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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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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徵兵工作條例
。
徵兵規則
沿革
制定機關: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防部會銜命令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45)台防字第5964號令
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台五十一防字第7592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52)台防字第0818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19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三日行政院(55)台防字第3182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56)台防字第9037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26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57)台防字第4973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19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57)台防字第4971號令
修正發布第 56 條第 2 項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八日
行政院(57)台防字第6270號令
修正發布第 60 條第 11 款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58)台防字第0879號令
修正發布第 22、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五日
行政院(60)台防字第5128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19、26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院(61)台防字第1156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19、26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院(63)台防字第0075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6 條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67)台防字第11638號令
修正發布第 7、15、32、35、44、45、49、51、54、55、56、63、64、65、66、67 條條文暨附件 8、10、32、33、34、35、37 ;並增列附件 3-2 原附件 3 改為附件 3-1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78)台內字第2111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35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79)台內字第12231號令
修正發布附件 37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院(81)台內字第20416號令
修正發布第 7、30 條條文及附件 3-1、附件21、35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85)台內字第110861號令
修正發布第 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87)台內字第31799號令
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88)台內字第46851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0、16、19、24、27、34、36、44~48、51、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89)台內字第3572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60008291號令
修正發布第 40 條條文及第 28 條條文之附件;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10830750號令
、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907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4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35 條、第 36 條第 1 項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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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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