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4〕8號
2024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有效期:2024年05月07日—2029年05月07日(不含本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29日


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和利用工作,明確傳統風貌建築的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管理,調動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責任人保護積極性,根據《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的資金補助。本辦法所稱資金補助是指由財政安排預算資金,對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項目進行補助。

國有傳統風貌建築的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由保護責任人按照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列支。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資金補助工作,負責補助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等。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資金補助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預算申報與補助發放等工作。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職責參與資金補助審核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進行政策宣傳,組織申報,參與本轄區資金補助審核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部門應按照本辦法,依職責做好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資金補助類別分為日常維護資金補助和修繕資金補助。

(一)日常維護資金補助是指對傳統風貌建築進行日常清潔養護、防滲防潮、白蟻防治、零星修補、維護防災設施、搶險加固等不涉及加建、改建、擴建的外部修繕、內部裝飾工程進行補助。

(二)修繕資金補助是指對涉及加建、改建、擴建並依法申請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的保護性修繕工程進行補助。

第五條  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

對於出租使用的,可根據合同約定或保護責任人書面確認,由承租人作為資金補助的申請主體;對於多產權的,可由保護責任人聯合申請資金補助,並按照書面約定或面積比例分配補助資金;對於公私混合產權的,在國有產權保護責任人出具書面意見後,由非國有產權保護責任人按照面積比例申請資金補助。

第六條  申請日常維護資金補助的,傳統風貌建築應符合保護圖則的各項要求,各類保護要素符合保護圖則的保護標準。

申請修繕資金補助的,傳統風貌建築修繕後應符合以下情形:

(一)按照保護圖則的要求使用、利用、維護、修繕,各類保護要素符合保護圖則的保護標準。

(二)修繕工程手續完備,已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

不符合上述情形或存在擅自改變建築外立面、高度、體量,擅自拆除、移動、塗改、損毀保護標誌牌的,保護責任人應及時進行整改,符合相關要求後可申請資金補助。

第七條  日常維護資金補助標準為每年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萬元/處。修繕資金補助標準為8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萬元/處。對群體(3棟及以上)或單棟體量較大(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傳統風貌建築,各區可根據財政狀況適當增加資金補助,原則上不超過上述限額的30%。

資金補助核發麵積以不動產登記載明的合法產權面積為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狀測繪,並以現狀測繪面積為準,涉及違法建設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日常維護資金補助可每年申領一次,修繕資金補助每十年僅能申領一次,因不可抗力導致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修繕資金補助申領成功當年及後續兩年內不能申領日常維護資金補助。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日常維護與修繕資金補助的,按照相關要求填寫申請表,提供保護責任人告知書、依法應辦理的行政許可或相關手續、修繕完工前後對比照片等材料。

申請人為承租人的,還應提供租賃合同和保護責任人書面確認材料。

第九條  傳統風貌建築的資金補助按以下流程實施:

(一)申請。申請人每年1月至4月期間向傳統風貌建築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本年度的資金補助申請。

(二)初審。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核各項申請材料是否完整、規範,工程建設手續是否完備等。對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資料並重新提交。

(三)覆審。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審,審核申請項目、補助類型、補助金額等是否符合保護圖則和本辦法的要求,並依次在審核表蓋章確認。審核不通過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情況反饋並指導申請人整改。相關部門可聘請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技術單位提供技術性意見。

(四)公示。審核通過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在每年6月20日前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有異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及時覆核並書面答覆異議人。

(五)預算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及時向區財政部門申請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區財政部門應做好預算受理、審核、撥付等工作。

(六)發放。根據預算撥付進度,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下一年度預算正式下達後3個月內,一次性將補助資金發放給申請人。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後完工的保護性修繕工程,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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