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喜式/卷第十八

式部上

凡賀正之日。內外諸司五位已上解任之輩。未得解由。/但宴會不在聴限。/五位郡司亦同。∥諸司雑色人。諸國四度使。雑掌及入京

郡司。皆聴朝拝。即季冬下旬。/大月廿八日。/小月廿七日。∥惣集諸司預令習禮。其參議及三位以上不在集例。

凡元正之日。若有不朝者。五位以上莫預三節。/七十以上者。/不在此限。∥六位以下奪春夏祿。/六位以下若有申/故者。不在此例。∥但宮內。主殿。

典薬。內膳。造酒。采女。主水等省寮司莫責不參。侍醫。東宮學士亦同。

凡元正行列次第。參議以上在左。/太政大臣就列之/時。右大臣在西。∥親王諸王及余官三位已上在右。自外五位以上。隨便左右。

其四位參議雖是下階。列同色上。孫王諸王同色。先列孫王。六位已下次以位階。不依官秩。外位不得列

內位上。

凡諸節會行列次第。親王及參議已上。並諸官三位已上在左。諸王左右行列。在諸臣上。其申政之時。以官

秩次。但五位已上位色不同。雖是下官。猶先高色。

凡非執政二位者。列中納言之下。三位參議之上。三位者列四位參議〓上。

凡前參議以上被召見參。及預朝參者。致仕者。在本位見任上。以理解者在同位下。

凡正月一日。七日。十一月大甞節會。點検五位已上。但參議以上。左右大弁。八省卿。弾正尹及三位以上。並

左右近衛少將以上。左右衛門。左右兵衛督並遙點。但佐令府生已上申陪陣之由。自余皆就版位受點。

凡五位以上侍宴。衣冠不正。容儀違禮者。遣録糺之。但殿上侍臣不在此限。其在朝堂者。四位以上遣

史生已上。五位追喚其身。隨狀教喩。

凡內記並內蔵。內匠。掃部等寮。莫責諸節會不參。

凡國司五位已上。就朝集使入京者。皆聴預節會。但五畿內及近江。丹波等國司者。雖非奉使亦聴/若元日/不朝∥

/者。並不/聴也。∥預參。其賀茂両社祝。祢宜若帯五位者亦聴。

凡諸節會日。供奉諸司若有致怠者。奪祿降考。

凡諸節會。五位已上預參之後。不預謝座謝酒之禮。及離本列任意左右者。莫給當日祿。但參議已上並當

日有職掌者。及羸老。扶杖之輩不在此限。

凡點散位五位已上十人。補荷前使侍従不參之闕。其名簿預前進太政官。

凡闕荷前使之侍従。及次侍従者。待中務移。無預正月七日節。非侍従者。奪位祿。亦無預同節。

凡諸節會五位以上。年七十已上者。不論參不直入見參簿。其身見參聴従掖門參入。

凡散位五位以上。闕四月七月朔參者。勿預新甞會。

凡正月十七日。五月五日。両度節不參五位已上。待兵部移。無預新甞會。六位已下官人奪季祿。

凡諸節會可取権輔。點定前一日申太政官。若被點不參者。不賜當日祿。

凡正月七日。並新甞會等。祿召名札令大蔵省寫取。

凡十一月新甞會日。諸司六位已下官人給祿。若蕃客來朝可會賀正。正月七日給之。

凡施薬院使給新甞會祿。

凡除目奏者。莫過當日。若日暮不堪書者。明日早朝奏之。

凡除目簿案一通。除目後五日內加勘合進弁官。

凡朝堂座者。昌福堂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含章堂大納言。中納言。參議。承光堂中務。図書。陰陽。明禮堂治部。

雅楽。玄蕃。諸陵。延休堂親王。含嘉堂弾正。顕章堂刑部。判事。延祿堂大蔵。宮內。正親。/已上八堂以/北為上。∥暉章堂少納

言。/以東/為上。∥左右弁官。/以中/為上。∥康楽堂民部主計。/以西/為上。∥主稅。/以東/為上。∥修式堂式部。/以東/為上。∥兵部。/以西/為上。∥永寧堂大學。/以東/為上。∥其

長官。次官前行。判官。主典中行。史生後行。

凡在京文官皆就朝座。/陰陽。主計。主/稅寮毎旬著。∥但神祇官及監物。中宮。大舎人。縫殿。內蔵。內匠。隼人。囚獄。織部。大膳。木

工。大炊。主殿。典薬。掃部。內膳。造酒。采女。主水。左右京職。東西市司。春宮坊。並管司。修理職。勘解由使及諸

武官皆無朝座。

凡就朝座者。昌福堂北階太政大臣。中階左右大臣。南階大納言。中納言。參議。少納言。左右弁。延休堂北階

一品。中階南階二品以下。四品以上。各當其座昇降。含章堂北階大納言。中階中納言。參議。南階少納言。左

右弁。皆至於階下北向而揖。退亦如之。東堂昇先右足。降先左足。西堂昇先左足。降先右足。盡級聚足。

不可歴階。至於床下進退皆揖。余堂准此。但北向堂昇降。皆避馳道。其親王及太政大臣。任従前階後階

昇降。諸司五位以上皆従前階。/若任判官以下者。/従後階昇降。∥但暫出入者。任従後階。六位以下皆従後階。不在揖限。

凡朝堂座者。昌福堂北端太政大臣。次左右大臣。大納言。中納言。參議。並西面北上。少納言及左右弁並一列

北向東上。但勅使座當大臣座北面。含章堂大納言以下參議以上。並一列西面。大納言以下。必先就含章堂

座。/若大臣不參者。大中/納言當堂聴政。∥大臣就昌福堂座。訖乃大納言先進就昌福堂座。於時大臣喚召使二聲。稱唯就版而

立。大臣命曰。召大夫等。召使稱唯退就含章堂版。北向召之。中納言以下共稱唯。進就昌福堂座。訖左右弁

官了政。五位以上於堂前降立。六位以下於堂西降立。少納言。左右弁先進就前版而揖。外記。左右史後

走就後版。竝北向。/以東/為上。∥立定大臣命曰召之。五位以上倶稱唯。次六位以下倶稱唯。五位以上隨色昇階就

座。訖乃六位以下倶引就庇案下北向而立。弁一人申雲。司司能申世留政申給止申。史依次読申。毎一事畢

大臣処分。隨事稱唯。訖六位以下先以次退至於堂後而立。次五位已上亦退。皆於階及版下揖至於堂前。

立定五位以上依次揖昇就座。六位以下倶昇就座。訖左史一人申曰。申世留政。弁宣曰。任申。/〓麻宇世留/麻尓麻尓。∥史倶稱

唯。/右亦/如之。∥參議以上隨次而退。畢少納言。弁依次退出。諸官乃退。

凡応引諸司申政太政官者。少納言。左右弁及省輔。先進就前版。次外記。左右史及省丞録後走就後版。

立定大臣命曰召之。五位以上倶稱唯。次六位以下倶稱唯。訖五位以上。依色就座。六位以下依官次。進就

庇案下。三省申政了大臣処分。輔及丞録稱唯。訖以次退出。然後弁官申政。

凡在朝堂座見親王及太政大臣者。皆磬折而立。若見左右大臣及左右大臣見親王及太政大臣者。竝起

座。即就座及出門訖乃以次就座。其少弁以上初就座者。外記。左右史以下皆起。/若大弁一人先就座者。見後來/大弁以下不起。中弁以下先就∥

/座者。見後來/大弁即起。∥省台卿尹初就座者。輔弼以下及所管寮司長官以下皆起。/刑部大判/事准此。∥輔弼初就座者。省台寮司主典

以下並起。/判事屬/准此。∥若長官先在座者不起。/〓寮司長官〓就座者。主典以下/不起。但於曹司廰即起之。∥

凡參議以上及左右大弁。八省卿。弾正尹者。開門之後猶聴就座。

凡弁官政未了前。諸司不得無故輙退。

凡諸司在朝堂申政者。聴度馳道。

凡弾正在朝堂失禮儀者。省加教正。

凡昌福堂。含章堂及含嘉堂版位。竝置前庭向正北。余司各置堂後。其版位皆二枚。/公事就前。/私事就後。∥

凡含嘉堂並顕章堂官人不得従暉章堂。修式堂後通東門。承光堂官人不得通西門。

凡弁官史已下直丁已上出入。聴用東方掖門。

凡諸司皆先上朝座。後就曹司。不得経過他処以闕所職。若無故空座及五位以上頻不參経三日以上

者。並省推科附考。其節會雨泥日。及正月。二月。十一月。十二月。並停朝座。但三月。十月旬日著之。

凡諸司五位已上。朝堂無座者。皆毎朔日就省受點。/散五位已上/亦准此。∥其停朝座月。有座無座皆就曹司受點。但

太政官不在此限。勘解由使亦同。/毎旬一遣史生検其直/不。若不在者隨除當日。∥

凡次侍従帯職事。陪従行幸闕朝座者。待中務移。乃聴之。近処行幸者。朝座畢後追參。

凡応舁告朔文案者。其日平旦簡差諸司官人六位七位容儀合禮者令候。

凡応進告朔文。當司無五位以上官者。其文申送弁官。即仰省令差他司五位詣官執文。/天皇不御之日。先/申其由於弁官。∥

/令判官已/上執之。∥

凡告朔日。陪従五位以上預朝參之例。

凡上廰申政時者。外記立於弁官史上。八省丞亦立史下。但因考選事。被率日者。立式部下。

凡諸司毎月二日。送五位以上前月上日。其參議以上及少納言。並聴通計內裏上日。皆収置省。不可奏聞。

凡省與他省共申政之日。不得申補家司及傔仗。

凡毎月朔望。於曹司廰前。引唱上下番史生省掌。令習進退容止。

凡親王任省卿台尹就曹司廰者。五位已上並立床前。六位已下磬折而立。就座訖乃以次就座。其雑公文

令録疏取署。

凡親王及諸王。諸臣三位以上帯職事者。諸節會召名之時。以其官號加姓上稱之。/尋常奏聞/之詞亦同。∥但授位。任官

之日。並依常例。

凡於太政官已下下國已上。喚諸王五位以上辭。稱大夫。稱姓一準諸臣。

凡太政官召省者。丞稱唯。弁官召者。録稱唯而參。其會集之日大臣召者。輔稱唯丞參。/大納言以下行/事亦准此。∥但內侍司

召者。輔或丞稱唯而參。省台縁事相喚者。亦録稱唯而起。其詞曰。某省召。某省召台稱疏名。/大臣遣召使。內侍/遣內豎。官及省台∥

/皆遣使/部喚。∥

凡於朝廷宣命者。群官降座立堂前庭。/謂成選授位並任郡司。及臨/時宣詔之類。事見儀式。∥

凡朝廷會集者。職事散位皆服公服。不得服私服就版申事。

凡勲位朝參者。服文位服列當位次第。若無文位著黃袍。

凡諸衛官人預文會者。五位已上不帯弓箭。六位已下勿著脛巾。

凡車駕行幸応宴集及出京外者。輔以上一人。丞一人。録一人陪従。

凡祈年。月次両祭所參諸司者。先大臣就座之後不得參着。

凡內膳司。勘解由使。斎院司莫責神祇等不參。

凡鎮魂祭夜。省率諸司參入之時。外記史屏下相待就列而入。

凡中務所移鎮魂〓0012人侍従。若有不參者。勿預大甞會節。/諸祭和〓0012/人亦皆同。∥

凡御並中宮鎮魂所。弁官。中務輔。和〓0012侍従四人。式部輔。治部輔。雅楽頭。大蔵輔。宮內輔及預御膳諸司五

位已上。令必參集。若闕怠者。停預節會。其有障者。先申其由。/東宮/准此。∥

凡次侍従已上闕神今食並法會堂童子等之役者。待中務省移。不預正月七日若新甞會等節。

凡大忌。風神二祭使王臣五位王二人。臣二人。若王五位不足者。聴差王四位。但其名簿。四七両月朔日點

定。申送弁官。

凡神事及斎會之処。不得著深履。

凡被召大歌所之輩。起自十月廿一日。至於正月十六日。一向直所。若無故不上者。五位已上不預節

會。六位已下奪季祿。散位。雑色等責以違勅。

凡五位已上闕正月御斎會職掌。毎度奪位祿絹一疋。若絹盡以布准奪。其六位已下毎度奪季祿布二端。

凡主稅寮。勘解由使。莫責正月御斎會不參。

凡釈奠都堂講論之日。後參少納言。弁外記史聴自掖門參入。

凡釈奠宴親王大臣參入者。諸司皆起座。退出亦同。

凡國忌斎會者。諸司五位已上一人。六位已下一人。/但東西二寺。六位已下三分之二參。春宮/坊三月十七日。廿一日。八月二度參。∥諸寮已上史生一人向寺

供事。但中務縫殿民部主計隼人大蔵宮內左右京等。並五位若六位一人參。其散位五位已上無故〓不向

者。勿預節會。/謂東西二寺闕二度已上。興福寺闕/一度之類。七十已上者不在此限。∥參議已下弁中宮內蔵陰陽內匠主稅織部大膳木工大炊主殿掃

部內膳造酒采女主水弾正勘解由及諸武官不在此限。/文官帯武/官亦同。∥其崇福寺唯図書治部玄蕃六位已下官二

人。史生一人向之。

凡典薬寮。不參興福寺國忌。

凡參國忌五位已上。待會事訖乃帰卻。若不然者同不參例。其六位已下闕職掌者。奪季祿布二端。

凡參興福寺國忌官人已下。並散位五位已上。給上日五箇日。広瀬。龍田祭使亦同。參春日祭並維摩。最勝

會散位五位已上准此。但待太政官所下名簿乃給之。

凡諸司五位已上。十二月國忌不參者。停預節會。散位五位已上亦同。

凡參薬師寺最勝會王氏五位以上。免三月十日國忌不參。

凡參興福寺國忌御斎會藤原氏六位已下。不論有職無職。聴著堂前之座。

凡可參薬師寺最勝會。興福寺國忌並維摩會王氏。藤原氏若不參者。五位已上不預新甞會節。六位已下

官奪季祿。其參不者。待太政官所下簿知之。

凡賜宴蕃客者。弁官史。省録。竝就會所。検察諸事。

凡諸王諸臣任太政大臣者。不得以親王為左右大臣。但得任八省卿。諸臣任太政大臣者。不得以諸

王為左右大臣。親王任左大臣者。得以諸王為右大臣。但親王諸臣不得為左右。

凡選任者。奏任以上者。省注可用人名。申送太政官。但官判任者。銓擬而申太政官。

凡正員之外特任権官者。不論正権。依位階次。

凡遭喪解任之人。復任本官者。依宣旨行之。不更給召名。其國司者不在此限。

凡擬使者。丞申大臣之後。其名簿令録進太政官。史生進弁官。

凡遣諸國使。諸司官人。申官之後。不上本司。

凡諸使所請主典算師者。使人簡諸司主典已下応堪事者。録名申省省申太政官。

凡諸司官人及雑色等擬使。直申太政官。其後若稱病者。省勘虛実。相換更申。若有欺詐者。依法科罪。

凡依內侍宣敘位者。更経大臣乃応授。

凡五位已上歴名帳。毎年正月待敘位官符。即奏內裏。更寫一通進太政官。

凡郡司並禰宜。祝及夷俘等五位歴名帳。別巻毎年進之。

凡五位已上歴名及補任。除目。並年中宣旨。並毎色抄寫熟紙。以為長案。但郡司及俘囚五位歴名作別巻。

/郡司俘囚位祿/文亦准之。∥

凡諸司史生者。神祇官四人。太政官十一人。/権一/人。∥左右弁官各十八人。/各権/二人。∥中務省廿人。內記二人。監物。中宮

職各八人。大舎人寮四人。図書寮五人。/権一/人。∥內蔵寮十人。/権二/人。∥縫殿寮。陰陽寮各四人。內匠寮七人。/権一/人。∥式郡省

廿人。大學寮八人。/権四人。其二人以/省扶省掌兼任。∥治部省十人。雅楽寮。玄蕃寮。諸陵寮各四人。民部省廿人。主計寮十一人。/権/一∥

/人。∥主稅寮七人。/権一/人。∥兵部省廿人。隼人司五人。/権三人。其二人以/兵部扶省掌兼任。∥刑部省十人。判事四人。囚獄司二人。大蔵省廿

人。織部司四人。/権二/人。∥宮內省十八人。大膳職八人。木工寮十一人。/権一/人。∥大炊寮。主殿寮各五人。/各権/一人。∥典薬寮四人。

掃部寮五人。/権一/人。∥正親司。內膳司各二人。造酒司四人。采女司。主水司各二人。弾正台六人。左右京職各十一

人。/各権/一人。∥東西市司各二人。春宮坊四人。舎人監。主膳監。主蔵監。主殿署。主馬署各二人。斎宮寮五人。/権一/人。∥斎院

司三人。修理職十人。/権二/人。∥勘解由使十二人。施薬院使四人。其式部。民部。兵部三省史生者。試練景跡。然後取

用。亦不得輙補畿外人。但太政官左右弁官內記中宮內蔵織部木工主殿掃部修理春宮等官職坊寮司史

生。待宣旨補任。勘解由斎院施薬院等使司史生。待従官下名簿。不試直補之。兵部省。春宮坊監署等史

生。待本司移補之。大學寮権史生。待寮進名簿。不試直補。

凡在外國諸司史生。准諸國史生申補任。

凡雑色輩。頗有耐書算者。省課試補任諸司史生。

凡主計。主稅。勘解由等寮使史生。労十年為限。以外諸司史生。廿年為限。並補諸國史生。

凡大舎人労廿年為限。毎年一人任諸國史生。

凡諸國史生者。大國五人。上國四人。中國三人。下國二人。但遠江。美濃。讃岐等國准大國甲斐。出羽。安芸。周

防。紀伊等國准中國。土佐國准上國若狹。佐渡等國准下國。並不得任當國人。

凡不得周防國人任鋳銭司官人。

凡囚獄司物部者。通取負名氏並他氏白丁。補十人帯兵仗。其東西市各亦取負名氏入色十人。白丁十人。

/若不足者。通/取他氏白丁。∥

凡白丁縁才伎補諸司雑色。遭喪解退者。服〓後補。不得輙聴留省。更取白丁。但預把笏者。不用此例。

凡官省判補雑色之輩。遭喪解任。若有才用者。聴奪情復任。

凡諸司使部者。神祇官十五人。太政官〓三人。左右弁官各〓人。中務省〓人。中宮職廿人。大舎人寮。図書寮。

縫殿寮。內蔵寮。陰陽寮。內匠寮各十人。式部省〓人。大學寮十人。治部省廿人。雅楽寮。玄蕃寮。諸陵寮各十

人。民部省〓人。主計寮。主稅寮各十人。兵部省〓人。隼人司四人。刑部省〓人。囚獄司六人。大蔵省廿人。織

部司四人。宮內省廿人。大膳職十五人。木工寮。大炊寮。主殿寮。典薬寮。掃部寮各十人。正親司。內膳司。造酒

司。采女司。主水司各六人。弾正台。左右京職各十五人。東西市司各六人。春宮坊廿人。舎人監六人。主膳監。

主蔵監。主殿署。主工署各四人。主馬署六人。勘解由使二人。斎院司六人。斎宮寮十人。

凡親王已下。五位已上出家入道。其帳內資人考満六年留省。若還俗並敍位。以舊人充之。舊人若遷他色

以新人充之。

凡職分資人本主亡及以理去官者。不限年數。並聴留省。若有復任者。廻以舊人充之。舊人若遷他色。

以新人充之。

凡外散位六位。勲七等以下情願者。聴充帳內及職分資人。七位以下者。聴充位分資人。

凡嬪以上位分資人。不在減限。

凡諸外考者。経一選然後聴遷中宮職舎人。春宮坊舎人。其舎人遭喪者。奪情補之。若遷補之後。未経一

選。無故及依病不上者。直還本色。

凡採鋳銭料銅所雑色人四人。太宰府染生一人。並預勘籍例。

凡內匠寮雑工。自非本司申文。不聴輙遷他色。其年老身〓0321不堪出仕。永許還郷。即補其替。

凡五畿內。國別書生二人預勘籍。但択用京畿之人。外國人不在此限。

凡諸國雑色人。近江國〓人。越前國廿人。石見國二人。毎年各與考。載朝集帳言上。但與兵部省通計。

凡飛騨。陸奧。出羽及太宰府所管諸國人。皆不得補帳內職分位分資人。亦陸奧人不聴補雑色。

凡諸司番上把笏者。不與公験。其舎人使部伴部之類。皆與公験。其式如左。

式部省。

位姓名/年若干。某/國某郡人。∥

右人元某色。今補某司某色任為公験。

年月日 録位姓名

輔位姓名

右印署訖告知本司。令附考帳。仍即給與。隨身為験。

凡郡司者。一郡不得併用同姓。若他姓中無人可用者。雖同姓除同門外聴任。神郡。陸奧縁辺郡。大隅

馭謨。熊毛等郡者。不在制限。/謂伊勢國飯野。度會。多気。安房國安房。下總國香取。常陸國/鹿嶋。出雲國意宇。紀伊國名草。筑前國宗形等郡為神郡。∥

凡大領闕処。以少領転任。以今擬者為少領。其大少領竝闕。先擬少領。

凡郡司有闕。國司銓擬歴名。附朝集使申上。其身正月內集省。若二月以後參者隨返卻。厥後擬文者。四月

廿日以前奏聞。但陸奧。出羽及太宰管內唯進歴名。若以白丁銓擬。副勘籍簿。其病患年老及致仕者。國司

解卻。具狀申官。更不責手実。

凡諸國郡司補任之後。皆移民部省。

凡郡司遭父母喪者。服〓之後。申官復任。若三年以上不申復任。便補其替。権任之輩。亦得復任。

凡年七十已上廿四已下。及帳內。職分位分資人。不得銓擬郡司。但有主許牒者聴之。

凡郡領之民。不得任主政主張。

凡諸衛之人銓擬郡司。向省之日。勿脫兵仗。

凡畿內郡司患解。服解。侍解等。聴復任本職。

凡畿內郡司。六年成選。

凡補任郡司者。六月〓日以前為限。

凡縁銓擬郡司事須奉大臣宣。莫奉內侍宣。

凡銓擬郡司縁失錯返卻之類。明年重被銓擬者。不可更入京。但返卻之後。若経一年重無言上。乃以為

闕。

凡敍位郡領之日丞〓0257名簿授外記。外記執之進大臣。

凡郡司補任之後。二年頻不附考帳者解任。

凡諸國郡司補任帳。毎年正月一日。與諸司諸國史生已上補任帳共進太政官。

凡喚主政帳知勝船事。並用音。

凡太宰府書生帯郡司者。莫責同門一従。

凡主政帳廿一人。毎年充太政官。待所下名簿乃補之。

選內出入法。

內長上四考 內分番六考 外長上八考 外分番十考

右長上分番選限。各異彼此。出入遠近不同。內分番入內長上経一考者。同四考例。経二考以上者。以五

考為限。/外長上入內/長上者亦同。∥外長上入內分番経一考者。同六考例。経二考以上者。以七考為限。外分番入內長

上経二考者。以五考為限。経三考以上者。以六考為限。外分番入內分番経二考者。同六考例。経三

考以上者。以七考為限。外分番入外長上経二考者。同八考例。経三考以上者。以九考為限。其有従

近出遠者。亦准此法。/設如內長上出內分番経三考者。亦同四/考例。経二考以下者。以五考為限之類。∥

結階法

三階/中上/中上∥ /中上/中上∥ 二階/中上/中上∥ /中上/中中∥ 一階/中々/中々∥ /中々/中々∥

右同長上選敍法。若四考上下以上。進五階敍。四考上上進七階敘。

三階/上中/上中∥ /上中/上∥ 二階/中/中上∥ /中上/中上∥ 一階/中々/中々∥ /中々/中々∥

右分番経一考入長上敍法

三階/上/上中∥ /上中/上∥ 二階/中/中上∥ /中/中下∥ 一階/中/中々∥ /中/中々∥

右分番経二考以上入長上敍法

凡考選文者。太政官長上番上。並作符下省。諸司諸國長上者。作解進官。官亦下省。諸司番上者。作移送

省。/但諸國/作解。∥其被管考選文。皆惣官長官押署。便以司印印之。

凡諸司考選文。送官及式部兵部者。五位以上長官次官將送。若不在者。臨時聴処分。

凡鋳銭司考文。附周防國朝集使。

凡選人長上於官引唱。番上於省引唱。若三日之內不到者。降一階敍。其諸國郡司及外散位。於國引唱。具

録申省。不在赴限。

凡選人兼有上考下考。而欲止計上考成選者聴之。

凡太宰帥。大弐並陸奧出羽按察使及守等傔仗者。申太政官補之。不得輙取白丁。若情願以子補之者。

聴取一人。但身不赴任者不給之。

凡諸家司。雖無位猶聴補。

凡新補諸國史生。皆先身自向省申本色位姓名。然後比校考帳。知実申官。

凡內外諸司。官掌省掌台掌職掌坊掌寮掌使掌司掌各二人。但中務治部民部兵部大蔵弾正中宮修理等。並

待本司移補之。自余者判補之。

凡內外諸司史生官掌省掌台掌職掌坊掌寮掌使掌司掌伊勢太神宮司。同度會神宮祢宜。賀茂二社祢宜。

祝。住吉神主。宇佐宮司。祝。気比神宮司。築摩長等。以雑色人補之。並把笏。

凡諸神宮司。並橿日廟司。以六年為秩限。

凡諸神宮権宮司。秩満年終解任。

凡拝官之日。其人見在乍聞唱喚。不肯赴集。莫預參例。経百廿日録名申之。若有故者不在此限。

凡內外諸司主典已上。及諸國史生。博士。醫師。陰陽師。弩師補任帳。毎年正月一日。七月一日進太政官。/但蔵/人所∥

/料。六月。十二/月廿日進〓。∥若有改官及歴名錯謬者。以朱側注。其解闕帳者。正月一日進。/參議已上。不/註解闕。∥又諸國秩満帳者。正月

一日進〓。蔵人所料亦十二月廿日進。

凡縁隠截事解卻國司。醫師已上名帳。別巻収置。

凡內膳司長官。除高橋。安曇二氏以外為正。

凡左右近衛長上十五年。番上廿年為限。毎季各二人。左右兵衛各一人。左右衛門隔年各一人。任諸國史生。

其任郡領者。左右近衛各二人。左右兵衛各一人。待本府移。勘録譜第。奏擬文之日。副奏文進。/諸衛/同之。∥但左

右兵衛通任郡領及主政帳。左右衛門若有移送。府別郡領一人。隔三年補之。並以佐已上共署文任之。

凡中宮。春宮舎人。及三色資人等。待考帳放出。

凡外考之人未敍內位者。自非才芸殊擢。不得輙任把笏。唯任郡司軍毅者聴之。若有殊擢之輩。依令

待本主挙。試業先敘內位。後乃任之。

凡諸國擬任郡司名簿。毎年附朝集使令進。若不進者。拘朝集返抄。

凡太宰及國司。並依番朝集。其史生者不在朝集之限。自余雑事。並聴附申。若目已上不足者。聴申官差

充。

凡諸國雑色人死亡帳。毎年附朝集使送省。

凡朝集使事了還國者。皆待神祇。治部。民部。兵部等移。而後録上日。申官請印。

凡解移者。進太政官及弁官解文。令録申送。諸司移文。令史生送。

凡改易常例。及立為永式之事〓非官符不得奉行。

凡內侍仰事。若非縁詔勅。勿輙承行。

凡陰陽寮寫暦書手者。簡取諸司史生充。其頒諸國暦者。省令朝集雑掌寫之。

凡諸司諸家去年得考人數。並可進薪等勘定。正月十五日移宮內省。訖更惣注考人色目及薪數進官。

凡省內雑色毎年進薪限一千擔。其三百擔分充春宮坊。自此以外不得更徴。若有違徴者。省掌解任永不

敍用。

凡日向。大隅。薩摩。壹岐。対馬等國嶋博士醫師者。太宰准大學典薬生試才補任。副勘籍狀言上。省載季

帳申官。待考満敘內位。其遷替以六年為限。其六國學生。醫生。皆集府下分業教習。

凡四季徴免課〓帳。毎季造三通。丞録各一人勾當其事。精加覆勘。四孟月十六日。一通進外記。二通進左

弁官。若有失錯者。勾當之官准法坐之。

解由式/在京諸司/准此。∥

某國司解申與前司解由事

官位姓名

右件人某年月日因事。/得替遷任/遭喪等類。∥解任仍與解由即附某名申上謹解

年 月 日 大目位姓名

守位姓名 大掾位姓名

少掾位姓名

介位姓名

少目位姓名

右主典以上解由如件。其史生以下。皆造以解申官。官判下省。但京官史生直移省。

凡被管史生解由。造以解進惣省。惣省押署送省。其署一準移式。

凡諸司諸國解由。長官署名。判官主典或病或仮。一二許人不加署名。及不知遷任。誤稱解任之類。勿更

返卻。

凡判事解由。大判事以下雖一両人不署。更勿申返。/內記。監/物准此。∥

凡諸司諸國交替分付。若応過限者。具狀申官。官即判下省。

凡諸司諸國進解由者。諸司長官六十日。次官以下及史生〓日為限。諸國長官百廿日。任用六十日為限。

但長官任用同時解任者。交替了後。與長官共言上其與不之狀。其諸國除裝束行程之日。若任他司者。依

任日始計。限內聴釐務。其季祿位祿皆依給例。亦聴預諸節會。若限満未得解由者。〓具狀申官。其伊勢

太神宮。豊前宇佐宮。越前気比神宮司。諸神主亦責解由。但遙任及陰陽。大學。典薬等諸博士。諸司不預公

文之類。並不責解由。

凡侍従女官等廚別當。四年為歴。責其解由。預亦同之。但不立歴限。

凡薬園師乳師等歴。六年為限。遷替之日。責其解由。

凡諸國非業博士醫師。以四年為秩限。但出羽。太宰管內諸國。五年為限。

凡內膳司近江築摩御廚長歴。六年為限。

凡職事次侍従遷任他司。其解由與不之狀移送中務。

凡次侍従已上年満七十者。移送中務省。

凡権任國司並史生博士醫師等。一任之內遷任他國者。通計前後歴。秩満之由。年終申太政官。

凡諸國博士醫師補任解文。並補任帳。姓名之下。受業者注各本業。

凡諸國博士醫師受業非業両色。毎年三月一日移送民部省。/仁和元年三月/十五日官符。∥

凡諸國非業権任博士醫師秩満。年終申太政官。

凡大學諸博士。六位已下兼任諸國権博士。但先奏後補。典薬醫針博士准之。兼任権醫師。

凡諸道博士得業生等兼國之輩。若譲他人者。雖學生醫生。不得任當國之人。

凡諸國司及史生博士醫師等。若特被許相譲者。令竟前人遺歴。/延喜四年壬/三月四日符。∥

凡勘解由使主典一人。輪転令兼國博士得業。待使局所送名簿乃補。

凡諸衛府官人已下並舎人。兼任諸國史生已上者。具注任日及計歴由。移兵部省。

凡諸國司及史生博士醫師。秩限未満任他國。及遭喪之徒。服〓復任者。並通計前歴。若任於京官。更遷外

官。及従番上転職事。如此之類不計前歴。

凡諸國博士醫師解任之後。既進解由者。各遷本司。令熟本業。各註上日。毎年申省與考。若望更任者聴

之。不労覆試其被試及第。既任遭喪者。不待服〓復任。/薬生縁侍醫挙/任者亦准此。∥其秩満任解之後。更任者亦同此

例。但先不経課試者。不在此限。

凡諸道學生才學頗長。其道博士共挙為諸國博士。醫師者雖非奉試及第。皆為受業。自余為非業。

凡雑色之輩。願習醫療。下典薬寮。令學醫術。其學生准大學生例。聴補醫生。

凡陰陽寮諸生。典薬寮醫生。預考並免〓役。

凡試白読■読書也■諸生者。除大學典薬挙之外。非奉勅宣。不得奉行。

凡明法生課試。通六七條者。任國博士。

凡薬生等。雖不奉試。而習合薬療治者。侍醫等共挙申省。任國醫師。

凡試雑生者。試博士之外。必須令有證博士一人。若證博士無其人。遂応致妨者。聴一人試之。但諸道白

読者。各以得業生一人。為試博士。其紀伝者。又聴以文章生為試博士。

凡試雑生十二箇月內為程限。若無故過限者。除先試條。更始為試。

凡得業生。補了更學七年已上。可課試之狀。依本司解申官。

凡擬文章生者。春秋二仲月試之。試了喚文章博士及儒士二三人。省共判定其等第。奏聞即補之。文章得

業生試了判定奏聞亦同。

凡補文章生者。試詩賦取丁第已上。若不第之輩。猶願一割者。不限度數試之。

凡応參判奉試文之庭諸儒。無故不參。五位已上不預正月七日若新甞會節。六位以下奪季祿。

凡秀才出身上下第大初位上。中上第大初位下。明経上下第大初位下。中上第少初位上。

凡算得業生。不解周髀者。雖得及第。不須敘位。但聴留省。

凡大學典薬諸生。計年入課。及限満解退者。竝載季帳。比満年〓時。聴留學。若登〓一不堪貢挙者。乃

還本貫。但可任國博士醫師者。不限年歯補之。

凡醫生。皆読蘇敬新修本草。

凡薬生十人之中。五人取白丁。勘籍補之。五人用入色。

凡太政官召使者。省取散位年〓九已下有容儀者。毎月為二番。番別五人。計召正身。以令供承。其上日毎

番外記送省。

凡省掌之外。置扶省掌二人。令習儀式。以備其闕。即任大學寮権史生。把笏行事。

凡中務治部民部兵部大蔵弾正等省台正員之外。扶省掌台掌以入色者。各置二人。令習儀式。皆待本司

所送名簿乃補之。若正員有闕者。以扶省掌補之。但兵部省扶省掌二人。本省便任隼人司権史生令把

笏。自余不把笏。

凡勘解由使勘籍書生。及雅楽寮雑色生。自非次官以上許文。不得輙遷他色。

凡補諸宮舎人者。中宮入色一百五十人。外位一百人。白丁一百五十人。東宮入色四百人。外位一百人。白丁

一百人。斎宮入色。白丁各十人。其外位隨解闕補之。但白丁舎人未敍之前。無故不上之替。聴補白丁。其

敍位之後。依病不上。並遷他色之替。以雑色人補之。

凡中宮春宮白丁舎人並三色資人者。以本貫勘籍解文補之。

凡中宮春宮舎人。非有本司許文。不得遷他職。

凡諸司伴部者。各以負名氏入色者補之。不得輙取白丁。若其氏無入色者。本司録狀請官処分。但主

殿寮殿部。掃部寮掃部。主水司水部。並取負名外異姓白丁五人。預勘籍例。亦主殿寮殿部十人。造酒司酒部

廿人。並負名外。取異姓入色補之。

凡諸司並畿內司不進考文者。五位以上不預節會。六位以下拘留季祿。

凡考問之日。有不參司。其五位已上不預節會。六位已下奪季祿。但一度加教喩。諸國考問一日一道有不

參國者。除使者最。

凡中宮內匠內蔵織部木工主殿大炊掃部造酒內膳主水采女修理勘解由斎院等職寮司使官人已下。番上

已上者。勿責考問考唱不到。春宮坊舎人亦莫考唱。

凡給太政官考人者。左右大弁各廿人。少納言。左右中少弁各十五人。外記。左右史各十人。左右史生各四

人。左右官掌各三人。

凡織部司雑色十人。掃部寮雑色五十人與考。

凡木工寮長上工。木工七人。土工一人。瓦工二人。轆轤工一人。檜皮工一人。鍛冶工一人。石灰工一人。並與

考。

凡修理職長上工。木工五人。檜皮工一人。瓦工二人。石灰工一人。將領廿二人。並預考。又工部六十人。待職

移勘籍補之。同預考。

凡勘解由使雑使八人。以散位留省等色。定額之外。與兵部省通計與考。

凡施薬院雑使十二人。以儲料考人內充之。

凡伊勢大神宮大內人。永預內考。

凡橿日廟宮舎人一人。大臣武內宿祢資人一人。預得考之例。

凡気比神宮司考隷神祇官。

凡右大臣以上。不在考例。止録上日。其五位以上。不定考第。具録善最。

凡長官次官竝無者。判官主典亦考。但在身功過。具録申官。其國目以上若不在者。史生亦録上日行事申

官。不得経年。

凡唱示考第者。京官皆赴集於省。若被唱不到過三日者。降考一等。披訴有理者。省未校前任判昇之。但

畿內及諸國司不在集限。

凡伊勢太神宮司考選者。准長上官。自余神宮司者。准番上例。

凡軍士以上重敍文位勲位者。除當年考。

凡奉使絶域。遭賊及沒海以致死者。応贈位者。子孫蔭法一同生官。

凡臨時恩敍。若正六位上廻敍一子者。敍嫡子。若六位已極者敍庶子。其六位上雖年九十以上。不得除

簿。

凡改姓為臣之徒。五世已上同敍正六位上。七世已上承嫡敍正六位下。自余同庶人。

凡大臣曽孫者。敍従八位下。

凡遣唐使下無位者。敍一階。

凡遣唐及渤海等使帰朝之日。特被敍位。頓除前労。其水手応敍位者。京畿之人皆敍內位。

凡外位任內職事者。即改人內位。若內位任外職事者。亦改外位。若內番上附外考帳者。雖帯八位以上。

不聴貢位子。

凡初任出雲國造者。進四階敍。其斎畢奏神壽詞。又進四階敍。進加応至五位者。聴勅処分。

凡六位以下授五位者。頓除前考。但不除當年上日。

凡據才被敍者。有位成選之日通計前労。無位頓除前考。若加級不及選階者。聴従一高。其別勅授位者。

聴計前労。

凡雑師有生者。同博士之最。若無生及才伎長上。准諸官之最。

凡散位及雑色人奉使內外。事了之日。各録上日申官。官即下省。

凡諸司官人。禮儀進退放逸任意。衣冠束體參差不正者。検考之日惣加糺正。若不依糺者。便與下等。

凡在京勲位者。上下於省考選。敍法並同散位之例。

凡渤海訳語生者。簡學生容貌端正者二人充。応得其業者。預得考之例。

凡遣渤海卜部。准陰陽師令把笏。

凡書生者。隨紙多少。以定考第。其無注者限六百紙。有注及疏。限四百紙。竝與上考。

凡京國毎年所貢位子者。勘會籍帳。下其〓0249符。乃聴預考。雑色出身亦准此。但蔭子孫不在此限。

凡陸奧。出羽。太宰管內諸國蔭子孫位子。雖不向省。聴預出身。

凡伊勢太神宮神戸百姓者。勿聴進仕。其縁蔭出身者。便直神宮。上日行事送省預考。其選敍法同內分

番。

凡考選目及位記請外印。補任文學家令。銓擬郡司者。竝直申太政官。

凡准蔭成選並臨時位記等。一度以廿枚已下為調印之限。

凡位記署名。不必自為。

凡位祿者。毎年十一月十日申太政官。廿二日給之。預具録歴名。移弾正台。其四位五位自參而受。/參議及散/位年七十∥

/以上。不/在此例。∥若當日不參者。惣録歴名移大蔵省。

凡五位以上卒者。聴給當年位祿。其十二月卒者。不給明年之祿。

凡散五位已上卒者。申送弁官。

凡五位已上卒者。待卒去官符。乃除歴名。

凡在外五位已上位祿者。准當土沽。便給正稅。

凡散位五位已上位祿。上日不満廿不在給限。膽未得解由者。下解由後。上日及三分之二給之。若無

可役之日。雖上日不足未申目録之前。猶預給例。新敍者亦同。/但七十以上者。不/計上日預給例。∥

凡畿內郡司帯五位者位祿。准國司以京庫物給之。

凡親王知太政官事者。其季祿准右大臣。預議政者。一品二品准大納言。三品四品准中納言。

凡令稱初任者。是無祿任有祿。其有祿遷有祿者。不入初任之例。但別勅才伎長上諸司者。任職事官。

與初任同。/馬料亦/准此。∥其在外官人。遷任京官會給祿者。聴入給例。/謂正月七日。〓日/以前上日隨身者。∥

凡准令以別勅才伎長上諸司者。其位主典以上准少判官。以下准大主典。與主典見階相當以下准大

主典。以上准少判官。其木工算師准二寮算師。鉦鼓師准雅楽師。諸司雑色長上竝准少初位官。

凡一人帯數官。若高官上日不足。而卑官上日満限者。祿従多給。/馬料准/此。∥但公卿兼諸司者。以太政官上日。

為定。太政官弁官及中務式部民部主計主稅等官人兼他司者。依本官見任上日給之。

凡諸司春秋季祿解文。注載交名。

凡內官兼外官者。位祿季祿竝給兼國。

凡六位諸王任職事者。王祿官祿従一高給之。

凡內記監物主鈴典鑰等四箇局官人季祿馬料。別録令申。不得混雑管省。

凡太神宮司及斎宮官人季祿者。便以伊勢國神稅給之。

凡奪情復任之輩。雖上日満祿限。而任在奏祿文日之後。不得更給。

凡季祿鍬者。八位官十口。

凡皇親時服者。與季祿共給之。

凡諸司官人。奉使出外者。季祿馬料還日竝給。若有功過者。隨狀與奪。

凡太宰及對馬官人季祿者。於太宰府給之。其大唐通事祿。准大初位官。

凡釈奠執経。執読。侍講等祿。省具録人物數申官。/其數見/大學式。∥

凡賀正者。預択諸國朝集使。及散位容儀所可取者〓人已上五十人已下。以擬威儀権官。

凡大射者。預點召使四人擬執旗。

凡諸司諸國解退之人者。附帳。

凡太政官召使者。毎月朔日。十六日。當番人正身參省。即録交名。進太政官。

凡諸夷入朝給祿者。第一等〓六疋。綿十二屯。布十二端。第二等以下。等別減〓一疋。綿二屯。布二端。即參

向皇朝。准此法給。自余不用此式。

馬料

神祇官十人。伯六貫。大副四貫。少副二貫五百〓。/若敍五位/者四貫。∥大祐。少祐各二貫五百〓。大史。少史各二貫二百〓。

宮主二貫五百〓。/諸宮主/准此。∥卜長上各二貫二百〓。

右以神稅給之

一位官五十貫。二位官〓貫。正三位官廿貫。従三位官十五貫。正四位官七貫。従四位官六貫。正五位官五貫。

従五位官四貫。六位官二貫五百〓。七位官二貫三百五十〓。八位官二貫二百〓。初位官二貫五十〓

太政官廿九人。/一位官一人。二位官二人。正三位官二人。従三位官三人。従四位/官二人。正五位官四人。従五位官三人。六位官六人。七位官六人。∥中務省〓二人。/正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二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四人。七位官∥

/一人。八位官三人。內記六位官二人。七位官一人。監物従五位官二人。六位官四人。七/位官四人。初位官一人。主鈴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二人。典鑰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中宮職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三人。八位官三人。∥大

舎人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図書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內蔵寮八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二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三人。∥縫

殿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陰陽寮十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九人之中允一人。陰陽博士二人。暦/博士一人。天文博士一人。漏刻博士一人。陰陽師二人。初位已上官一人。∥內

匠寮六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二人。∥式部省七人。/正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大學寮十九人。/従五位官三人。六/位官一人。助博士∥

/二人。七位官十三人之中允一/人。博士十一人。八位官一人∥治部省六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雅楽寮八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五人之中屬一人。歌師四人。∥

玄蕃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諸陵寮三人。/六位以上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民部省十一人。/正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四人。七位官∥

/一人。八位/官三人∥主計寮十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三人。八位官五人。∥主稅寮八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四人。∥兵部省六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

/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刑部省十四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判事正五位官二人。従六位官四人。八位已上官二人。∥大蔵省六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六位官二人。∥

/八位已上/官二人。∥織部司一人。/六位已下初/位已上官。∥宮內省七人。/正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已上/官三人。八位已上官三人。∥大膳職三人。/従五位已上官一人。七位已/上官一人。八位官一人。∥木工寮

十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六人之中屬算師各二人。大小工各一人。∥大炊寮三人。/従五位官一人。七位已上官/一人。初位已上官一人。∥主殿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初位∥

/已上官/一人。∥典薬寮十五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已下官人之中侍醫四人。助允各一人。/初位已上官一人。七位官七人之中醫博士一人。∥掃部寮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初位已上官一人。∥內膳司

五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三人。初位官一人。∥造酒司二人。/六位已下初/位已上官。∥采女司一人。/六位已下初/位以上官。∥主水司一人。/六位以下初/位以上官。∥弾正台七人。/従三位/官一人∥

/従四位官一人。正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二人。八位以上官二人。∥春宮坊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三人。八位官三人。∥左京職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二人。八位官三人。右京職准此。∥

修理職八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三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二人。∥勘解由使九人。/従四位官一人。従五位官二人。/六位官三人。七位官三人。∥斎宮寮廿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四人。七∥

/位官七人。初/位官十二人。∥斎院司四人。/従五位官一人。六位官一人。/七位官一人。八位官一人。∥

凡権官馬料。准正員給之。

右自正月至六月。上日一百廿五以上者。給春夏馬料銭。秋冬准此。但春夏七月十日。秋冬正月十日。與

中務兵部共申太政官。其有上日共等。労劇亦同者。依官位次第作差分給。縦満限日貧濁有狀者。不

須給與。如帯二官者。従一高給。若有大學頭。陰陽頭。不解経術者。隨便停給。其斎宮寮馬料者。以

神稅給。若不足者。通用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