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芳尋釁滋事案 (2020) 冀 1082 刑初 263 號刑事判決書

張文芳尋釁滋事案刑事判決書
(2020) 冀 1082 刑初 263 號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20) 冀 1082 刑初 263 號

公訴機關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文芳,女,1980 年 7 月 26 日出生於山東省煙臺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群眾,無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捕前住三河市燕郊開發區。2020 年 4 月 7 日因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 年 4 月 17 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三河市看守所。

辯護人杜耀龍,河北京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河市人民檢察院以三檢一部刑訴 [2020] 217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文芳犯尋釁滋事罪,於 2020 年 8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明明、檢察官助理戴寶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文芳及其辯護人杜耀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 年 4 月 4 日 1 時許,舉國上下深切哀悼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中犧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全國性哀悼活動過程中,被告人張文芳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家中,通過自己的新浪微博名為「瑪麗蓮夢六」的賬號發布一篇長篇微博,微博內容包括武漢市方艙醫院稱一千人共用一個衛生間,有人在隔離的家中餓死,有人怕傳染給家人便給自己挖好墳偷偷上吊,有人無處就醫又怕傳染家人而自殺,有人被派出所罰寫一百遍《出門要戴口罩》,有人重症治癒後回家發現家人都去世去樓頂上吊自殺等信息。上述部分內容之前已明確被官方闢謠,部分內容為虛假內容。被告人張文芳未經考證發表上述言論,該微博已被大量轉發、閱讀,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微博截屏照片、說明函復、微博註冊信息、作案工具照片等相關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文芳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提出被告人張文芳無前科、自願認罪認罰情節,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

被告人張文芳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當庭表示知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六個月緩刑。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文芳無前科,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後果,自願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20 年 4 月 4 日 1 時許,舉國上下深切哀悼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中犧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全國性哀悼活動過程中,被告人張文芳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家中,通過自己賬號名為「瑪麗蓮夢六」的新浪微博發布一篇長篇微博,微博內容包括武漢方艙醫院稱一千人共用一個衛生間,有人在隔離的家中被餓死,有人怕傳染給家人便給自己挖好墳偷偷上吊,有人無處就醫又怕傳染家人而自殺,有人自殺後 6 小時遺體才被拉走,有人為了買肉從十樓爬下來,有人被派出所罰寫一百遍《出門一定要戴口罩》,有人重症治癒後回家發現家人都去世去樓頂上吊自殺等信息。上述部分內容之前已明確被官方闢謠,部分內容為虛假內容。被告人張文芳未經考證發表上述言論,該微博已被大量轉發、閱讀,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另查明,2020 年 4 月 4 日 22 時 9 分,三河市公安局燕順路派出所接上級轉警,有網友反映微博名叫「瑪麗蓮夢六」的用戶發了一篇涉及武漢疫情期間謠言的長篇微博,嫌疑人在燕郊開發區上上城三季小區 42-1-1003. 三河市公安局燕順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趕赴該室將使用微博為「瑪麗蓮夢六」的張文芳傳喚至該所接受調查。2020 年 4 月 7 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4 月 17 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張文芳供述、「張文芳擾亂公共秩序」案說明函復、微博截屏照片、張文芳發表微博內容及官方闢謠信息、手機號註冊信息、微博註冊信息、事件單、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查詢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文芳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已經官方闢謠的虛假信息和部分未經核實的信息,應認定其系明知是虛假信息而予以散布,且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文芳自願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張文芳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張文芳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張文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度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註 1]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文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馬成河
人民陪審員 李印如
人民陪審員 孫鳳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支夢迪

註解 編輯

  1.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不存在第 45 條和第 47 條,此處應為衍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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