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於廣州市
發布於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
經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2月11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人大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實最嚴格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關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直接關係經濟社會大局穩定,也事關我國對外開放。當前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我市要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規,採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堅決遏制疫情蔓延的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總體戰、阻擊戰。

二、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上級的要求,統籌、組織、推進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間,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區、鎮街疫情防控指揮機構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資金保障、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市、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臨時徵用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處置徵用令並做好登記造冊工作,並依法予以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五、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公開、透明、有序、高效。

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人群返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採取各種應對措施,支持、服務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日常生活用品、防控物資等的及時高效調配,保障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促進城市平穩有序運行。

七、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分類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各企業應當落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政府規定落實有關措施,確保復工復產安全有序。

八、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範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加強周邊相關城市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在抗擊疫情一線工作的醫護人員、執法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資保障和心理支持;要以開放、包容、務實的精神,做好對返穗人員、重點地區抵穗人員的人文關懷和必需生活保障。

十、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大力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結合防治工作。

充分調動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參與科學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加快防疫藥品、疫苗的研發和技術攻關,推動創新醫療器械、創新藥和疫苗儘快進入臨床應用。 十一、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動員能力,實施網格化精細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嚴防疫情輸入和蔓延,控制疾病傳播。

十二、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實群防群治措施,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採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十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統一指揮,做好轄區內人員往來情況摸排和健康監測,落實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員的防控措施,對居家隔離人員做好健康管理和相關生活服務保障工作。落實好對轄區內的居住小區(村)及其文化、娛樂等聚集性場所的防控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擔本物業管理區域疫情防控的主體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幫助和監督。

十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遵守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和防護物品,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按照要求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加強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有關人員做好健康信息申報,督促需進行健康觀察的人員落實有關防控規定,按照屬地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十五、企業事業單位、出租屋業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要落實對所出租物業的防控主體責任,按照要求及時報告重點地區抵穗人員租住房屋情況等相關信息,主動配合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開展防控工作。承租人要主動做好健康信息申報,依法履行相關防控義務。

十六、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網絡數字政務服務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十七、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宣傳、動員、組織社會力量中的積極作用,廣泛發動人民群眾主動支持、配合、參與防控工作,形成強大工作合力。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圍繞各自領域,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職能作用,科學有序專業地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十八、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社會氛圍。

十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及時做好健康信息申報,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出現發熱、咳嗽、呼吸急促等不適症狀時,應佩戴口罩,及時前往就近的發熱門診就醫,第一時間向居住地村、社區報告,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以及從重點地區抵穗人員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出行軌跡等有關信息,按照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配合相關服務管理;

(四)了解疫情防護和相關健康教育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群體活動;

(五)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認真做好垃圾分類,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滯留在重點地區的人員,要遵守我市有關疫情防控期間的返穗規定,不提前返穗。

二十、市、區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履行監督職責,確保疫情防控工作各項部署落地見效,責任落實。要嚴格執紀,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職瀆職、挪用救援款物等違紀違法問題,堅決依紀依法調查處理,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保障。

市、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疫情防控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對挪用、侵占疫情防控款物等違紀違法問題,堅決依紀依法調查處理。

二十一、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廣州仲裁委員會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二、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抬防控物資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違法行為。

二十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依紀依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紀依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的,依紀依規依法進行嚴肅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二十四、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履行代表職責,督促有關責任主體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在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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