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英年反革命案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徐英年反革命案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黔檢刑訴字(82)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徐英年,男,四十四歲,漢族,江蘇省金壇縣人。「文化大革命」中曾任貴州省革命委員會委員、常委、黨的核心領導小組成員,中共貴州省委委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罪拘留。四月二日逮捕。現在押。

徐英年反革命一案,經貴州省公安廳偵查終結,移送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本院審查確認:徐英年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積極參與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鎮壓迫害群眾,誣陷省委領導人,後果嚴重。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積極參與策劃反革命奪權

一九六七年元月,徐英年積極參與策劃篡奪貴州省領導權的活動。元月十八日,徐英年在貴陽地區「造反派」聯絡站負責人會上煽動說:「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圍繞的一個中心問題,就是權的問題」,「貴陽也到了一個一個奪權的時候丁」。「我們要奪權」,「凡有了條件的都要奪權,條件不成熟的要創造條件」。元月二十五日上午,徐英年在北京往貴陽打電話,傳達了李再含關於貴州也該奪權的旨意。在北京期間還主持起草了《奪權通告》,交給李再含。

一九七四年三月初,徐英年參與孫昌德策劃編寫《狠批「克己復禮」,痛擊復辟倒退的反動思潮》一文,採取明謀手段,聯名發表在三月九日的《貴州日報》上。文中煽動說:在我省有人「打擊陷害革命造反派」,「鎮壓革命群眾」,「把新幹部打掃下去,打擊排斥新生力量」,「這就是右傾翻案,這就是復辟倒退」,要迎頭痛擊"復辟勢力的進攻」。製造動亂,煽動「造反派」起來篡權。

二、鎮壓迫害群眾

徐英年為了鎮壓安龍縣龍廣區反對李再含的群眾,在李再含的指使下,於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七日,在興義夥同康岩中主持會議策劃,兵分兩路,武裝攻打龍廣。並坐鎮指揮,製造了「九·一八」龍廣流血事件,打死九人,逼死一人,傷殘十四人。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徐英年指使李從富、廖崇智等人於同月十五日攻打興義縣手管局辦公樓,打死群眾四人。

三、誣陷原中共貴州省委負責人

一九六八年七月六日,徐英年在安順地區"造反派」負責人會議上,點名誣陷原中共貴州省委第一書記、省長周林,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徐健生是「大叛徒」,原省委第一書記賈啟允是「假黨員」。並誹謗」他們竊取了黨政財文大權,對人民進行殘酷迫害"。綜上所述,被告人徐英年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積極參與策劃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鎮壓迫害群眾,誣陷原省委負責人。徐英年所犯的嚴重罪行,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徐英年觸犯了《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誣告陷害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本院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貴州省髙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林林

檢察員:王安新

檢察員:劉思培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2)刑初字第3號

公訴人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林林、王安新、劉思培。

被告人 徐英年,男,四十四歲,漢族,江蘇省金壇縣人。原系貴陽地球化學研究所研究生,曾任貴州省革委會委員、常委、黨的核心小組成員,中共貴州省委委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拘留,同年四月二日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 貴陽市法律顧問處律師張文炎、肖常給。

被告人徐英年因反革命一案,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由本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劉起旺、張德華,審判員朱銘彬和人民陪審員羅緒先、盧程組成合議庭,劉起旺擔任審判長。書記員鄧勝利、宋戰平擔任記錄。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林林、王安新、劉思培出庭支持公訴。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對此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現査明:

被告人徐英年乘「文化大革命」動亂之機,積極參與策劃奪取貴州省領導權的活動。一九六七年元月十八日,徐英年在貴陽地區群眾組織負責人會議上,大造「奪權」的輿論,煽動說:「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以來,圍繞的一個中心問題,就是權的問題」,「貴陽地區也到了一個一個奪權的時候了"。「我們要奪權」,「凡有了條件的都要奪權,條件不成熟的要創造條件」。同年元月二十五日,徐英年在北京與李再含密謀策劃奪取貴州省的領導權,並親自往貴陽打電話,傳達了他們「貴州也該奪權」的決定。奪權後,徐英年擔任了省革委黨的核心小組成員,奪取了省的部分領導權。

被告人徐英年為了進一步奪取省的領導權,積極追隨「四人幫」進行反革命煽動。一九七四年三月初,徐英年夥同孫昌德炮製出《狠批『克己復禮』,痛擊復辟倒退的反動思潮》一文,文中捏造說:"在我省,有人打擊陷害革命造反派」,「鎮壓革命群眾」,「把新幹部打掃下去,打擊排斥新生力量」等等。製造新的動亂。

被告人徐英年,為了鞏固已奪得的權力,積極參與鎮壓群眾。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七日,徐英年在興義夥同康岩中(當時任省革委副主任,因反革命罪已判刑)主持召開會議,決定「兵分兩路」,徐英年坐鎮興義指揮,於十八日對安龍縣龍廣區群眾進行鎮壓,打死群眾九人,逼死一人,打傷打殘十四人,後果嚴重。同年十二月,徐英年在興義指使李XX、廖XX等人,於同月十四日晚召開策劃會議,組織武鬥人員於十五日攻打興義縣手管局辦公樓,打死群眾四人。

被告人徐英年,於一九六八年七月六日,在「三反一粉碎」高潮期間,利用其奪取的權力,在安順地區群眾組織負責人會議上,誣陷誹謗原省委主要負責人是「大叛徒」。致使他們進一步遭到殘酷迫害。

上述事實,經公開審理聽取公訴人的發言;審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辯護人的辯護;聽取證人的證言;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據確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被告人徐英年乘「文化大革命」動亂之機,參與策劃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鎮壓群眾,誣陷幹部等行為,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構成反革命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確認的事實,徐英年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一條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嚴重。

本庭根據被告人徐英年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事實面前供認了部分罪行的態度,報請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徐英年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起旺

審判員 張德華

審判員 朱銘彬

人民陪審員 羅緒先

人民陪審員 盧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鄧勝利

書記員 宋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