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桂政辦發〔2018〕61號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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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是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精神,進一步壓實文物安全保護責任,築牢文物安全防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長效機制
編輯(一)明確主體責任。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納入社會治安綜合管理和平安建設範疇,納入各級文明城市考核評價體系,將文物安全工作經費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明辦、文化廳、財政廳、綜治辦,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落實部門責任。文物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行政執法督察相關規定和標準,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規範文物市場。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文物犯罪,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展消防、安防和治安保衛工作。氣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文物和文物收藏單位開展防雷設施建設工作。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的文物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拍賣文物等文物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旅遊、宗教、海洋等負有文物安全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發展改革、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職責範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同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及監督監測工作。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宗委、公安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旅遊發展委、海洋和漁業廳、工商局,南寧海關,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層層簽訂責任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完善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從2018年起,全區各級人民政府間,各級人民政府與文物行政部門間,文物行政部門與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間,要層層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未落實文物安全監管責任的田野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落實具體措施加強監管。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強化責任追究。自治區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每年組織有關單位人員對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開展一次督察,掛牌督辦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公安廳,自治區監委,自治區高級法院,自治區檢察院,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實施文物平安工程
編輯(一)築牢工作基礎。到2020年,全面落實全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劃定、公布工作,樹立保護標誌碑(牌)、說明簡介碑(牌)、保護範圍四至界樁,並按照文物保護優先原則和「多規合一」要求,將文物保護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尤其是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每年對本行政區域文物安全狀況開展一次檢查評估,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文物部門要經常性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進行培訓,普及業務知識,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完善設施設備。全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可移動文物國有收藏單位要全面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制定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實施計劃,重點推動國務院和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安排的安防、消防、防雷項目的實施。依照規定在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配備必需的安防、消防設施設備,推廣應用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安防、消防先進技術和裝備。從自治區級文物保護經費中統籌安排經費,支持基層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實施安防、消防和防雷項目。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財政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氣象局,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提高科技水平。進一步完善左江花山岩畫文化景觀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系統的技術設計,實現與更多部門安全監測預警的互聯共享,發揮更大使用效益。2020年前全面完成海上絲綢之路·北海史跡遺產點監測系統建設;推動靈渠、侗族村寨·三江侗寨遺產點監測系統建設。推動建設覆蓋全區各級文物和博物館單位的「廣西文物安全在線監管系統」,實現自治區、市、縣三級遠程監管、消防物聯網監控和文物安全監管人員智能巡檢。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規範日常巡查。全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文物安全檢查和抽查工作,實施「縣級季檢、市級半年檢、自治區級年檢」制。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建築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暫行辦法》,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記錄,執行「崗位周檢、單位月檢」制。文物和國有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及監視監測工作,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加大隨機檢查巡查力度和頻次,重點加強高溫汛期、用電高峰期和重大節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時段的巡查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發現的安全風險和隱患。2018年底前,全區所有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國有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要結合各自特點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報本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備案,並在本單位統一上牆。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公安廳、民宗委、海洋和漁業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打造聯防平台。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縣(市、區)將文物安防監控監管信息納入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網絡體系,將文物消防報警系統與消防物聯網監測平台聯網,推進聯防聯控。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設區市、縣(市、區)要將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納入基層派出所治安巡查範圍。文物安全形勢嚴峻的地方,經屬地公安機關、文物部門聯合評估後,可結合實際在點多面廣或重要文物單位設立警務室,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指導巡邏守護,加強重點防範。文物管理使用單位要配備安保人員,為警務室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有文物分布的鄉鎮(街道)要發揮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作用,明確人員負責文物安全,也可採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形式,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相關待遇。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公安廳、財政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加大執法力度
編輯(一)加強監管力量。加強自治區級文物監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機制,促進各級文物執法職能落實。強化市、縣兩級文物行政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已經設立文物局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文物監管執法力量;沒有設立文物局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確定專管部門和專職人員,切實履行文物安全監管職責。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管理機構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 〔責任單位:自治區編辦、文化廳、財政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加強執法機構建設。全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可依法委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行使文物執法職責。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綜合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文物執法專職人員。每年至少舉辦1期全區文物行政執法培訓班,規範執法行為,提高業務能力,提升執法水平。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編辦,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嚴厲打擊文物犯罪。將盜掘古文化遺址、盜竊田野文物和古建築構件、盜撈水下文物等犯罪行為作為我區重點類別予以嚴厲打擊;查處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文物行政部門與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應及時進行信息溝通、案情通報、案件移送。 〔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文化廳、司法廳、工商局,自治區高級法院,自治區檢察院,南寧海關,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嚴查法人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未批先建、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法人違法行為。每年向社會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例,約談一批嚴重違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人。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強化社會監督
編輯(一)鼓勵社會參與。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諮詢專家庫,定期組織各部門專家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安全狀況、文物安全項目開展評估和諮詢工作,及時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隱患。鼓勵各設區市、縣(市、區)以適當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志願者協會等社會組織,引導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民政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拓寬監督渠道。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設立全區文物安全監督舉報電話(12318)並向社會公布,鼓勵社會公眾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傳統媒體、新興媒體和自媒體主動參與文物安全監督,曝光各類文物安全隱患。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鼓勵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單位:自治區文化廳,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發揮宣教作用。將國家和自治區文物保護法規的學習宣傳納入普法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教學內容;充分利用各級傳統媒體、新興媒體,採取藝術表演等形式普及文物保護法規和文物安全知識;充分利用國際博物館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以案釋法」普法教育活動,曝光典型違法案例,形成有力震懾。 〔責任單位:自治區司法廳、文化廳、新聞出版廣電局,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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