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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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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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2001年2月1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

會議通過 2001年2月19日公布 2001年5月1日起

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批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確保預算的執行,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批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五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預算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分為一般預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預算草案。

本級預算草案必須列至款級預算科目,逐步列至項級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應按本級一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對下級的補助支出應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包括經濟建設工作委員會、計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負責預算審查監督的工作機構,下同)應及時了解預算草案編制情況和調查了解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並提交以下與本級預算草案相關的材料:

(一)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項的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各部門預算表;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的項目表;

(四)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對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五)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社會保障支出表;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項目表。

前款各項材料均應附上有關說明。

第九條 省、市(地級以上,下同)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在收到預算草案二十日內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對預算草案提出的初審意見送達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後,財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在收到預算草案二十日內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送達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在十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對預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各項收支依據;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貫徹預算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的原則的情況;是否隱瞞、少列按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

(四)預算支出結構情況;是否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確保重點,統籌兼顧,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五)群眾關心的涉及預算收支的重大問題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六)其他重要問題。

在審查預算草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人民政府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於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十日前,向大會籌備處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預算草案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意見,回答詢問。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就與預算有關的問題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質詢案。

  第十三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應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作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預算草案修正案。預算草案修正案必須對所提議的事項、理由作出詳細說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必須相應提出增加收入或減少其他支出的具體方案。

大會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預算草案修正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預算草案修正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

對交付表決的預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再就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修正案通過後,同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決議修改預算。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決議中同意的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將批覆的部門預算抄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有無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情況;

(五)預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況,有無違法將預算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有無違法改變預算支出;

(六)有無違反國家規定將預算資金有償使用,有無違法將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款項擅自改變用途,有無將預算周轉金挪作他用;

(七)有無違反專款專用原則,扣減或挪用上級補助的事業專項資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九)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遇有下列預算收支變化之一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匯報:

(一)預計預算總收入減少額超過預算額5%的;

(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預計需要調減指標的;

(三)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社會保障預算支出預計需要調減的;

(四)調增調減預算收支涉及科目超過預算科目30%以上的;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收支變化情況。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預算收支變化,必須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審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聽取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收支變化情況匯報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可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人民政府的有關報告並進行審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調增或者調減本級預算支出安排不適當的,可以責成同級人民政府按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支出安排。

  第二十一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通報情況。人民政府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對預算進行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說明及有關的詳細材料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人民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審計部門及時進行審計,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匯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按月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報表。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還可要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季度匯報有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提交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政府債務、社會保障基金等重點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其制定的有關預算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及時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市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每年至少一次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年度終結後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預算執行情況時,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對預算執行中同一問題提出疑問或者具體要求的,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當將意見綜合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答覆。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提交書面答覆並印發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

  1.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列至項級決算科目。

第二十九條 對本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預算超收的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第三十條 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匯報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有關材料。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匯報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與本條例第八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對應的決算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提交本級決算草案、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同時提交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如實反映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情況,並提出改進財政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三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會或者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五條 決算經審查批准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決算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決算及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審批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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