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開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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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19年8月16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與建設,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變化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優先、均衡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和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防、文物、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服務半徑、建設數量及規模。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是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准和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落實,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實施。
第十一條 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每三年組織一次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組織開展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市、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設計規範。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工作。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長期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增容預留用地。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合併、分立、置換、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處置的,按照現有教育資產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資源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財政年度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捐贈財產、出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出資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無償移交屬地人民政府。
捐贈財產、出資建設和無償移交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依法給予優惠、獎勵、表彰。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隔聲、疏散、衛生、安全等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 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上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道路設置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開挖、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中小學校、幼兒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國家和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應當依法依規減免。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出資、捐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資金;
(四)其他渠道依法籌措的資金。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三條 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設等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配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市、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擬定該地塊的出讓方案前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後無償移交市、縣(區)人民政府等內容納入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出讓,成交後在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加。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要求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和管理。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所需繳納的稅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二十九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質量安全保證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並將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審批納入聯審聯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實施本條例的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並將督導報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或者投訴。受訴部門應當對檢舉或者投訴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並告知檢舉人或者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備案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三)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未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工作的;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合併、分立、置換、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處置時,造成現有教育資產總量減少的;
(七)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住宅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八)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九)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檢舉和投訴未依法查處,或者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十)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上倚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挪作他用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配建和移交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市、縣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祥符區在全面履行區政府職能前按原職能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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