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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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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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2014年3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以下簡稱騎樓街區)的保護、管理與利用,傳承騎樓建築風格和促進騎樓文化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騎樓街區及其騎樓建築的保護、管理與利用適用本條例。

  騎樓街區東起石鼓路、大東下路、阜民路、南環路,北往大中路、北環路、桂北路至龍母廟,西、南至四坊路、九坊路、五坊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西江一路、西江二路所圍合的區域,具體保護範圍詳見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圖。

  騎樓街區分為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第三條 騎樓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負責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將騎樓街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騎樓街區保護協調機構,協調、指導、監督騎樓街區保護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消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商務、工商、文物、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騎樓街區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騎樓街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在政策、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騎樓街區的保護和建設。

  第六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騎樓街區保護資金的籌措工作,確保和推進騎樓街區保護可持續開展。保護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資金;

 (二)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三)騎樓街區保護和綜合整治項目業主單位通過騎樓街區內合理的商業運作方式獲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在開展保護騎樓街區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騎樓街區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騎樓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制止、舉報損害騎樓街區的行為。

  第九條 騎樓街區保護總體規劃由梧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梧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騎樓街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條 在騎樓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騎樓建築,不得對騎樓傳統格局和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騎樓街區重點保護區內建築物重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要求進行,保持騎樓建築風格。

  經批准的騎樓街區一般保護區的建築物重建,應當與周邊騎樓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十二條 騎樓街區重點保護區騎樓建築修繕和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要求,不得改變騎樓建築風格。

  第十三條 騎樓街區重點保護區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騎樓建築風格的保護要求,對騎樓建築物進行修繕和保養。

  第十四條 騎樓街區建築物所有權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願意遷出騎樓街區外居住的,政府可以採取收購、置換產權等方式予以保護利用。

  出售由政府給予維護和修繕補助的騎樓建築,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以優先收購。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或者購買騎樓建築物,對騎樓建築物進行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騎樓街區的廣告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範標準設置。

  廣告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設置的規範標準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騎樓街區重點保護範圍設置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十七條 梧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騎樓文化、民俗文化,舉辦騎樓傳統文化活動,展示騎樓文化產品和民間工藝。

  傳承和保護老商號、傳統特色商品以及其他騎樓文化元素。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騎樓街區內興辦文化商店、茶樓、粵劇社等與騎樓文化相適應的文化產業、旅遊產業以及其他相關產業。

  第十九條 在騎樓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騎樓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騎樓建築的結構;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未經批准在主要街道占道經營;

  (四)擅自在街道堆放沙石、雜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修改騎樓街區保護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騎樓街區內違反保護規劃從事建設活動,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騎樓建築,對騎樓傳統格局和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可處以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在騎樓街區內未按照標準設置廣告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在主要街道占道經營,在街道堆放沙石、雜物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對騎樓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騎樓建築結構的,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梧州騎樓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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