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200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規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促進和保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教興桂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實行體制機制改革、集聚科技創新要素、發展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輻射帶動區域發展的特定區域。

高新區根據發展需要,可按「一區(高新區)多園(高科技園)」的方式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高新區的設立、建設和管理,以及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高新區建設和發展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和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良好、用地集約、產業集聚、設施配套的要求,編制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總體規劃,並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及其他投資主體參與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高新區的設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國家高新區的設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八條 申請設立自治區高新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新區產業發展定位為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二)具有高新區發展所必需的土地資源;

  (三)具備支撐高新區發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創新資源;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具有培養創新創業人才,培育創新型企業的科技企業孵化體系;

  (六)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設立高新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和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扶持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各種優惠政策;制定並不斷完善吸納和使用人才的政策;組織協調自治區各職能部門支持高新區的各項工作,及時解決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問題。

  第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高新區的業務主管部門,其管理職責是:

  (一)指導和監督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

  (二)指導和扶持高新區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自治區高新區的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高新區工作進行考核,配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國家高新區進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制定支持高新區發展的具體措施,協同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做好為高新區的服務工作,對高新區的報批、審批事項應當優先辦理。

  第十二條 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的管理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新區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有關高新區的政策,制定本市扶持高新區發展的政策;

  (三)協調解決高新區開發、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本市各職能部門支持高新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保證其履行管理職能;依法為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創新主體提供規範、便捷的服務,營造有利於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三條 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作為管理高新區具體事務的派出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高新區的發展規劃、科技創新、城市建設、土地、財政、外事、項目審批、勞動人事等事項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對高新區的管理職責是:

  (一)根據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完善高新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吸引各類優秀人才到高新區從事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創辦高科技企業,發展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

  (三)建立健全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對高新區各項工作進行具體管理;

  (四)支持發展中介服務機構,完善創業服務體系,負責或者指導創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五)按照權限制定高新區內的企業優惠政策,建立健全各種激勵機制,設立各類獎勵制度;

  (六)維護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七)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自治區在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扶持資金中應當統籌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支持高新區創新創業環境建設和促進產業發展。

  對自治區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自治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高新區內承擔項目的單位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知識產權目標,在項目驗收時對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六條 對涉及高新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收回、註銷,高新區以及所在地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高新區的發展需要安排一定額度的用地指標。

  高新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不能滿足發展需要時,可以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追加。

  第十七條 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統籌高新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與利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統計等部門以及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建立高新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提高建設用地的利用率。

  第十八條 高新區在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同時,應當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和支持傳統產業企業積極應用高新技術進行技術改造和興辦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積極參與應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內的企業制定創新發展戰略,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提升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扶持、組織高新區內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並對其進行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 在高新區內依法設立的技術轉移、信息諮詢、投融資、資產評估、企業策劃、法律、知識產權、審計、會計等服務機構,享受高新區有關優惠政策。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引導高新區內的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模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充分發揮服務機構在科技諮詢、成果評估、產權交易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享受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之外的其他稅收優惠,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生產力促進中心。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生產力促進中心,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及當地配套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以高新區內的企業為主體,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和其他企業,組建產業技術聯盟,從事科技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和技術成果產業化工作。

  支持產業技術聯盟組織申報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技項目、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承擔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內的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聯盟等利用各自優勢,通過開放和共享科技資源,在高新區內共建國家和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人才小高地、博士後工作站等技術研發平台,聚集人才等科技創新資源,聯合承擔各類科研項目,實現產學研用的緊密結合。

  第二十五條 技術成果可以作為無形資產作資入股。以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確定,但屬於公司制企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高新區兼職創辦科技企業或者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離崗到高新區內創辦科技企業或者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的,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工作。具體事宜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採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份期權、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激勵。涉及財政撥款、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可以探索符合其自身特點和有利於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

  第二十八條 各級專利、商標、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高新區內的企業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增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補貼、獎勵等措施,支持高新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及其相關人員獲得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各類人才在高新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有關部門應當在工作條件、戶口遷入、生活安置、配偶安置、子女入學、出入境等方面提供優惠或者便利條件。

  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的,由自治區和高新區所在地的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自治區應當建立和發展以政府資金為主導,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投融資體系。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以政府部分注資的方式,鼓勵各市場主體在高新區內投資建立風險投資機構和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在高新區內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聯合建立一區多園的產(股)權交易機構,培育區域性資本市場。

  第三十一條 金融、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聯動機制,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的聯合審核、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高新技術企業上市。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內的企業通過上市、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公司債、信託計劃等方式籌集資金,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和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高新區開展金融創新,促進技術與資本的高效對接。

  支持商業銀行在高新區設立專營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創新考核獎勵、風險管理、授信、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機制,為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服務。

  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為高新區內的企業開展股權及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利用專項資金、貼息等方式,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獲得國家、自治區以及所在地的市科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商業銀行、融資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針對高新區內企業的貸款、信用保險和貿易融資、產業鏈融資等業務。

  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利用政府採購政策,支持高新區的自主創新活動。使用財政資金採購以及財政資金全部或者部分投資的項目,應當通過首購、訂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推廣應用等方式,優先採購、使用高新區內創新主體的自主創新產品。

  第三十五條 高新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生產經營以及其他相關活動而辦理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年檢和其他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通過明確權限、簡化程序、減少層級、下放權力、優化流程等方式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其依法履行職責、服務高新區創新創業的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挪用、截留財政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經費的,依照國務院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受賄索賄,侵犯高新區內的企業和科技人員合法權益的,依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高新區外經國家或者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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