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革命遺存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革命遺存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揚革命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遺存,是指革命遺址以及可移動革命實物。
革命遺址依照《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範圍確定。
可移動革命實物是指近代以來,革命歷史事件、人物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可以移動並且不會在移動中改變其原來形態的物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存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屬於文物、歷史建築、烈士紀念設施和檔案的革命遺存,法律法規對其保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存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革命遺存保護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革命遺存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遺存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
革命遺存屬於文物、烈士紀念設施的,分別由文化廣電旅遊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法負責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革命遺存屬於歷史建築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法負責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可移動革命實物由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革命遺存的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提供線索、捐贈、資助、認養領養、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革命遺存的調查認定、修繕修復、史料徵集、場館建設、陳列展覽等保護利用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宣傳組織和個人參與革命遺存保護利用的先進事跡。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相互關聯革命遺存的保護利用協同合作,聯合開展革命遺存資料整理和學術研究。
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檔案文獻機構、高等院校,開展與革命遺存有關的理論和應用研究,收集、編纂和出版革命遺存相關資料,挖掘展示革命遺存的文化內涵和歷史價值。
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可以與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共建協同研究平台,聯合攻關革命遺存保護利用相關的重大課題。
第八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共同組建革命遺存專家庫,在革命遺存調查工作中開展針對本市革命歷史事件、人物和革命文化的研究論證工作。
第九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統籌組織本市革命遺址的調查工作。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開展全面調查工作,並將初步調查結果上報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
市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組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共同審查初步調查結果,並經組織專家論證後,將革命遺址調查結果上報省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遺址開展專項調查,並將初步調查結果依法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條 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革命遺址調查工作涉及非國有革命遺址的,應當徵求有關所有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相關人員無法聯繫的,應當在本單位門戶網站、相關人員居住地以及該革命遺址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涉及非國有革命遺址的有關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將革命遺址列入保護名錄的,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會同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協調,並做好革命遺址現場踏勘、現狀拍照、錄像及文字記錄工作,有關情況應當隨同初步調查結果一併上報。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革命遺址按照省確定的統一樣式設置保護標識,並由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
已列入保護名錄的革命遺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損毀且無法修復的,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設置說明標識牌予以紀念。
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檢查革命遺址標識,發現標識破損、遺失等情況的,及時修復、更換。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拆除、塗改、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二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革命遺址的類別、保存現狀以及周邊環境的情況等因素,編製革命遺址保護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館藏可移動革命實物的調查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分別進行:
(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涉及革命歷史文化內容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非烈士紀念設施性質的陳列展覽場館等單位的藏品;
(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烈士紀念設施性質陳列展覽場館的藏品。
已經登記公布的可移動革命文物直接列入可移動革命實物保護名單。
區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可移動革命實物的初步調查工作,在組織專家研究論證後擬定本行政區域館藏可移動革命實物保護名單,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分別報請市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定名單,統一或者分批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可移動革命實物的國有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可移動革命實物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可移動革命實物的安全。
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可移動革命實物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非國有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可以請求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給予幫助。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技術指導或者協商委託國有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等場館代為保管等措施,確保可移動革命實物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條 鼓勵國有的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單位加強對可移動革命實物的徵集、收購和研究。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可移動革命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國有的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等收藏單位。國有收藏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六條 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革命遺址的日常監測,充分利用視頻監控網絡、衛星遙感監測系統等措施,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革命遺址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革命遺存保護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市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結合突發事件可能造成革命遺存嚴重損壞的情形,指導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單位制定革命遺存保護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內容。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革命遺存嚴重損壞的,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單位應當立即按照革命遺存保護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並向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革命遺址保護和應急處理工作,定期組織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革命遺址保護檢查,對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革命遺址的安全隱患等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十九條 鼓勵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運用信息技術對革命遺存相關的文字史料、實物史料和口述史料進行記錄、整理、建檔,並實現數據資源開放共享。
鼓勵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利用手機應用軟件、網上紀念館等現代傳播形式,在線推廣和宣傳展示革命遺存。
市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可以與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協商,利用數字化虛擬修復、重建等技術手段,對革命遺存進行數字化保護。
第二十條 革命遺址、可移動革命實物陳列展覽的舉辦者可以開展體驗式、全景式、立體式等形式多樣的展覽活動,推動展覽展示方式的融合創新。
鼓勵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革命烈士陵園、檔案館等單位在國家法定節假日、重大革命事件紀念日、紅色文化宣傳月增加講解員提供講解服務的頻次,滿足公眾參觀需求。
第二十一條 每年七月為廣州紅色文化宣傳月。市、區文化廣電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在宣傳月期間,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開展革命文化專題報道、主題論壇、專題片展播等宣傳活動,動員社會各界在宣傳月期間組織開展革命文化宣傳教育活動,弘揚革命精神,傳頌革命故事。
國有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革命烈士陵園、檔案館等單位應當在宣傳月期間,依託革命遺存開展革命歷史文化主題展覽展示、影視播映、百姓論壇等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展現革命遺存風貌,傳承革命傳統文化。
第二十二條 革命遺址、可移動革命實物陳列展覽的舉辦者可以聘請全職或者兼職的講解員從事參觀接待、講解和日常宣教等工作,同時建立講解員人才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規範講解員的選拔、聘用、培訓、考核、激勵、交流等工作,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革命遺址、可移動革命實物陳列展覽的舉辦者可以建立常態化志願服務機制,與開展志願服務的組織合作,組織志願者參與革命遺存諮詢、導覽、講解、宣傳等日常運行和服務工作,並向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業務培訓。
革命遺址、可移動革命實物陳列展覽的舉辦者可以邀請革命後人和家屬、老戰士、英雄模範、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等擔任志願講解員,傳播革命文化,推動革命精神薪火相傳。
第二十四條 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革命烈士陵園、檔案館等單位可以建立館際合作共享機制,通過場館聯盟、對口幫扶、總分館制等方式在陳列展覽、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員培訓、社會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共享場館資源,推動革命遺存宣傳展示。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學校與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展覽館、革命烈士陵園、檔案館等單位建立合作機制,推動革命文化進校園,將革命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歷史文化、社會實踐等教學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遺存保護利用納入旅遊發展規劃,在革命遺址歷史風貌不被破壞的前提下,挖掘革命遺存旅遊資源,將革命遺存與自然景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化和自然資源進行整合,培育和打造廣州獨特的紅色旅遊品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選取革命遺存相對集中、紅色文化鮮明、旅遊基礎較好的村鎮,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打造紅色文化旅遊鄉村,推動鄉村振興。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單位的革命文化主題旅遊合作,共同打造旅遊產品和精品路線。
鼓勵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與革命遺存保護利用相適應的旅遊業和相關產業。
第二十七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利用革命遺存,創作和傳播弘揚革命文化的各類文學藝術作品,以及通過雲直播、雲展覽等形式推廣微視頻、微電影、動漫等網絡創新作品。
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支持藝術院團、文藝工作者聯合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開展革命主題的文藝創作和展演。
第二十八條 鼓勵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者利用革命遺存資源,通過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途徑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文化廣電旅遊部門應當為相關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提供指導。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與革命遺存相關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
國有革命遺址保護管理人和國有可移動革命實物的收藏單位應當將取得的文化創意產品收入按照相關規定用於加強革命遺存的保護利用。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革命遺存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阻止,並可以通過政府服務熱線、信箱、電子郵箱進行投訴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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