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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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在市場准入、生產經營、市場退出等市場經濟活動中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持續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內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指導協調、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大數據、政務服務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定期對本自治區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營商環境評價制度,推動本地區持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評制度,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並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自治區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和問責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條 自治區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容錯機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全面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典型經驗,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第十條 優化營商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維護本地區的營商環境。
自治區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監督員,發現損害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反映情況或者提出意見建議,並對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建立營商環境投訴和舉報訴求處理機制,公布聯繫方式,明確有關部門受理涉及多部門、跨部門的投訴事項,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事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在投訴、舉報事項辦結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對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 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保障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自治區各類支持發展政策,保障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要求全面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國家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簡化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設立市場主體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住所使用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二)設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即時辦結,並根據需要一次性向申請人提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公章、票據和銀行基本賬戶。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設立一般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登記經營範圍;
(四)推行「一址多照」,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五)推行「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六)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其營業執照上註明分支機構住所,不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一般經營項目,是指市場主體不需要經過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許可即可以開展的經營項目。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以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二十日。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將登記的住所或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公示的其他地址作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填寫的電子郵箱、傳真號、手機號等視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理順知識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健全知識產權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
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探索開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侵權預警、法律服務和司法救濟。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的公共資源平台體系,逐步推進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已經實行電子化交易的,原則上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另行提交紙質材料。根據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系統梳理公共資源類別和範圍,制定和發布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促進平台互聯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依法公開交易目錄、程序、結果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並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全區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制定人力資源供求指導目錄,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尊重各類市場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自主權,建立人才引進、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收入分配、住房、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老人贍養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自治區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完善調解機制,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政府平台公司、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自治區探索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引導收費主體誠信經營、合理定價;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標準和價格,監督收費主體嚴格執行。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禁止收費主體擅自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或者額外收費。
禁止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
禁止中介服務機構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服務並收取費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利用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針對性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對符合授信條件且有市場競爭力但經營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
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互動,推進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在金融領域開放和應用,並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推動形成納稅信用貸款直連機制,引導具備良好納稅信用的市場主體快速獲取銀行授信。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規範服務及收費行為,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不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降低服務成本等,降低中小企業和涉農企業融資成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和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國家和本自治區規定。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鼓勵引導中介評估機構降低融資擔保評估費用。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吸引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金融機構來本自治區設立機構,鼓勵設立和發展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併購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公司。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上市(掛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證券化產品、引入股權投資等方式進行融資,做好上市企業後備資源的篩選、培育、輔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通過建立完善貸款風險預防與補償機制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尊重、保護、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多渠道增加創新投入,鼓勵發展創業孵化,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鼓勵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範作用。
第二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推行全程代辦、「一網通辦」,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優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對市場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附屬接入市政公用設施的小型工程項目,由供水、排水、低壓供電等市政公用企業直接上門提供免費服務;報裝低壓供電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接入完畢。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年供電可靠率的監督,對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省域協同發展、共同優化營商環境合作機制,建立公共物流服務平台,加強跨省域通關協作、多式聯運、質量資質互認,加快社會保障統籌和社會保險關係跨省域轉移接續。
第二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收集並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不得組織市場主體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發展標準、技術服務標準。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應用,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條 自治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編制並公布本級統一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規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辦事指南應當明確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繫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下列證明事項,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的;
(三)能夠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合同憑證等證明的;
(四)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
(五)能夠通過網絡核驗的;
(六)採取書面告知承諾方式能夠解決的;
(七)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八)不適應形勢需要的。
第三十二條 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情形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本級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鼓勵和支持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入所在地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後台集成服務。
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捷辦事設施並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政務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不得拒絕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整合各類網上政務服務系統,構建全區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台,推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辦理,全面推進「一網通辦」,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和監管效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和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台查詢、核驗市場主體信息,對網絡平台已經採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和網絡核驗獲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有關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登記、提交。
第三十五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電子印章、電子簽名、企業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門跨地區互認共享,是市場主體取得相關資格的合法憑證。
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電子簽名進行簽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受理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網絡平台業務融合,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為市場主體提供渠道多樣、簡便易用的政務服務。對已經在政務服務網絡平台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在政務服務大廳重複辦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的原則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
(四)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不得差別對待;
(五)遵守工作紀律,不得與市場主體有任何影響依法履職的交往。
第三十八條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實行分類管理。
直接取消審批的,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審批改為備案的,市場主體報送材料後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審批。
實行告知承諾的,市場主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信息採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發放被整合的證照。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設置涉企證照事項。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事項,可以實行由一個部門統一接收、轉送申請材料,各相關部門同步審批、分別作出審批決定的並聯審批方式。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將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置為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直接作出同意的決定;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並將有關情況納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並將有關情況納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公開與投資相關的規劃、產業政策以及項目審批、核准的辦理流程,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對《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探索推廣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改革,簡化投資項目許可等相關事項的辦理程序。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制度,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差別化管理。
自治區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項目,項目單位取得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且施工現場具備條件的,可以先期開展土方、護坡、降水等作業,但是應當在主體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減少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逐步實現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四十五條 在產業基地、產業園區、服務業集聚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組織開展水資源、交通影響、地質災害危險性、雷擊風險等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提出單獨評估要求,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稅務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建設,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稅務信息,為市場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交易、繳稅、登記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查詢下列信息提供網上和現場服務:
(一)不動產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規劃用途為非住宅,且權利人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房屋權屬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圖等圖件信息。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公開涉及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數據。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化簡化並公開通關流程及口岸經營服務作業時限,清理規範口岸收費,並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降低通關成本,提高口岸通關效率。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海關、邊檢、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商務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門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聯檢聯查工作機制,採用現代化科技手段,簡化通關、繳稅等手續,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跨境貿易服務。
第四十八條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採取下列繳納稅費便利措施:
(一)推動納稅事項全自治區通辦;
(二)推行使用財稅輔助申報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表數據自動轉換服務;
(三)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四)推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網上申報繳納;
(五)利用區塊鏈技術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及其他電子票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審批事項容缺受理目錄。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項材料在容缺受理目錄內的審批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先行受理,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簡政便民原則將其實施的行政許可等政務事項委託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對於面向個人或者辦理量大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將相關事項辦理權限或者受理環節依法授權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實行就近辦理或者受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施動態管理。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的受理條件。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並公布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退出機制,對出具虛假證明、報告,違法違規收取費用,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違反業務規範、職業道德,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一)邀請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列席政府有關經濟工作會議;
(二)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交流;
(三)走訪企業,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座談、調研,了解企業或者行業發展狀況。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洽談會、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經貿交流活動;參加政策宣傳、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或者組織上述活動,應當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接受饋贈。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和本單位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平台顯著位置設置監督窗口或者監督平台,主動聽取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接受監督。
推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市場主體可以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堅持公平公正監管、信用監管、綜合監管,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權責清單編制,全面梳理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並向社會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對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各類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實行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自治區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監管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誠信守法、風險較低的監管對象,應當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違法、風險較高的監管對象,應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修複製度,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程序、時限和方式等內容,對於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並告知其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的行業、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關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範圍,健全隨機抽查系統,完善相關細則,確保公平監管。
不同監管部門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應當採用聯合執法的方式,由牽頭部門組織、其他部門參加,在同一時間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同一監管部門每年度對同一市場主體原則上不得重複實施抽查。上級監管部門已經實施抽查的,下級監管部門不得重複抽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管方式和標準,引導其規範健康發展,預留發展空間,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自治區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推行現場檢查行政檢查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等。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行政檢查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應當做到嚴格、公正、規範、文明,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監管需求,加強執法協作,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自治區深化行政綜合執法改革,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第六十條 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市場主體提供的財產擔保可以滿足執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以分割執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凍結。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六十一條 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規範、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依法明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等具體情形。裁量基準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調整情況和執法實踐實行動態管理並予以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裁量基準,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按照規定通過網絡、報紙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場主體認為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規和上位規章等相牴觸的,可以依法向相關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市場准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市場主體認為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機關。有關部門應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在公布後預留不少於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再予施行,以便市場主體做好施行相關準備工作,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定期評估和清理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重要參考;發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對營商環境有損害的,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相適應的,以及規章之間、規範性文件之間、規章與規範性文件之間互相矛盾衝突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政府違約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作出政策承諾和簽訂合同、協議,不得違法違規承諾優惠條件;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或者人員更替、機構或者職能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協議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相關市場主體的損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時,應當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訴訟等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支持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發展,鼓勵市場主體選擇商事仲裁機構或者商事調解機構解決糾紛。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提高審判和執行效率,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生效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抵制、拖延或者妨礙人民法院執行。
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營商環境的司法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七十條 自治區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建立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七十一條 自治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統一破產企業的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自治區建立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依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按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業務。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質詢、詢問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代表圍繞優化營商環境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第七十三條 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公用企事業單位等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將違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採取重點監管、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條例關於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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