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糞便管理規定

廣州市糞便管理規定
穗城管規字〔2023〕2號
2023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有效期:2023年9月28日—2028年9月28日(不含本日)

第一條 為加強糞便管理,規範糞便清運市場,遏制和預防偷排亂倒糞便行為,提高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和對糞便資源化利用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街,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糞便,是指從住宅區、各類生產經營場所、辦公場所、建設工地和固定公廁以及流動公廁、交通樞紐(含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機場)中清運出的人類糞便。

第四條 糞便清運和處置應當遵循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糞便清運和無害化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糞便清運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條 市糞便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糞便清運實施監測、巡檢、評價;為政府大型活動提供流動公廁外設服務;為全市糞便公共衛生應急處理提供支持保障。

第七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糞便清運及無害化處置的監管工作,聯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鎮街查處糞便相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

第八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糞便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參與推進糞便清運規範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其責任區無暴露糞便、污水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清運、排放糞便行為的,可以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舉報、投訴的行為進行查處。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糞便清運委託人應當委託合法的清運企業清運糞便。在委託相關企業清運後,應當了解和掌握糞便去向,發現糞便去向不明的及時報告所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鎮街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對糞便排放進行溯源。

第十三條  糞便清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事糞便清運的企業應當依法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糞便清運車輛駕駛員安全教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糞便運輸車輛應當定期檢測檢查,確保車況良好,運輸時保持乾淨、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遺撒、滴漏。

(三)屬於重型載貨汽車類型的糞便清運車輛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保證其正常使用,並納入政府部門監管。同時,配合糞便處置場所落實進場管理措施。

(四)糞便清運應當做好必要的消毒和防護措施,防止傳染病傳播。

(五)糞便清運車輛上路行駛應遵守交通規則,錯峰行駛,避免擾民,將糞便運到指定的地方處置,並在卸載完糞便後及時進行沖洗消毒。

(六)禁止將糞便與生活垃圾、其他廢棄物混合收集、運輸,禁止隨意傾倒糞便。

(七)糞便清運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採用信息技術手段對糞便抽取、運輸、處置進行全過程監督,以便核查、追溯糞便來源和去向。

(八)糞便清運委託人、糞便清運人、糞便處置場所運營單位應配合政府部門實行糞便清運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危險廢物或潲水、建築垃圾運輸到糞便處置場所排放或傾倒。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糞便處置場所運營單位,發現單位或個人將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危險廢物運輸到糞便處置場所排放或傾倒的,應當及時告知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並配合取證;發現單位或個人將潲水、建築垃圾運輸到糞便處置場所排放或傾倒的,及時告知屬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鎮街查處並配合取證。

第十五條 糞便處置場所運營單位進行糞便處置設施建設和糞便處置作業,應當採取必要衛生防護措施,防止傳染病發生和傳播;應當減少噪聲、臭氣對周邊環境的二次污染。

第十六條 糞便處置場所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處置現場糞便清運車輛清洗和消毒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十七條 糞便處置場所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處理制度,制定糞便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鼓勵糞便處置與沼氣發電、製作有機肥料和熱能利用等技術工藝相結合,提高糞便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九條 糞便處置場所運營單位應當對所處置糞便的來源、數量、成分、處置量、資源化利用量進行統計,每月報市糞便管理機構匯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糞便處置、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模式的資料收集、創新研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其責任區無暴露糞便、污水責任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運輸糞便過程中,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物品撒漏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九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將清掏的糞便運至指定地點處置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十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的,依照《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將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危險廢物運輸到糞便處置場所排放或傾倒,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建築垃圾運輸到糞便處置場所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鎮街依照《廣州市建築廢棄物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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