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齋全書/卷百三十五
審理錄一
編輯京囚私奴金伊獄丙申○足踢林尙輝。當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嚴刑得情。
編輯徽旨依準。
京囚李長煥獄刃刺南燮。卽地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加刑得情。
編輯判。一向忍杖。萬萬兇獰〈兺不喩〉。詞證若是明白。償命之律。渠焉敢逃〈是置。更良〉各別嚴刑。期於取服。
〈刑曹啓連加嚴刑。〉
判。故判書黃仁儉判曹之時。每當聽理。極其平允〈是乎矣〉。至於死囚之同推。不以日次之例刑爲循例擧行〈是如乎〉。至蒙先朝之褒賞。蓋重人命之聖意〈是置〉。今此李長煥獄案明白。詞證俱備。更加各別嚴訊。期於遲晩取服。
〈刑曹啓結案取招後。三覆施行何如。〉
判。依允。
京囚李光點獄敺打朴世興。卽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依例結案。
編輯判。依允。
〈刑曹啓一反前說。嚴刑得情。〉
判。與李長煥較之。情節尤甚狼藉〈是隱則〉。法有三尺。殺人者死。渠雖兇頑〈是乃〉。焉敢變辭糚撰乎。〈更良〉除尋常。箇箇嚴刑。期於取服。
忠淸道唐津縣石旕乭獄。敺打鄭旕男。第八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置惟輕之典。刑曹回達。亦有參恕之道。槐山郡婢貴暹獄。蹴踏申都京五朔兒。第八日致死。實因初檢被害。覆檢被踏。○本道啓。揆以獄情。合有參恕。刑曹回達。當初成獄。實非審愼。初覆檢官推考。貴暹酌處。
編輯令曰。旕乭。李官議讞甚是。減死定配。婢貴暹之參酌處分。依申目施行。貴暹之當初成獄。殊欠審愼之道。其時道臣。從重推考。
忠淸道沃川郡全汝鐄獄敺打朴應三。第二十二日致死。實因兩腳折。○本道啓。宜付惟輕。刑曹回達。仍前同推。
編輯令曰。全汝鐄之仍前同推。依申目施行。
忠淸道鴻山縣李春方,春長獄打殺其四寸李虎孫事。○本道申本。虎孫顚狂。罪犯三省應行之律。令該曹稟處。春方,春長等。急於救其叔母。卽地打殺。不可以擅殺論。刑曹回達。虎孫旣已殺死。則無可追施之律。置之何如。
編輯徽旨依準。
平安道順川郡方正規獄刃刺李永載。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似當施以子復父讎之律。
編輯令曰。順川殺獄罪人方正規獄事。在法當以原情論。在律亦當以殺讎論。前監司査啓。纖悉無餘。容有傅生之道。自本道減死照律事。分付該道監司。
平安道平壤府尹尙輝獄刃刺韋萬亨。卽地致死。實因被刃。○本道申本。宜付惟輕。刑曹入對覆奏。
編輯令曰。仍前同推。
平安道渭原郡李明重獄敺打趙丁化。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父夢齡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令該曹稟處。〉
傳曰。觀此平安監司査啓。李夢齡上言。可謂疑晦。爲子訟寃。人之常情。而細看文案。似有疑端。而輕先處分。殊非求生於必死之意。此啓本下該曹。從所見稟處。以副予重民命之意。
〈刑曹啓。明重嚴訊得情。夢齡移義禁府處之。〉
判。依允。
平安道成川府元明三獄以子姪兩婦竝逃事。致疑於韓於仁老味。結縛高懸。以木拶脛。火燒足指。第二十日致死。實因脛足被傷。成膿回骨。○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更待來年啓覆。
平安道寧邊府僧矜吾獄與李世演同留寺中。世演失其衣。搜鉢囊。矜吾起立足踢。又以木杵亂打。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律。
咸鏡道北靑府李贊長獄強奸金召史。不爲順從發惡。以所佩刀子亂刺。卽地致死。實因刃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律。
京囚私奴金伊,李光點獄丁酉○刑曹啓。一向抵賴。終不直招。幷更加刑訊。期於得情。
編輯判。殺人者死。以其償死者之命〈是隱則〉。不可一味例刑。以傷風化〈是置〉。判堂旣聞筵敎此後〈段〉。除尋常。各別嚴刑。期於輸款。〈見丙申〉
京囚吳孫興獄踢打趙貴贊。第十四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結案取招後稟處。
編輯判。依允。
〈刑曹啓。今於結案。忽變前招。加刑得情。〉
判。更加各別嚴刑。
京囚金守默獄以李鎭新等杖殺事囚刑。○因其子基建鳴鼓。刑曹回啓請上裁。
編輯判。此是鳴寃之供乎。爭辨之供乎。泣血之供乎。上下辭語。不但節節外題。段段違端而已。有若癡人之說夢〈兺除良〉。初聞金守默子擊鼓。心有所惻傷〈是如乎〉。及觀供辭。全無哀痛迫切之意。足以感動人心者〈是置〉。朝家之向所惻傷者。儘是閒思慮也。至若敏謙事。本邑民人等訴事拔劒事衝火圖貶事刑杖殘酷事。凡此五件。雖無道啓之現發明査者〈是良置〉。固不敢以無倫脊不分明之說。依俙發明〈是去等。況旀〉朝家旣已照燭〈是旀〉。獄案又已明白〈是隱則〉。爲人子懇切之情。如欲替刑。則雖一言半辭〈良置〉。剖破本事之䵝昧者。然後始可謂之鳴寃。而原供辭。揆以紀綱。參以人情。俱萬萬駭恠〈乙仍於〉。所當除尋常。各別科罪。俾知君臣父子之重〈是乎矣〉。守默旣已刑訊。而基建之所坐。與罔赦之罪。差有間焉。特爲參酌。自本曹以此意。基建處曉諭後。原供辭〈兺〉。姑爲勿施。
京囚李彝永獄刃刺仲連。卽地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結案取招。
編輯判。聞其所爲。與常性之人有異〈兺除良〉。且仲連與他人有間〈是隱則〉。以失性之事。及於仰役之人者。亦與常性之人殺不干之人。宜有分別。減死。嚴刑三次。絶島定配。
京囚張漢福獄敺打金千益。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嚴刑得情。
編輯判。依允。
京畿楊州牧僧眞闊獄刃刺鄭德敬。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不可輕歸於刺殺。刑曹回啓。更令道臣詳査。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看證誤招。不是異事。刑曹回啓。合置惟輕。〉
判。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靈巖郡朴次乭獄敺踢崔白山。第十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其妻許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有難率爾勘斷。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杖敺許采。翌日致死。實因被杖。○因許采子儆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編輯判。依允。待新伯到任。親執詳査。狀聞後稟處。俾伸幽枉。
〈本道査啓。龍錫則殺人償命。自有當律。龜錫則兩罪俱發從重論。鳳錫則知機逃亡。發關跟捕。許儆則誣罔之罪。不可不嚴懲。刑曹回啓。龍錫則今犯殺人之罪成獄。同推龜錫等。一體勘律。許儆。參酌決罪。該牧使兪彥鉉。鄭致儉。令該府拿處。〉
判。依允。
〈因成龍錫妻鄭召史鳴鼓。刑曹回啓。更令詳覈。〉
判。以渠所供觀之。頃者許儆之供。可謂狂妄〈是乃〉。本道旣已査啓。則不可以道啓歸之虛言。而鄭召史之供。竝與道啓而呼寃。豈其道啓不公之致乎。民俗頑悍而然乎。究其弊源。必居二者之間。議處。
〈刑曹啓。龍錫殺獄。合有傅生。鳳錫等流配。合有疏釋。〉
判。此獄十分疑訝〈兺除良〉。兩隻上言中推奴事。今無可論〈是旀〉。至於殺獄。該曹則傅生。大臣則持難。此所以不可不詳審處〈是遣〉。觀此殺獄。與尋常敺殺戲殺有異〈是隱則〉。輕易傅生。無以慰寃死之命〈是如乎〉。姑勿決折。更令道臣各別詳覈。期於就緖。
慶尙道宜寧縣官奴業伊獄刃刺金淡不里。卽地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業伊之殺人之罪。明白無疑〈是乎矣〉。大抵成獄之道。文案詳備。無疎漏之患。然後可以處法〈是隱則〉。今此業伊獄案。有疑晦之端。此文案爻周〈爲旀〉。自本曹依筵敎分付本道。更加嚴覈後。完決錄啓。
黃海道黃州牧文就明獄敺打李春三。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參究檢狀。未見其爲斷案。刑曹回啓。獄情疑晦。合施惟輕之典。
編輯判。依本曹稟處施行。
黃海道載寧郡崔己特獄敺踢其妻金女。翌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判付行査。本道査啓飮毒一款。別無可疑。刑曹回啓。更令嚴査。啓聞稟處。
編輯判。除尋常。各別査覈。從速啓聞〈爲有矣〉。該道臣親執査推。俾無滯鬱之寃宜當。
平安道泰川縣梁萬德獄勒縊申奉春。卽地致死。實因被縊。○本道啓。與被縊相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自當有査處之道〈是置〉。更待下敎。
咸鏡道永興府金宗大獄足踢朱永起。第十六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宜有酌處之道。刑曹回啓。道臣所論。誠有意見。
編輯判。戲殺雖有償命之法〈是乎乃〉。金宗大獄事〈段〉。獄案容有可恕之端〈兺不喩〉。參證諸人之招。亦皆稱寃〈是隱則〉。宜施惟輕之道〈是置〉。宗大減死定配。
京囚李千奉獄戊戌○蹴踏盧漢傑。第二十九日致死。實因折腳。○刑曹啓。加刑得情。
編輯判。依允。
〈刑曹啓。嚴訊取服。〉
判。經月不推委屬重獄〈是隱則〉。安望得其情乎。本曹堂上。姑不處分。以觀前頭〈爲去乎〉。此後〈段〉。如前〈除良〉。惕念擧行。俾無稽緩之弊〈爲旀〉。此囚依他囚。除尋常。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金世雲獄與其弟世萬。溺殺禁吏及使令三人。實因落水。○刑曹啓。情狀凶獰。嚴刑得情。
編輯判。依允。
京畿振威縣柳光義獄足踢柳敏和。第七日致死。實因被踢。○因其妻洪召史擊錚。刑曹回啓。所當刑推捧供。而士族婦女。在法勿問。請上裁。
編輯判。依允。前後登聞。非止一再〈兺除良〉。觀此供辭。究厥事理。容有可恕之端〈是乎矣〉。其在重殺獄之道。不可輕易酌處〈是去乎〉。卽令該道別定參覈官。與道臣親執審理狀聞。
〈本道査啓。斷以償命。終涉逕庭。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判。大凡獄情。宜加審愼。求生於必死之中。而此獄事肯綮。尤有所終涉逕庭者。故當初起疑。良以此也。道臣及該曹之啓。果有意見。依此減死。照律定配。
京畿仁川府李凝鼎獄敺打陽川黃德重。第二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德重子昌興上言。刑曹回啓。一番更査。恐合事宜。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成獄七月定配。定配九月蒙放。屍親之鳴寃。亦由於此。刑曹回啓。酌處四年之後。更發已勘之罪者。論以王政。殆近煩瑣。置之。〉
判。依允。
開城府良女福德獄以橫罹誣獄。將至瘐死事。其子韓孝信上言。刑曹回啓。令守臣詳査啓聞後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府査啓。金女及老郞德張,奉伊,呂串致。姑爲嚴囚。以待勘處。刑曹回啓。眞贓未執。宜有參酌。〉
判。此獄本是疑晦。有難輕易決折。金女〈段〉。爲先卽爲放送。在囚各人等。姑爲牢囚。更待處分事。分付守臣。
洪忠道公山府崔尙文獄與黃惟直。以山地相詰。徐女飮毒。卽日致死。實因服毒。○因尙文子宗伯鳴鼓。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本道査啓。徐女致死。旣出服毒。成獄償命。非所可論。而苟究其由。威逼致死。卽是當律。宗伯則誣陷官長。欺罔天聽。與惟直一體嚴囚。刑曹回啓。宗伯照法勘處。惟直嚴刑定配。
編輯判。觀此本曹覆啓。處置甚得精詳之體。依此施行〈爲有矣〉。大抵玆獄。專由惟直豪悍虐害之致。故旣奪崔哥之先山。又有崔哥之刺股。而末乃至令崔哥之妻飮毒而致死〈是隱則〉。償命之律。雖非可論〈是乃〉。不可但以威逼之輕律。遽然勘斷。以增豪鄕武斷之習〈是去乙〉。不刑不配。罪止如干杖罰者。甚非讞獄之義。該道臣〈段〉。從重推考〈爲旀〉。惟直〈乙良〉。道臣親執。限三次各別嚴刑後。依啓聞。〈更良〉照律定配〈爲旀〉。崔宗伯之上言。掩諱本事。誣捏本官。此等民習。不可以爲母之情。有所參恕者〈是如乎〉。固當抵法嚴處〈是乎矣〉。此亦有參量者。本官給錢之說。宗伯之父抵書於上京之渠子〈是隱則〉。亦與宗伯之刱自己意而爲之之事有異〈兺不喩〉。父之罪。移施於子。亦涉如何。〈是乃〉土民土官之等威。本是自別。則亦不可無罪白放。斟酌從重勘律。放送事分付。
全羅道全州府尹勉寬獄杖打朱四才。第十一日致死。實因被杖。○因其子守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仍前同推。〉
判。依允。
慶尙道宜寧縣官奴業伊獄本道査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報議政府。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初覆時。刑曹啓。大明律故殺人者斬。右律施行。〉
判。敷五敎者。王者之敎也。用五刑者。王者之刑也。刑可緩而敎不可弛也。今者覆囚諸案中。宜寧縣殺獄罪人業伊推案。有更加商處者。昨年啓覆。以此推案之有疑端。更令本道完決錄啓〈是如乎〉。昨年所謂疑端。不過曰小妻之不受刑事也。屍親潤澤之不相埒也〈是乎矣〉。至於今番獄案之可改處。非比昨年事〈是置〉。大抵此獄。設如元犯初招時發明之言〈是良置〉。旣不於奸所執捉。而實因傷處。俱皆明白。則枉死人命。自有三尺。無容議到於原恕〈兺不喩。況旀〉渠之更招。已自輸款〈是隱則〉。固當依律正法〈是隱乃〉。成案之格。亦自有不易之體。勿論小大庶獄。不得以父之事證於子。亦不得以夫之事證於妻。此乃敷五典之成憲〈乙仍於〉。從古雖有必殺之罪人。而或以詞證之未備。漏網而失刑者何限也。觀此業伊更査完決。業伊之妻莫禮。爲屍親之看證焉。爲正犯之干連焉。已是失刑之大者〈是遣〉。卽此〈除良〉。凡於兩造疑端處。莫禮〈新反〉輒作證左。畢竟因渠一言而擯渠夫於必死之穽。是可曰以愚婦而不知事理而然者乎。渠雖遐土愚氓。亦具倫常。渠作看證〈是隱則〉。向渠夫愛欲生之心。固是秉彝之同然〈是去乙〉。反爲屍親立幟。可謂人理滅絶〈是在如中〉。本道又以莫禮作爲詞證錄啓。是不緩於可緩之刑。而反弛於不可弛之敎也。其視敷五敎之義。果如何哉。不及今啓覆而處斷。非失刑也。又以重倫常而釐改。亦是得體也。原文案〈段〉。今年三覆時。姑勿持奏。更令本道莫禮爲證之招。一竝拔去。更爲具格啓本。以爲〈追於〉行刑之地〈爲旀〉。至於莫禮〈段〉。本獄事外。其甘爲看證。必欲擠陷其夫於死地者。有意與無意之間。凶獰亦甚矣。亦令該道臣爲先嚴刑三次。以待處分。使敷敎用刑之意。竝行不舛宜當。以此分付該道。
〈本道査啓。更爲結案取招。刑曹回啓。依前照律。來頭啓覆時擧行。〉
判。依允。〈見丁酉〉
慶尙道晉州牧鄭元己獄蹴踏姜聖宗。卽地致死。實因被踏骨破。○因其弟元昌上言。本道査啓。反覆推究。未見其可生之端。刑曹回啓。依前同推田女。疑亂獄情。元昌欺罔天聽之罪。分輕重嚴勘。
編輯判。依允。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因其妻鄭召史鳴鼓。刑曹回啓。懸斷遠獄。亦非審愼。置之。
編輯判。此獄事究其顚末。龍錫烏可免殺人之律乎。婢夫之打殺。元無不償命之律雲者。誠如獄官之言〈兺除良〉。許采雖是素有疝證之人〈是乃〉。致命旣由於龍錫。則勿論十七度與七度。忽地亂打。翌日致命。干證六人之招。如出一口。大抵悍奴叛主。實是遐土頑風。而豪鄕壓良。亦係遠方悖俗。此不按法。則後弊難防。不可以其妻屢度登聞。遽議傅生〈是乎矣〉。觀其文案。其中有疑晦處。許采之被打。龍錫,龜錫同時下手。旣無首從之別。而龜錫決配。不過強而別之之意也。然則龍錫〈耳亦〉。一例同推。不無呼寃之端。成龍錫特爲減死定配〈爲旀〉。此後所謂龍錫者。更以許儆等事。不敢起鬧。至於龜錫,鳳錫之發配。亦屬惟輕。豈可輕易放釋。雖道臣勿置稟放之秩事。自本曹分付。
〈因許儆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判。依允。當初龍錫之傅生。雖出於欽恤之意。而大抵婢夫元無不償命之律。已自最初行査之時。起疑於中。亦已提敎於龍錫酌處之判付矣。到今許儆之供如此〈是隱則〉。不可不更加詳査處之〈是如乎〉。卽令道臣親執明覈。出意見論理啓聞。〈見丁酉〉
平安道嘉山郡尹八從,尹任基獄兄弟勒縊金德化。卽地致死。實因自縊。○御史沈念祖書啓。依法同推。斷不可已。刑曹回啓。令道臣推覈正犯。期於得情。
編輯判。尹八從獄事〈段〉。當初決放。不成獄理。御史書啓。本曹回啓。俱甚得當。更爲嚴覈。卽令完決後錄啓事。分付道臣。
傳曰。觀此關西御史書啓之回啓。尹八從獄事。當初推官之公然決放。大失重人命之義。令該曹當該推官査實指名。現告草記事分付。
〈刑曹草記推官。令該府拿問處之。〉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仍前同推。期於得情。刑曹回啓。更加反復究覈。啓聞後稟處。〉
判。依允。
〈本道査啓。以八從爲正犯。任基爲隨從。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八從嚴飭同推。期於得情。任基以隨從勘處。〉
判。依允。
平安道泰川縣梁萬德獄御史沈念祖書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究覈同推。期於得情。
編輯判。梁萬德獄事。對質莫男後。更加同推萬德。論以獄體。似無所妨。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依例具格啓聞。〉
判。依允。〈見丁酉〉
平安道平壤府李仁乞獄足踢李萬秋。卽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仁乞箇箇承欵。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初覆時。刑曹啓。大明律鬭敺殺人者絞。右律施行。〉
判。大抵獄體。參證俱備。然後可以成獄〈兺不喩〉。此獄肯綮。專在看證之金照充達一人〈是去乙〉。知機逃躱。不卽捕得。而仍以完決〈是置〉。反覆文案。亦多疑晦者。當初遽然錄啓。事欠審愼。其在重獄體之道。宜有更査之擧。原文案勿施〈爲去乎〉。依筵中說話。自本曹分付道臣。更爲親執詳査。具格狀聞。
京囚白占卜獄己亥○足踢尹七月金。第四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嚴訊得情。
編輯判。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安七金獄刃刺金得龍。卽地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嚴刑得情。
編輯判。情狀極爲凶獰。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崔廷喆獄敺打柳吉男。卽地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編輯判。依允。
京畿安山郡李九里金獄足踢皮貴乭。卽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更加嚴刑。期於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長湍府柳漢邱獄足踢白於仁老味。卽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嚴訊取服。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陽智縣李龍才獄敺打金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覈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長湍府李同伊獄戕殺金成煥。匿埋屍體。○本道啓。加刑究問。期於搜得。刑曹回啓。一一更推。待査啓稟處。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嚴訊取服。〉
判。依允。
京畿抱川縣崔孝大獄敺打李凡金。第五日致死。實因。初檢先病後打。覆檢被打。三檢被傷。○本道啓。直驅償命。有欠審恤。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秋官議讞之意。雖在守法〈是乃〉。原其本情。合有參量之道。以次律酌處。
京畿安城郡洪召史獄敺打朴世永。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一人致死。二人償命。恐有違於欽恤。刑曹回啓。合施惟輕。
編輯判。與媤叔炯洙。同力敺打〈是如可〉。元犯未定。炯洙徑斃。一人致死。二人償命。殊非欽恤之意〈兺不喩〉。炯洙未死之前。渠能爲慮老母。替當元犯者。猶可見秉彝之共得。以次律酌處。
京畿廣州府李於仁老味獄敺打黃時奉。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崔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被打本不深重。刑曹回啓。合置惟輕。〉
判。依允。究厥獄情。合有傅生之道。依回啓內意見。令道臣卽爲減死定配。
京畿驪州牧金昌大獄敺打印旕老味。第四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陳召史駕前白活。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不可以其妻之呼寃。輕加原恕。刑曹回啓。嚴刑得情。〉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廣州府朴二石獄敺打申思良。卽地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朴召史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啓。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使其妻肆然擊錚。尤極痛惡。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允。
京畿安城郡金竹億獄敺打金軍必。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阿只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筇木行兇。實無可疑之端。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
京畿楊州牧朴大成獄刃刺郭處仁。卽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刑曹啓。大明律。謀殺人得財者。不待時斬。右律施行。〉
判。依允。
江原道洪川縣具時奉,朴善生獄足踢朴二同。卽地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混置加刑。亦欠綜核。刑曹回啓。已經陳達。同推輸情。
編輯判。時奉雖曰先犯〈是乃〉。如其踢打要害之處。捽曳垂死之人。卽元犯時奉所未有之兇〈是隱則〉。論以首從之別。秋官覆奏。儘有意見。依此分付〈爲有矣〉。時奉〈段〉。善生旣爲正犯。則一獄元無兩人償命之法。固當以加功照律。而本獄事。猶未出場。姑爲停刑仍囚。以待結末。
江原道平海郡黃師憲獄敺打黃女龍蟾。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師憲就囚翌日。其母自縊致死。母子倂命。誠爲慘然。刑曹回啓。不可輕議傅生。同推得情。
編輯判。論以法意。雖無可恕之道。而母子倂命。抑或爲從輕之一端。以次律酌處。
江原道鐵原府盧日奉,金永才獄含嫌,面任,金二太。衝火二太家。三人燒死。○本道啓。令該曹考例處斷。刑曹回啓。令道臣具格啓聞後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報議政府詳覆後稟處。〉
判。依允。
〈刑曹啓。大明律。放火燒民房屋者。皆斬首倡盧日奉隨從金永才等。右律施行。〉
判。依回啓施行。
江原道江陵府梁遇海獄敺打金乭屎。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其妻魏召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魏女欺罔天聽之罪。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同推得情。魏女參酌決罪。〉
判。依允。
洪忠道靑陽縣金以灝獄敺打金春英。第二日致死。實因內傷。○因其女金召史鳴鼓。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事係爲父。宜有參恕。而執法之地。何敢輕議。〉
判。向聞靑陽童蒙女金召史擊鼓供辭。語極悽切。情甚矜惻〈兺除良〉。究厥事理。亦或可恕。非不知傅其父於生道。俾伸穉歲兒女切骨之寃〈是乎矣〉。係是償死之律〈是隱則〉。其在重民命之道。不可以一邊之言輕易決折〈乙仍於〉。更令本道査處〈是如乎〉。朝家之意則欲從輕典者。自初然矣。觀此査啓。道臣持重之議。特不過執法之地。守法之論〈是遣〉。且考前後詞案。金女之呼寃。固是人情當然之事〈兺不喩〉。大抵此獄肯綮。在於正犯金以灝之目擊其父之被人敺打。而所打之漢。乘憤揮踢。仍以致死事也〈是置〉。設如屍親邊人之招。雖使以灝眞有跨踞腹肚。蹴踢腎囊之跡〈是良置〉。律文內以爲其父被打傷重。而其子敺打其人致死者。減死定配〈是如〉。明白載錄〈是隱則〉。以灝之減死。斷無可疑。不在於蹴踏與曳下之間〈是旀。況旀〉以灝之父年迫八十。被人敺打。而血染於衣。喘急於吭。則豈非所謂傷重者歟。爲人子者。聞奇忙到。憤頭猛打。不是異事〈是如乎〉。雖無續典減律之文。此等獄事。宜有參酌之道〈是遣〉。金女之痛父非命。斫指血書者。又至五六次之多。此尤足爲感動之一端〈是旀〉。且本案中傷處不甚大段。由前由後。付之次律。果無低仰之嘆。靑陽縣囚推罪人金以灝。以次律減死定配之意。分付該道臣。
洪忠道瑞山縣鄭同治,李倚國獄敺打金己贊。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李倚國爲正犯。鄭同治爲干犯。刑曹回啓。同治依前同推。倚國合施隨從之律。
編輯判。首從之分別。前後道臣意見。各自不同。皆有所據〈是乃〉。觀其文案。參以覆啓。同治之爲元犯。別無可疑之端。同治〈段〉。依回啓。使之依前同推〈爲旀〉。干犯李倚國〈段〉。亦令卽爲照律定配。
洪忠道禮山縣元大哲獄敺打張旬丁。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直歸償命。恐非審克。刑曹回啓。大哲依前同推。日萬嚴刑懲勵。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爲旀〉。元大哲〈段〉。本曹回啓。雖出於守經之意〈是乃〉。細閱其獄案〈是隱則〉。直歸之償命之科。殊非審克之道。以次律酌處。
洪忠道鎭川縣林卜得獄敺打鄭一卜。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直歸償命。恐欠愼恤。刑曹回啓。金召史再鬭一欵。待査啓稟處。
編輯判。其在愼獄之道。宜有更覈之擧。卽令道臣親執詳査。〈追於〉登聞。
〈本道査啓。被打無證。傷處不重。則一卜之忽地殞命。終涉可疑。〉
判。大抵此獄事。本來疑晦。正犯則以爲元無敺打之事〈是如爲旀〉。屍親則以爲再被敺打。至於殞命〈是如〉。互相稱寃〈乙仍於〉。正犯之尙不蒙施傅生之典者此也〈是置〉。向於審理之時。刑曹覆啓請命更査者。雖出於愼獄之意。而道臣論啓。又如是丁寧。旣曰厥或重被敺打。不通聲音。則晷刻致命之人。決無步歸其家之理〈是如爲旀〉。又曰。再鬭被打。旣不分明。致命根因。亦難指的。一卜之致死。歸之卜得之敺打。終欠詳審〈是如〉雲爾〈是隱則〉。其在審克之道。合施參量之律〈是如乎〉。眞所謂罪疑惟輕者也。鎭川縣囚推罪人林卜得〈段〉。特爲減死。以次律決配之意。分付該道臣。
洪忠道沃川郡李戒昌獄敺打朴宗日。第五日致死。實因初三檢被踢。覆檢撞踢。○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編輯判。依允。
全羅道光州牧李尙連獄。周牢奴石郞。第三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折骨。○本道啓。各別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和順縣金尙淳獄。石打僧隻演。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鎭安縣吳時燁獄。足蹴曹明淑。翌日致死。實因被蹴。○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仍前同推。全州府金�長獄。敺打韓召史。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仍前同推。金堤郡全木枕獄。敺打文得京。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另加同推。順天府金澮獄。敺打朴小金。卽地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式同推。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錄啓罪人〈乙良〉。依本曹覆啓施行。
全羅道南原府金禮孫獄敺打文厚孫。第六日致死。實因。初檢被打。覆檢被踢內傷。○本道啓。合有審克。刑曹回啓。合有參酌。
編輯判。金禮孫〈段〉。參以情法。宜從惟輕之典〈是如乎〉。以次律酌處。至於覆檢官雲峯前縣監李𪣶之檢狀實因。始旣違格疊錄。而臨遞分疏。可謂欲巧反拙〈是遣。況旀〉殺獄體段。何等至重〈是隱則〉。渠敢於數年之間。惟意傅死傅生。殊極荒亂。拿問定罪。
全羅道長興府李夢龍獄敺打劉召史。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多年刑訊。恐非欽恤。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編輯判。李夢龍〈段〉。觀此文案。惟輕之論。旣有所據。以次律酌處。
全羅道全州府金龍采獄敺打李辰芳妻。第六日致死。實因墮胎。○本道啓。斷以償命。終非惟輕。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金龍采〈段〉。道臣則從輕。曹啓則從重。輕重之論。各有所見。當此審恤之日。合從從輕之論〈是乎矣〉。償命之法。亦是生道殺人之義。則有不可輕易酌處〈兺不喩〉。覆啓中母子倂命之說。可見難愼之意。依回啓施行。
全羅道咸平縣金鳳起獄乘夜刦奪崔孟徵妻金氏。第二十三日飮毒致死。實因服毒。○因鳳起子孟浩上言。刑曹回啓。令本道詳査啓聞後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不可傅之生議。同推輸情。刑曹回啓。誠爲確論。依狀請同推。〉
判。依允。
全羅道光州牧崔具瞻獄鬥打奴禿同。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具瞻子甲哲上言。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崔甲哲誣罔之罪。令該曹稟旨分付。〉
傳曰。全羅道査啓。纔已啓下。今無更問之端。昨日傳敎中査啓申飭之命。似當爻周。而觀此啓本。考其日子。飭敎之下。慢不擧行。其所過時稽緩之罪。已於昨日處分傳敎中詳言之。不可以査啓之適到於日昨。決不可曲恕。又觀道臣査啓結辭。草草數三語。未足爲重獄體之道。此等不成樣之査啓。實所罕見。且前後狀啓。啓本之擧行。已所不槪者多矣。此意已諭於向日領相入侍時矣。此啓本結語。又不成說。前道臣可謂不職中尤不職也。該道臣亟施罷職不敘之典。此啓本勿施。更令新道臣親執詳査論理狀聞。
〈本道査啓。依前同推。刑曹回啓。嚴刑輸情。甲哲誣罔之罪。參酌照勘。〉
判。依允。
慶尙道昌寧縣裴用才獄敺打婢世分。第五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嚴訊取服。
編輯判。依允。
慶尙道永川郡金海龍獄敺打金漢貴。當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各別同推。
編輯判。依允。
慶尙道尙州牧韓月尙獄敺打張善奉。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輸情。刑曹回啓。另飭同推。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淸道郡金丁彥獄敺打崔才良。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刑得情。刑曹回啓。同推得情。
編輯判。依允。
慶尙道泗川縣金成重獄敺打朴聖支。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有參酌之道。刑曹回啓。道臣參酌之論。儘有意見。
編輯判。道啓曹讞。俱甚得當。以次律酌處。
慶尙道仁同府金聖涵獄打臀金萬金。第十日致死。實因被杖。○本道啓。直歸償命。似欠審克。刑曹回啓。依前同推。成乭跟捕取招。○因聖涵子潤文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一向囚推。終涉矜傷。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判。向於審理時。已欲傅生〈是乎矣〉。姑且置之者。意在重償命愼獄情〈是置〉。又觀道臣査啓。其所論列。儘有意見。論以惟輕之義。合有減死之典。仁同府殺獄罪人金聖涵。減死定配。
慶尙道晉州牧成龍錫獄因許儆爲其父上言行査。本道査啓。一配一推。不無呼寃。刑曹回啓。龍錫更爲捉來。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因龍錫妻鄭召史擊錚。刑曹回啓。已成斷案。依前同推。〉
判。依回啓施行。〈見戊戌〉
慶尙道慶山縣裴太順獄李興春僵死太順家前。實因初檢醉飽。覆三檢被打。○因御史黃昇源書啓。令本道更査。本道査啓。合有參恕。刑曹回啓。宜有酌決。
編輯判。此獄事。原來疑晦。不成詞讞體段〈是在如中〉。屢次行査。到今尤無更覈之端。御史之書啓如此。道臣之査啓又如此。而本曹之兩次回啓丁寧。則可謂詢同之論〈是如乎〉。裴太順〈段〉。合有參恕之道〈兺不喩〉。一獄本無兩元犯〈是隱則〉。命亨旣作被告人矣。物故與否姑勿論。太順〈段〉。豈非所謂皮不存之毛乎。揆以綜核之政。不可以次律酌放。有若造謀加功者然。卽爲分揀放送事。分付道臣〈爲旀〉。他餘〈乙良〉。依回啓施行。
慶尙道蔚山府尹守一獄詬辱鄭女。鄭女飮毒。第四日致死。實因食毒。○因鄭女子金禎翰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仍前勘律。刑曹回啓。道臣以逼殺律照勘。則今無加罪之端。原情置之。何如。〉
判。依允。
黃海道豐川府李女中阿只獄敺打金胷德。卽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連加嚴刑。期於得情。刑曹回啓。獄體至重。不敢輕議。
編輯判。黃海道錄啓諸囚中豐川府囚推罪人李中阿只〈段〉。依道啓施行〈爲有矣〉。大抵中阿只與〈其矣〉。夫後徵。同時用手。卽地傷命〈是隱則〉。正犯之覈得。固已疑晦。而又於首從之別。不能詳愼擇執。致有此該曹覆啓。當初完決。道臣難免率爾之責。該道臣罷職。
黃海道遂安郡金石彬獄刃刺朴上黔。第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安岳郡張時明獄敺打韓昌圭。第十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加刑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鳳山郡梁有彥獄敺打私婢鳳今。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杖。○本道啓。嚴訊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鳳山郡金才必獄敺打申升喆。卽日致死。實因被蹴。○本道啓。窮覈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黃州牧尹成太獄敺打玉就廷。第二日致死。實因折項。○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海州牧金龍得獄敺打李於仁老味。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谷山府閔成漢獄敺打其妻。第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黃海道海州牧李宜蕃獄刺殺金萬相。積石掩埋。實因被刃。○本道啓。嚴訊輸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觀其獄案。其手勢之至凶。情跡之絶悖。不可以尋常殺死之比而。〈況旀〉該檢官十分詳査。多少詞證。明白無疑〈是隱則〉。固宜登時正刑。以洩幽寃〈兺不喩〉。遐土此等頑悍之俗。尤不容循常處之〈是如乎〉。自本曹分付該道臣。更加各別嚴訊取服。卽爲考覆親問後。具格登聞。
〈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判。依允。
〈刑曹初覆啓。大明律故殺人者斬。右律施行。〉
判。更待三覆處分。
〈再覆啓。〉
判。依允。
〈刑曹誤擬律名。待罪草記。〉
傳曰。允。予則以卿等不無詳此忽彼之失焉。今因草記。取考啓覆文案。則海州罪人李宜蕃罪狀。與大成一而二。二而一。而若論其情之絶悖至凶。則宜蕃之惡。實有浮於大成。卿等獨於宜蕃所勘待時之律。何不覺悟其當初律名之枉謬乎。見今三覆隔宵。不可不及時議讞。以此卿等知悉。以爲畫卽論理稟處之地可也。
〈刑曹草記不待時之律。恐不襯合。〉
傳曰。昨日云云之敎。以大成事。髣髴宜蕃之故。更令論理稟處矣。觀此草記。卿等儘有所見。深得議讞之體。依此施行可也。
〈三覆啓。〉
判。依律。
黃海道載寧郡崔己特獄因其妻金召史鳴鼓行査。本道査啓。法所不備。不可償命。刑曹回啓。情有可原。
編輯判。覆啓所論。甚爲明的。崔己特以次律酌處〈爲旀〉。李召史〈段〉。參酌放送。〈見丁酉〉
黃海道文化縣朴世奉獄刃刺趙圭。卽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嚴訊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允。
〈本道啓。合有參恕之道。刑曹回啓。依前判下。嚴覈得情。〉
判。文化縣囚推罪人朴世奉。道臣論啓。旣有意見。苟有可生之道。豈可以一味例推。不卽酌放乎。其在重民命之道。合施傅生之典。特爲減死。照律定配。
黃海道載寧郡宋重旭獄鎌刺其妻趙召史。卽時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嚴覈得情。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屍親初不發告。干證又無其人。究厥獄情。極其䵝昧〈兺不喩〉。檢狀道啓。以傷處起收等痕跡之闊狹淺深。爲被刺之別者。難保其必然〈是隱則〉。當此審克之日。合施罪疑之典。以次律酌處。
黃海道文化縣孔德貴獄。敺打李道水。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宜付惟輕。刑曹回啓。合施欽恤之典。海州牧車福伊獄。敺打金彭壽。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終涉疑晦。刑曹回啓。道臣起疑。儘得獄情。
編輯判。審理罪人文化縣孔德貴。海州牧車福伊等〈段〉。證皆不備。情多可恕。竝以次律酌處。
黃海道安岳郡李太己獄敺打金太先。第三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另加嚴覈。刑曹回啓。嚴覈得情。啓聞稟處。
編輯判。依允。
〈本道査啓。揆以獄體。自歸隨從。以次律勘處。刑曹回啓。依狀請照律之意分付。〉
判。依允。
平安道義州府邊采江獄敺打李德太。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宜有審理。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定州牧白福尙獄敺打黃尙晩。第二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敺。○本道啓。難以遽斷。刑曹回啓。恐違審克。
編輯判。大抵法當信。而法文所載辜限日子〈良中〉。又逾五日〈是隱則〉。縱有如干傷處〈良置〉。不可違法置律〈是如乎〉。以次律酌處。
平安道寧遠郡林海星獄決笞金東春。翌日致死。實因被笞。○本道啓。因公施笞。非出私怒。直歸償命。似或過中。刑曹回啓。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義州府宋大京獄敺打李三東。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加刑取服。刑曹回啓。依前同推。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渭原郡宋昌訥獄敺打朴周化。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加刑取服。刑曹回啓。仍前同推。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
平安道平壤府高萬謙,高斗雲獄刃刺宋召史。卽地致死。實因被刃。○本道啓。萬謙爲元犯。斗雲爲隨從。刑曹回啓。道啓論列。儘有所據。
編輯判。依回啓施行〈爲旀〉。平壤府囚推罪人高斗雲〈段〉。旣無眞贓。又無疑端。而滯囚至於今十九年者。雖因待結末之判付而然〈是乃〉。到今欲待結末。結末無期。特爲放送。
平安道江東縣黃己宗獄足踢七寸姪婦李召史。卽地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刑曹初覆啓。大明律。尊長敺卑幼婦死者絞。右律施行。〉
判。更待三覆處分。
〈再覆啓。〉
判。依允。
〈三覆啓。〉
判。依律。
平安道江界府居士式連獄敺打其妻賓禮。卽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報議政府。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刑曹啓。三覆施行。〉
判。罪人式連殺人之跡。則雖甚昭然無疑〈是乃〉。蓋此致斃。殆近邂逅。且其起鬧。由於潛奸。原究其情。合施傅生之典。減死定配。
咸鏡道咸興府金守天獄敺打朴春成。第九日致死。實因。初覆三檢病患。四檢被踢。○本道啓。恐合惟輕。刑曹回啓。合施惟輕之典。
編輯判。論以獄情。參以屍帳。不無可恕之端〈兺不喩〉。參覈官及道臣之審理結語。本曹議啓。俱甚明白。咸鏡道咸興府囚推罪人金守天。以次律酌處。
京囚車振成獄庚子○刃刺金一淵。卽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京囚安七金獄刑曹啓。嚴刑得情。
編輯判。似此等漢。若不承款。他宮房豪奴悍僕。將於白晝街路。拔劒刺人。此漢償命。眞所謂生道殺人也。如前〈除良〉。各別嚴刑。期於取服。
〈刑曹啓。加刑取服。〉
判。不但宮房豪奴作弊民間之爲可痛。此漢若不能嚴刑。俾卽首實。則惟彼小民餞歲宰屠之時。此等所犯。謂之乘醉。其將種種有之。此漢置法。可謂生道殺人。更爲加刑。以爲從速結案之地。
〈刑曹啓。加刑得情。〉
判。秋官起疑。雖甚的確。而此亦疑獄。眩晦多端。大抵追者在後。被追者在前。而刺痕之在脊背臀腿間者。足爲可疑之一大端〈是遣〉。其他起疑處。判堂之見。皆有條理。而此等獄事。不可容易決折。與崔廷喆供辭。同爲就議時任大臣稟處。
〈刑曹啓。三大臣之議以爲此固臆見。不敢論斷。〉
判。法官之見旣如此。大臣之議又如此。可謂僉議詢同。特爲減死定配。〈見己亥〉
京囚崔廷喆獄刑曹啓。加刑得情。
編輯判。若是抵賴。則捕校憑公行惡之習。何以懲戢〈是旀。況旀〉捕廳之法。元無償命〈是隱則〉。此後捕將。雖曰白地搆罪。擅自殺越人命〈是良置〉。幺麽一校。尙不能抵法。亦何以知懼。〈更良〉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刑曹啓。連加嚴訊。〉
判。此獄最爲疑晦。以大體論。則崔廷喆固難免元犯。而細究文案裏面。則多有可疑者。蓋崔廷喆,趙得元,文道京三人之招。各自圖生。本不足取信。而其中梁聖道〈段〉。與廷喆,得元。俱是同僚之間。義無彼此扶抑之殊。而聖道之招。極甚眞的。足爲明證〈是如乎〉。執此究之。得元當爲元犯。而得元則發配。廷喆則完決者。揆以獄情。未免疎漏。〈同〉得元似當更爲究問後完決。而前此以廷喆與得元之爲首爲從之事。幻成獄案者。不啻幾次〈是隱則〉。到今雖欲更覈。必當如前推諉。眞所謂將無同〈是置〉。付之罪疑之外。無他道理。係是疑獄。有難輕易酌處。判堂持文案。就議時任大臣稟處。
〈刑曹啓。領議政金尙喆,左議政徐命善以爲宜付惟輕。右議政李徽之以爲輒皆酌處。大關後弊。〉
判。右相獻議。出於守經。又甚的確。而究厥本情。吉男之死。決是邂逅致斃。必非故欲撲殺也。屬之惟輕。不害爲寬典。亦無失刑之嘆。依領左相議施行〈爲旀〉。有係後弊。誠如右相之言。不可直放。加刑三次。減死島配。〈見己亥〉
京囚金昌興獄足踢金興福。第二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京囚朴世根獄刃刺李景雲。卽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嚴刑得情。
編輯判。詞案俱備。無容更議。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安宗玄獄敺打其妻富梅。翌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宗玄嚴刑得情。任掌姜廷煒疑亂獄情之罪。朴女誣招檢所之罪。並加刑放送。
編輯判。此獄發狀。出於所謂姜廷煒之手。而廷煒〈段〉。素與被告〈是在〉安宗玄積有怨憾。廷煒之汲汲發狀。安知非逞忿之計〈是旀。況旀〉常漢之或欲潛奸於他〈矣〉妻妾。不是異事〈是隱則〉。忽於發狀之紙。以渠弟德周之妻朴召史。書以宗玄之妾者。可驗其勒成之端〈兺不喩〉。宗玄之所犯肯綮。專在於敺打富梅〈是隱則〉。渠欲謀免作證之嫌。諉以丁得壽之目擊雲者。益見其陰兇之跡。〈同〉廷煒以此情節。一一取服後。定其元犯爲宜。罪人姜廷煒。連加嚴刑。期於輸款〈爲旀〉。被告人安宗玄〈段〉。姑爲嚴囚。以待究竟〈爲旀〉。干連各人之或放或否。自卿曹量宜酌決。
〈刑曹啓。廷煒,朴女。並加刑得情。〉
判。各人之招〈除良〉。揆以事情。富梅致死。由於安宗玄。宗玄肆忿。由於朴召史。不有朴召史潛奸之跡。必無宗玄犯手之擧〈是乃〉。定其元犯。則誠如卿等之見。歸之宗玄之外。似無他道。而當初朴召史招。以言詰富梅。若有參涉於敺打樣。納供者渠。則雖因宗玄之敎誘而有此誣招〈是如爲有乃〉。好生惡死。智愚之所共得。設使朴召史甘聽宗玄都無事之說。欲解宗玄爲元犯之科。隱情所在。有此替當〈是良置〉。但觀外面。此亦豈非可疑之一端乎。朝家之意。則以爲此獄事。猶不十分明白〈乙仍於〉。前此判付之持難於完決者此也〈是置〉。且以審克之義言之。求生必死。在所當念〈是在如中。況旀〉原其情實。固出無情。而實亦未必非因無實爲有實之事〈是如乎〉。或可傅之罪疑之科。不至有失刑之歎〈是乙喩。〉議處。
〈刑曹啓。宗玄嚴刑輸情。廷煒,朴女。加刑取服。〉
判。議讞如此。有難容易屈法。安宗玄依回啓加刑得情〈爲有矣〉。朴召史〈段〉。當初納招中云然之說。果出於欲緩宗玄之死。仍使獄案至於戲殺之計〈是隱喩〉。萬有一甚麽犯手之端而然〈是隱喩〉。此不可不明覈得情處。〈更良〉嚴刑取服。而如使宗玄平日眞有潛奸之擧。則朴女卽宗玄之妾。以妾而爲夫替當。亦何傷乎。然則再招以後變辭。雖謂之無狀可也。大抵宗玄之打殺渠妻富梅。在朴女。誠有由我之嘆焉。朝家之起疑於言外之意者此也。將此意發問目〈爲旀〉。姜廷煒〈段置〉。一體加刑取招。
〈刑曹啓。朴女加刑照律。廷煒參酌放送。〉
判。安宗玄〈段〉。到此地頭。定爲元犯。日次訊推之外。實無從輕之道。更加嚴刑。期於得情〈爲旀〉。朴召史〈段〉。如初招納招。罪不過刑配〈是遣〉。如再招納招。律不下刑配〈是隱則〉。諺所謂以此以彼。杖八十雲者。於渠準備語〈是置〉。渠雖無知賤女。尙有人心。與其戕人而被配。曷若活人而被配乎。〈況旀〉渠與宗玄。常常潛奸。豈無隱情而緩其死。〈新反〉必欲成其獄者。可謂兇惡〈兺不喩〉。贈衾一節。何惡於渠。竝與此事而極口發明之不已。大體情狀。萬萬絶悖。更加嚴刑後。照律遠配〈爲旀〉。姜廷煒依回啓施行。
京囚金龍大獄足踢金石。第三日致死。實因被踢。○刑曹啓。嚴刑得情。
編輯判。尋常殺死。尙卽償命〈是去等〉。觀此獄案。情狀尤極兇慘。更加各別嚴刑。期於得情。
京囚梁季乭,高應世獄踢打六月金。第十五日致死。實因被打。○刑曹啓。季乭有七條斷案。嚴刑得情。應世以原謀共敺勘律。
編輯判。七條論列。足爲此獄之證案〈兺不喩〉。設或參以手勢之緩急。究其事理之緊歇。有著眼看閱。留意服念者〈是良置〉。必不易卿言〈是乃〉。大抵本獄事。傷處則三處。敺打則兩人也。已極疑晦〈除良〉。至若梁哥之逃躱。未必謂知機也。衆豎之胡叫。安知非慫慂乎〈是旀〉。元犯之先定。無乃前官之驟看。而著枷之揮擊。亦是頑漢之常事。當此審克之日。或有從輕之端〈是乙喩。更良〉議處〈爲旀〉。各人等勘處事。依回啓施行。
〈刑曹啓。季乭加刑得情。〉
判。依允。
京囚李壽億獄刃刺曹光植。第十三日致死。實因被刺。○刑曹啓。嚴刑輸情。
編輯判。更加嚴刑。期於得情。
京畿坡州牧曹允傑,允烈,允熟獄敺打曹允文。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令該曹稟處。刑曹回啓。令道臣更覈元犯。究問得情。
編輯判。一人殞命。兄弟三人之償命。不但無於法之法。參以詞案。原其實情。容有可恕之端。曹允傑允烈允熟。特爲減死。仍自本曹議處以聞。
〈刑曹啓。允傑等三兄弟。從輕重酌處。〉
判。依允。
京畿楊根郡尹大川獄鎌刺李福三。第二日致死。實因被刺。○本道啓。依法處斷。刑曹回啓。詳覆施行。
編輯判。依允。
京畿仁川府沈師伯獄捽打文己賢。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跌。○因己賢子有福擊錚。刑曹回啓。令道臣詳査。
編輯判。除尋常。詳査以聞。
〈本道査啓。推官起疑。儘有意見。不可直驅償命之科。刑曹回啓。師伯仍囚。在逃兩漢譏詗。〉
判。大凡折獄之道。情實爲主。詞證次之。證或未備。情若故犯。固不可妄擬罪疑之科。庶獄猶然〈是去等。況旀〉殺獄事體。何等愼重。而觀此査官報辭。蓋其所謂起疑九段。無非爲正犯荷杖之說。反覆審閱。寧有如許獄理。致死之漢。年迫八十。喘喘欲死者。而正犯沈哥。挾其豪富之勢。縱其獰悍之奴。捽之敺之。極其肆惡。至以椽木打之雲爾〈是隱則〉。厥漢之卽地不斃。亦云異矣。今於已成獄之後。忽以傷痕之在此在彼。實因之被打被跌。肋趾之有傷無傷。謂以可疑之端者。果何所據〈是旀〉。且以屍親之父病中指的之說。歸之無憑可考。生前挽止之事。諉之緩時發狀。覆檢時屍親招差錯。曰以傅會。成獄後看證招。反案不曰變幻。從以被打後往來婚家。明其受傷之甚輕。反爲正犯而立幟者。皆可成說乎。各項疑端。適增正犯殺人之罪〈是如乎〉。眞所謂而又害之也。査官之見。若無偏繫。安有是也。誠如査官之言。士夫正犯。將無償命之道。不徒此也。報使措語。太多昏憒。此等牧吏。難恤迎送。仁川府使金謹行。富平府使宋在淵。爲先罷黜〈爲旀〉。道臣跋辭。亦不免依違。從重推考〈爲旀〉。正犯沈師伯〈乙良〉依回啓更加各別嚴刑。期於得情事。卽爲申飭本道〈爲旀〉。在逃〈是在〉兩人。安知非正犯之慫慂乎。干證人之變招。亦可見弄姦之跡〈是置〉。此二件事。亦爲依回啓行會〈爲旀〉。文己贊卽爲放送。
〈因師伯妻金召史擊錚。〉
傳曰。恤獄囚與杜僥倖。固是不可偏廢之事。而至於此事。又係紀綱。若此不已。後弊難防。以擊錚時擧措言之。尤極無嚴。沈師伯妻。原情勿施。令該曹照律勘處。
〈刑曹啓。金召史依續典以婦女勿問。慫慂同來之師伯兄師伋等勘治。〉
傳曰允。
京畿龍仁縣鄭益漢獄敺打姜大得。第二日致死。實因被打。○因大得弟大順上言。刑曹回啓。木椎打殺。渠已直招。決無不捧結案之理。令道臣詳査。同推官只以文狀往復摘發論罪。
編輯判。事係償命之事〈兺不喩〉。誠如所訴之言〈是隱則〉。尤極恠駭。令道臣先卽査實。同推官論罪事。〈竝以〉卽速狀聞。
〈本道査啓。益漢之打殺大得。更無可疑。刑曹回啓。益漢準式同推。〉
判。依允。
江原道高城郡元永辰獄敺打申成卜。第十六日致死。實因被打。○本道啓。合施減死之典。刑曹回啓。令道臣更査。
編輯判。元永辰〈段〉。此獄事。疑晦多端。道啓之前後矛盾。果如覆啓所論〈是乎矣〉。第以看證之招。專歸於周遮彌縫。而不復辨其疑端者。亦非綜核之政〈是置〉。大抵殺獄。雖以實因爲主〈是乃〉。詞證若不俱備。則亦不可遽爾決折〈是如乎〉。就以檢狀論之。右肋若重傷。而至於致斃之境。則決不過十日之限。旣過十日。則傷處之不足爲致命之由可知〈是旀〉。眼下脣上之皮脫。若是狼藉。則覿面可知傷處〈是去乙〉。聞其呻吟之聲。而其妻之始知被蹴者何故〈是旀〉。傷處之在右。若由壓蹴。則麵皮雖或損脫〈是乃〉。肋傷必由拳蹴。而又必在右者何故〈是旀〉。右傷旣非鬭敺之致。則實因之以被打懸錄者何故〈是旀〉。屍親之招。則曰傷處萬得詳知雲。而萬得之招。則以爲不知〈是如爲旀〉。屍親之招。則曰蒙放翌夜。爲永辰所蹴踏。仍爲委頓苦痛雲。而夏九之招。則曰蒙釋後二三日無病。往來於洞中〈是如爲旀〉。永辰之招。旣曰自十八日至二十二日。不在其家雲。而得海之招。亦曰二十日十八日同宿雲爾。則十九日之同宿與否。何不更問〈是旀〉。金乭所謂吾弟雖非被打於汝云云。乍縛旋解曰。足以雪恥拘留之事雲者。旣發於永辰之招。則何不與之對質。覈其虛實〈是隱喩〉。以此見之。則不但成卜之死。未必不由於他病。其傷處之必由於永辰。亦未得其眞贓〈是遣〉。有許多般可疑之端。而無一二事必然之跡〈是隱則〉。今以發汗腹痛等說。歸之於周遮彌縫之科。而以傷是實因病爲餘事之論。斷之以償命者。實非審克之義也。罪疑惟輕。政爲此等事〈是置〉。永辰〈段〉。參酌定配。
江原道洪川縣鄭龍伊獄踢打宋坦叔。第十日致死。實因被踢。○本道啓。合施減死之典。刑曹回啓。令本道更査。
編輯判。鄭龍伊〈段〉。傷處詞證。彼此相左。誠如覆啓所論〈是乎矣〉。第有一款可疑。無寃錄雲致命之傷。當速死之處。則不得過三日。而腎囊乃速死之處。硬黑卽致命之傷。而坦叔之死。延至八日。此其爲疑。不啻如申成卜矣。且干連諸招。雖果多出於誣罔〈是良置〉。苟欲周遮。何患無辭。而乃敢以衆目所覩之洞會爲證乎。此一節。揆以常情。似非誣罔。則是又一疑端也。道啓傅輕。不無意見。反覆參究。宜有可恕之道。減死定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