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

廣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有效期:2022年5月1日至今
(2022年3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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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保護和管理,以人民為中心推進城市建設,保護和傳承城市歷史文化,促進文化、商貿、旅遊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範圍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廣衛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東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聖賢里、書院街、書坊街已實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

  對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範圍進行調整的,調整方案由越秀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 越秀區人民政府負責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資金投入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廣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擬訂和實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區總體發展規劃、步行街業態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但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統籌和推進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文化保護、產業發展、招商引資、企業服務、宣傳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本規定,配合管委會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和服務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布局、市場運作、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打造商業繁華、文化濃厚、管理規範的知名特色步行街。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協調開展安全生產、消防、交通、市場管理等聯合檢查行動,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管委會應當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有關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工作信息。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北京路步行街宣傳推廣平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傳播媒體開展北京路步行街宣傳推廣工作,擴大北京路步行街品牌形象的影響力。

第二章 歷史文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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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歷史遺蹟(遺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街巷、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千年古道、改革開放優秀建築、歷史地名、歷史掌故、騎樓文化、廣府廟會、西湖花市、嶺南風味美食和古樹名木等,均屬保護的歷史文化資源。

  管委會應當對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調查、確認、登記、建立檔案及相關數據庫,並向社會公示,形成歷史文化資源動態更新維護機制。

  鼓勵運用三維測繪、數字或信息等新技術對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騎樓建築等重要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數字建檔,實現歷史文化資源數字化存儲、展示和信息化共享。

  第九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和特色風貌等堅持優先保護、原址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

  在北京路步行街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執行。

  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巡查,發現有破壞行為的,依法及時處置。

  第十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對歷史建築履行保護責任,轉讓、出租歷史建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護及修繕義務,出讓人、出租人應當將保護修繕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商務、文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老字號經營者扶持,支持其申報老字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開展傳承活動,管委會應當協調提供場所和條件,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和展示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經營者對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化資源通過新媒體傳播推廣,將創作、生產和傳播等向雲上拓展,線下文化資源數字化,創新表現形式,深化文化內涵。

  鼓勵和支持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經營者對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化資源進行轉化和開發,開發具有廣州特色的文化產品,實現優秀傳統文化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十三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在擬訂和實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區總體發展規劃、步行街業態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以及進行建設項目、商業經營活動等,應當採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和被確定為古樹後續資源的樹木。禁止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和被確定為古樹後續資源的樹木。

  管委會應當協助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對古樹名木資源狀況進行動態管理,並在古樹名木樹幹邊緣設置保護標誌,必要時應當設置護欄等保護設施。

  管委會應當加強北京路步行街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樹木病蟲害、生長異常等情況,應當立即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保護和管理單位進行搶救和復壯。

第三章 商業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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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北京路步行街區規劃,按照提升傳統業態、布局新興業態、發展本地特色品牌和老字號品牌、引進國際知名品牌的原則,編制北京路步行街業態發展規劃、指導目錄和制定鼓勵重點業態發展的扶持政策,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報越秀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引導地區內經營項目與北京路步行街業態發展規劃和指導目錄相協調;對有利於彰顯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文化特色的經營項目,可以給予政策扶持。

  管委會應當會同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日常招商、業態調控、商業管理以及企業、商戶入駐服務等工作,引導企業、商戶按照北京路步行街業態發展規劃、指導目錄進行經營,不斷優化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營商環境,提升業態品質和經營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越秀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推動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智慧文旅等數字應用場景建設,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越秀區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數字商貿,引導支持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的集聚區、平台及其促進體系發展。培育推廣雲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持數字化商貿平台建設,發展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完善發展機制、監管模式,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高水平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開放體系,提升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數字商貿水平。

  第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開展活動策劃編制工作,制定近期和年度活動策劃內容,積極引入時尚、動漫、藝術、科技等具有創意性的活動,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激發社會參與的主動性、積極性。

  管委會應當聯合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行業商會、行業協會、企業,結合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實際打造特色商業集聚區。鼓勵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企業舉辦各類促消費活動,在活動期間開展線上線下優惠促銷,提升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商業氛圍,促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

  第十八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範圍內舉辦的文藝演出、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公益慈善等日常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管委會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加強誠信文化宣傳,開發北京路誠信商圈信用管理平台,為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指導經營者開展信用修復工作;建立多元參與信用評價、支持消費者維權、守信商家激勵的商圈誠信機制,打造誠信示範街區。

  第二十條 越秀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支持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智慧旅遊景區建設,鼓勵開發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精品旅遊線路,培育知名旅遊品牌,提供智慧化旅遊服務,培育雲旅遊等網絡體驗與消費新模式,推動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商貿、文化、旅遊融合發展。

  管委會應當加強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文明旅遊宣傳,引導遊客安全、文明、環保旅遊,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和經營具有廣州特色的低碳、綠色、環保旅遊產品。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統籌、協調開展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智慧街區建設,利用視頻系統、5G網絡、大數據、人工智能、裸眼3D等新技術做好客流疏導、智慧街區創建等街區管理工作。

  管委會應當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科學設置遊客服務中心或者自助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遊客提供街區旅遊線路、交通、氣象、購物、住宿、餐飲、停車、客流量預警、醫療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行業商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可以通過廣泛徵集商戶意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實行自律管理,提高經營服務水平,促進誠信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章 街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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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下列城市管理權限,委託管委會行使:

  (一)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二)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

  (三)因建設或者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後未及時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四)對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五)對將垃圾掃入下水道或者堆積在人行道、馬路、花壇、綠化帶的行政處罰。

  (六)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七)對未按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的核心保護範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行政處罰。

  (八)設置戶外廣告、招牌等外部設施不符合保護規劃的行政處罰。

  (九)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在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

  (十)對歷史文化街區內占用傳統街巷、道路;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搭建或者占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拆改院牆、改變建築內部或者外部結構、造型或者風格等對保護對象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行政處罰。

  (十一)對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損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標誌的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管理權限,越秀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已交由相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統一由管委會行使。

  第二十四條 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公安機關將北京路步行街地區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處罰,委託管委會行使。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委託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在委託協議中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布。委託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對管委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依法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進入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編制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範制定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招牌指引,並實施日常巡查、指導與監督管理。

  管委會應當引導招牌的色調、形態、尺寸、燈飾、文字內容與拼寫及外文標識等與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建(構)築物風格、業態定位以及周邊整體風貌相協調,符合保護規劃、設置規範的要求以及歷史文化街區的容貌標準。

  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招牌安全、完好、美觀、整潔,招牌出現破舊、老化或者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商鋪內外的裝修或者裝飾,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相關保護規劃和北京路步行街改造提升總體規劃的要求,與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實行步行化管理,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並設置步行街禁止、限制車輛進入的相關標誌。但殘疾人專用人力車、手推兒童車和執行公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搶險車輛除外;確需進入的環衛等作業車輛,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管理,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作業,在指定位置停放。

  越秀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和調整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步行化方案、步行街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管委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對進入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越秀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管委會加強北京路步行街及其周邊地區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統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並在顯著的位置設置停車場指引標誌。

  鼓勵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及其周邊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

  鼓勵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及其周邊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鼓勵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及其周邊商場、民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提供停車便利,提升旅遊和商業效益。

  第三十一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項目建設、商業經營活動等必須做好樹木保護措施,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應當按照綠化管理的規定執行。

  管委會應當協助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北京路步行街區域內的樹木標牌,逐步建立樹木檔案,並加強對北京路步行街區域樹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械,在步行街日常管理和服務中安排經過急救培訓的工作人員或者志願服務人員在崗,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接受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並在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中協助開展緊急現場救護。

  第三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北京路步行街地區處置突發事件聯席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暢通和完善投訴、意見、建議渠道,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顯著位置設立遊客服務和投訴受理中心,公示旅遊諮詢、投訴和求助電話,設置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及時調解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

  管委會辦理前款事項時,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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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委託管委會行使的事項,由管委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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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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