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同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關於刑法(草案)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說明

彭真同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關於刑法(草案)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說明
作者:彭真
1979年6月7日

(一)關於修改刑法(草案)的主要問題的說明 編輯

我們根據公檢法和中央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所提的意見,對一九六三年的刑法草案(三十三稿),做了兩次較大的修改,現將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第一條規定了刑法的制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因為刑法的制定,實施必須以此為思想指導,不能以修正主義、資本主義或者別的什麼「主義」為指導,同時現在有些人認為毛澤東思想似乎「不靈了」,有些人說我們在搞「非毛化」。而在中國否定毛澤東思想就是否定馬列主義,因為毛澤東思想是馬列主義普遍真理和中國革命具體實踐的結合。因此需要這樣明確地確定。這對於立法、司法工作者和一般幹部、群眾都是需要的。

這一條還確定刑法是結合我國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經驗制定(憲法的制定也是根據過去的經驗,所以這裡標明「具體經驗」)。在討論中,有的主張不要提人民民主專政,有的主張連工農聯盟為基礎也不要提,只提無產階級專政。我們認為還是這樣明確地指出為好。因為多年來,林彪、「四人幫」歪曲無產階級專政,只講「無產階級專政」「全面專政」,不講或很少講人民民主、工農聯盟,造成很大的思想政治混亂。毛澤東同志則反覆地明確地指出,「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這兩個方面是分不開的,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或者叫人民民主專政」。接着他說,「我們的口號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在我們的國家農民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國民經濟中,農民群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刑法中明確提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是有必要、有好處、沒有壞處的。

二、刑法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保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第二條)。草案規定:

第一,要保護全民所有的財產。

第二,要保護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草案提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是為了與資本家的集體所有(有限公司、無限公司)相區別。

第三,要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生活資料,以及依法歸個人或者家庭所有、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樹等生產資料(第八一條)。有的同志不贊成或不喜歡在刑法中寫保護「私有」「私人所有」,總想把「私」字去掉。我們認為現在必須明確保護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這是我們現在的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所必需的,是普遍大量存在的事實,是黨的方針、政策所明確規定的。但是前些年,由於林彪、「四人幫」反革命政治勢力的干擾,有些人總想割私有制的尾巴,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情況十分嚴重,不僅強收社員自留地,亂砍社員房前房後的樹木、果木,而且蠻橫地侵犯、干擾他們的各種合法財產和家庭副業等,這是不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不利於安定團結,不利於改善人民生活的。

三、刑法是解決刑事犯罪問題,是處理法紀問題的,而且在法紀中還有刑法與民法之分。決不能把應該屬於黨紀、政紀和民法處理的問題,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尤其不能企圖用刑法解決一切問題。有一個「刑法修訂稿」,把一些應由黨紀、政紀處理的問題,也列入了刑法,要追究刑事責任,那樣勢必會使打擊面過寬,並且有把刑法打擊鋒芒引向人民內部的危險。所以這次修改沒有採用這些規定。

四、刑法打擊鋒芒是針對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現在又必須特別防止擴大化。因為多年來,林彪、「四人幫」顛倒敵我,濫用反革命罪陷害好人,製造了大量冤案、錯案、假案。現在有些人還心有餘悸,痛恨異常。因此,這次明確規定,「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行為」是反革命(第八八條),以防止擴大化。

這次在刑法中,將反革命罪中的「解放前鎮壓革命或者破壞革命事業的罪行」和「裡通外國」字樣去掉了。我們考慮,這樣對爭取台灣解放可能有利(台灣當局中很多人有上述這類罪行)。同時全國解放已經三十年,大陸上的歷史反革命已經處理得差不多了。而且,對於各種現行反革命罪行,在條文中有具體規定,仍可以依法追究,而不至使他們逍遙法外。

五、刑法增加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第一二九條)。還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第一三四條),嚴禁聚眾「打、砸、搶」(第一二五條),嚴禁非法拘禁(第一四一條),嚴禁誣陷迫害,凡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包括犯人)的,依反坐原則論處(第一三六條)。這是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經驗教訓,用法律的形式,保護人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是很多幹部、群眾所迫切要求的。

有些人不同意寫「嚴禁刑訊逼供」等,理由是刑法所有規定都是要嚴禁的。但因刑訊逼供是幾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惡習,流毒很廣、很深、很頑固。雖然早在中央蘇區時代毛澤東同志就再三指出,要嚴禁逼、供、信,但是問題一直沒有徹底解決,特別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幫」大搞刑訊逼供,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在刑法中提出「嚴禁」是符合群眾願望的,是必要的。還有,為了防止前些年發生的那樣隨便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許多人要求對誣陷嚴禁,也有些人不同意誣告反坐的原則。我們認為,刑法規定對誣陷者按照反坐原則治罪,可以給廣大群眾以法律鬥爭武器,是必要的。

六、有些人利用大字報誣陷和誹謗好人,甚至有的敵人利用大字報進行反革命宣傳,幹部群眾對此極為不滿,強烈要求制止。我們考慮,在反革命罪、誣告罪和誹謗罪三條中,都可以加上禁止利用「大字報」進行誣陷、誹謗和反革命宣傳。但是考慮到憲法規定公民有四「大」權利,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誤解,只在誹謗罪一條中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四三條)。當然在人民內部,我們必須繼續堅持「三不主義」,在檢查總結工作中的批評、自我批評,討論問題時的不同意見和反駁,以及對領導、對工作提出的批評建議,必須同誹謗、侮辱、誣陷嚴格加以區別。

七、刑法既要充分保護人民行使民主權利,又要充分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因此,刑法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第一五六條)

八、法律必須嚴格遵守。刑法只能解決成熟的問題,對那些不成熟的、沒有把握的不能保證執行的問題,沒有寫進刑法。有的同志認為現在不能做到,將來要爭取做到的也要規定進去,我們沒有採納。還有的同志建議對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問題,刑法也要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類問題比較複雜,現在很難用刑法解決,有關部門可以先制定單行法規,待問題成熟後可以補入刑法。

九、關於刑種。

管制是我國長期行之有效的辦法,敵人是害怕的。對於不必關起來的犯罪分子,採取管制的辦法,是有好處的。可以少捕,放在群眾中監督,在原單位勞動或工作,既可以發揮群眾監督的威力,又可以不致影響他們家庭的生活。草案規定,對反革命集團的一般成員和罪行較輕的,以及對擾亂社會秩序、盜竊、詐騙、流氓(包括那些與外國人亂搞的女流氓)、神漢、巫婆、偷越國(邊)境的,都可以採取管制的辦法。

有些同志主張不要管制,主要是由於過去在管制方面發生了不少嚴重問題。現在針對過去發生的問題,作了一些新的規定:一是,管制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其它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決定。二是,管制的期限規定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三年。取消了管制可以延長的規定。三是,改變了管制必然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但要限制一部分自由)。四是,明確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有關群眾宣布解除管制。防止再發生「管制無期」的現象。

過去,拘役與徒刑除了期限長短不同外,在執行中沒有多大區別。這次規定,被判處拘役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勞動報酬,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以示區別對待。

十、關於死刑。我們現在還不能廢除。蘇聯曾宣布廢除死刑,後來又恢復,政治上很被動。但是,對於死刑應當儘量減少。一九六六年以前,毛澤東同志一再提出要儘量減少死刑;實際上當時社會秩序比較安定,判處死刑的已日益減少。現在建國已三十年,林彪、「四人幫」破壞所造成的暫時的社會秩序混亂現象,已經好轉,估計在整個形勢日益安定團結的情況下,會進一步好轉。因此,從實際需要或者從國際影響考慮,我們將判處死刑的條文大大減少了。一九六三年修訂的刑法草案有死刑條款二十七條。這次修改剩下六條。其中反革命罪一章去掉十二條死刑條文後,總的規定一條:「本章上述反革命罪行中,除第九六條、第九七條、第一〇〇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可處死刑。」這樣可以使判處死刑的實際大為減少。其餘五條是:殺人;強姦;搶劫;放火、決水、投毒以及貪污數額巨大,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的。

為了貫徹少殺的方針,恢復文化大革命前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審核批准。同時還保留了我國獨創的死刑緩刑的規定,對於判處死刑,如果不是必須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刑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對死刑緩刑的判決,一般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不必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減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十一、估計刑法草案公布後,有些人可能要求用它來處理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嚴重問題。我們意見,文化大革命中的問題,原則上應在揭、批、查運動和落實政策中解決和結束。不按現在制定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草案規定本法自公布施行之日起生效。公布施行以前的問題,是否認為犯罪,以及如何量刑,按當時的政策、法律、法令來處理(第九條)。

十二、刑法公布施行後,必須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為此,必須在幹部和群眾中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公檢法人員更要很好地組織學習,和進行各種準備工作。因此,在刑法公布之後,要有一段準備施行的時間。各國刑法公布後,除蒙古是公布後立即施行外,其它很多國家是在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最長的六年半(荷蘭),短的一兩個月至半年、一年(蘇、羅、波、意、瑞典等)。我們建議,刑法草案由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公布,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

(二)關於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說明(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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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刑法」草案和「刑訴」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這兩個草案可否提請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請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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