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1988年1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中國各地民族行政區的語言文字法規: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1988年7月21日
(1988年1月11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1]

根據1997年8月2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修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訂

根據2004年1月1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和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文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7年1月11日經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決定》和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8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朝鮮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及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朝鮮語言文字是朝鮮族公民行使自治權利的主要語言文字工具。

自治州自治機關在履行職務時,通用朝鮮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兩種語言文字。

第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在朝鮮語言文字工作中,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障朝鮮族公民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促進朝鮮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朝鮮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朝鮮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規對語言文字方面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二)制定朝鮮語言文字工作的實施規劃和具體措施;

(三)監督、檢查朝鮮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翻譯工作;

(四)組織和管理朝鮮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及推廣工作;

(五)開展朝鮮語言文字的研究、學術交流及朝鮮語言文字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協調朝鮮語言文字工作各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第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本縣(市)朝鮮語言文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朝鮮語言文字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朝鮮語言文字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工作。

自治州朝鮮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朝鮮語規範委員會,按照朝鮮語規範化原則,制定保持中國朝鮮語特色,便於國際間交流的朝鮮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方案。

第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朝鮮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研究和應用軟件的研發,建立多用途的朝鮮語言文字資源數據庫,實現朝鮮語言文字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科研工作,組織和支持相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專家、學者對朝鮮語言文字基礎理論和應用問題進行研究,推進朝鮮語言文字的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朝鮮語言文字人才隊伍的建設,發揮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朝鮮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專業優勢,通過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朝鮮語言文字人才隊伍的建設。

第十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召開會議和製發公文、會議材料等有關資料以及口語表述時,應當同時或者分別使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的公章、公告、獎狀、證件、牌匾、標語、廣告、標誌、路標等應當並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州、縣(市)翻譯機構負責核准。朝鮮文應當使用經中國朝鮮語規範委員會審定並公布的規範化、標準化用語。書寫標準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朝鮮族公民,可用朝鮮文字填寫各種申請書、志願書、登記表以及撰寫其它各類文書。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用工、錄用國家公務員或者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招生、技術考核、晉級、職稱評定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之外,通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考者根據本人意願任選其中的一種語言文字進行筆試和面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熟練掌握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雙語」人才。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職務時,應當通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併合理配備通曉朝鮮語言文字的人員,保障朝鮮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對於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朝鮮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種。

第十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鮮族公民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來信來訪者所使用的語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各級信訪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比例的朝鮮族或者通曉朝鮮語言文字的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的教育工作,尊重和保障朝鮮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重視朝鮮語言文字教師的培養和培訓,積極拓寬朝鮮語言文字教師引進渠道;提倡和鼓勵開展激發非朝鮮族公民學習朝鮮語言文字興趣的各類活動。

朝鮮族幼兒園和朝鮮族學校應當加強朝鮮語言文字的教學研究,規範朝鮮語言文字的使用,正確把握和處理 「雙語」教育,構建和諧語言環境。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保障朝鮮族學生就讀本民族學校的需求;保障轄區內朝鮮族學校或者教學點配備朝鮮族教師隊伍,開足、開齊相關課程;保障散居在邊遠山區的朝鮮族學生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鼓勵州內有條件的非朝鮮族中小學校設置朝鮮語言文字課程。

第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應當加強朝鮮文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不斷增加朝鮮文出版物的種類,提升質量,保障朝鮮族公民的基本閱讀需求;保障同步編譯出版朝鮮文教材、教學參考資料和教輔材料;保障朝鮮文課外讀物、科普類讀物的編譯和出版;保障朝鮮文多媒體出版和教育資源的開發和廣泛使用。

第二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以朝鮮語為主的廣播、電視及其他新興媒體,保障朝鮮語節目的製作,加強對影視片的朝鮮語譯製工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提倡和鼓勵創作和演出朝鮮語言文字的文學作品和文藝節目。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朝鮮語言文字的翻譯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翻譯機構,指導全州朝鮮語言文字翻譯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翻譯機構,配備專職翻譯人員,與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合署辦公;朝鮮族職工較多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朝鮮族聚居或者雜居的鄉(鎮),可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翻譯人員。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翻譯機構翻譯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的公文、會議材料和有關資料,承擔同級機關召開的各種會議的翻譯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朝鮮語言文字工作學術交流活動,擴大朝鮮語言文字工作的交流範圍,積極穩妥地開展朝鮮語言文字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要開展朝鮮語言文字的宣傳活動,每五年舉行一次朝鮮語言文字工作表彰大會,對模範執行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範和標準使用朝鮮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州、縣(市)朝鮮語言文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文獻

編輯
  1.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龍井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9-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