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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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9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9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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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條例

(2009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是指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

  第三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應當遵循監督法規定的原則。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促進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促進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公正司法。

  第四條 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依照監督法第八條的規定,選擇每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列入常委會監督工作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常委會按照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於每年年底前徵集下一年度聽取和審議本級「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

  (一)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具體組織實施檢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負責代表選舉聯絡的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委會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辦事機構)或者有關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四)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委會負責信訪工作的部門整理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辦事機構整理提出。

  第六條 「一府兩院」要求下一年度向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

  在本年度內因特殊情況,臨時要求向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由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辦理。

  第八條 辦事機構負責對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建議進行匯總,擬定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草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項目和理由;

  (二)時間安排;

  (三)承擔具體工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草案經徵求「一府兩院」的意見後,提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九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在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五日內,由辦事機構印發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報告機關,並通過常委會公報、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或者「一府兩院」的要求,可以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作個別調整;作調整的,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有關機關。

  第十一條 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四十五日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具體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負責實施。

  「一府兩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並提供必要的情況和資料。

  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結束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應當提出視察報告或者調查研究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十二條 辦事機構應當將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在視察、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整理,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一府兩院」對匯總整理的問題和意見,應當研究處理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明確意見採納情況。

  第十三條 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一府兩院」的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並書面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根據所提的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後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

  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印發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不適用前三款的期限規定。

  提請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常委會會議的需要附相關的參閱資料。

  第十四條 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由其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內容僅涉及一個部門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委託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院長、檢察長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報告的,可以委託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

  第十五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在常委會會議閉會後的七日內,辦事機構應當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匯總整理,形成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時限。

  第十七條 「一府兩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該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一府兩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送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或者決議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九條 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和作出的決議,並通過常委會公報、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通報和公布「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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