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

廣州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
穗城管規字〔2024〕2號
2024年1月3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有效期:2024年1月3日—2029年1月3日(不含本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容貌管理,維護乾淨、整潔的城市環境,助推老城市煥發新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他區域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指的是《城市容貌規範》(DB4401/T 51—2020)附錄A明確的道路和地區名稱。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指的是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側立面。

本辦法所稱「保持整潔」,指的是對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的日常保潔和定期清洗等行為。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修繕、整飾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教育、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宣傳、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刊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增強市民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乾淨、整潔、美觀的意識。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的乾淨、整潔,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並有權對損害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乾淨、整潔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或發現影響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乾淨、整潔現象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

第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各單位分別負責;

(三)臨街店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開辦者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和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珠江廣州河段、河涌沿岸單位使用的岸線水域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施工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所有權人負責。

第七條 保持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整潔總體要求:

(一)無明顯污跡、積灰或者嚴重變色;

(二)無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亂搭建;

(三)無其他明顯影響城市容貌的不整潔情形。

第八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各類材質外立面清洗保潔頻次依照本市的《城市容貌規範》(DB4401/T 51—2020)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市遇重大慶典或者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對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進行清洗保潔。

第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責任人,可以自行實施保持整潔工作,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其它單位組織實施。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作業單位及其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領域的規定規範作業,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作業屬於特種作業情形的,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工作,應當使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清洗材料,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清潔管理,發現污跡、積灰、亂塗亂畫等不潔情形,及時清洗保潔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要求、對城市容貌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通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日常監督檢查,通過公告提示、書面通知等方式,督促保持整潔責任人進行清洗保潔。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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