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讎義狀
作者:陳子昂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213

臣伏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得,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議曰: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幹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能使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竊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一作徐君光),先時父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元慶鬻身庸保,為父報讎,手刃師韞,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清名教,旁感忍辱,義士之靡者也。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然臣聞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顯宥於此矣。然則邪由正生,理必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儻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必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列,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就為國典。謹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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