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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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電梯安全條例
(2019年3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計、製造、安裝、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建築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梯配置設計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指導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確保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
第六條 鼓勵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投保商業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學齡前兒童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等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協助、配合開展技術鑑定、監督檢查、安全評估等工作,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設計、製造、安裝、改造和修理
第九條 電梯的設計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其製造的電梯質量、安全性能負責,保證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註明電梯整機和電梯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數,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二)電梯出廠時,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三)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履行保修義務,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四)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五)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六)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停止生產、及時主動召回,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工程設計、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並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工程設計單位按照工程質量要求和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根據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位置。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公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的電梯,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和雙迴路供電系統;確實不能設置雙迴路供電系統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鼓勵前款規定場所的在用電梯設置視頻監控設施,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第十三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原製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法人資格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由使用管理單位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人為設置技術障礙。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工程在未經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投入使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確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法擅自啟用電梯。
第十七條 鼓勵具備條件並且符合建築物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標準規範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業主可以通過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加裝電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通過財政補貼、簡化審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本條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四層以上(不含地下室)、九層以下的無電梯住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管理責任。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交付使用的電梯,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電梯,共有權人應當通過合同明確使用管理單位;未通過合同明確的,全體共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五)含有電梯的房屋以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以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房屋以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六)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政府委託的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七)其他不能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商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對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電梯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運行安全負責,應當建立電梯安全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根據電梯數量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者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信息;
(三)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和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
(四)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通信網絡覆蓋,為通信網絡建設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通信設施;
(五)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誌,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檢修;
(六)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乘坐電梯行為的,及時制止;
(七)督促並且配合做好電梯的改造、修理、更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並簽字;
(八)按時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確保電梯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及時消除檢驗和安全風險排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九)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視頻監控,視頻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一個月;
(十)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後,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安全測試,經測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配合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並按規定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十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使用管理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信號覆蓋。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一梯一檔的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電梯)使用登記證書和註冊登記表;
(三)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技術文件;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演練記錄;
(五)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有關資料及其監督檢驗報告,電梯使用後定期檢驗報告;
(六)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電梯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演練記錄、定期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在用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檢驗機構變更電梯使用標誌相關內容。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新的使用標誌,並自出具新的使用標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後的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封存電梯,並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重新啟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到電梯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
鼓勵在其他場所使用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電梯轎廂門和層門設置除安全警示標誌外的任何文字、圖片、視頻。
在電梯轎廂內設置文字、圖片、視頻等廣告的,不得影響電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擋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公用信息。
在電梯轎廂內加裝電子顯示屏等設備的,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在電梯內吸煙、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三)單次運載超過額定載荷的貨物;
(四)強行開啟轎廂門、層門;
(五)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安全監測裝置、應急處置設備、設施;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等危險物品乘坐電梯;
(七)未為犬只套系牽引繩(鏈),或者未為犬只戴嘴套、未將犬只裝入犬袋 (籠)乘坐電梯;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學齡前兒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乘坐電梯,應當有能夠確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護。
乘用的電梯發生故障時,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按照一梯一檔的要求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維護保養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具備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維護保養的電梯參數應當在其資質範圍內。
未經使用管理單位書面同意,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至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業務所在的設區的市、縣(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人員、儀器設備,設立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電話,並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維護保養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報業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並保存不少於四年。
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暢通,保證有效應答並做好記錄。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後,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設區的市城區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個小時。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作業資格。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科學、便民原則,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後,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評估,並根據安全評估結果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換: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八)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重大活動需要使用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三)超高層建築使用的;
(四)使用年限達到設計年限或者使用次數的;
(五)移裝的;
(六)故障頻率或者投訴率較高的;
(七)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記錄電梯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以及監督檢查等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電梯安全狀況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電梯設計、製造、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單位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對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安全監測,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體系,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台,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學校、幼兒園、住宅小區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電梯,沒有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和雙迴路供電系統,或者沒有配置備用電源、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的;
(二)新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製造單位未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將其承攬的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電梯控制系統中人為設置技術障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九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根據電梯數量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者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信息的;
(三)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和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的;
(四)未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視頻監控,或者視頻資料保存少於一個月的;
(五)未按照一梯一檔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的;
(六)電梯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演練記錄、定期檢驗報告,保存期限少於四年,其他資料未長期保存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原使用管理單位不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使用管理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維護保養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電梯檢驗機構變更使用標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電梯轎廂門或者層門設置除安全警示標誌外的文字、圖片、視頻的;
(二)在電梯轎廂內部設置視頻、圖片、文字等廣告時,遮擋電梯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公用信息的;
(三)在電梯轎廂內加裝電子顯示屏等設備,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施工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乘客乘用電梯時強行開啟轎廂門、層門,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誌、標識、安全監測裝置、應急處置設備、設施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修理或者恢復原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乘客乘用電梯時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等危險物品乘坐電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經使用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將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維護保養單位將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至未取得相應資質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許可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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