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691號刑事判決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青刑初字第691號

2015年7月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青刑初字第691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輝,無業。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於2014年1月1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鄧山,公司職員。

被告人苗紅,無業。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於2014年1月1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鄧攀,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付義龍。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於2014年1月1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寧市第四看守所。

辯護人趙一剛,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無業。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於2014年1月1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寧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無業。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5月19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寧市第四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邱麗麗,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以南市青檢刑訴(2014)8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黃忠、檢察員藍仁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輝及其辯護人鄧山、被告人苗紅及其指定辯護人鄧攀、被告人付義龍及其辯護人趙一剛、被告人劉某甲、被告人曾某及其指定辯護人邱麗麗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以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建議,經本院決定延期審理二次。現已審理終結。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鄭輝在其南寧市西鄉塘區秀靈路33號6棟2單元202室家中,在新浪網上註冊一個名為「銀河聯邦覺醒大學」的博客,自任校長。2012年11月,被告人鄭輝建立「中國覺醒大學」網站,以互聯網為平台,公開宣稱自己是「佛公主」、「宇宙第一佛」、「釋迦牟尼女身佛」,其眼睛能放出「光舍利」,其有金剛不壞之身。利用、散布迷信邪說蠱惑、矇騙他人,騙取錢財,通過「皈依法會」或建立多個QQ群的方式發展、控制信徒。先後在北京、四川、湖北、河北及南寧市青秀區等地舉行集會,舉辦「皈依法會」發展信徒,並通過接收供奉款的方式騙取信徒的錢財。被告人苗紅、付義龍分別負責護法、主持「法會」、接收信徒供奉款等,協助被告人鄭輝從事邪教活動。被告人劉某甲、曾某負責管理QQ群、製作宣傳資料、在互聯網上發布通知、通告、分享資料、解答問題等。被告人鄭輝安排信徒製作一大批有關「中國覺醒大學」各種宣傳和出版物,後被公安機關查處並扣押,其中各種DVD光盤443張、各種宣傳資料6001冊、皈依證675本及掛像、卡片、吊墜和宣傳單一批。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鑑定,上述出版物、宣傳品屬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徵內容的違禁出版物和宣傳品。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以下證據:1、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宣傳冊、宣傳單、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清單等書證、物證;2、證人譚某、林某、龔某、鍾某、李某甲、凌某、呂某、劉某乙、韋某甲、韋某乙、容某的證言;3、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4、被告人鄭輝、苗紅、劉某甲、付義龍、曾某的供述和辯解;5、出版物鑑定書;6、視聽資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鄭輝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不是事實,其是無罪的。被告人鄭輝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存在;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鄭輝從事的是正常宗教活動,網站也不是鄭輝建立的,鄭輝也沒有斂財,所收取的是供養款。

被告人苗紅辯稱其行為是從事正常的佛教活動,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苗紅在本案中僅僅是從事後勤工作,沒有宣揚邪教,是從犯。

被告人付義龍辯稱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認為鄭輝教的是佛教而不是邪教。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付義龍的犯罪情節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付義龍不是組織者,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不是事實,其所學的不是邪教是佛教,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曾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不是事實,其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鄭輝在新浪網上註冊一個名為「銀河聯邦覺醒大學」的博客。2012年11月,鄭輝的信徒在網上建立域名為「www.yhlbast.com」的「中國覺醒大學」網站,期間,建立多個QQ群。鄭輝及其信徒以互聯網為平台,借佛教修行等名義,公開宣稱鄭輝是「佛公主」、「宇宙第一佛」、「釋迦牟尼女身佛」,其眼睛能放出「光舍利」,其有金剛不壞之身等神化鄭輝的歪理邪說,致使一些學習佛教的群眾及分辨能力較低的信徒相信鄭輝具有其所宣揚的超能力。2013年,鄭輝又指使部分信徒印刷、製作和非法出版大量宣揚上述迷信邪說及神化鄭輝的宣傳冊、宣傳資料、掛像、吊墜、卡片、大量光盤。部分信徒也自行製作和複製上述非法宣傳資料、光盤等物。期間,鄭輝先後在北京香山、北京密雲縣、四川成都市雙流縣臥龍寺、河南洛陽清風寺、河北石家莊市吉祥寺、濱江國際公寓、金裕公寓、湖北武漢法華寺以及南寧市青秀區鯉灣路鯉灣大酒店、新竹路新竹大廈等地舉辦講座、「皈依法會」等非法集會,宣揚、神化鄭輝的歪理邪說,發放宣傳資料、光盤,發展信徒,收取信徒繳納的供養款、供奉款,以及通過在網上公布接收款項的賬號接收信徒給予的款項。2013年9月7日、17日、23日、27日,鄭輝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舉辦「皈依法會」期間,其分四次將收取的錢款存入石家莊市新華區益民農作物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共計85.5萬元。其中除10萬元外,其餘款項均是鄭輝在各地舉辦「皈依法會」和接見信徒弟子收取的供養款、供奉款。期間,被告人苗紅、付義龍、曾某、劉某甲先後皈依鄭輝。在「中國覺醒大學」開展的各種非法活動中,上述四人先後多次協助鄭輝舉辦「皈依法會」,並通過互聯網及印刷、製作、散發宣傳資料等方式宣揚、神化鄭輝。

被告人苗紅於2013年7月至8月,接觸到鄭輝的「中國覺醒大學」後,開始跟着鄭輝到全國各地舉辦「皈依法會」,擔任鄭輝的「護法」,組織、主持「皈依法會」。苗紅宣稱自己是在護持鄭輝傳播「光舍利」,幫助地球人化解災難。苗紅在參與「中國覺醒大學」的活動中,還聯繫廠家製作鄭輝的畫像、掛件等邪教宣傳品,其負責後勤,還幫鄭輝收取過供奉款,協助鄭輝宣揚、傳播神化鄭輝的歪理邪說。

被告人付義龍於2013年參與「中國覺醒大學」的活動,其相信並宣揚鄭輝是「宇宙第一佛公主」,相信通過網上接收鄭輝傳播的「光工具」能消除業障。期間,付義龍多次跟隨鄭輝到南寧、北京等地,協助鄭輝舉辦並主持「皈依法會」,還幫鄭輝收取其他信徒的供養款,在網上宣讀修煉「中國覺醒大學」心得,協助鄭輝宣揚、傳播神化鄭輝的歪理邪說。

被告人劉某甲於2012年10月接觸「中國覺醒大學」並開始修煉,2013年3月在上海市唐家庵參加「皈依法會」皈依鄭輝。此後劉某甲開始在「中國覺醒大學」的18個QQ群擔任管理員,在QQ群中發布消息、編輯、轉載關於「中國覺醒大學」所謂學佛的文章、收集並製作、編輯修煉心得及傳播「中國覺醒大學」、「光舍利」等內容的視頻,在QQ群空間中播放、共享。劉某甲宣稱鄭輝不是凡人,眼睛能夠發出「光舍利」,有13.5億年的生命,並協助鄭輝宣揚、傳播神化鄭輝的歪理邪說。

被告人曾某於2012年9月在互聯網上接觸「中國覺醒大學」並開始修煉,2013年7月,曾某在北京參加鄭輝的「皈依法會」,同年7月至10月,曾某跟隨鄭輝在北京、石家莊等地舉辦「皈依法會」,協助管理、調試會場的電子設備。曾某還擔任多個「中國覺醒大學」的QQ群管理員,轉發公告、通知、上傳宣傳資料,在線解答問題,幫助聯繫各地弟子製作佛卡、掛件,幫助鄭輝宣揚迷信邪說。

另查明,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等人在北京組織信徒召開「皈依法會」,2013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查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從鍾某處依法扣押邪教宣傳品一批,具體為鄭輝封面光盤2050張、光盤封皮19144張、鄭輝頭像卡片28600張、金絲袋裝鄭輝頭像卡片6700張、塑料公文袋裝宣傳品530份、《梅爾卡巴之光》宣傳冊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號令》宣傳冊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傳單700張、鄭輝佛公主塑封A4宣傳卡片800個、鄭輝頭像掛墜1500個。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證據保全鄭輝的面值85.5萬元的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益農農作物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股金單4張及其他宣傳資料、用品一批。2014年3月13日,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將上述股金退股折款後依法扣押現金847172元。2013年11月1日,南寧市公安局向陽派出所從韋某甲處扣押了筆記本電腦兩台、電腦主機一台、顯示器兩台,扣押迷信邪說非法宣傳品,包括《隆重公告重大號令》4箱共400份、《皈依證》2箱434本、《鄭輝、啊斯塔關於先舍利的開示》305冊、《揚升續篇四》344冊、《中國覺醒大學學令之命》250冊、「彌勒佛、佛公主」卡片149張及其它一批非法出版物品、邪教宣傳資料。同日,南寧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從龔某處依法扣押《隆重公告重大號令》4600份、《不用很麻煩學佛光盤》378張、佛公主卡片、掛像、宣揚邪教光盤封套和空白光盤、邪教宣傳資料等一批物品。同日,南寧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從被告人鄭輝處依法扣押現金221570.8元,扣押三星筆記本電腦1台、COMPAQ筆記本電腦1台、蘋果筆記本電腦1台、」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宣傳單一批。2014年1月14日,南寧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從被告人鄭輝處依法扣押現金46710元,扣押筆記本電腦4台、隨身聽5台、移動硬盤2個、U盤2個、打印機1台及各種邪教宣傳品一批;2014年2月14日,從鄭某甲處扣押宣揚邪教光盤332張、鄭輝頭像掛件1118隻等邪教宣傳品一批。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1月14日,南寧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接到報案稱在南寧市青秀區新竹路氣象小區1-20B號房內有人從事邪教組織活動。2014年1月20日,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

2、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於2014年1月14日在南寧市青秀區新竹路氣象小區1-20B號房內被抓獲。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民警於2014年5月19日在梧州市將被告人曾某抓獲。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鄭輝出生於1966年1月14日;被告人苗紅出生於1966年9月26日;被告人付義龍出生於1961年7月10日;被告人劉某甲出生於1981年8月8日;被告人曾某出生於1994年2月7日;五被告人均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4、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13年10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從鍾某處依法扣押邪教宣傳品一批,具體為鄭輝封面光盤2050張、光盤封皮19144張、鄭輝頭像卡片28600張、金絲袋裝鄭輝頭像卡片6700張、塑料公文袋裝宣傳品530份、《梅爾卡巴之光》宣傳冊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號令》宣傳冊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傳單700張、鄭輝「佛公主」塑封A4宣傳卡片800個、鄭輝頭像掛墜1500個。以及證據保全鄭輝面值85.5萬元的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益農農作物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股金單4張及其他宣傳資料、用品一批。

(2)南寧市公安局向陽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13年11月1日,南寧市公安局向陽派出所從韋某甲處扣押了筆記本電腦兩台、電腦主機一台、顯示器兩台,扣押迷信邪說非法宣傳品,包括《隆重公告重大號令》4箱共400份、《皈依證》2箱434本、《鄭輝、啊斯塔關於先舍利的開示》305冊、《揚升續篇四》344冊、《中國覺醒大學學令之命》250冊、「彌勒佛、佛公主」卡片149張及其它一批非法出版物品、邪教宣傳資料。

(3)南寧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13年11月1日,南寧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從龔某處依法扣押《隆重公告重大號令》4600份、《不用很麻煩學佛光盤》378張、「佛公主」卡片、掛像、宣揚邪教光盤封套和空白光盤、邪教宣傳資料等一批物品。

(4)南寧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13年11月1日,南寧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從被告人鄭輝處依法扣押現金221570.8元,扣押三星筆記本電腦1台、COMPAQ筆記本電腦1台、蘋果筆記本電腦1台、「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宣傳單一批。

(5)南寧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2014年1月14日,南寧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從被告人鄭輝處依法扣押現金46710元,扣押筆記本電腦4台、隨身聽5台、移動硬盤2個、U盤2個、打印機1台及各種邪教宣傳品一批。2014年2月14日,從鄭某甲處扣押宣揚邪教光盤332張、鄭輝頭像掛件1118隻等邪教宣傳品一批。

5、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扣押清單、農民合作社社員股金紅利清單複印件、業務憑證複印件,證實鄭輝在2013年9月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織信徒舉辦「皈依法會」後收取信徒供奉款,後將85.5萬元款項以入股的形式存入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益農農作物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後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證據保全,案發後於2014年3月13日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將上述股金退股折款後依法扣押現金847172元。

6、公安機關依法提取非法邪教出版物、宣傳冊、宣傳單等書證、物證樣品,具體有《隆重公告重大號令》、《揚升續篇四》、《光舍利的講解》、《鄭輝、啊斯塔關於光舍利的開示》等宣傳資料、《彌勒佛鄭輝佛公主釋迦牟尼佛佛主(五)》DVD、各種鄭輝頭像掛件、掛像,證實鄭輝及其他被告人和信徒等人通過製作、印製、發放宣傳資料、宣傳品,宣揚鄭輝為「宇宙第一佛」、「佛公主」、「光舍利」等迷信邪說,達到神化鄭輝的事實。

7、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清單,反映賬戶名為鄭輝、鄭某甲、苗紅、林某等人的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情況。

8、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鄭輝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被公安機關抓獲。2013年11月1日,南寧市公安局西鄉塘分局對鄭輝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14日,鄭輝、苗紅、劉某甲、付義龍及譚某五人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以從事邪教組織活動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收繳書籍、光盤一批。

9、石家莊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對「中國覺醒大學」非法活動的處置經過說明,證實以被告人鄭輝為首的「中國覺醒大學」曾經在2013年8月、9月在該市東尹村吉祥寺、橋西金裕公寓舉辦兩次「法會」,被石家莊市公安機關依法取締,查獲一寄存窩點,繳獲各類傳單4000多張、光盤1000多張。並證實該組織以網絡為平台發展信徒、傳播歪理邪說,並頻繁組織聚集活動,同時收取供養款斂財。

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檢查證及檢查筆錄,證實2013年11月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南寧市青秀區新竹路新竹大廈505號房、南寧市西鄉塘區秀廂大道東53號北湖安居小區A8棟404號房進行了搜查,當場扣押大量「中國覺醒大學」宣傳資料。

2、搜查證及搜查筆錄,證實2014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南寧市新竹小區62棟2單元401號房進行了搜查,當場扣押一批鄭輝「佛公主」掛件、光盤等資料。

3、現場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證實案發當日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等人舉行聚會的地點位於新竹路氣象小區1棟20B房,各被告人指認案發現場地點、概貌等情況。

4、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南公(網安)勘(2014)2號),證實2014年2月18日9時30分至2014年2月19日18時00分,南寧市公安局電子數據鑑定室對南寧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送檢的5個筆記本電腦硬盤、2個移動硬盤和1個蘋果牌筆記本電腦進行了電子證據檢查。

三、鑑定意見

1、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作出的桂新出鑒(2014)2號出版物鑑定書,證實《彌勒佛降生了!》、《隆重公告重大號令》、《偉大的住世佛——鄭輝佛公主》等16種19冊(張)屬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徵內容的違禁出版物和宣傳品。

2、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作出的桂新出鑒(2014)5號出版物鑑定書,證實《皈依證》、《揚升續篇四》《光舍利的講解》、《鄭輝、啊斯塔關於光舍利的開示》、《中國覺醒大學學生之使命——中國覺醒大學校長鄭輝發表2013年新春重要講話(三)》、《我們不用很麻煩很累就可以成佛——鄭輝網上傳承外星人無量光無量壽之光工具(一)》DVD、《彌勒佛鄭輝公主釋迦牟尼女佛主(五)》DVD等6種6冊(張)屬非法出版的具有典型邪教特徵內容的違禁出版物和宣傳品。

3、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南醫司鑒(2014)精鑒字第70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鄭輝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中國覺醒大學」網站截圖照片,證實被告人鄭輝等人利用互聯網網站以佛教的名義傳播、宣揚「中國覺醒大學」相關邪教內容,神化鄭輝的事實。

2、鄭輝「佛公主」光盤,證實被告人鄭輝等人製作、傳播的部分光盤內容,具有傳播迷信邪說,以佛教的名義散布邪教思想,神化鄭輝的事實。

五、證人證言

1、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鄭輝創辦「中國覺醒大學」,通過互聯網進行宣傳,宣傳鄭輝可以通過眼睛來傳播「光舍利」,稱其是「光舍利的唯一擁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其通過互聯網認識鄭輝,曾是「中國覺醒大學」的弟子,其是義工,負責電腦技術方面,幫助鄭輝在電腦網絡里「授法」,並且在互聯網之外通過舉辦「皈依法會」發展弟子。鄭輝在全國多地舉行了多場「皈依法會」,其陪同鄭輝先後到過北京、成都開過法會。該組織製作了大量的光盤、宣傳資料。鄭輝接受來自全國各地弟子的供奉款,有直接收取現金的,也有通過銀行轉賬至鄭輝的銀行賬戶上。鄭輝收的錢很少用在中國覺醒大學上,印製宣傳品也是弟子自己出的錢,其曾經接受過成都的弟子寄過來的資料光盤5000張左右。苗紅是鄭輝的「護法」,付義龍在網上念鄭輝的公告。其曾經陪同鄭輝去北京和成都舉辦過法會。接受皈依的弟子約有4000人,其用以自己賬戶收取過信徒交來的供奉款,曾某也曾收取過供奉款。因鄭輝太貪心,其曾勸鄭輝不要再收取供奉款,並在QQ群中勸阻外地弟子不要前來南寧皈依鄭輝,被鄭輝視為叛徒,將其開除出這個組織。

2、證人龔某的證言,證實鄭輝在2012年創辦了「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後改名為「中國覺醒大學」,鄭輝為校長。該組織通過互聯網進行宣傳,並印製了許多相關的宣傳資料和光盤等進行傳播發展信徒,「中國覺醒大學」宣傳鄭輝可以通過眼睛來傳播「光舍利」,稱其是「光舍利的唯一擁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並且通過在全國各地舉辦皈依法會吸收弟子。其加入「中國覺醒大學」並成為義工副組長,負責收發組織的各種資料並將資料根據需要發給各地信徒,其丈夫林某曾協助製作光盤母碟,其曾經接收過北京郵寄過來的大量資料,公安機關在其租房中查獲大量的「中國覺醒大學」的宣傳資料。同時鄭輝接受來自弟子的供奉款。其經過公安機關教育後不再參加「中國覺醒大學」。

3、證人鍾某的證言,證實其通過QQ群接觸並加入「中國覺醒大學」,其在南寧負責接送安排信徒的吃、住,並寫皈依證,其還刻錄過幾百張宣傳鄭輝的光盤。該組織在北京、成都、石家莊等全國多地舉行了多場「皈依法會」吸收弟子,鄭輝弟子約有4000多人。其參加過六次在南寧舉辦的法會。鄭輝接受來自弟子的供奉款,苗紅負責「中國覺醒大學」內勤工作,參與皈依儀式,是組織內的骨幹成員,曾某在「中國覺醒大學」里負責網絡和電腦技術方面的工作。林某、龔某、凌某、鍾某這幾個人以前曾負責南寧這邊法會的操辦事宜和「中國覺醒大學」日常事務,後來發現被騙後退出「中國覺醒大學」。鄭輝所收取的供奉款並沒有用在弘法方面。

4、證人凌某的證言,證實其於2013年在「中國覺醒大學」作義工,幫助鄭輝整理文檔打印資料,對電腦中的資料進行修改編輯,由鄭輝等人傳到網上。弟子往往通過手機或QQ報名皈依,春節後舉辦過四期「皈依法會」,每一期大概40多人,總共約200人。弟子皈依時有人繳納供奉款給鄭輝。鄭輝自稱可以通過眼睛來傳播「光舍利」,稱其是「宇宙第一女佛公主」,對自己進行神化。鄭輝通過互聯網及宣傳資料神化自己,達到發展信徒、收取供奉款的目的。

5、證人秦某的證言,證實其通過網上看到「中國覺醒大學」的信息,後來通過觀看視頻學習「光舍利」,開始相信鄭輝有超能力,加入了該組織的QQ群,參加了鄭輝在南寧市鯉灣路舉辦的「皈依法會」。其先後被該組織騙了40300元,家人強烈反對其加入這個組織。該組織通過互聯網進行宣傳,並印製了許多相關的宣傳資料和光盤等進行傳播,「中國覺醒大學」宣傳鄭輝可以通過眼睛來傳播「光舍利」,通過舉辦「皈依法會」吸收弟子。同時鄭輝接受來自弟子的供奉款。其後來發現上當受騙,其認為「中國覺醒大學」比法輪功還要邪惡。

6、證人譚某的證言,證實其在2013年3月份在網上看到「中國覺醒大學網」,後來皈依了鄭輝,鄭輝任「中國覺醒大學」校長,鄭輝的眼睛可以發出「光舍利」。其每個月給鄭輝供奉款200、300元不等,其通過銀行轉賬至鄭輝的賬戶。2014年1月14日,其和武鳴縣的20名信徒分批乘車到南寧參加鄭輝的生日會,其在互聯網上下載了「中國覺醒大學」的資料,複印了50多份並散發,刻錄了50張左右的光盤,並製作了300張卡片發放。其引薦了陸彩明、梁愛花、黃日曦、梁愛華四人學習「中國覺醒大學」。其證實劉某甲負責網絡技術方面的工作,也在網上分享心得。案發當日武鳴20名信徒來到氣象小區參加鄭輝的聚會。

7、證人鄭某甲的證言,證實其系鄭輝的姐姐,鄭輝居住在新竹小區62棟2單元401房,其曾看見有弟子來會見鄭輝,並且有人交錢給鄭輝。

8、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告人劉某甲的母親,劉某甲通過上網修煉「光舍利」、「中國覺醒大學」,並對其母親張某說其上師是鄭輝,可以不吃不喝,有金剛不壞之身,劉某甲還叫其修煉,但其是學醫的,所以未相信。劉某甲是「中國覺醒大學」的網絡管理員。自從修煉了「光舍利」後,對劉某甲的影響很壞,有時不吃不喝,把自己封閉在家中進行修煉。

9、證人韋某甲、容某、陳某、李秀蘭等人的證言,證實鄭輝創辦了「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後改名為「中國覺醒大學」,鄭輝為校長。上述證人在南寧皈依為鄭輝的弟子,證實該組織通過互聯網進行宣傳,並印製了許多相關的宣傳資料和光盤等進行傳播,「中國覺醒大學」宣傳鄭輝可以通過眼睛來傳播「光舍利」,稱其是「光舍利的唯一擁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來對自己進行神化。鄭輝接受來自弟子的供奉款。

10、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其於2013年6月在北京市參加了鄭輝等人舉辦的「中國覺醒大學講座」,講座播放鄭輝講話的視頻,給每個人發放皈依證。鄭輝曾叫其製作10萬張宣傳光盤,其聯繫廠家製作光盤,製作光盤的經費由各地信徒承擔,匯至李某甲的賬戶,製作光盤的母碟由鄭輝提供。

11、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鄭輝到成都市雙流縣臥雲寺舉行過法會,有數十人參加,其參加並皈依了鄭輝,領取了皈依證,其曾參與幫助製作「中國覺醒大學」的光盤3萬多張,由生產廠家將光盤寄到其家中,製作光盤費用是信徒們捐資。

1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實其在網上了解「中國覺醒大學」的相關理論後,在2013年4月加入「中國覺醒大學」並皈依鄭輝,「中國覺醒大學」是由鄭輝創建的,鄭輝任校長。其在QQ群里和信徒探討學習心得,鄭輝等人在群內發公告組織信徒前往河南省洛陽市等地方的寺廟開「皈依法會」發展信徒。其負責在「皈依法會」上刻錄相關光盤和複印資料的工作,付義龍負責在鄭輝舉辦的法會上宣讀經文,幫助鄭輝發放光盤和資料等。鄭輝等人在石家莊市吉祥寺、濱江國際公寓、金裕公寓等處都舉辦過「皈依法會」。鄭輝不是弘法,而是搞個人崇拜,其為了斂財,要求弟子印製宣傳資料,有強迫性,鄭輝總自稱自己有六個大腦。

13、證人沈某、王某乙、黃某、雷某、李某乙、臧某、釋惟可、王某丙、鄭某乙、紀某的證言,證實其從互聯網上看到「銀河聯邦」的相關內容,通過互聯網或「法會」皈依了鄭輝,鄭輝自稱是「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和「中國覺醒大學」的聯合校長,有超能力,可以傳播一種「光舍利」的能量。鄭輝等人分別在北京香山、北京密雲縣、四川成都市雙流縣臥龍寺、河南洛陽清風寺,河北石家莊市吉祥寺、濱江國際公寓、金裕公寓等地非法組織「皈依法會」。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鄭輝的供述,證實其在2012年9月在互聯網上創辦了「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博客,後改名為「中國覺醒大學」,並通過互聯網宣傳,通過舉辦皈依儀式發展信徒。其自稱是「光舍利的唯一擁有者」、「宇宙第一女佛公主」、「釋迦牟尼佛公主」,其有金剛不壞之身,通過眼睛可以傳播「光舍利」,對方看了其眼睛就可以消除業障,消除幾十年的病症,身體××,煩惱全無。有來自全國多個省份的弟子向其皈依並交供奉款,宣傳資料開始是其寫下來然後叫人去印刷廠製作,後來其信徒自己出資印刷、製作大量宣傳資料、佛卡、光盤等。其曾經在南寧市鯉灣路鯉灣大酒店、新竹路新竹大廈、四川省、河北省石家莊市、北京市舉辦過「皈依法會」,弟子繳納供奉款有多有少,少則幾十元,多則上萬元,大多數交納現金,也有通過銀行轉賬至其工行、農行賬號,其還用其姐姐鄭某甲及弟子林某、苗紅的身份證開戶收取供奉款。其曾經花了85.5萬元購買了石家莊市新華區益民合作市的股金,這些錢除10萬元外其餘款項來均為收取的供奉款。其從北京帶回來的221570元是弟子交給她的印書的錢。苗紅於2013年7、8月份皈依了其,並做其」護法」,做後勤,跟隨其到各地舉辦、主持「皈依法會」;劉某甲幫其建立了「中國覺醒大學」網絡課堂,其在網上宣傳「中國覺醒大學」基本上都是劉某甲負責;付義龍也是其的」護法」,平時和苗紅一起為其做義工,所負責的具體事宜和苗紅基本一致。2014年1月14日全國各地有很多弟子到其租住的新竹路氣象小區聚會,被公安機關查獲。其先後在武漢法華寺、上海、北京、河南、南寧等地舉辦過法會。

2、被告人苗紅的供述,證實其是2012年10月份通過互聯網了解了「中國覺醒大學」,2013年8月6日在北京密雲縣皈依了鄭輝。「中國覺醒大學」通過網絡平台進行傳播的,鄭輝是校長,其是「宇宙第一佛」,是金剛不壞的「佛公主」,是「地球上的住世佛」,鄭輝的眼睛可以發出「光舍利」。其曾聯繫廠家製作印有鄭輝畫像的掛件,其主要負責後勤和皈依儀式的主持,鄭輝出門「弘法」其都陪同護持,皈依儀式上有弟子繳納供奉款。其陪同鄭輝於2013年8月在石家莊吉祥寺舉辦「皈依法會」,於2013年9月至10月在北京德勝門夏日酒店舉辦「皈依法會」,2013年12月之後回到南寧,其曾經幫鄭輝收取過供奉款。鄭輝親自負責上網更新、維護「中國覺醒大學」網站的數據。劉某甲負責電腦網絡的建立、網絡宣傳,曾某負責網絡傳播,建立管理QQ群。

3、被告人付義龍的供述,證實被告人一直以來自己學習佛教和到一些寺院學習佛教,2012年11月份其通過互聯網接觸到「銀河聯邦」網站,並在2013年春節之後皈依了鄭輝,在鄭輝身邊作護法。其相信鄭輝眼睛可以發出「光舍利」,有金剛不壞之身,可以不吃不喝。2013年8月20日,其到北京參與鄭輝的「皈依法會」做義工10天左右。鄭輝通過互聯網宣傳「中國覺醒大學」,並通過舉辦「皈依法會」招收弟子,接受弟子的供奉。其在鄭輝的點名下在互聯網課堂讀過三、四次學習「中國覺醒大學」資料的心得體會。2014年1月14日其參加鄭輝的生日聚會,其幫多名弟子交了8500元供奉款給鄭輝。苗紅在鄭輝身邊作「護法」,劉某甲負責電腦技術方面的工作。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證實2012年10月其接觸「中國覺醒大學」,修煉方法為看「光舍利」光盤或視頻,打坐念經。2013年3月底其在上海皈依鄭輝,法號「妙盛蓮」。其相信鄭輝不是凡人,鄭輝是佛,有金剛不壞之身,其眼睛可以發出「光舍利」,鄭輝不可能死亡,是永生的,可以活13.5億年。其負責「中國覺醒大學」的QQ群管理和文字方面的編輯工作,總群是曾某創建的,其管理QQ群主要是審核學員加入QQ群,將一些誹謗、詆毀鄭輝的人踢出群,輔導一些QQ群里的同修學習。其家中電腦里有「中國覺醒大學」的資料,包括文字、視頻、圖片,是上網下載的。付義龍經常在網上念鄭輝的公告,鄭輝有事時付義龍就到其身邊幫忙;靜明(即苗紅)一直在南寧做鄭輝的護法。其2013年3月份開始管理「中國覺醒大學」的QQ群,共管理18個群,有重慶、四川、浙江、遼寧等地的群,成員少則300人,多則上千人。其將一些「中國覺醒大學」的資料、視頻上傳到互聯網上及QQ群內。鄭輝先後在北京、天津、成都、武漢、石家莊等地舉辦過「皈依法會」,鄭輝的弟子有給鄭輝交納供奉款。

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證實其於2012年9月份接觸「中國覺醒大學」,修煉方法為看「光舍利」光盤或視頻,2013年初,鄭輝、林某等人在網上建立了一個比較成型的「光舍利」網站及QQ群。2013年7月至10月,其一直跟隨鄭輝一起從事「中國覺醒大學」的一些活動,主要負責講法活動現場的音像設備調試,因為其對電腦比較熟悉,鄭輝就讓其負責在網上發布「中國覺醒大學」的一些通告、通知,和擔任多個QQ群的管理員分享「中國覺醒大學」的文件等,劉某甲負責網上文章的編輯、排版、博客的收發文稿、付義龍和苗紅主要在現場幫鄭輝主持法會和念號令等工作。弟子一般通過現金轉賬或直接轉交現金的方式給鄭輝供奉款。其參加過北京、石家莊的「皈依法會」。法會最多一期收了2萬元供奉款。全國各地弟子有5000人左右。鄭輝讓其與其他人聯繫各地的弟子製作佛卡、掛件、皈依證、光盤等物。這些物品有些在「皈依法會」上發放,有外地弟子拿回當地發放,沒有發放的在10月31日被北京公安機關收繳了。

以上證據合法、真實,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輝冒用佛教的名義,在互聯網絡上建立「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微博和「中國覺醒大學」互聯網網站,建立QQ群,以及通過組織非法「皈依法會」、製作、印刷、散布非法出版物、宣傳品的形式,散布迷信邪說,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眾多信徒,形成危害社會的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幫助鄭輝,以學習、修煉佛教的形式,通過參與主持「皈依法會」,製作、傳播邪教用品,管理、利用互聯網站、QQ群等手段,參與宣揚、神化鄭輝,傳播迷信、歪理邪說破壞國家法律實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均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鄭輝指使被告人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及其他信徒幫助其製作、印刷、傳播宣揚邪教內容的非法出版物及具有邪教組織標識的宣傳品,其中宣傳刊物13623冊、光盤2760張、宣傳單700張、圖像卡片36249張、掛件2618個,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幫助鄭輝在全國多地組織非法「皈依法會」,跨省發展成員,情節特別嚴重。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屬共同犯罪,鄭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幫助鄭輝實施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均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均給予減輕處罰。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在案的1115452.8元,系被告人鄭輝收取信徒的供養款,除其中10萬元鄭輝辯稱系其個人財產且沒有證據證實鄭輝系通過邪教活動斂財所得,應發還鄭輝外,餘款1015452.8元屬利用邪教組織非法聚斂的財物,應當依法追繳、沒收。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在案的電腦、移動硬盤、U盤、光盤、宣傳卡、掛件、宣傳冊等物,屬用於組織邪教組織、宣揚迷信邪說的作案工具,應依法予以沒收。

關於對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及鄭輝的辯護人提出其所參與的組織及活動不是邪教而是進行佛教活動,沒有進行斂財,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經查,被告人鄭輝不屬於佛教人員,在未經相關國家宗教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情況下,以佛教的名義開設互聯網網站,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按照各自的分工,通過製作、印刷及互聯網散布宣揚迷信邪教內容的非法出版物、宣傳品,以及以跨省組織「皈依法會」的方式,極力神化鄭輝,對他人進行蠱惑、矇騙,發展和控制信徒,並收取信徒巨額供奉款1015452.8元,形成嚴重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雖經有關部門多次打擊取締,仍繼續進行邪教活動,致使相當部分辨識能力較低的信徒迷信鄭輝所謂的「超能力」及「佛」的化身等,「皈依」被告人鄭輝,不顧家庭反對,逃避現實,參與所謂的修煉活動,並給付巨額款項供養鄭輝,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從查獲的非法出版物、宣傳品、飾品等內容看,被告人宣揚的都是荒誕的迷信歪理邪說,不僅與佛教宗旨以及自然規律相違背,其所開展的活動亦不屬於合法的宗教活動,還敗壞了佛教的良好信譽。正常的宗教活動如佛教,應有合法的宗教教義,有一脈相傳的宗教典籍,有固定合法的活動場所。上述人的行為性質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冒用宗教的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邪教組織的特徵,其行為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據此,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及鄭輝的辯護人所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對其辯解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對被告人鄭輝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起訴的犯罪事實並非鄭輝所為,網站不是鄭輝建立的辯護意見。經查,鄭輝作為整個邪教組織的組織者、策劃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非都親自實施,但在本案中,正是因為鄭輝的蠱惑、矇騙其信徒後,利用其信徒、弟子對其的迷信,指使和控制他人通過各種手段為其實施宣揚迷信邪說、神化首要分子、聚斂非法所得。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對被告人苗紅的辯護人提出苗紅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證實其為本案的從犯,故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意見,予以採信。但辯護人辯稱苗紅沒有宣揚邪教,沒有招募信徒,與案件客觀事實不符,現有證據充分證明苗紅在本案中具有幫助鄭輝宣揚邪教及幫助組織「皈依法會」發展信徒,參與製作、傳播非法邪教用品的事實。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對被告人付義龍的辯護人提出付義龍的犯罪情節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經查,付義龍參與的邪教組織活動,存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成員及出版、印刷、複製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及宣傳品數量巨大的情節,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付義龍作為本案的共犯,依法應以情節特別嚴重論處。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於辯護人提出付義龍不是本案的組織者,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符合本案的客觀事實,本院予以支持,並在量刑中予以考慮。

根據被告人鄭輝、苗紅、付義龍、劉某甲、曾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輝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苗紅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付義龍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甲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五、被告人曾某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六、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鄭輝封面光盤2050張、光盤封皮19144張、鄭輝頭像卡片28600張、金絲袋裝鄭輝頭像卡片6700張、塑料公文袋裝宣傳品530份、《梅爾卡巴之光》宣傳冊1660份、《隆重公告重大號令》宣傳冊5100份,《快速成佛修行法》宣傳單700張、鄭輝佛公主塑封A4宣傳卡片800個、鄭輝頭像掛墜1500個,依法予以沒收。

七、南寧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六千七百一十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筆記本電腦4台、隨身聽5台、移動硬盤2個、U盤2個、打印機1台及各種邪教宣傳品一批,從鄭瑩處扣押的宣揚邪教光盤332張、鄭輝頭像掛件1118隻等邪教宣傳品一批,依法予以沒收。

八、南寧市公安局西大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二萬一千五百七十元八角,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三星筆記本電腦1台、COMPAQ筆記本電腦1台、蘋果筆記本電腦1台、「銀河聯邦覺醒大學」宣傳單一批,依法予以沒收。

九、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扣押的人民幣八十四萬七千一百七十二元,其中違法所得七十四萬元七千一百七十二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萬元依法發還被告人鄭輝。

十、南寧市公安局向陽派出所依法扣押的筆記本電腦兩台、電腦主機一台、顯示器兩台以及《隆重公告重大號令》4箱共400份、《皈依證》2箱434本、《鄭輝、啊斯塔關於先舍利的開示》305冊、《揚升續篇四》344冊、《中國覺醒大學學令之命》250冊、「彌勒佛、佛公主」卡片149張及非法出版物品、邪教宣傳資料一批,依法予以沒收。

十一、南寧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依法扣押的《隆重公告重大號令》4600份、《不用很麻煩學佛》光盤378張、「佛公主」卡片、掛像、宣揚邪教光盤封套和空白光盤、邪教宣傳資料一批,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蔣鏵毅

審 判 員  謝 敏

審 判 員  黃海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論


附:判決書中引用的法律條文

編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組織和利用謝家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組織標識的。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實施前款規定所列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三)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便是,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

(二)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

(三)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

(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

(六)其他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5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5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宣傳片」,是指傳單、標語、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的物品。

(二)「製作」,是指編寫、印製、複製、繪畫、出版、錄製、攝製、洗印等行為。

(三)「傳播」,是指散發、張貼、郵寄、上載、播放以及發送電子信息等行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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