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進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進辦法的通知
穗文廣旅規字〔2024〕4號
2024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有效期:2024年11月9日至今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進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4-10-08. 

各區文廣旅(體)局、局屬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推動文物合理有效利用,讓更多文物活起來,促進文物保護傳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我局組織制定了《廣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進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問題,請與我局聯繫。

 特此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4年9月26日


廣州市文物活化利用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文物合理利用和保護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活化利用。

本辦法所稱文物活化利用,是指在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和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合理適度的原則,通過延續、改善不可移動文物原有功能或賦予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的新功能,彰顯文物價值的保護方式。

第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使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時,可以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向公眾開放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幫助。

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開放利用情況,及時制止損害文物的利用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及其它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的行為,督促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整改。

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文物的研究闡釋工作,鼓勵持續挖掘闡釋文物的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結合文物的開放利用,展示其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並負責對全市文物活化利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教育、民族宗教、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水務、交通運輸、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黨史研究機構應當加強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及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按照《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文物,並承擔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責任。

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委託管理、與社會力量合作等方式實施不可移動文物活化利用。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要求告知合作對象,通過列入合作協議或者簽訂文物保護利用協議等方式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確文物安全管理責任與退出機制,並監督合作對象認真履行文物保護責任。

依法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轉讓人應當將文物保護利用相關要求告知受讓人,保護管理責任人身份由轉讓人轉移至受讓人。

第六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保護管理責任人開展文物活化利用工作予以指導:

(一)鼓勵延續文物原功能,賦予的新功能應當符合文物保護要求,與原功能具有相容性,契合文物自身特徵。

(二)應當充分考慮文物等級、類型和保存狀況等因素,以文物價值評估為基礎,與內部布局結構及整體環境相適應,不得超出其安全承載能力,禁止破壞性利用。

(三)應當符合社會需求,注重科學研究、審美、教育等社會效益。

(四)應當達到現行消防、安防標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達到的,應當由保護管理責任人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實施不低於改造前水準的安防、消防措施。

(五)加強文物利用過程中的安全教育和行為管理,制訂應急措施和日常保養維護措施,禁止進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六)挖掘文物活化利用的可持續發展途徑,可以與社會服務、社會教育、文化創意傳播、旅遊等產業相結合,優先用於陳列展覽、旅遊觀光、文化創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眾創空間等方面。

(七)支持對文物及其周邊歷史文化遺產成片連片利用,打造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文化遺產廊道,推介以文物資源為載體的文化地標和文明標識體系。鼓勵開展多個不可移動文物或集中連片文物資源活化利用。

(八)涉及革命文物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國有文物建築可以通過政府統籌、委託管理、政企合作、出租、以修代租等方式依法開展合理利用。因文物修繕、保護等特殊需要,管理使用期限最長可以為20年。

對需要開展文物保護工程的國有文物建築,可以通過協商採用以修代租的方式予以合理利用。

採用出租方式的,按規定實行公開招租。對於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市直管公房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協議出租,直管房經營管理權已下放區政府的,經區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協議出租。

(一)國有文物建築中的直管房從事公益類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可以給予免租金使用。

(二)國有文物建築中的直管房從事非公益類的(有歷史租戶居住的除外),租金標準以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或有資質的社會評估機構出具的市場評估價)作為公開招租底價。非公益類中從事市政府鼓勵的業態,可以給予一年的免租金期,第二年開始租金可以減半收取。

(三)享受以上租金減免優惠或協議出租的,不得擅自轉租或改做其它用途。

本條所稱「以修代租」是指由社會力量承擔修繕資金的,出租人可以減免相應租金。

第八條 非國有文物建築可以採用多種方式開展活化利用:

(一)非國有文物建築可以採取收購、產權置換、出租等合法方式進行保護利用。

(二)文物建築所有權人出售政府給予修繕補助的非國有文物建築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收購。

(三)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徵收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築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

(四)非國有文物建築涉及轉讓、抵押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面向社會公眾推介具有廣州特色的、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利用典型案例,引導合理有效的文物保護利用方式,充分發揮文物科學研究、歷史例證、旅遊觀覽、宣傳教育等作用。

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向社會提供文物活化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務和技術指導。鼓勵社會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提供文物活化利用事務諮詢與技術服務。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集、發布待利用文物建築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

第十條 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和利用。社會力量可以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依託文物建築進行文化創意、休閒遊覽、科研展陳、社區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文物建築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利用文物建築從事經營活動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商事登記。涉及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場地使用證明。場地使用證明不作為對建築合法性的確認、不動產權屬及使用功能的證明和房屋、土地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十一條 文物活化利用涉及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等文物保護工程的,依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符合《廣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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