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穗府〔2021〕5號 2021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和廣州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同意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核定的《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共計31處)和《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及保護管理要求》,現予公布。
各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採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方式,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認真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2.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及保護管理要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序號 | 名 稱 | 年 代 | 類 別 | 地 址 |
---|---|---|---|---|
1 | 青雲書院 | 清 | 古建築 | 越秀區惠福東路389號 |
2 | 東平大押舊址 | 民國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中山四路1號 |
3 | 廣東陸軍總醫院舊址建築群 | 1933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流花路111號 |
4 | 茂園 | 民國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東山街道江嶺南2號 |
5 | 中共廣州市委特派員舊址 | 1946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起義路維新橫街6號 |
6 | 廣東省立宣講員養成所遺址 | 1921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起義路素波巷30號內 |
7 | 第一公園舊址 | 1921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連新路8號(現人民公園) |
8 | 培道中學校廣州舊址建築群 | 1928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東山街道煙墩路28號 |
9 | 啟明四馬路10號民居 | 1927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越秀區啟明四馬路10號 |
10 | 伯捷舊居 | 清末民初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荔灣區鶴洞路8號之二 |
11 | 培英中學早期建築群 | 1935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荔灣區培真路60號培英中學內 |
12 | 長洲曾氏宗祠 | 清 | 古建築 | 黃埔區長洲街道長洲社區上莊村長洲文化站內 |
13 | 南灣麥氏宗祠 | 明清 | 古建築 | 黃埔區穗東街道南灣社區南約大街27號 |
14 | 何小靜、何虹烈士故居 | 民國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番禺區沙灣街北村駿興巷5號 |
15 | 天南聖裔祠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鍾村街詵敦村人民路挹西大街 |
16 | 沙圩陳尚書祠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市橋街沙溪大街56號 |
17 | 日泉、月泉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東環街蔡邊一村螺山崗腳 |
18 | 古氏大宗祠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大龍街傍江東村厚德大街10號 |
19 | 九成書院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大龍街新橋村橋東大街2號 |
20 | 顯宗祠 | 明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石樓鎮大嶺村安和街8號 |
21 | 兩塘公祠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石樓鎮大嶺村中約街 |
22 | 區玉水埠 | 明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石壁街石壁三村陳村水道邊 |
23 | 禺南武工隊舊址 | 1947年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番禺區大石街會江村石中二路71號純菴區公祠 |
24 | 赤山東戴氏大宗祠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石樓鎮赤山東村註禮大街2-1號 |
25 | 區氏孖祠堂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石壁街石壁三村雲衢大街10號、12號 |
26 | 禮村高氏宗祠 | 明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大石街禮村渤海路2號 |
27 | 蔡邊蔡氏大宗祠 | 清 | 古建築 | 番禺區東環街道蔡邊一村陽平坊大街8號 |
28 | 三村儒林第 | 清 | 古建築 | 從化區呂田鎮三村 |
29 | 霍勉齋家族墓 | 明 | 古墓葬 | 增城區寧西街道南香山南麓 |
30 | 蓮花書院遺址 | 明 | 古遺址 | 增城區寧西街南香山東南山麓 |
31 | 南石頭監獄遺址與海港檢疫所舊址 | 民國 | 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 海珠區南石頭街道棣園社區 |
附件2
為保障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及其歷史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公布市文物保護單位之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職責分工,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劃出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同時公布其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依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相關規定進行控制。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劃定市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自公布之日起2年內,劃定市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依法定程序審批後公布。在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同時,撤銷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
現劃定第九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並提出保護管理要求如下:
一、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
臨時保護範圍:從文物本體外緣延伸5米。
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從保護範圍向外延伸30米。
二、臨時保護範圍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要求
(一)臨時保護範圍的保護管理要求。
1. 文物保護單位的臨時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廣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2. 在臨時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二)臨時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要求。
1. 在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直接或者間接從空中或者地下對文物構成危害和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的建設工程。
2. 在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修建在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方面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的新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3. 在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4.在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的建(構)築物,其高度原則上按下表要求進行控制:
距保護範圍外緣(米) | 可建建(構)築物總高度(米) |
---|---|
≤5 | 綠化地帶或保持原環境風貌 |
>5,≤20 | 8 |
>20,≤30 | 11 |
(註:可建建築總高度為室外地坪至屋頂)
5. 在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建(構)築物,在原址拆除重建的,原則上按上表控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廣州市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論證。
6. 在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規劃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廣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廣州市規劃部門批准。
7. 在臨時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構)築物如需成片拆除,須先徵詢廣州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31日印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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