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5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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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200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編制審查監督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適用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或者承擔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編制和預算執行進行監督,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派出機關、開發區等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總預算、預算執行、決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時,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可以就本級預算調整、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答覆質詢。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以及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本級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據主席團的安排,採取聽取和討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方式,組織代表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和建議交由本級政府或者預算代編部門研究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開展預算初步審查工作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組成代表預算審查小組集中審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抽查、調查、調研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在批准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舉借債務、重點支出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在批覆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並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政府採購、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門決算數與上年決算數和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在審議後的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預算、決算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定、命令,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及其決議,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預算編制審查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所提的意見和建議完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或者縣級政府財政部門經批准代編的鄉、民族鄉、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聽取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已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還應提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

  (四)一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文本;

  (五)本級使用的預算資金未分配到部門的情況說明;  

  (六)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及運用情況;

(七)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鄉、民族鄉、鎮政府或者預算編制部門應當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將初步審查意見交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內,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意見和建議交由本級政府或者預算代編部門研究處理。本級政府或者預算代編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 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是否銜接;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報是否合理;

  (六)上級轉移支付的使用情況,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特別是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是否規範、適當;

  (七)限額舉借的債務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預算編制是否合法、規範、真實、完整、細化;

  (九)上一年度資金結餘結轉情況;

  (十)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和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十一)對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五日前,將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草案正式文本應當包括本級預算草案、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部門預算草案及相關解讀、圖表及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的三十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表及說明,已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還應提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表及說明;

  (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匯總表。

  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的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下達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預算執行重點監督以下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前可以安排的支出情況;

  (三)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預算收入依法及時、足額徵繳入庫和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五)國庫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及財政專戶的管理情況;

  (六)本級預算及其部門預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績效情況,結餘結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

  (七)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情況;

  (八)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九)超收收入的管理、短收及其處理情況;

  (十)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安排、管理和動用情況;

  (十一)政府債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當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和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採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執行的管理,嚴格控制財政赤字。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削減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如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實現平衡,自治區政府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增列赤字,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設區的市、縣級政府通過申請上級政府臨時救助實現平衡,在下一年度預算中歸還。各級政府應當將獲得臨時救助及其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內,提出全區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區的市、縣級政府依照自治區政府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政府債務使用計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報告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等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設區的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債務的管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整的,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將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根據需要在預算執行年度內及時提出,並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數額和政策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三)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四)實施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的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書面報告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自治區政府的規定,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使用。涉及不同預算類別間、不同預算級次間、不同預算科目間較大調劑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批准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決算草案。決算草案及報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本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上年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決算草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完成預算所採取的措施、預算執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本級決算草案、決算草案報告及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二)調入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情況;

  (三)部門預算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風險評估預警管理情況;

  (五)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

  (六)審計查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進行專題詢問,本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級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後的三十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二)違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三)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四)其他妨礙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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