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人民法院法刑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書
開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刑字第一六三號 四川省開縣人民法院 1957年11月17日 |
本院於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由審判員劉修齋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游內然擔任記錄,在審判庭公開審理了受審人汪兆菊破環生產反攻倒算一案。
查受審人汪兆菊,女,年25歲,地主出身,漢族,四川省開縣人,現住鎮東鄉五通二社,務農職業,無前科。
本案經本院審理完結,現查明:
被告解放前不勞而獲,剝削維生,解放後不但不痛改前非,反而破環生產,反攻倒算。一九五七年6月份不服勞動調配,生產隊長羅正友分配該剪紅苕秧,去了不滿,將剪了紅苕秧37把拋在一邊被曬死,影響紅苕即時栽種。被告在本年6月6日以自己兒子拜乾爹為名,拉攏青年和共青團員等八人,並說自己不應該評地主成份,都被拉攏的都同情她,結果公開否認自己地主成份。甚至反攻倒算,被告在五五年,借原佃戶肖仕×紅苕280斤,直到現在未還,反說你土改時分了我的財產的,那紅苕我就不得還你。被告一貫腐蝕我幹部……,並在鳴放時惡毒攻擊說「留糧標準380斤——450斤,根本不夠吃。並煽動落後群眾及社員,造成不良影響」群眾極為憤恨,因此才由正東鄉人民委員會送來我院。
前列事實認為:該被告汪兆菊,解放前不勞而獲,解放後應該老實守法,從事勞動,但被告毫無痛改前非,竟敢破環農業生產,拉攏和腐蝕幹部,情節嚴重,本院為了嚴肅國家法紀,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特依法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汪兆菊管制三年,在管制其中剝奪以下政治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二、擔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三、參加人民武裝及人民團體之權;四、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及示威遊行之自由權;五、享受人民榮譽之權。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及副本,上訴於四川省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修齋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游內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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