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縣人民法院釋明函 (2022年6月5日, 致嵇書龍)
← | 阜公信處字〔2022〕2號 | 建湖縣人民法院釋明函 作者:建湖縣人民法院 2022年6月5日 |
嵇書龍:
我院於2022年6月28日收到你向本院提交的原告嵇書 龍訴被告阜寧縣公安局一案,訴訟請求:不服阜寧縣公安局 於2022年3月30日作出阜公信處字【2022】2號【關於嵇 書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現向你特作釋明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 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款的 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 送、複查、覆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 案範圍。故針對起訴人嵇書龍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的內容和材 料,不符合行政訴訟案件的法定起訴條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 相關規定,本院依法向你釋明,該案本院不予受理,現將你 的起訴材料一併退回,特此函告。
(建湖縣人民法院
立案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