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2022年11月24日
文件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部署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力護航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防疫司法保障。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堅定不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貫徹「動態清零」總方針,按照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總要求,依法打擊涉疫犯罪,有效化解涉疫糾紛,堅決維護社會平安穩定。

  二、依法懲治涉疫違法犯罪。依法打擊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侵犯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安全、擾亂衛生醫療秩序、故意傳播病毒、核酸檢測造假、造謠傳謠、聚集滋事、哄抬物價、詐騙錢財等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劃分疫情風險區域,採取隔離封控、隔離管理、隔離轉運、隔離安置等遏制疫情的應急性措施,儘量減少防疫處置措施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依法制止和糾正「亂加碼」或者不作為等違規行為。

  四、優先保障涉疫民生權益。暢通涉疫民生案件辦理「綠色通道」,妥善處理防疫保障、醫療服務、勞動爭議、物資供應、志願服務等涉疫糾紛。依法保障防疫工作和群眾生活需求,不得查封、扣押、占用、處置用於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保障的設施、設備及物品。

  五、全面開展在線訴訟服務。依託「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粵公正」「廣東移動微法院」等網絡平台全天候開展在線訴訟服務,鼓勵當事人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申請執行、信訪申訴、電子送達。暢通12368訴訟服務熱線,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各類訴求,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對訴訟活動的影響。

  六、助力市場主體減負紓困。對因疫情影響產生的買賣、借貸、租賃、旅遊、運輸、加工承攬、建設工程等合同糾紛,鼓勵雙方當事人合理調整或變更協議內容,助力困境企業通過債務重整、債務和解再生發展。

  七、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依法規範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審慎認定企業因疫情影響延遲償還金融借款的違約情形,積極促成以展期、續貸或分期付款等方式達成新的還貸協議,減輕中小微企業融資負擔。

  八、加強防疫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病毒疫苗、快速檢測試劑、新藥產品專利或製造方法專利的保護力度,保障疫苗、藥物研發生產。嚴懲生產銷售假冒抗原檢測試劑、防護用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九、維護和諧穩定勞動關係。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發展,鼓勵用人單位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遠程辦公等方式穩定勞動者工作崗位,支持企業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期間採取靈活用工措施。

  十、依法保障群眾訴訟權利。訴訟活動因疫情防控無法按期進行的,允許當事人自願選擇線上訴訟或者申請延期訴訟,不得按無故缺席訴訟處理,妨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受疫情影響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應依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訴訟費減、免、緩手續。

  十一、推動涉疫糾紛多元化解。充分發揮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作用,依託訴調對接工作機制,通過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工會調解、律師調解、行政調解等合理化解涉疫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互利互惠,平等協商、共渡難關。

  十二、加強善意文明執行工作。對因疫情影響造成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積極引導當事人分期履行、延期履行或達成執行和解。審慎實施財產保全,準確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完善信用修復和守信激勵機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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