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張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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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20年8月5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文明、健康、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市場化、社會化進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區的責任人和具體範圍。責任人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好責任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網絡管理信息平台,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促進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和智能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以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二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出現牆面剝離或者外立面損壞、污染的,應當及時維護、修繕和清洗。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重新裝修的,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牆開店和利用建築物、構築物非法搭建附屬物及設施。
第十五條 在建築物外立面或者頂部安裝的太陽能板、空調外機、防盜網等設施設備,應當保持安全、整潔、美觀。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道路、橋梁及公共場地擺放物品,或者利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場所電杆、護欄、路牌、樹木等掛載物品。
第十七條 城市雕塑及其他景觀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出現殘缺污損、色彩剝蝕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更新、修復或者清理。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路面完好,交通標線清晰、醒目,便於通行。人行道、盲道、坡道應當保持路面暢通。
因市政建設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占用期滿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設置的宣傳、防護、標識等各類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對陳舊、破損的設施,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
運載渣土、水泥、泥土、淤泥、沙石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覆蓋、密封、包紮,防止沿途泄漏、遺撒。
第二十一條 新建管線設施一般應當地下埋設。現有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逐步改造或者採取隱蔽措施,並定期維護。
廢棄的線(纜)、杆、管、箱等設施,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設施,圍擋設施的外觀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規範設置臨時經營場所、攤點,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告。
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經營時間、地點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臨時經營場所、攤點從事影響市容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臨街經營者不得在規定的臨時占用範圍之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設施整潔、完好,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或者屏幕顯示不完整的,及時維護;
(二)保持設施安全牢固,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三)遇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預警時,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四)出現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五)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六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並保持完好整潔。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噴塗或者擅自張貼、張掛宣傳品等影響市容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應當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統一划定的區域進行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市容環境。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及時清掃和剷除責任區內的積雪。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嚴格作業標準,並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一條 實行廚餘垃圾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賓館、飯店、餐館、食堂等產生的廚餘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廚餘垃圾。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早夜市和在經批准的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的經營者,應當保持環境衛生。經營產生的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堆積或者隨意傾倒。
第三十三條 城市各類施工現場應當封閉作業,採取防塵措施,硬化現場出入口道面,按規定排放施工污水,及時清理垃圾和廢棄物,保持現場乾淨整潔。對駛離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有效沖洗清理,確保車輛清潔,不得污染路面。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隨意傾倒。
第三十五條 飼養寵物的,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並設置明顯標識。
商場、飯店、旅館、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的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鼓勵其他沿街單位的廁所對外開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製作、修理、露天燒烤、沿街散發商品廣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商業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活動;
(七)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遵守環境衛生作業規範,符合本市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環境衛生作業應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減少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覆蓋、密封、包紮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對造成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者每次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清除並給予警告,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作出處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人員妨礙其正常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察北管理區、塞北管理區和張家口經濟開發區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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