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9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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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201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和繁榮廣播電視事業,規範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維護和保障廣播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的採編、製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以及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的財政投入,促進廣播電視事業持續發展,並對農村、少數民族、邊境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予以重點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當地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的譯製、製作和播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舉報制度,通過互聯網、電話、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接受並處理社會公眾的投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合理和節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種網絡資源,加強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廣播電視的安全傳輸和播出。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採取衛星接收、無線轉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多種技術手段,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和節目傳播質量。

  第八條 非公有資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投資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廣播電視台的科技、音樂、體育、娛樂等節目的製作。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健全防範虛假新聞的審查制度。按照真實、客觀、及時、公正的原則採編、製作、播放廣播電視新聞節目,禁止有償新聞,不得播放虛假新聞。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建立虛假新聞的糾錯更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遵守商業廣告審查和播放管理制度。禁止播放虛假、違法廣告;插播商業廣告不得影響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播放商業廣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時長;播放公益廣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時長和比例等要求。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服務等的監督檢查。

  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干擾、阻礙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活動,不得使用未獲得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廣播電視站不得接收、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不得在轉播節目中插播自辦節目和廣告。

  第十二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取得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履行備案手續。

  已經取得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不再需要取得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者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或者備案的事項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或者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第十四條 在廣場、建築物(構築物)內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的運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運營開播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共視聽載體設在公共交通工具內的,向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視聽載體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僅發布廣告的公共視聽載體除外。

  備案時,運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設立登記證明的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公共視聽載體的數量、設置地點、節目播放平台地點和每日播放起止時間的說明材料;

  (四)安全播放承諾書。

  公共視聽載體終止播放視聽節目的,其運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終止播放後十五日內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十五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節目審查制度,對播放的節目進行播前審查;

(二)安全播放制度,防止錯誤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

(三)播放備份保存制度,對已播放的內容予以備份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六條 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廣播電視等部門的管理,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節目和互聯網視聽節目以及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節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危害社會公德的內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視監測機構,負責廣播電視信號監測、安全播出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從事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等業務的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播出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現廣播電視節目中含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內容,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傳輸、覆蓋,保存音視頻記錄,並向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從事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等業務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播出突發事件的分類、級別和處置原則,制定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將應急預案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供電、供水、通信等部門應當保障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供電企業檢修、改造供電設施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在開工三日前通知當地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

  工程建設應當避開廣播電視設施。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可能影響廣播電視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十日前告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因施工不當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修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依法設置的廣播電視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損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社會公布其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時限、資費標準,並在用戶知情、自願的前提下與其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用戶申請安裝、移裝廣播電視接收設施的,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裝機開通。

  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提供者接到用戶故障報修需要上門維修的,應當即時安排維修;不能即時安排維修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維修時間內上門維修。在規定時間內無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修復的,應當順延收視服務期。順延收視服務期自因故障中斷收視服務報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前通過手機短信、電視字幕等方式將收視服務期限屆滿信息告知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後不能及時交費的,應當給予交費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停止收視服務。

  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提供者與用戶對交費、收視服務寬限期等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質量評價活動,對廣播電視傳輸運營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有償新聞、虛假新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消除不良影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干擾、阻礙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測活動或者使用未獲得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者備案的事項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或者違反規定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運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按時備案或者不履行相關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廣播電台或者電視台播出的節目、互聯網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節目含有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危害社會公德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播放,收繳其節目載體,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或者原備案機關撤銷備案,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還應當由自治區電信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依法關閉其網站,通知為其提供信號接入服務的網絡運營單位停止接入;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侵占、哄搶、損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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