鼓勵職業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引進國際先進、成熟適用的專業標準、專業教材體系、專業認證體系與其他教育資源,參與職業教育國際標準制訂,輸出優質職業教育資源,提高職業教育國際化水平。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學校與國際知名職業學校合作辦學,開展中資企業境外員工的職業教育、技術技能培訓工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職業學校針對粵港澳大灣區產業特點,建立跨校、跨境技能型人才培養機制,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加強粵港澳大灣區職業教育合作。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條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

鼓勵職業學校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在人才培養、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的相關政策,引導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為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合作建設實驗室或者生產車間等校企合作項目提供資助。

第三十四條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安排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與職業學校開展相關工作。

支持行業組織、企業、職業學校依法牽頭組建多元投資主體的職業教育集團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

企業開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校企合作成效顯著,被認定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的企業,可以依法享受有關優惠。

第三十五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需求,與相關企業在專業設置、人才培養、實習實訓、師資隊伍建設、技術研發與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合作。

職業學校與企業開展專業設置、師資隊伍建設合作,應當促進專業課程內容對接國家職業標準,加強建設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兼備的教師隊伍。

職業學校與企業開展實習實訓合作,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並加強對實習學生和實踐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職業學校、行業組織和企業開展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明確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發課程和教材、設計實施教學、組織考核評價、開展教學研究。

第三十七條 職業學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習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者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三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成本補償機制。

第三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生應當參加實習,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當依法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實習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

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實習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並在三方實習協議中明確報酬標準;其他實習,實習單位可以給予實習學生適當補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取、截留學生實習報酬、補貼。

實習單位接受實習學生的人數及安排學生從事實習工作的崗位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畢業生就業見習,依照《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落實職業教育經費保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分專業類別的財政生均撥款保障制度,向所舉辦的公辦職業學校按時、足額撥付經費。

國家重點以上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生均撥款基準定額可以參照高等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基準定額標準設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經費預決算公開制度、績效評價制度、審計監督及其公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興辦職業教育。對向職業學校進行捐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十四條 社會力量投資或者與政府聯合建設職業學校的建設用地,根據國家規定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國家有關劃撥用地規定的,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學校給予支持。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統籌考慮民辦職業學校辦學成本、收費並參照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情況,確定政府購買服務標準。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費用減免等措施,支持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與公辦職業學校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對屬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力度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改善職業學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鼓勵珠江三角洲地區優質中等職業學校向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招生。

第四十七條 舉辦職業學校應當確保在用地、校舍建設、師資隊伍、圖書資料、實訓設備等方面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用於對本企業的職工進行職業教育。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就業專項資金對職業培訓補貼的支持,改進補貼方式,合理確定補貼標準和補貼對象。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中和高中畢業生、殘疾人、農村轉移勞動力、余刑在二十四個月內的在粵服刑人員、被強制戒毒人員等參加職業培訓,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面向農民、農村轉移勞動力、在職人員、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的資助補貼制度,推行以直補個人為主的支付辦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學校校舍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財政保障機制,逐步分類推行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學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制度,加大畢業生就業專項資金投入力度,促進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學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就業指導機構建設,加強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教育和服務。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職業教育科研和教學成果獎勵制度。

職業學校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科研體系和隊伍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促進職業教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步驟、權利責任、分配方案、組織保障等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擅自收取費用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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