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禁牧條例

慶陽市禁牧條例
制定機關: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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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慶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慶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6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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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陽市禁牧條例

(2017年5月24慶陽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培育林草植被,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禁牧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禁牧,是指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牧區域,實施禁止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的管護措施。

  第四條 禁牧工作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封育結合、嚴格管理和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區域實行禁牧:

  (一)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

  (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三)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四)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五)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六)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責任制並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對在禁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人員給予獎勵。

  加強禁牧宣傳。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轄區禁牧工作的實施。按照劃定的禁牧具體區域,設立必要的圍網、界碑和標牌,制定和完善相關禁牧管護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

  支持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展舍飼養殖,轉變養殖方式。

  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

  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水土保持機構負責管理劃定封禁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堤防和護堤地。

  林業、農牧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劃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域。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一組織有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實施禁牧聯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禁牧管護組織,配備或聘用專職、兼職工作人員,明確管護的義務和責任,實行禁牧承包責任制。

  第十條 鄉(鎮)村集體管理的林地、草地,由鄉(鎮)、村組負責禁牧管護。

  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禁牧管護。

  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使用權的林地、草地,由經營者負責禁牧管護。

  第十一條 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養羊、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

  (二)損毀、擅自移動禁牧標誌、設施。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按照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每次每隻羊五十元,每頭牛、驢、騾、馬等草食動物一百元罰款,每次累計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林業、農牧、水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行政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禁牧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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