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張北鎮公社押運隊私自運用農業勞動力的通報
張北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張北鎮公社押運隊私自運用農業勞動力 的通報 (62)縣辦劉字第60號 1962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張北縣人民委員會 |
各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張北鎮押運隊、各農林牧漁場:
據縣人委民政科報告,張北鎮公社押運隊今年六月份承包邯鄲、邢臺、張家口等地由內蒙東蘭□至張家口接運蒙馬任務2701匹。因勞力不足,經請示張北鎮公社批准,從街道僱用臨時工一部。由於部份人不會騎馬,從中挑選34名,人員仍不足用。經該隊主任李寬、隊長王丙元等人自行決定,又從附近的東營盤公社九卜樹、王家灣、城關公社蔡腦包三個生產大隊僱用了農業勞動力24名,並於7月1日正式上工,赴蒙趕馬,預計九月下旬才能回來。
加強農業第一線,不准動用農業勞動力,上級早有明確規定,而張北公社押運隊既不向上級請示,又不向被僱用單位公社聯繫,自作主張,隨便動用農業勞動力,已直接影響到農業生產,這種目無組織分散主義的行為是極其錯誤的,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除通報全縣外,並責成張北鎮公社讓有關人員寫出書面檢查或適當處理,並將書面檢查與處理意見於9月上旬報本會。
1962年8月28日
張北縣人民委員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