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雲龍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徐州市雲龍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制定機關: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徐州市雲龍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徐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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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雲龍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風景區、風景區核心景區、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劃定,並設立界標。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風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過程中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進行協調。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區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風景區設施的行為。

對在風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區規劃應當納入市城鄉規劃,並與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風景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執行。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的風景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建議,徵求相關區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公眾和專家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依法報請批准或者備案。

第七條 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區及外圍保護地帶的,應當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在風景區核心景區內,不得違反風景區規劃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原已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進行改造或者限期遷出。

第十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九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以及設置圍牆、護欄、鐵塔、工棚、店招、指示牌等設施,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其綠化、環保、消防、防洪、安全、供電、供排水、環境衛生、水土保持等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十四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風景區綠化、護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蟲害防治等工作。對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風景區內的林木。因林相改造、撫育、更新及景點建設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在風景區內採集動植物標本、野生藥材,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劃定區域,按照限定的種類、數量採集。

第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水體進行檢測,防止污染,確保水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工地周圍景物、水體、植被和地形地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高度不低於1.8米的硬質圍擋,並設置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二)工地圍擋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工地路面應當硬化,出入口外側十米範圍內應當使用混凝土、瀝青等材料硬化,出入口處硬化路面的寬度不小於出入口處寬度;

(四)工地出入口應當配備沖洗設施,出入口通道及兩側各五十米範圍內應當保持清潔;

(五)工地內裸露地面的物料堆應當覆蓋;

(六)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九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釘拴林木,損壞綠地、草坪,或者擅自採摘花草、果實、竹筍;

(二)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

(三)在風景區核心景區內從事規模養殖畜禽或者在雲龍湖內從事養殖;

(四)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

(五)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

(六)焚燒物品,露天燒烤,或者在景區山林內使用明火、丟棄火種;

(七)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垃圾;

(八)在草坪上搭設帳篷;

(九)店外經營或者擅自擺攤設點;

(十)擅自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

(十一)在劃定的區域、時段外垂釣、游泳或者在雲龍湖水體使用洗滌用品;

(十二)在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攜犬進入雲龍湖水體;

(十三)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

(十四)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的行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旅遊主管部門編制風景區旅遊發展規劃,經市發展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點和文化內涵,培育風景區特色旅遊項目。

第二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管理風景名勝資源,完善服務設施,改善遊覽條件,優化遊覽線路,合理設置遊覽標誌和安全警示標牌。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遊覽安全管理,制定並公布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進入風景區的遊客應當遵守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風景名勝資源的承載能力和功能需要,制定風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風景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對符合風景區規劃、經營服務網點規劃的,應當採取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並簽訂經營合同。經營者應當在指定地點和經營範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

第二十四條 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費。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觀光遊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依法檢驗合格,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採用清潔能源;

(二)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衛生設施;

(三)保持車體、船體清潔;

(四)按照指定或者劃定的路線、航線、水域營運,在指定的站點、碼頭停靠。

船舶航行的航線、水域和停靠的碼頭,由市海事管理機構徵求風景區管理機構意見後指定或者劃定;遊覽車輛營運的路線和停靠站點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設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風景區水體、水面。依據風景區規劃,因景觀建設確需利用水體、水面的,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聽證、論證,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後,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設置戶外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促銷;

(三)進行影視拍攝;

(四)新增石刻;

(五)開展水上訓練比賽;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主要出入口設置信息公開載體,公開本條例規定的公布、指定、限定、劃定、設定事項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風景區道路和客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本條例規定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的事項,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風景區規劃;

(二)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三)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四)不得影響風景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二)在風景區核心景區內違反風景區規劃或者法律、法規規定建設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進行建設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設置圍牆、護欄、鐵塔、工棚等設施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建設施工活動,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工地周圍景物、水體、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攀折、釘拴林木,損壞綠地、草坪,或者擅自採摘花草、果實、竹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的,沒收捕撈工具、捕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風景區核心景區內從事規模養殖畜禽或者在雲龍湖內從事養殖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審核設置店招、指示牌等設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六)焚燒物品,露天燒烤,或者在景區山林內使用明火、丟棄火種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傾倒其他垃圾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八)在草坪上搭設帳篷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九)在劃定的水域、時段外垂釣、游泳或者在雲龍湖水體使用洗滌用品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在水體及沿岸清洗車輛、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攜犬進入雲龍湖水體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一)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對炸魚、毒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電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區內店外經營或者擅自擺攤設點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裝盛器具,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行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風景區水體、水面的;

(二)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設置戶外廣告、舉辦大型遊樂促銷、進行影視拍攝、新增石刻、開展水上訓練比賽的;

(三)未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從事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費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進行審核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

(三)其他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 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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