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台電視台審批管理辦法

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管理辦法 廣播電台電視台審批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發布於2004年8月1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

第一條 為規範廣播電台、電視台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台、電視台是指採編、製作並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含廣播電視台、教育電視台、廣播影視集團、總台、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分台等)。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台、電視台。

第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原則上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准的廣播影視集團(總台)設立,其中教育電視台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

第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合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技術設備和必要的場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明確的頻道定位和確定的傳輸覆蓋範圍;

(五)傳輸覆蓋方式和技術參數符合國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規劃。

第七條 中央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合併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教育電視台的設立、合併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徵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後,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後,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 申請設立、合併廣播電台、電視台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保障及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範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6.運營規劃。

(三)擬使用的台名、台標、呼號,並附台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四)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合併的批准文件;

(五)籌備計劃。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申請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範圍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範圍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傳輸覆蓋範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籌備計劃。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台名、呼號等原則上應與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致。

台標可以由圖案、漢字、數字和字母組合而成,並與其他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其他機構已使用的標識有明顯區別,播出時在屏幕左上角標出。廣播電台、電視台所屬節目頻道的標識應以台標為主體,與頻道名稱或簡稱、序號等組合而成。

第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申請變更台名、台標、呼號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的台名、台標、呼號及其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因行政區劃變更的,須提交國務院關於變更行政區劃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因其他原因變更台名、呼號的,申請書中應充分說明變更的理由。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申請變更傳輸覆蓋範圍、方式、技術參數的,須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對技術參數的使用建議、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

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傳輸覆蓋範圍、方式、技術參數的理由及對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影響。

第十三條 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准的廣播影視集團(總台)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按照國家廣播電視事業、產業建設和技術發展規劃,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台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台廣播電視節目的,應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台廣播電視節目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以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和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運營規劃。

(三)節目審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技術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籌備計劃。

第十五條 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准的廣播影視集團(總台)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在合法存續期間,可以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分台,經逐級審核後,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

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分台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範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三)台名、台標、呼號,並附台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的分台,應於開播前向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並接受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屬地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1式5份。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廣電總局對申請材料做最終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廣電總局對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頒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並同時對批准開辦的每套廣播電視節目頒發《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需繼續開辦,須於有效期屆滿180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後換發許可證。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換發。

第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並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批准的設立主體、台名、呼號、台標、節目設置範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範圍、方式、技術參數等製作、播放節目。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或自廣電總局批准之日起超過180日尚未開播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頻道可區分為公益性頻道和經營性頻道2類。允許2類頻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標要求,從機構設置上適當分開,採用相應的組織管理方式和生產經營方式。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跨地區合辦經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

第二十四條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及欄目,應由該頻道或欄目所屬廣播電台、電視台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由廣電總局審查批准。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資源及設置規劃;

6.傳輸覆蓋範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條 縣級廣播電視台原則上不自辦電視頻道,其製作的當地新聞和經濟類、科技類、法制類、農業類、重大活動類專題、有地方特色的文藝節目以及廣告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頻道預留時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的審批管理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申報的技術方案、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傳輸覆蓋範圍、方式、技術參數應符合廣電總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廣播電影電視部《廣播電台、電視台設立審批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部第19號令)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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